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集合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股東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簡單范本公司章程簡單范本。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公司章程簡單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1XXXXXXXXXX股東2XXXXXXXXXX股東3XXXXXXXXXXXXX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3:XXX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
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
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公司章程范本4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條 公司設國有企業黨組織機構,加強黨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條 黨組織機構設立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中設黨組織書記1人,為黨組織機構負責人,由董事長同一人擔任,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如黨組織副書記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
公司健全黨組織工作機構、配備并穩定黨務工作人員、開展黨的工作,有效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
第三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經理層成員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適度交叉任職;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
第四條 黨組織在公司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中負有考核、監督等責任,支持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堅決防止和整治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加強對公司領導人員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及時調整不勝任、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切實解決公司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的問題。加強公司的企業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
第五條 切實落實公司反腐倡廉“兩個責任”。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紀檢機構要履行好監督責任。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公司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正確履職行權。 建立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與公司考核等掛鉤,實行“一案雙查”。推動公司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加強和改進公司巡視工作,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嚴格落實反“四風”規定,努力構筑公司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公司章程范本6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7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桶裝水生產及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100%.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持股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或
交付期限
合計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范本9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0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范本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公司章程范本12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章程范本13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XXXXXXXXXXXXX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注: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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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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