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大全(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出租方:
承租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管理合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質量及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從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繳納期限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時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于沖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其他約定: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解除。
1、在租賃期間,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方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權。
3、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應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標準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2、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房屋的,負責賠償違約金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務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即使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災害等)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因防范不善,造成財務丟失毀壞的,出租方不承擔責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毀壞的,房屋修繕費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良好總解決方式中選擇約定其中的一種解決方式)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慢日內,雙方如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1、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房屋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房屋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房屋租賃雙方對房屋添附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經房屋租賃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決定添附的,承租人應當自行將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房屋租賃出租人一般不必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給予補償,對出租人而言,該補償將構成強制得利的補償。而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則,強制得利是不應補償的。
二、經過房屋租賃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由于該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經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原則上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雖系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給予補償。
2、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房屋租賃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殘值在合同終止時歸出租人。現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歸屬如何確定?
如果房屋租賃雙方約定合同終止時添附物歸出租人的,則該約定屬于關于添附物歸屬的附條件的.約定。即以房屋租賃合同正常履行完畢,作為將添附物價值完全移轉給出租人的條件。因此,根據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規則,如因出租人違約而致條件不能成就的,則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參照上條,要求房屋租賃出租人賠償。如果因房屋租賃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視為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應當確認添附物歸出租人所有;同時,房屋租賃出租人也不必給予承租人賠償。但是,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參照上條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則,經協商甲方自愿將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乙方承租使用該房屋。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定此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房屋基本情況:
承租房屋位于 ** 市 **明 縣 **陽 鎮 蘭茂 小區 幢 號,面積約為 平方米。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自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 年 月 日,共 個月。
三、房屋租金及其他費用:
1、房屋租金:房屋租金為每月 1000 元,全年房租合計 12000 元(大寫:人民幣 零 拾 壹 萬 貳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
2、付款方式與時間:所租房屋實行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則,房租全年 壹 次支付,定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即第一年的租金于20xx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于20xx年 月 日前支付,剩余年限的租金于20xx年 月 日前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責任及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依法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乙方不按期交納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有權對房產的改造裝修及合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2、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甲方出租房屋時,保證出租房屋整體完好,保障乙方水電齊全暢通。
(2)、甲方負責水表、電表的獨立安裝,乙方直接向有關部門繳納水、電、氣費。
五、乙方的權利、責任及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乙方在承租期內有自主經營權。
(2)、租賃期間,若乙方出現經營困難可提前二個月向甲方提出終止合同。
2、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按合同約定交納房租。
(2)、乙方自行按時交納水、電費、城管、衛生等費用。
(3)、乙方應合理進行裝修及使用租賃房屋,維護環境衛生。
(4)、乙方應依法經營、守法經營。
(5)、乙方未經甲方的同意不得將房屋進行轉讓和轉租。
六、其他事項:
合同終止時,乙方裝修的設施設備、形象廣告牌、照明燈具可拆走;房屋結構的固定設施、裝修不得拆除。
十一、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補充條款:在乙方租賃期間,甲方可以將蹦床和影碟片等相關物品放置于本合同所租賃的房屋內。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房屋租賃合同常用版個人房屋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身份證號:
為維護租賃雙方依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經營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并訂立租賃合同如下:
一、甲方以有償形式將東關新村西22號商鋪(以下簡稱租賃物),面積為110平方米,租給乙方商用。
二、租賃期年,年租金:(大寫: )。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滿期收回。
三、乙方在承租期間,必須保證由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全部設施(水、電、暖、墻壁、地面、燈門窗等)的完好,如有損壞、丟失,照價賠償。承租期內房屋原有財產的維護、維修均由乙方承擔。
四、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使用或者出租房頂或門前的位置,甲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水、電、暖、物業費、衛生費等。
六、違約責任:合同履行期間,要提前解除合同時,甲乙雙方均需提前30日告知對方,需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
七、合同期間若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剩余房租。
八、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雷、電等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繼續租住的或因政策變動拆遷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繼續經營時,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九、合同期滿后,若乙方需繼續租賃或不承租,均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請,繼續租賃的按甲乙新租賃合同,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十、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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