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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28 09:12:0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匯編(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匯編(15篇)

公司章程1

  _____________(下稱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公司股東會會議。會議就公司向有限公司申請借款并由_____________提供股權質押一事,作出如下決議:

  一、公司股東會同意公司向_____________當有限公司申請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并以擁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的股權質押給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該借款的期限、價格等具體條款詳見公司與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

  二、_____________同意以其擁有的公司_____________%股權,為公司向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股權質押的`具體條款詳見與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

  三、在上述股東會決議的范圍內,由股東會授權的代表人來代表公司全權辦理,不必另行經股東會確認。

  四、股東會授權_____________代表公司全權辦理該借款與股權質押事宜,其所簽署的股權質押有關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認,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概由公司承擔。本決議是公司與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的組成部分。

  此致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權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2

  委托書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

  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合營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住所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住所地為:

  甲方: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住所: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_______公司。合營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促進產品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六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七條 合營公司投產后形成_________的生產規模,必須至少達到_________。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產品銷售策略及外銷比例如下:

  第三章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及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萬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萬的人民幣現金、實物(機器設備)折價_______萬元、知識產權(專利)折價_______萬元、土地使用權折價_______萬元出資。

  乙方: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萬的人民幣現金、實物(機器設備)折價_______萬元、知識產權(專利)折價_______萬元、土地使用權折價_______萬元出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出資期限、出資時間:

  甲、乙雙方分期繳清出資,其中第一期由甲、乙雙方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付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第二期:由甲、乙雙方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付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

  (若一次性繳清出資的,則上款表述為:甲、乙雙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一次繳清出資。)

  第十二條 甲、乙方繳付任一期出資額后_______日內,由合營公司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合營公司在收取驗資報告之日起天內向出資方出具出資證明書,并報原審批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的調整應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事先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設立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債權。

  第四章 合營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方指任,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_方指任。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每屆任期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不論委派還是撤換董事,均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其職權主要如下:

  (一)決定合營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審議批準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合營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通過合營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五)對合營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作出決議;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合營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九)決定合營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及其報酬事項。

  第二十條 其他需要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下列事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公司的合并、分立;

  5、變更合營公司的形式;

  6、董事會認為需由與會董事一致通過的事項。

  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決定。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董事長不履行其職責且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等,且應當在會議召開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應當有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按照該方法定地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合營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監事名,由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職工代表監事名,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__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所有經理均應認真履行其職責,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經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員。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部門及部門結構設置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制定方案,報董事會決定。其他部門及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職位設置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董事會可隨時解聘。

  第四章 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應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在總經理的負責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合營公司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公歷年作為其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從合營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到當年的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十五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第三十六條 合營各方在事先承諾保密的情況下,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在不低于稅后利潤的_______%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_______個月內,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繳納各項稅費及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決定是否分紅,紅利應按投資方實際投入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

  以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紅。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章 合營公司的營業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并至少提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合營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因合營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8、合同、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投資方各執_______份,審批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執_______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沒有具體規定的事宜應按合營合同中的規定、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在_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簽字嗎

  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需要由全體登記股東簽章(自然人股東簽字、單位股東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如不是股東的,不需要簽字。

  企業集團的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企業集團,簡稱:____________集團。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記手續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范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后,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并依法實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并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章程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于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辦公樓412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2人,實到董事12人。會議由董事長張忠正召集并主持,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議,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6,000萬元”,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萬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6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99,000萬股,均為普通股”。

  該議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二月十六日

公司章程7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查詢打印!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章程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股東趙XX出資設立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1、批發、零售日用品、工藝美術品;2、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號碼如下:

  股東姓名:XX ;

  住所: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XX,以貨幣出資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 ,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4)253 號文批準,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xx]48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850 萬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現終止上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規定。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縣丹城鎮建設東路262號,郵政編碼:315700。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623萬元。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拼搏奉獻、爭創一流的企業精神,堅持誠信為本、質量興業,科技創新、人才興業,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國際市場,發揮品牌優勢,壯大建筑主業,拓展多元投資,實現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藝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設監理、裝卸勞務、建筑機械、水泥制品、建筑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批發、代購代銷;根據(1997)外經貿政審函字第3381號文件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和按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1017號文件經營進出口業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象山市政工程建設公司職工保障基金協會、象山縣二輕工業合作聯社、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及鄭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該等發起人于1994年12月經批準共同發起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6,623 萬股,股本結構為:人民幣普通股 16,623 萬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13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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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 等 雙 方共同出資,設立 ****和置業 有限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置業有限公司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房屋開發、土地開發、房屋銷售、工程設計、預制構件、市政建設、裝飾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 期別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 額 實繳情況 出資 方式 貨幣 貨幣 出資 出資 出資 出資 時間 方式 200萬元 額 時間 200萬元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 壹 名(注: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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