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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2-11-02 18:20:4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匯編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范本(匯編15篇)

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股東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簡單范本公司章程簡單范本。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公司章程簡單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3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 等 雙 方共同出資,設立 ****和置業 有限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置業有限公司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房屋開發、土地開發、房屋銷售、工程設計、預制構件、市政建設、裝飾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 期別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 額 實繳情況 出資 方式 貨幣 貨幣 出資 出資 出資 出資 時間 方式 200萬元 額 時間 200萬元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 壹 名(注: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某路某大廈某號。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主營產品(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五個: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拾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 資 額出資比例

  王某萬元51%

  唐某萬元26%

  呂某萬元6%

  顧某萬元15%

  崔某某萬元????????? 2%

  第十三條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超過元人民幣的進貨、設備購買或其他支出,需當面或電話通知全體股東,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能實施;且應簽訂書面買賣(購銷)合同,以便公司存檔管理并在產品或設備的后續維修、保養上與對方聯系、洽談。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及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及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執行董事可以隨時決定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人員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聘用員工,采取公開擇優錄取方式,也可由內部員工引薦,面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公司工作。技術部聘用技術人員,可由技術部負責人自行決定是否聘用。但技術人員的待遇及相關福利標準的核定,由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凡新進入公司員工,需提交個人簡歷、相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等資料到綜合部存檔。

  所有公司員工,工資發放采銀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后需員工本人到財務部簽字確認。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公司章程范本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乙

  第五條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實物貨幣實物

  甲

  乙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月日

  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范本8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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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范本9

  為規范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愿,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筑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準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后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甲)有限公司


2500


50%


貨幣


年 月


(乙)有限公司


20xx


40%


貨幣


年 月


(丙)


375


7.5%


貨幣


年 月


(丁)


125


2.5%


貨幣


年 月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后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注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后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并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后,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余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并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于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后,其他股東均不愿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愿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并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注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并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后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并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準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后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托公司員工出席會議并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托人出示股東委托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托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托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準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準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并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范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后,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并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后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制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公司章程范本10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0xx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1

  所謂房地產公司,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并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類型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第七條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十條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十一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

  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八條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公司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公司監事會,成員______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______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五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積;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五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工會

  第六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六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九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12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范本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 投資。認繳注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范本14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公司章程范本1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通化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通化市景天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柳河縣長青路53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家庭裝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發。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 出資額

  張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藍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于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長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⑴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⑶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⑷清繳所欠稅款; ⑸清理債權、債務;

  ⑹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9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2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幾個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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