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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最新整治方案

時間:2022-12-07 14:14:44 方案 我要投稿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范文(精選5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能無誤進行,常常需要預先準備方案,方案是有很強可操作性的書面計劃。那么問題來了,方案應該怎么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網貸最新整治方案范文(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范文(精選5篇)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1

  近年來,網貸行業(以下簡稱“網貸”)風險積聚,出現了一系列風險事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聲譽和健康發展帶來較大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網貸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十四個部委聯合印發了《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原則。

  按照“態度積極、措施穩妥,底線思維、預案完備,線上線下、統籌治理,分類處理、標本兼治,依法合規、有章可循,上下聯動、協調配合”的六大工作原則,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范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通過摸底排查、分類處置及驗收規范三個步驟,對網貸行業進行全面整治,實現扶優抑劣、規范糾偏、正本清源,為網貸行業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促進行業規范創新發展。

  二是確定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范圍和重點。

  此次專項整治的對象,既包括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從事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貸機構,也包括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異化為信用中介的機構。《方案》要求對機構的基本情況、各類產品和業務運營情況、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并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同時,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和取締互聯網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范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

  三是明確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標準措施。

  在綜合采取多方數據匯總、逐一對比、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方式對網貸機構基本信息進行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根據《指導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甄別判斷網貸機構在信息中介定位、業務合規性、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網絡設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結合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將網貸機構劃分為合規類、整改類、取締類三大類,制定差別化措施實施分類處置。

  四是確定了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職責分工。

  專項整治工作堅持“雙負責制”原則,即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與省級人民政府雙負責、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雙負責的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在中央層面,銀監會會同十四個部委成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在銀監會設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機制。銀監會作為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統籌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規則制定、培訓部署、督導匯總等工作。在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監管部門的統一方案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網貸風險具體整治工作。在各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設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由省級金融辦(局)和銀監局共同負責,辦公室成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相關部門組成,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

  專項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過專項整治,防止行業風險蔓延、偏離正確軌道,保護鼓勵網貸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提升行業整體形象,回歸服務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等普惠金融本質上來。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2

  P2P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業態,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網貸行業風險有所積聚,爆發了一系列風險事件,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聲譽和健康發展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較大危害。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網貸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任務要明、措施要實、責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范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妥善處置風險事件,遏制網貸領域風險事件高發勢頭,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一是在市場主體層面,著力扶優抑劣,支持鼓勵依法合規的網貸機構開展業務,促其健康發展,整治和取締違法違規的網貸機構。二是在市場環境層面,加強規范優化,扭轉行業機構異化趨勢,實現正本清源,強化風險教育,引導出資人理性出資。三是在機制層面,堅持標本兼治,建立行業長效規范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實現規范創新兼顧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二)工作原則

  態度積極,措施穩妥。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明確職責分工,確立時間進度表,積極推進各項工作。同時穩扎穩打,講究方式方法,處理好工作力度和節奏的關系。

  底線思維,預案完備。充分認識網貸領域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傳染性,在統籌考慮各種突發風險的前提下,制定完備的處置預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線上線下,統籌治理。兼顧市場主體的線上業務與線下實體,明確關聯關系,依據其經營本質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統籌治理。將從事線下金融業務活動的網貸機構及涉及網貸業務的綜合性互聯網金融平臺納入專項整治范圍,做到風險防范和治理全覆蓋。

  分類處理,標本兼治。根據網貸機構違法違規性質、情節和程度分類處理,精準施策,把專項整治工作與貫徹落實行業有關制度、促進網貸機構改革創新與重組改造結合起來,以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強化行業監管,構建長效機制。

  依法合規,有章可循。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確的原則和要求,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整治、合規處理,為網貸行業常態化監管奠定基礎。

  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充分考慮網貸行業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的特點,加強部門間和區域間的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率,夯實整治基礎,鞏固整治成果。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

  (一)排查目的

  準確掌握網貸機構相關數據,提高數據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摸清行業底數,建立較為完整的行業基本數據統計體系,為專項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業監管奠定堅實基礎。

  (二)排查對象

  本次排查摸底的對象是各地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貸機構,根據《指導意見》要求,該類機構應當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同時,部分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涉及資金歸集、期限錯配等行為,已經脫離信息中介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的機構,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對象。

  此外,對于互聯網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排查。互聯網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數據匯總、逐一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方式進行。在數據匯總層面,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第三方統計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利用行業信息庫、大數據檢索、工商注冊信息、接受舉報等方式,匯總形成網貸機構基本數據統計,并發送至各省級人民政府。各省級人民政府以此為基礎,綜合采取公告確認、電話聯系、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行業機構數據統計的內容進行逐一核實,并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后的信息進行簽字確認,做到對本地區網貸機構基本信息進行充分摸底排查,實現“一戶一檔”。

  (四)排查內容

  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機構的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網貸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或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借貸余額、出借人總數、分支機構數量及分布等。二是網貸機構各類產品及業務運營情況,包括產品期限、綜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網貸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是否未實行出借人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問題。此外,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根據排查結果匯總本地區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占比等,并據此對本地區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判斷。

  對于跨區域經營的網貸機構,銀監會協調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合作,密切配合,進一步增強摸底排查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

  三、明確標準、分類施策

  (一)分類處置標準

  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整治和取締互聯網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范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分類處置標準以《指導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等作為主要依據:一是網貸機構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業務符合直接借貸的標準,即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機構實現的直接借貸。三是不得觸及業務“紅線”,即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四是落實出借人及借款人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觀、及時,并且具備合規的網絡安全設施。

  (二)分類處置措施

  對各類網貸機構認真甄別,根據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準確分類,及時糾偏,制定差別化措施,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確保風險全面排查、問題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

  根據以上標準將網貸機構劃分為三類,并實施分類處置。一是合規類。該類機構嚴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穩健經營、運作規范,具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風險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導意見》規定,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應對此類機構實施持續監管,支持鼓勵其合規發展,督促其規范運營。二是整改類。該類機構大多數運行不規范,風險控制不足,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大多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觸及業務“紅線”的問題。此類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繼續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處置。三是取締類。此類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應對其嚴厲打擊,堅決實施市場退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同時,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職責分工

  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專項整治工作按照銀監會會同中央有關部門與省級人民政府雙負責制的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銀監會會同中央宣傳部、中央維穩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家網信辦、國家信訪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銀監會為組長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網信辦、工商總局為副組長單位,其他部門為成員單位,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銀監會。

  (二)中央監管部門職責。銀監會作為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統籌部門,負責總體工作的組織和協調。一是制定規則,即制定網貸行業監管制度和第三方存管等系列配套制度,擬定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專項整治工作目標、原則、內容、措施等。二是培訓部署,即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周密部署,組織開展培訓。三是劃清界限,即明確網貸業務負面清單,劃清網貸機構不得從事的業務邊界。四是督導匯總,即加強跨部門、跨地區間協調,研究重大問題、匯總工作報告等。五是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金融辦(局)與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各相關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

  (三)各省級人民政府職責。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監管部門的統一方案和要求,負責本地區具體整治工作。在各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設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由省金融辦(局)和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負責,辦公室成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相關部門組成,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并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做好本地區維穩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五、時間進度

  (一)部署培訓階段。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銀監會協調有關各方匯總網貸行業機構基本數據統計,部署培訓各地方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此項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行業摸底排查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網貸行業機構基本數據統計對本地區機構進行摸底排查,并報銀監會。此項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類處置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結果,結合《指導意見》和本方案要求,對本地區機構進行分類處置。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總結督導階段。銀監會將適時赴各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省級人民政府應對檢查、查處、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將根據各地情況,形成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報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強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正面宣傳與輿論引導,鼓勵網貸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通過以案說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適時主動發聲,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加強各方協調配合。加強各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堅持部門間和區域間縱橫聯動,協作配合。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協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監管職責,形成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的合力,確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目標和規則的一致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專項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難度較大等特點,要講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風險隔離,依法依規,有節有度,妥善化解各類存量風險,防范風險蔓延和疊加,切實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3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防范和化解本市互聯網金融領域相關風險,整治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規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實施方案》”)和國家相關部門印發的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規范本市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及相關領域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及時回應群眾訴求、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探索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長效工作機制,實現規范與發展并舉、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引導、促進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規范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1.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按照國家監管部門統一要求,明確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促使互聯網金融相關企業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持,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

  2.積極穩妥,有序化解。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依法有序、公平公正、積極穩妥處置風險。同時,做好風險評估,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

  3.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國辦《實施方案》和分領域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的分工,結合本市實際,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縣)、跨省市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4.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范化解互聯網金融及相關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健全制度和規范,探索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長效工作機制。

  二、重點整治領域和主要工作要求

  (一)P2P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絡借貸平臺應落實信息中介性質,嚴守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不得設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基金銷售等金融業務。同時,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按照專業化運營要求,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二)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范風險交叉傳染。

  (三)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支付服務。

  2.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如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四)互聯網保險業務

  1.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特別是高現金價值業務,必須如實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2.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不得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網絡借貸平臺合作。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必須完善風控手段、強化內控管理。

  3.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嚴厲打擊以互聯網保險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的形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五)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

  1.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2.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工商登記注冊信息互聯互通和部門監管互動。市級層面,實現全市工商登記信息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以下簡稱“一行三局”)、市金融辦、市公安局互聯互通;區(縣)層面,實現區(縣)工商登記信息與區(縣)金融辦(局)、區(縣)公安局互聯互通。

  3.對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并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工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無證支付機構情況,將失聯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予以必要的任職資格限制。同時,進一步匯集其在其他企業任職和投資的信息并實施延伸監管,及時發現和控制風險。

  三、專項整治主要措施

  (一)嚴格市場準入。對新設企業擬在注冊名稱或經營范圍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的,依法嚴把市場準入關,必要時,可采取臨時性限制措施。

  (二)強化資金監測。做好客戶資金保護工作,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監測。按照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統一部署,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應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切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三)加強內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門應對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四)嚴查不正當競爭。高度關注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在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信息行業協會設立舉報平臺;鼓勵通過“上海網絡社會征信網”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進“重獎重罰”制度,各相關執法部門對非法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并經查實的舉報人可給予一定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部門統籌。成立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擔任組長,“一行三局”、市金融辦等市相關部門24家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和市金融辦共同牽頭,成立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或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相關辦公室、工作小組分別設在“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別負責本市相應領域專項整治工作,明確有關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準,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劃分界限,作為整治依據,并督促各區(縣)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部署,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二)屬地實施。各區(縣)政府落實屬地責任,根據本《方案》要求,切實承擔并做好專項整治工作涉及的轄內機構情況排摸、風險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工作。各區(縣)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由區(縣)金融辦(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等職能部門組成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縣)領導小組”),并明確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單位。各區(縣)政府應將其專項整治工作機制及組成人員名單及時書面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

  各區(縣)政府應做好經費和人員安排,為專項整治及時、有序開展提供保障。整治力量不足的部分區(縣),應從其相關部門、街(鎮)、園區等抽調人員組建工作團隊,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協助開展工作。

  各區(縣)政府應切實承擔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的優勢,落實街(鎮)、園區屬地責任,按照注冊地對轄內法人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同時,配合其他地區,做好轄區內實際經營的異地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摸底排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應區分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各區(縣)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條塊結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總體上的組織協調、信息匯總、情況報告等工作,并具體負責組織與協調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或工作小組)工作要求。“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別負責本市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訂、推進實施、信息匯總、情況報告等相關工作。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研究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客戶資金存管相關工作。市通信管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絡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并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與“一行三局”、市金融辦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負責互聯網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區(縣)公安機關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市信訪辦負責依法受理、轉送相關群眾信訪事項,配合做好有關維穩工作。市維穩辦、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信息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各相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并指導區(縣)對口部門在區(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落實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四)共同負責。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一行三局”與市金融辦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相關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相關分領域整治任務。對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同級領導小組研究認定并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確需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依法提供便利。

  五、時間進度安排

  (一)開展摸底排查。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對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相關平臺,注冊地和經營地的區(縣)政府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一行三局”和市金融辦予以積極支持。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采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或線下門店多、宣傳推廣力度大、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和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市領導小組將根據摸底排查情況,進一步完善本市清理整頓方案。(此項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實施清理整頓和開展督查評估。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摸排情況,對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清理整頓。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并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工作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區(縣)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市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區(縣)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推廣,對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問題、及時糾偏,并建立問責機制。(此項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驗收和總結。市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區(縣)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形成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專項整治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本市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報市政府及國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探索建設長效機制

  (一)加強風險監測預警。推動疑似非法金融活動線索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地,及時發現疑似非法金融活動線索。完善金融風險輿情監測機制,及時向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風險提示函,并探索面向社會公眾發布普適性風險提示信息。研究建設本市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風險監測預警平臺,探索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監測預警。加強與外部研究機構、行業門戶網站等專業機構合作,及時把握行業前瞻性發展趨勢及風險動向;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借助第三方專業機構力量,加強對高危企業動態監測,做到動態盡掌握、風險有預警。“一行三局”與本市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交流清理整頓、行政執法、廣告監測等風險預警信息,建立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整合“12315”“12345”熱線相關信息,加強風險研判,探索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海網絡社會征信網”、政府官網(微)等渠道,向社會公眾及早預警相關風險信息。

  (二)營造外部守信環境。加快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強化失信懲戒,使征信為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更好支撐。加強互聯網金融網絡與信息安全服務支持,擴展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提高行業信息安全防控能力。

  (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充分發揮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信息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制定行業標準和數據統計、信息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從業人員及投資者風險教育,促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相關案件進展情況,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負面影響,防止市場誤讀、公眾誤解引發逆向或過度反應。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4

  為切實做好我市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根據國家和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方案,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通過嚴格規范、穩妥有序整改驗收,實現行業市場出清、扶優抑劣、規范糾偏,確保向常態化監管穩步過渡,真正引導行業守住法律底線、政策紅線,回歸信息中介本質,堅持小額分散功能,定位線上經營模式,建立合理定價機制,服務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

  (二)基本原則

  1.明確標準,嚴格把關。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嚴格把關,整改驗收合格一家、備案一家。對于網貸監管規定未明確的行為,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并重點把握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線上經營、合理定價、專注主業等原則,穿透式界定業務實質。

  2.分級驗收,明確分工。切實把握整改驗收質量與時間要求,堅持質量優先,明確省、市、區三級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細化整改驗收程序,保障工作扎實開展。

  3.積極穩妥,分類處置。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有效防控風險。對整改驗收不合格的機構,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主觀整改態度等分類處置。對主動有序、無風險退出的,對以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理;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酌情不予處理;對不配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

  4.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整改驗收具體業務合法合規性標準堅持科學制訂,及時公示機構整改驗收信息,接受社會及行業的監督。

  二、職責分工

  (一)成立市驗收專責小組

  在市互金整治領導小組的總體框架下,成立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專責領導小組(以下稱為驗收專責小組),負責全市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查評估、驗收結果審查等工作。組長由市金融局分管局領導擔任;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為成員單位,并選派牽頭處室負責同志(處級干部)為小組成員。市驗收專責小組不設辦公室,日常工作(含審定市驗收工作小組初驗結果),由市金融局承擔。

  (二)設立市整改驗收工作小組

  在市驗收專責小組領導下,成立市整改驗收工作小組(以下稱為驗收工作組),組長由市金融局牽頭處室負責同志擔任,下設4個工作分組,具體負責對全市申請驗收備案的網貸機構進行初驗。每一個工作分組的組長由市金融局相關處室同志擔任,其成員包括:市金融局工作人員、聘請的第三方人員等。

  (三)職責分工

  1.市金融局:負責全市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重點工作為:一是牽頭制訂全市整改驗收方案;二是組織驗收工作小組成員參加整改驗收培訓;三是開展初驗及指導等事項;四是牽頭制訂風險應急處置市級預案,督促、指導相關區做好風險防控。

  2.市網信辦:負責協助和支持市金融局加強整改驗收的網絡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協助收集有關網絡輿情,及時處置網上有害信息等。

  3.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大事件預防和處置工作;指導網貸機構定期開展網絡安全等級測評,依法落實各項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

  4.市工商局:依法查處相關違法廣告;依法對涉嫌違反工商規定的網貸機構予以處置等。

  5.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各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貸機構整改驗收和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人。對由省市聯合整改驗收的網貸機構、市初驗的網貸機構,不改變注冊地所在區日常監管與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職責。各區要切實加強對本轄區整改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整改驗收人力、物力、財力等投入,保障整改驗收有序推進。同時,各區積極穩妥推進相關工作,充分協調區工商、公安等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在機構退出環節履行相應職能,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和大事件的底線。

  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牽頭對本轄區內的網貸機構進行審核驗收工作,可協調區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負責收集本轄區內的網貸機構申請驗收材料并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意見(加蓋區金融工作部門公章)正式提交市驗收工作小組,同時,在省、市互金整治辦指導下處理網貸機構退出、維穩等事宜。

  6.其他部門職責分工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專項整治相關方案及部署要求執行。

  三、驗收前相關準備工作

  驗收工作組成員、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驗收工作的處室(科室)相關同志,參加由省金融辦聯合廣東銀監局開展的整改驗收專題培訓。

  四、驗收及基本流程

  按照國家網貸整治辦P2P分領域整改驗收時間安排,整體上我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等工作。

  (一)省市分級開展驗收

  根據網貸機構業務規模(以2017年12月底待收余額為依據,下同),分級開展整改驗收工作。其中:業務規模不足9億元的.,由區金融工作部門牽頭開展整改審核、市金融局牽頭開展整改初驗,初驗結果按程序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業務規模超9億元(含)的,由省市聯合驗收工作組(由省組建)驗收。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聯合出具。

  (二)基本流程

  1.機構自評并申請驗收。網貸機構自評認為整改完成后,注冊地在廣州市的,向注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申請驗收,并提交申請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評報告(含相關證明)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結果、電子合同(樣本)、銀行存管協議等材料;并鼓勵網貸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自愿提交承諾函,承諾在整改驗收合格及獲得備案登記后三年內不轉讓股權(申請材料按省有關規定執行)。2018年3月10日后受理網貸機構的驗收申請。網貸機構原則上應于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及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驗收及備案資格。

  2.網貸機構注冊地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審核。區金融工作部門應指導督促網貸機構盡快提交自評及驗收申請相關材料,區金融工作部門收到一家網貸機構申請材料,審核一家網貸機構,提交一家網貸機構審核結果。區金融工作部門除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外,還需開展全覆蓋、有重點的實質性現場檢查,可通過核查賬務系統、資金流水、融資項目真實性、抽查借貸合同、暗訪檢查違規線下營銷和違規宣傳行為、產品合規性調查等手段,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等,查實查透問題,嚴防“帶病”通過驗收。審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對每家網貸機構形成審核報告,明確提出審核結果意見(需出具加蓋區金融工作部門公章的書面意見),并報市驗收工作小組。

  3.市驗收工作小組初驗。市驗收工作小組組織對區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審核結果進行初驗,視工作情況,可采取與區同步驗收。對審核和初驗合格的機構,提交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如果市驗收工作小組在初驗后對區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結果有不同意見,需說明原因并將結果反饋區金融工作部門。

  4.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市驗收工作小組將網貸機構初驗結果提請市驗收專責小組審查,確定初驗結果。初驗結果由市金融局行文報送省驗收專責小組復核、抽檢及審定。

  5.初驗結果處置。

  (1)對于初步驗收合格的網貸機構,市金融局在本局官方網站上對其初驗結果進行公示(不少于14個自然日);同時要求網貸機構在其官方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同步公示。公示期間如收到異地整治辦、出借人或借款人、其他網貸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等的舉報,經核查核實的,應當先行撤銷初驗合格意見并對網貸機構重新進行驗收。

  (2)對于初驗結果不合格的網貸機構,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明確告知網貸機構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機構停止新發生網貸業務。網貸機構對存在的問題有異議的,需自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局(或區金融工作部門)反饋并提交證明材料,經核實問題不存在或符合驗收標準的,初驗結果合格。

  五、嚴格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的政策界限

  (一)對于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設立的網貸機構或新從事網貸業務的網貸機構,在本次專項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

  (二)對于自始未納入本次網貸專項整治的各類機構,在整改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登記申請的,不得進行整改驗收及備案登記。

  (三)對于《暫行辦法》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及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規定,網貸機構應當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違反,相應存量違規業務沒有化解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四)對于開展過涉及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現金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應當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26號)《關于對“現金貸”業務進行規范整頓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等文件的要求,暫停新增業務,對存量業務逐步壓縮,制定退出時間表。對于監管要求下發后繼續違規發放以上三類業務的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五)對于未與通過網貸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測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業務合作的,不予驗收通過。

  (六)對仍與各類地方金融交易所進行合作的網貸機構,或存量合作業務未轉讓或清償完成的網貸機構,不予驗收通過。

  (七)對于為逃避整改驗收,暫停自身業務或處于不正常經營狀態的機構,原則上要求此類機構恢復正常經營至少2個月后,按照標準予以驗收。

  六、整改驗收后分類處置安排

  (一)整改驗收合格的網貸機構,及時納入日常監管。

  網貸機構在收到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到注冊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中增加“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變更成功后,按照我省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申請備案登記。

  (二)整改驗收未通過的網貸機構,分類予以處置

  1.對于積極配合專項整治及整改驗收工作但最終沒有通過驗收的機構,應逐步清退業務,退出市場。

  2.對于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通過本次整改驗收,無法完成備案登記但依然實質從事網貸業務的機構,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協調相應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包括注銷其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金融服務等。

  3.對于嚴重不配合整改驗收工作,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甚至已經有經偵介入或跑路、失聯的機構,由人行、銀監、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身職責予以取締,做好退出工作。

  七、其他事項

  如國家、省互金融整治辦、省驗收專責小組及其他上級部門有其他規定或要求的,市、區各相關部門(含市專責小組、驗收工作組)遵照執行。

  網貸最新整治方案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部署,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凈化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環境,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穩定發展,防止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給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危害,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央宣傳部等十五部委關于印發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銀監發〔2016〕11號)和我省互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總體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任務要明、措施要實、責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范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妥善處置和化解P2P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行業風險,遏制網貸領域風險事件高發的勢頭,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一是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著力扶優限劣,支持鼓勵依法合規的網貸機構開展業務,促進其健康發展,整治和取締違法違規的網貸機構。二是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加強規范優化,扭轉行業機構異化趨勢,實現正本清源,強化風險教育,引導出資人理性出資。三是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建立行業長效規范機制,消除監管空白,實現規范創新兼顧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二)工作原則。

  1、態度積極,措施穩妥。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明確職責分工,確立時間進度表,積極推進各項工作。同時穩打穩扎,講究方式方法,處理好工作力度和節奏的關系。

  2、底線思維,預案完備。充分認識網貸領域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傳染性,在統籌考慮各種突發風險的前提下,制定完備的處置預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3、線上線下,統籌治理。兼顧市場主體的線上業務與線下實體,明確關聯關系,依據其經營本質和實際控制人進行統籌治理。將從事線下金融業務活動的網貸機構及涉及網貸業務的綜合性互聯網金融平臺納入專項整治范圍,做到風險防范和治理全覆蓋。

  4、分類處理,標本兼治。根據網貸機構違法違規的性質、情節和程度分類處理,精準施策,把專項整治工作與貫徹落實行業有關制度、促進網貸機構改革創新與重組改造結合起來,以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強化行業監管,構建長效機制。

  二、全面排查

  (一)排查目的。

  準確掌握網貸機構相關數據,提高數據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摸清行業底數,建立較為完整的行業基本數據統計體系,為專項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業監管奠定堅實基礎。

  (二)排查對象。

  本次排查的對象是各地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貸機構,根據《指導意見》要求,該類機構應當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同時,部分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涉及資金歸集、期限錯配等行為,已脫離信息中介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機構,也是本次排查和整治的對象。

  此外,對于互聯網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排查。互聯網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數據匯總、逐一比對、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方式進行。在數據匯總層面,廣東銀監局配合做好銀監會關于網貸機構基本數據統計的數據接收及傳送工作,發送至省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此為基礎,綜合采取公告確認、電話聯系、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行業機構數據統計的內容進行逐一核實,并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后的信息進行簽字確認,做到對本地區網貸機構基本信息進行充分摸底排查,實現“一戶一檔”。

  (四)排查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機構排查主要包括:一是網貸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或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借貸余額、借款人總數、出借人總數、分支機構數量及分布等。二是網貸機構各類產品及業務運營情況,包括產品期限、綜合收益率、逾期率等。三是網貸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是否未實行出借人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問題。此外,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根據排查結果匯總本地區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占比等,并據此對本地區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判斷。

  三、分類處置

  (一)分類處置標準。

  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整治取締互聯網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范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分類處置標準以《指導意見》和有關監管要求等作為主要依據:一是網貸機構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業務符合直接借貸的標準,即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機構實現的直接借貸。三是不得觸及業務“紅線”,即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四是落實出借人及借款人資金等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觀、及時,并且具備合規的網絡安全設施。

  (二)分類處置措施。

  對各類網貸機構認真甄別,根據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準確分類,及時糾偏,制定差別化措施,防范處置風險時風險擴大,確保風險全面排查、問題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

  根據上述標準將網貸機構劃分為三類,并實施分類處置。一是合規類。該類機構嚴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穩健經營、運作規范,具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風險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導意見》規定,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應對此類機構實施持續監管,支持鼓勵其合規發展,督促其規范運營。二是整改類。該類機構大多數運行不規范,風險控制不足,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大多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觸及業務“紅線”的問題。此類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繼續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處置。三是取締類。此類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應對其嚴厲打擊,堅決實施市場退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同時,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職責分工

  (一)組織領導和保障。

  按照我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總體部署,在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下設立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組長由省金融辦和廣東銀監局負責同志共同擔任,工作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領域專項整治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本領域專項整治相關工作;工作小組不再另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廣東銀監局承擔。省委宣傳部、省委維穩辦、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住建廳、工商局、法制辦、信訪局、省法院、省檢察院、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為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成員由廣東省互聯網金融專風險項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兼任。工作小組視情況抽派成員單位成立省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督導小組,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

  (二)省級部門職責分工。

  廣東銀監局作為網貸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的牽頭單位,負責總體工作的組織和協調。一是根據中國銀監會制定的規則細化我省實施細則、排查處置具體標準和措施,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整治工作。二是培訓部署,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周密部署,組織開展全省培訓工作。三是督導匯總。會同省金融辦定期通報和總結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做好與省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的統籌協調工作。四是聯系溝通。加強與中央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做好文件材料數據報送接收工作。省公安廳、工商局、網信辦、通信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對接做好數據匯總、廣告清理、網站審核、輿論監測引導、打擊取締等工作。省公安廳、信訪局負責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省委維穩辦協調做好維穩工作。省互聯網金融協會要做好全省P2P網貸機構信息統計工作。其他各部門積極按照各自職能,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強大合力,指導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三)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職責。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的統一方案及要求,負責落實轄內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具體工作。參照省的做法,在市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下設P2P網絡借貸風險整治專項工作小組,組長由市金融局(辦)和市銀監分局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統籌推進本領域專項整治相關工作;工作小組不再另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銀監分局承擔。成員單位由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并建立風險事件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做好本地區維穩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五、實施步驟

  (一)部署培訓階段。廣東銀監局配合銀監會做好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相關培訓的分會場組織工作。此項工作于2016年5月中旬前完成。

  (二)行業摸底排查階段。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照網貸行業機構基本數據統計對本地區機構進行摸底排查,并報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此項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類處置階段。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照摸底排查結果,結合《指導意見》和本方案要求,對本地區機構進行分類處置。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中旬前完成。

  (四)總結督導階段。省網貸風險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聯合辦公室將適時赴各地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對檢查、查處、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報送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將根據各地情況,形成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報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配套支持措施

  (一)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強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正面宣傳與輿論引導,鼓勵網貸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通過以案說法,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適時主動發聲,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形成專項整治合力。加強各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堅持部門間和區域間縱橫聯動,協作配合。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督協同配合,共同履行好監管職責,形成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的合力,確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目標和規則的一致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講究策略方法。專項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難度較大等特點,要講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風險隔離,依法依規,張弛有度,妥善化解各類存量風險,防范風險蔓延和疊加,切實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行業自律組織要加強網貸中介機構的業務規范、信息披露指導,組織網貸中介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對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

  其中從工作指導思想、工作內容、網絡借貸機構分類處理及預防網絡借貸詐騙手段等多方面進行了介紹。按照規定,金融辦應當協調銀行、互聯網管理平臺、電信部門及工商部門等加強對網絡借貸的整理,防范發生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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