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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和各專業分包的配合、協調、管理、服務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常常需要提前進行細致的方案準備工作,方案指的是為某一次行動所制定的計劃類文書。那么我們該怎么去寫方案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總包和各專業分包的配合、協調、管理、服務方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總包和各專業分包的配合、協調、管理、服務方案 1
我公司將嚴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規定的范圍、權利、責任和義務,集中優勢,在總包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協調好與業主、監理、設計單位、其他專業分包單位及政府相關機構之間的關系,精心組織施工,確保本工程各項目標的順利完成。具體與協調、管理、服務方案如下:
第一節與總包的協調配合
本工程完全按總包管理方式進行,施工過程中,施工進度計劃、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環保施工等都滿足總包對整個工程的要求。各種技術文件都先報總包審核,現場服從總包的統一管理。
1、服從總包關于安全生產的指揮,執行總包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服從并嚴格執行總包的總工期進度,及時向總包匯報施工進度以及因其他施工單位引起的影響施工進度的各種因素,執行總包的處理。
3、配合總包對土建、機電安裝等單位移交給我公司的土建結構和已安裝設備進行驗收,對于還不適合進行裝飾工作的部分或與施工圖紙不符的部分,請總包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協調解決。
4、嚴格貫徹執行總包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施工全過程的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的管理與控制,將施工中的各種質量問題及時上報給總包,便于總包協調管理。
5、主動共同總包的協調工作,認真執行總包下達的各種施工指令,并將執行結果及時上報給總包,并作好施工現場的安全出產和文明施工。
6、主動將裝飾的施工計劃報給總包以取得支持與理解,及時地讓出施工作業面。
7、進場前請總包提供完善的臨時用水、臨時用電設施以包管裝飾工程的順利開工。
8、主動將進場裝飾材料的進場計劃與堆放區域報與總包,由于是現場多專業同時施工,請總包協調好材料的垂直運輸及臨時堆放點。
9、進場后與總包做好界面交接,對于原始界面無法保證裝飾施工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見或征得總包同意自行完成缺陷修補。
10、請總包提供施工基準點,并對所有裝作業面做全面的標高調查,對無法滿足裝飾設計標高的部位舉行調整,并報設計方同意。
11、做好對總包的成品與半成品的保護,對于有業主要求的重大變更部位在征得土建方與原土建設計方同意的情況下再行變更。
12、裝修施工中不隨意在墻體上打洞,因特殊原因必須打洞,與總包單位協商,確定位置及孔洞大小,安裝施工中對墻面、吊頂保護,避免污染。
13、通過總包與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協調,共同搞好施工現場成品、半成品的保護,不得隨意扳動已安裝好的管道線路、開關、閥門,不得隨意取走管道口的管堵。
14、設備安裝與管道、電氣的配合,設備到貨后盡快就位,為管道與電氣接線創造條件。
15、配合總包組織的消防檢測工作,隨時打開需要檢查的裝修隱蔽工程。
16、配合總包組織的工程質量過程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包括現場檢查驗收和工程檔案資料檢查。
第二節與專業分包單位的協調配合
在本工程裝修施工階段,現場各專業施工單位較多,個中與我公司施工交織影響較多的是弱電系統、消防系統、空調系統等配管、布線及設備安裝。以各專業分包單位協調共同工作將是我們現場工作的重點。
一、協調小組的組成及職責
1、成立生產協調小組
項目部成立生產協調小組,在總包的統一協調和領導下負責與各專業分包單位的管理、配合及協調工作,解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為本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條件。
生產協調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1)組長:項目經理。職責:全面賣力對外聯系和協調工作。
(2)副組長: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副經理。職責: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各專業施工單位交叉施工中存在的技術、質量等方面的協調工作。項目副經理負責生產進度、計劃、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3)成員:質檢工程師、安全員、計劃統計員、各專業工程師、材料管理員。職責:小組成員根據各自的崗亭職責和分工,在分擔帶領的安排下,與所有專業分包單位對應的專業人員聯系,解決具體題目。
2、通過協調例會解決存在的問題
在總包的同一協調下,實行每周的出產協調例會制度和每日碰頭會制度,相干人員按時參加。每周的出產協調例會提出和解決一周內需要協調共同的各種題目;每日碰頭會提出和解決急需要協調共同的題目。
3、采用書面會簽記錄協調過程
對于需要與其他專業分包單位協調解決的問題,采用書面形式提出,并及時傳遞給相關單位,并經會簽后做好書面記錄,對于重要的問題,將解決意見和記錄報總包備案。
4、協調、配合工作的原則
(1)項目部按照總包的要求完成各掌握節點,為后續施工的施工單位提供工作條件。
(2)對于影響裝修施工進度的施工單位,不斷催促和提醒,以免延誤總工期控制計劃。
(3)對于與其他施工單位相干的手藝題目,主動聯系,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4)其他施工單位未經與我公司項目部聯系,不得擅自進入正在舉行裝修施工的區域。
(5)在保護裝修成品和半成品時,不得損壞成品和半成品。
(6)加強自身安全防護,愛護其他施工單位的安全防護設施。
(7)不擅自與其他施工單位爭搶工作面,存在交叉施工時,提前向總包和相關施工單位提出,統一協調解決。
二、與空調、通風、消防的配合協調
1、在項目經理部的組織下,與空調、消防等工程技術人員進行討論,了解各工種的工序和其它專業時間安排,交會同各單位共同編制各工種、工序配合施工的綜合施工進度計劃,然后再進行施工安排。
2、在施工過程中,按照“綜合進度計劃”,必需貫徹“局部服從整體”準繩:計劃一經構成,各方面都要遵循計劃安排施工。
3、與有關交織施工單位交流施工圖、施工方案、手藝變更資料,了解彼此的相互關系和施工辦法。
4、在隱蔽工程施工期間,注意管路是否有遺漏,專業管路交織部位是否有高出或鼓出頭具名層,影響裝修質量。
5、在安裝天花面層時,要實測實量,要把面層上的煙感探頭,廣播喇叭等綜合斟酌,給提供準確的標高。
6、舉行墻面精裝修時,要預先留出安裝消火栓箱的安裝位置,共同消防施工安裝消火栓箱安裝門框、門軸。
7、在其管路的內壁上要刷各種顏色的油漆加以區別(如探測器、緊急廣播、消火栓按鈕以及其他掌握線路),防止接管張冠XXX。
8、在施工時,要在施工圖紙上劃分明管線的具體位置,在裝修施工過程中,要提醒專業的施工人員,打脹管螺栓或打射釘時,躲開這一部位,防止把電線管、導線和消防水管打斷。
9、在天花封板時要分格圖定位。要及時找專業人員協商,找出最佳的解決辦法。并配合消防專業開好吊頂上的設備安裝孔。
第三節與業主、監理的協調共同
1、積極配合業主、監理進行場內的施工準備工作,為他們排憂解難。
2、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經總包及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的驗收檢查,并按監理要求,予以整改。在進度上有重大提前及延誤應及時向業主報告,在施工過程中向業主提出的建議,要求業主及時解決。
3、所有入場使用的產品、半成品、設備、材料等,均向總包及監理工程師提交產品檢測報告、合格證;在使用前按規定現場見證取樣,由具備資質的單位舉行相干實驗、檢驗工作,合格后用于工程施工。
4、按部位或分項、工序檢驗質量,嚴格執行總包及監理工程師指令順利開展工作。對可能出現的工作意見不同一的情況,遵循“先執行總包及監理的指導,后予以商量同一”的準繩,維護好總包及監理工程師的權威性。
5、在熟悉圖紙的基礎上派出具有厚實經驗的采購供應人員舉行設備材料的`訂購及聯系工作。
6、積極配合業主、監理進行工程修改、方案確定、技術論證并做合理的經濟分析,直到滿意為止。
7、如果業主要求增加工作量,我公司將積極組織勞動力進場并實行加班、加點工作,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8、工程進度款的收取按合同規定由業主簽證,所有工程的中期付款或結算款均報業主確認,并按有關程序予以執行。
9、業務來往過程中,業務聯系單、備忘錄等書面形式與業主舉行聯系。
10、誠懇接受業主、監理的指導性意見和要求,相互緊密合作,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第四節與設計單位的協調配合
1、認真熟悉圖紙,深刻理會設計圖紙意圖,在此基礎上認真聽取設計交底,并做好圖紙會審工作。
2、根據設計要求擬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協助設計單位完善施工圖紙。
3、向設計單位提交根據總進度計劃而編制的深化設計出圖計劃并積極完成深化設計工作。
4、參加總包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和手藝會議,提出存在的手藝題目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5、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設計問題,應預先提出,并會同駐現場設計師、總包和監理協商解決。
6、虛心接受設計單位對工程施工的指導意見和建議,嚴格執行按圖施工的原則,不隨意改動圖紙,改變設計意圖,不盲目施工。
7、不定期的請教設計單位到施工現場進行指導,并認真按其意見組織施工。使設計、施工緊密結合起來。
第五節與材料供應商的協調配合
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計劃,考慮各物資、設備合理的供應周期,在此基礎上編制出物資、設備的采購供應計劃。
1、對供應商的選擇
在采購物資及設備前,對供應商選擇,注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1)供應商的以往信譽、業績,以往與我公司舉行交易的記錄。
(2)供應商需提供齊全有用的檢測報告,符合建筑材料環保指標及相干國度標準、行業標準、中央標準的規定。
(3)供應商的近期變化,生產狀態是否正常,資金情況如何。
2、與供應商的協調配合
(1)供應的物資及設備到貨后,總包物資部會同有關人員一同驗收,主要驗收種類、規格、型號、質量、數目。驗收質量時,要認真同樣品相對照,不符合樣品的不收貨。
(2)對設備的驗收開箱清點,對照清單逐一驗收,對重要的設備,到廠方裝箱前進行驗收,然后裝箱。
(3)堅持專款專用,按照撥付應付的貨款,為供應商履約創造條件。
(4)與供應商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雙方共建適應工程進度輕重緩急需要的工廠生產、監制、檢驗、包裝、交貨、運輸、現場檢驗、售后服務一條龍聯合作業體制,以保證產品質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節項目內部關系的協調共同
1、內部人際關系的協調依據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做好思想工作,加強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實現。
2、項目經理部與企業管理層關系的協調應依靠嚴格執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項目經理部與作業層關系的協調應依靠履行勞務合同及執行“施工項目管理施行規劃”。
3、項目經理部舉行內部供求關系的協調應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供需計劃的體例、均衡,并認真執行計劃。
(2)充分發揮調度系統和調度人員的作用,加強高度工作,排除障礙。
第七節施工內外關系及政府相關部門協調配合
一、施工內外組織協調共同
1、人際關系的協調。包括項目組織內部的人際關系,項目組織與關聯單位的人際關系,主要需解決好人員之間在工作中的聯系和矛盾。
2、組織關系的協調。主要解決組織內部的分工與配合問題。
3、供求關系的協調。包括施工項目施行中所需的人力、資金、設備、材料、手藝以致信息的供應,主要通過協調解決供求均衡的題目。
4、配合關系的協調。包括求得本公司、建設單位、總包單位、設計單位、分包單位、供應單位、監理單位,在配合關系上的協助和在配合步調上的一致,以達到同心協力的目的。
5、約束關系的協調。了解和遵守國家和所在地方在政策、法規、制度,在遵章守紀的前提下,求得執法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6、施工項目內部關系的協調
(1)施工項目內部人際關系的協調:項目組內部人際關系是指項目經理與下屬的關系,職能人員之間的關系,職能人員與作業人員之間的關系,作業人員之間的關系等。協調好這些關系主要靠執行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個人工作積極性。
(2)施工項目內部組織關系的協調:施工項目中的組織形成了系統,系統內部各組織部分構成一定的分工協作和信息溝通關系。通過關系協調,可使組織正常運轉,充分發揮組織的作用。具體可以通過劃分職能、明確職責、制度約束、信息溝通、及時解決矛盾等等方法進行。
(3)施工項目內部供求關系的協調:
首先抓緊計劃環節,計劃體例時力圖出產需求與供應之間均衡;
其次抓住施工中的重點關鍵環節,克服瓶頸制約;第三加強調度工作,破除出產停滯。
7、施工項目與近外層之間的關系的協調
(1)近外層關系包括與業主的關系,與設計單位的關系,與供應單位的關系,與公用單位的關系等。這些關系都是合同關系或買賣關系,應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調。
(2)施工項目與業主和業主的關系協調:從招標開始,經過施工準備,施工中的檢檢驗收、進度款項支付、工程變更、進度協調、交工驗收等。處理好這種關系主要是洽談、簽定和履行合同,縱然產生糾紛,也以合同為依據解決。如業主委托了監理單位舉行施工監理,則施工單位接受監理,按監理制度協調關系。
(3)施工項目與設計單位的關系協調:同為承包單位,但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合同,僅是在設計交底、圖紙會審、設計變更與修改、工程驗收等環節中發生的圖紙供應關系、設計與施工技術關系,施工中通過密切接觸,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友好協商的辦法。
(4)施工項目與供應單位的關系協調:施工項目組織者應對物資供應方的質量體系進行調查,與已經取得認證資格的廠家或商家簽定供貨合同。在嚴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處理各種與物資供應方的關系。
二、施工項目與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的協調
施工項目與公用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包括道路、市政建設、自來水、熱力、供電、電信等部門的關系。主要應利用這些單位與業主方的密切關系,加強計劃協調、質量保證、施工協作、進度銜接等方面的協調。
總包和各專業分包的配合、協調、管理、服務方案 2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國農村地區的新農村建設也得到了有力的推進,最主要體現在廣大農民對于居住條件的改善,大規模的農村建房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著。但是,在農村房屋拆建過程中市場混亂、事故頻發,由此導致的社會矛盾也日漸增多。這也是基層法院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也較為難辦理的一類案件,主要體現在法院對房主與包工頭之間的施工合同性質的認定、包工頭與雇工之間法律關系認定以及雇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承擔方面意見不一致。筆者將結合司法實踐,對此類糾紛中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探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現狀
筆者所在法庭,兩年內共受理此類案件共三件,案由均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情也基本相同,都是提供勞務者在建房過程中受到傷害后,向人民法院要求承包人(即包工頭)和房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包工頭均是無建筑資質的個人,且提供勞務者與包工頭之間屬于臨時性勞務關系。三個案件最終都已調解結案,由包工頭和房主共同分擔賠償責任。雖然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但是辦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當值得我們做一探討。
二、房主、承包人與提供勞務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分歧
現在農村建房一般是由房主與承包人簽訂書面建房承包合同,有的甚至只是口頭約定。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料。實踐中,對于此合同或者約定的認識有一定的分歧:
一種觀點是認為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列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之下,因此農村建房合同應屬于建設工程合同。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可見,此合同要求房主和承包人具備相應建設資質。
一種觀點認為屬于承攬合同。認為是承攬合同的,提供勞務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的,應當由承包人承擔,定作人(房主)不承擔那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兩種認識的不同會直接導致賠償主體和賠償責任的不同。
在實踐中,有資質的承建方大部分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但是農村建房房主因為成本限制,絕大多數選擇的都是沒有任何建房資質得私人承建者。所以,如果對農村建房合同一概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造成房主的責任被加重,降低了無資質承包人的違法成本,這樣也不符合民法精神。因此,筆者認為,對農村建房合同的性質應當分情況區別認定。
三、房主、承包人與提供勞務者之間法律關系再認定
1、農村自建三層以上的房屋應認定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
根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房屋建設必須具備相應建設資質。但是農村建房具有特殊性,應當劃定具體的界限,否則仍然會造成法律關系難以認定。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筑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筑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中低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層數小于等于3層(層數≤3層)的建筑。結合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筆者認為農村建設三層以上且高度高于10米的房屋應當嚴格按照《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發生糾紛,案由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下一級案由:“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如果提供勞務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其損失應當由承包人(雇主)承擔,如果房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人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農村自建三層以下房屋且包工包料的應認定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對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產生的責任由承攬人自己承擔。
實踐中,如果在農村建造兩層以下的房屋,房主與承包人簽訂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擔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項,也即通常所說的包工包料,而房主主要承擔按期付款的義務。針對這樣的合同,雖然名曰房屋建造合同,但是實質上屬于承攬關系,應當認定為承攬合同。這種情況之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勞務者發生人身損害,應當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方面有過失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農村自建三層以下房屋且包工不包料的應認定勞務合同
這種形式在農村建房過程中也十分普遍。很多農村村民自建房屋為了節省開支,會自行將各種建筑材料準備好,承包人只是在房主的指揮和安排下提供勞務建造房屋即可。實踐中,房主對于房屋的'建造預先沒有設計圖紙,只是根據其他村民建房的外形自行設計,并且在施工過程中可能隨時更改房屋樣式和結構。而承包人則負責招攬工人,提供勞務,承包人賺取人工費。這樣承包人的行動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揮,那么在樣的情形下,可以認定房主和承包人構成勞務關系,應認定為勞務合同。如果承包人所雇傭的工人在建房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由房主承擔賠償責任,而承包人在此過程中也獲得了利益,并且其對提供勞務者有保障安全義務,所以承包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份額。以上是承包人承包方式不同,所產生的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這兩種合同的主要的區是:
(1)勞務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是支配、指揮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而勞務合同的提供勞務者要受接受勞務者的支配,服從接受勞務者的安排和指揮。
但是,在實踐中要清楚的區分兩種合同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在農村建房過程中,隨意性很大,各種用工方式可能同時存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作出區分:
(1)房主在選定承包人時是否盡到最基本的注意義務,即選擇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關技術經驗。
(2)房主與承包人之間是否存在約定由房主提供建筑材料和施工設備的事項;
(3)工程款的給付是由房主直接支付給提供勞務者,還是由房主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支付給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支付給提供勞務者;
(4)房主、承包人和提供勞務者之間是否存在支配和從屬關系。
筆者認為,農村建房如果是建造三層以下房屋,對于房主、承包人和提供給勞務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認定,可以從以上四點中分析確定,正確適用法律。
四、農村建房人身損害案件的解決措施
1、上論述主要明確了農村建房人身損害糾紛案件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的問題。但是筆者希望通過提出解決思路,從根本上防止農村建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2、全農村自建房屋相關法律法規。首先建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下農民自建房屋的需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大對私人建筑承包人的管理力度,對于以承包農村建房為業的承包人應當建立市場準入機制。建筑主管部門對這一群體進行統一培訓和資質認定,統一登記備案,定期核查。最后,建筑主管部門加強對農村建房的指導,結合當地實際推行統一房屋設計圖和示范合同文本。引導村民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建房,確保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護。
推行農村建房勞務強制保險制度。針對農村建房安全系數較低,容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而承包人和房主都是自然人,對賠償責任的承擔能力有限的特點。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提供勞務者的合法權益,建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類似交強險的農村建房勞務強制保險制度,可以在主管部門審批建房手續時要求房主或者承包人繳納。這樣,就可以彌補房主和承包人在提供勞務者發生安全事故后的賠償責任。
3、加大法制宣傳。相關部門在農村地區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建房安全知識宣傳活動,基層法庭運用“一村(社區)一法官”機制和“巡回審理”等方式提高廣大農村建房者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
總包和各專業分包的配合、協調、管理、服務方案 3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國在建筑領域將分包行為共分為三種,分別是專業分包、勞務作業分包和轉包。專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鐵路建設項目施工總價承包標準招標文件補充文本》中合同專用條款第4.3.2規定:“一般分包應在投標時提出,納入合同,特殊情況下,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須經建設單位批準。”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得活動。轉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它單位承包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實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則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發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專業分包工程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2、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必須實施合同管理。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報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動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
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必須健全項目組織管理機構。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
4、禁止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禁止轉讓、出租企業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三、施工分包責任、違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并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違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業主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違反分包管理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包人對分包商資格的審批
承包單位選定分包商后,應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審批分包商的報告。申請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關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況,說明擬分包工程的范圍、內容及本次分包工程價值占合同總價的比例;關于分包商的基本情況,包括該分包商的企業簡介,生產技術實力,企業過去的工程經驗與業績,企業的財務資本狀況等;分包協議草案;說明主承包商工藝、分包商設備和到場時間以及材料供應情況等。
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請審批分包商的報告。審查時,主要是審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務的能力。審查后,如果認為該分包商不具備分包條件,則不予批準。若監理工程師認為該分包商基本具備分包條件,則應將意見報送至發包人,征地發包人同意后,批準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通知后,應盡快予分包商簽訂分包協議,并將協議副本報送監理工程師備案。
五、發包人對分包商的管理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國建筑市場管理改革的重大舉措。保證分包商的質量,是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前提。因此,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分包商資質進行嚴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嚴格遵照執行,若發現分包商在執行過程中有違反規定的監理程序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指令要求總承包商及時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勵分包商業參加工地會議。分包商是否參加工地會議,通常是由總承包商決定的.。但在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向總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參加工地會議的建議,加強分包商對工程情況的了解,提高其實施工程計劃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3、檢查分包商的現場工作情況。監理工程師一方面要督促總承包商嚴格監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認真實施分包工程,保證分包工程質量。另一方面也應對分包商的現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點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分包商的設備使用情況,即根據分包協議中規定的設備種類、數量及可用程度等進行核實;
分包商的施工人員情況,要根據分包協議中有關配備人員的規定,檢查其人員資質及質量保證與控制系統的情況;
實施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標準。
4、對分包商的制約與控制。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避免或減少由于分包商不規范的施工行為所帶來的損失,監理工程師可通過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對分包商進行有效的制約于控制。
5、停止施工。當分包商違反合同、規范及監理程序,而且不積極接受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意見予以改進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書面指令主承包商暫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進,獲得滿意結果。
6、拒絕簽署付款憑證。分包商的施工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保證時,監理工程師有權向總承包商拒絕簽署與之有關的支付證明。
7、取消分包資格。若監理工程師發現分包商由于技術能力差,無法按合同要求保證分包工程質量;或分包商無視監理工程師警告,忽視分包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時,監理工程師可書面建議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資格。
六、結束語
盡管鐵路一直沒有出臺關于分包管理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充分借鑒原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確切把握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和轉包的內涵,合理界定分包與違法分包及轉包的界限,依法合規建設,全面提高建設管理水平。筆者以自身實踐提出分包管理的要點,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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