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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18 12:02: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必備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必備15篇)

公司章程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公司章程2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開的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1、章程應標明制定時間,可以寫明制訂或修訂章程的股東會的屆次和會次;

  2、章程應包含《公司法》規定的以下必載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經營期限

  3、章程的簽署

  設立時章程依法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修訂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者經由公司權力機構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時寫明原條款內容和修訂后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只寫明修訂后的條款內容。格式要求與章程相同。

公司章程3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為方便投資人,特制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占注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為: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部分條款的議案》。

  根據以上議案,公司擬對《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1、原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修改為: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2、原第三十一條: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修改為: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條: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修改為: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議案尚需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年2月16日

公司章程5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謝謝!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6

  1、負責審核原始憑證、記賬;

  2、進行財務核算和憑證錄入;

  3、編制各種財務報表,組織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4、保管財務憑證,按照規定對各種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5、控制成本、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費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會決議。

  第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實際控股人支配的被擔保股東,在股東會上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議的議事規則: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及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全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會議,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其他決議,應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召開會議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本公司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的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投資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設經理1名,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的行為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任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三十條執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股東出資轉讓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三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三十四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照以上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東會會議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全體股東(法人)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如以下蓋章簽字位置不夠,請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八)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二)按時、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三)對公司的損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人數少于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發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審議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五)根據公司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五)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在股東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支付股東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9

  茲委托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9月20日。

  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

  20___年5月20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注: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注: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注: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八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注: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一、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1)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功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協助第(1)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3)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4)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二、 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1)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3)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4)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告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四、 員工的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范圍,另一方面也為以“自治”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為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為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為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為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于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于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為股東的章程行為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在公司與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并未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復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后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為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為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后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并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于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規定。最后,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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