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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

時間:2022-11-28 11:17:57 方案 我要投稿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范文(精選7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我們需要提前開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點。優秀的方案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范文(精選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范文(精選7篇)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1

  為貫徹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關于做好防汛防臺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要求,結合《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機場防止臺風正面襲擊應急預案。本預案與《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應急預案》配合使用。

  一、工作原則

  按照臺風到來前以“防”為主,臺風到來時以“避”為主,臺風過后以“救”為主的原則,有條不紊地開展好防止臺風正面襲擊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機構

  xx機場防止臺風正面襲擊的應急處置工作在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三、各部門職責

  當接到臺風襲擊的的預警通知后,在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要迅速行動,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各項“防”、“避”、“救”的準備與實施工作。各部門職責如下:

  1.機場辦公室: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及時通報公司領導和機場各部門。在請示公司領導同意后,啟動預案,安排人員值守,承擔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現場指揮中心: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和啟動預案通知后,及時會同機場建設管理處、機務保障處和安檢站,做好停場飛機、機坪設施設備的系留、加固或移除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指揮部辦公室。

  3.航務管理中心: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做好預達航班備降和在場航班轉場的聯絡事宜;導航臺站點的防風除險、排水加固等工作;做好應急通訊保障;按照局方要求落實機場航管防止臺風正面襲擊的預案內容。

  4.機務保障處: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按照《機務保障處防風害應急預案》的要求,系留停場航空器,特種車輛要入庫存放,對不能入庫存放的特車應遠離系留的航空器,停放在背風處,要設置好剎車并添加輪擋。機坪上的設備設施也要采取防風措施防撞錐入庫,牽引桿和工作梯要入庫或者系留,防止被風吹動,損壞其它的設施,規劃方案《機場防止臺風正面襲擊應急預案》。加強工作人員值班并保持通訊暢通。

  5.機場建設管理處: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加強對供電系統的防護工作,做好電力搶修準備,確保供電正常。機坪上的設備設施要采取防風措施。大風過后,立即巡視飛行區場道、燈光設施,為機場開放做準備。

  6.安檢站: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做好廊橋加固系留,防止出現意外。

  7.貨運中心: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對貨運倉庫外的貨運設備設施采取防風措施,將機坪上的貨運設備設施轉移至貨運倉庫。

  8.機場公安分局: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及時將消防車輛和空防警衛車輛全部入庫或者停放在背風處,要設置好剎車并添加輪擋。全體干警處于待命狀態,隨時聽候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指揮部的調遣,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9.其他部門:根據《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應急預案》的職責要求,待命值守,保持通訊暢通。

  四、工作要求

  1.責任到位,分工明確。機場各部門可根據《xx機場防汛防臺搶險應急預案》和《xx機場防止臺風正面襲擊應急預案》制定部門實施細則,明確責任人和具體負責人,將預案確定的各項防臺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網絡和靈活高效的聯絡反應機制。

  2.準備充分,措施有力。各部門要根據防臺預案組織經驗豐富的得力人員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當強臺風正面襲擊機場或影響機場時,應急搶險人員要在規定的時間集結待命做好臨戰準備,應急物資、設備、運輸工具等布置到一線,以便緊急調用。及時向市應急辦匯報,聯系的社會化儲備的應急物資、設備工具等,做好應急準備。

  3.加強警戒,及時處置。防汛防臺搶險指揮部辦公室安排人員掌握和研制汛情動態,遇到超警戒、異常或險情及時報告,并抓緊組織疏散、修復、加固,遇到緊急情況,在報告上級的同時,應主動采取應急措施,抓住有利時機,實施緊急處置,消除隱患。

  4.應急值守,通信暢通。在接到臺風襲擊的預警通知后,防汛防臺搶險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信息暢通,各部門負責人和本部門防臺風工作負責人員手機晝夜開啟,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力、災情以及次生災害,及時開展會商,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五、附則

  1.本預案由機場公司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

  2.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2

  為及時、有效地處置停機坪發生的油料溢流泄漏事故,規范停機坪溢油后各單位信息傳遞、協作能力、反應速度、應急處置等有關事宜,根據局方有關規章要求和威海機場運行實際,制訂本預案,機場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威海機場停機坪發生的各類油料溢流泄漏事故。

  二、處置原則

  停機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可分為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和地面保障設備油料溢流泄漏。

  當發生航空器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責任部門與機場建設管理處立即根據現場情況著手清理,有關部門根據處置小組要求協助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部門到機場財務室結算。當發生保障設備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后,設備所屬單位在機場建設管理處的指導下,立即根據現場情況著手清理,所需物料由機場建設管理處提供,清理費用由設備所屬單位到機場財務室結算。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1.組織機構

  一旦發生停機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即由機場當日值班領導組織現場指揮中心、機場建設管理處、機務保障處、機場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和責任部門等單位組成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對停機坪溢油事故處置實施統一指揮,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監督各責任部門的預案落實情況。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工作。

  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設在現場指揮中心,現場指揮中心值班員協助機場當日值班領導開展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工作。

  2.工作職責

  ①現場指揮中心:承擔停機坪油料溢流泄漏事故應急處置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做好信息通報工作,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準備與實施。

  ②機場建設處:負責吸取、阻擋溢油物資的準備與提供;組織清理溢油現場,監督各單位在清理溢油現場的行為,驗收清理現場,使其符合適航要求。

  ③航務管理中心:信息通報,經授權發布機場臨時關閉、開放或暫停使用事故區域的通告。

  ④機務保障處:負責協助航空運輸企業對航空器的技術檢查、維修,協助機組關閉相關裝置,協助清理溢油現場,對機位是否符合適航要求提出意見,協助現場醫療急救用救護車準備工作。

  ⑤機場公安分局:負責現場處置、火災預防和設置安全警戒線,維持現場治安,疏導交通,協助清理溢油現場。

  ⑥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向機場現場指揮中心通報溢油情況信息,負責吸取、阻擋溢油物資的準備與提供,協助機組關閉相關裝置,負責清理溢油現場。

  ⑦安全檢查站:負責航空器監護、警戒,禁止無關人員、車輛接近現場。做好提供人員支援的準備。

  ⑧候機樓管理處:溢油現場航空器的旅客安排。做好提供人員支援的準備。

  ⑨貨運中心:溢油現場航空器的貨物、行李、郵件安排。做好提供人員支援的準備。

  ⑩安全監察處:航空器溢油事故現場調查部門,根據有關規章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規劃方案《機場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預案》。

  四、處置基本程序

  1.機場當日值班領導

  ①接報后迅速進入現場指揮中心實施指揮,發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命令。

  ②親自前往或指派現場指揮中心人員現場協調各部門的行動,組織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③對現場情況及時做出果斷決策,視情進一步指令有關部門行動。

  ④報告機場公司主要領導。

  ⑤評估污染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消除建議。

  2.現場指揮中心

  ①通知消防救援、公安警戒、醫療救護到現場戒備和待援。

  ②報告機場當日值班領導,進行處置現場的聯絡協調。

  ③將情況向塔臺通報,視情暫停使用該區域。

  ④視情向有關部門建議或指示疏散航空器上的旅客。

  ⑤視情通知有關部門轉移現場或附近的航空器和地面設備。

  ⑥根據場務部門請求,經機場當日值班領導同意,調動有關部門的人員支援溢油清理現場。

  ⑦制作詳細地應急指揮現場工作記錄。

  3.機場公安分局消防大隊

  ①接報后,迅速派出消防車到達現場戒備,指揮車輛、人員繞行,在距溢油地點至少50米范圍設立警戒線,嚴禁出現明火。

  ②根據現場情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行使獨立消防指揮權,如有必要,使用泡沫覆蓋溢油現場。

  ③監護加油車和其它車輛駛離現場。

  ④在機場建設管理處(場務)組織下進行現場溢油清理工作,并提出處理意見。

  ⑤當恢復正常后,報告現場指揮中心。

  4.機場建設管理處(場務)

  ①接報后,通知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助清理。緊急調運阻擋溢油物資,確保隨時處于待命狀態。

  ②及時向塔臺和現場指揮中心通報現場情況。

  ③盡快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消防大隊等部門利用吸油氈、泥沙、沙包、木屑、消防鍬、消防瓶等物資、工具處理泄露的油品或沖洗油跡,防止溢出的油料進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④事故處置結束后,經機場當日值班領導同意,消防大隊在現場警戒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理現場。

  ⑤監督各單位在清理溢油現場的行為,驗收清理現場,使其符合適航要求。

  5.安檢站

  ①接報后,增派人員做好航空器的監護工作,協助機場公安做好航空器周邊警戒工作,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靠近。

  ②經停機坪溢油應急處置小組同意,開放并值守2號道口,保持應急通道安全、暢通。

  6.機務保障處

  ①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協助航空運輸企業對航空器進行技術檢查,協助機組關閉相關裝置。

  ②做好特種車輛和設備的征調任務,確保隨時處于待命狀態。

  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清理。

  ④隨時向現場指揮中心和塔臺通報處置情況。

  7.中國航油威海供應站

  ①立即停止加油,車輛熄火。

  ②溢油時,立即報告機場現場指揮中心。

  ③通知機組人員。

  ④要求其他在溢油區域內無關人員迅速撤離現場,要求停止運轉溢油區域內的地面動力裝置、空調裝置和飛機輔助動力裝置(APU)及其他車輛和設備。

  ⑤盡可能拆卸所有膠管。

  ⑥在安全有保證前提,或在消防隊的監督下將加油車轉移出溢油區域。

  ⑦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出的油料進入土壤、下水道和排污管。

  8.航務管理中心(塔臺)

  ①接到現場指揮中心通報的航空器溢油情況后,通過與機組和機場建設管理處(場務)聯系,按規定及時發布航空器情況通報,根據事故處理情況發布臨時關閉、開放或暫停使用事故區域的通告;

  ②隨時與現場指揮中心保持聯系。

  9.候機樓管理處做好旅客安置工作。

  10.貨運中心做好貨物、行李、郵件的處理工作。

  五、事故調查與取證

  由機場有關領導、安全監察處和機場公安分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聽取飛行機組、目擊者和有關人員的陳述,做出有陳述者簽字、有詳細聯系方式的正式記錄,同時組織現場其他人員做好現場證據保護工作,詳細記錄應急指揮工作情況后,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六、應急處置工作要求

  1.根據本預案分工,各部門均要制定實施細則,做到權責分明,進一步細分處置任務,力求做到處置穩妥有序。

  2.各相關單位在處置過程中一定要顧全大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在應急處置航空器溢油期間無論哪個部門因處置不當造成后果,將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七、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保證民用航空緊急事件處置工作正確、快速、有效進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各類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處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浙江省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我市實際,修訂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加強預防。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3)多方聯動,快速反應。建立和完善聯動協調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軍地之間的溝通協調,形成職責明確、分工清晰、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機制。

  (4)依靠科技,依法處置。充分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1.5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分級

  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境內發生的飛行事故,或我市民用航空器在市外發生的飛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設施緊急事件,根據事故發生的性質、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等,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共四級。

  1.5.1I級特別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級):

  (1)民用航空發生或即將發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的特別重大及重大事故;

  (2)航空器在執行專機任務過程中發生事故;

  (3)航空器發生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

  (5)外國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6)航空器事故對重要地面設施(重要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站、化工廠、核設施、水利設施等)造成巨大損失,或對重要地面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7)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響或損失。

  1.5.2II級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I級):

  (1)民用航空發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較大事故;

  (2)通用航空發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較大事故;

  (3)航空器發生事故,并且受傷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運輸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

  (5)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1.5.3III級較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較大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II級):

  (1)民用航空發生造成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2)通用航空發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外國航空器在我市境內發生事故但未造成人員傷亡;

  (4)航空器事故對重要地面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5)運輸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

  (6)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發生較大不安全緊急事件。

  1.5.4IV級一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IV級):

  (1)民用航空發生造成1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

  (3)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4)民用機場的飛行區、航站樓發生一般不安全緊急事件。

  2風險評估

  航空事故的特點是突發性,難以預測及災難性,死亡率極高。以起飛和著陸階段最多,失事地點以機場及其附近最多,且火災型航空事故的傷亡較非火災型事故傷亡更為嚴重。造成航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惡劣的天氣條件、飛機的機械故障、飛行員操作失誤、地面指揮及勤務保障過失、飛鳥撞擊飛機、暴力劫持飛機等。

  3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3.1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市政府建立市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3.1.1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舟山普陀山機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陀山機場公司)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舟山海事局、武警舟山支隊、市消防支隊、中國人民解放軍92012部隊、普陀山機場公司、中航油舟山供應站負責人及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

  3.1.2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普陀山機場公司,負責日常工作。事發地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在發生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現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直接指揮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針對舟山普陀山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點8公里范圍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由普陀山機場公司先行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組、醫療救護組、治安警戒組、先期調查組、航空器搜救組以及專家咨詢組等專業救援工作組。

  3.2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3.2.1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指揮調度急需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施設備;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開展救援工作;以及協調駐舟部隊和武警部隊支援;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建議,請求省政府啟動省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3.2.2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接收來自各種渠道的民用航空器緊急事件的報告,請示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本預案并及時將該信息通報舟山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修訂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預案演練;負責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2.3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區域的治安警戒,保護事故現場;救助被困遇險人員,參與核對遇難人員;組織事故發生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確保救援道路的暢通;排除處置爆炸物、危險品;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開展對航空器殘骸、散落物等原始位置照相、繪圖等勘察取證工作,配合清理事故現場。

  (2)市交通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所需運輸車輛設備,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航空器殘骸的牽引、吊裝、運輸等工作;協助做好傷亡人員的運輸。

  (3)市衛健委:負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急救治療,確保處置所需救治人員、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及救護車輛的調派;開辟急救“綠色通道”,完成救治工作;防止和控制現場傳染病的傳播。

  (4)市應急局:落實市委、市政府領導對民用航空突發緊急事件應對工作的部署要求;協調市應急指揮平臺對接相關應急指揮平臺和現場;督促民用航空突發緊急事件應急預案相關工作落實,參與民用航空突發緊急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評估工作。

  (5)舟山海事局:承擔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日常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協調責任區內海上搜救工作。

  (6)武警舟山支隊:參與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搶險救援、現場控制和暴恐襲擊時的核心區武力突擊任務。

  (7)市消防支隊:負責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生命救援及火災撲救工作。

  (8)中國人民解放軍92012部隊:協助舟山普陀山機場8公里以內區域的民航應急救援工作和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區境內(包括海上)時候的搜救工作。

  (9)普陀山機場公司:對舟山普陀山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點8公里范圍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組織疏散旅客,穩定旅客的思想情緒,協助公安、武警維護機場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的秩序,積極配合相關救援單位開展救援工作。

  (10)中航油舟山供應站:參與航空燃油有關的救援工作。

  (11)當事航空器營運人或其代理人:負責參與本公司航空器發生緊急事件時的救援工作。

  3.2.4專業救援工作組

  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下列專業救援工作組:

  (1)消防救援組。由市消防支隊牽頭,全市消防力量和機場專職消防大隊組成。負責現場火災撲救和人員搜救,負責航空器場內迫降時防火處置準備工作。

  (2)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牽頭,舟山市急救指揮中心及指定的醫療機構組成。負責現場救護點的設立和對受傷人員的緊急救治及進一步轉運醫院治療。

  (3)治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公安部門和機場分局的公安人員組成。負責在劃定區域范圍布置安全警戒,保護現場;負責組織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4)先期調查組。由市應急局、民航浙江監管局及其他參與單位組成。負責對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展開先期調查;重大緊急以上等級事件由浙江省政府、民航華東管理局調查組接管調查工作后,先期調查組履行協助調查義務。

  (5)航空器搜救組。其中陸上搜救組由有關縣(區)負責組建;海上搜救組由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建。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6)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牽頭,事發地政府、機場和航空器營運人組成,涉及國際航班或有港澳臺、外籍旅客時,有關的港澳臺事務部門和涉外部門參加。負責殘損航空器搬移和受損設施處置工作;處理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善后工作;國際航空器失事時,海關、邊檢和保險公司分別做好貨物報關、檢驗檢疫、出入境人員核實、航空器及傷亡人員理賠等有關事宜。

  4預警與信息報告

  4.1監測預警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加強信息監測、預測,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2信息報告

  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收到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信息時通報普陀山機場公司,普陀山機場公司在獲悉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將情況報告市政府、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報告浙江省機場集團公司和民航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負責通報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并向省政府報告。

  4.2.1報告內容

  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的類別、型號、國籍和登記標志;機長姓名、機組人員、旅客(乘員)人數;任務性質及航班號;最后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及航空器損壞程度;事故發生地區的物理特征;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

  4.2.2報告時限

  事故發生后,普陀山機場公司應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2小時內填報《民用航空飛行不安全事件初始報告表》。事發地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上一級政府,并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

  5應急救援程序

  5.1預案啟動

  發生I級、II級、III級、IV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啟動和實施本預案,必要時向省政府報告,視情請求省應急力量支援。本預案啟動時,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子預案以及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5.2指揮與協調

  本預案啟動后,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市各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及各專業組立即趕赴舟山普陀山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或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本預案的職責要求,具體實施應急救援。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接受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事發地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在發生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現場設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實施救援。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參與應急救援的各部門、各單位人員要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當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到達事發地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指揮。

  5.3現場應急處置

  針對舟山普陀山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點8公里范圍區域外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緊急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政府。8公里范圍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緊急處置主要以機場應急處置力量為主,必要時由普陀山機場公司請求市政府獲取外部支援力量。

  5.3.1現場指揮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及時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況,包括航空器國籍、型號、所屬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號、飛機號、失事的準確時間和地點、機組及乘客人數、重要旅客人數、載荷量、燃油量、危險物品等情況。

  5.3.2消防和救生

  事故發生在機場飛行區時,普陀山機場公司首批消防人員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并開始實施救援;事故發生在機場飛行區以外時,機場附近消防隊伍接到信息后應在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救援隊伍應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現場救生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

  5.3.3醫療救護

  事發地衛健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和衛生處置工作;醫療救援單位應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并展開搶救傷員工作。

  5.3.4現場警戒

  公安現場警戒人員應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布置警戒,保護現場,并保持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通暢,確保應急救援車輛的通行。

  5.3.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佩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制度。

  5.3.6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協調衛健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5.3.7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和舟山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組織調動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救援支援工作。

  5.4信息發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后,應及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民用航空緊急事件中涉及、影響到我市行政區域外的,或有港澳臺和外籍人員傷亡、失蹤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5.5應急結束

  5.5.1應急結束條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5)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6)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7)受影響的民用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8)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現場及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低程度。

  5.5.2應急結束程序

  I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結束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決定;II、III、IV級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結束,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決定。

  5.6調查與評估

  民用航空緊急事件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調查》的要求進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搶險工作結束后,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和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分別對應急救援工作作出評估和總結,由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整理并提出改進建議后,并上報市政府。

  6應急保障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普陀山機場公司及有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航空緊急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特點和存放位置,長期救援搶險隊伍、救援物資設備等情況,以便預警和應急處置時隨時調用。通信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提供通信保障設備,作為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與事故現場救援溝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設備抵達現場前,由當地政府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的通信聯絡。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與各專業救援隊伍間應確保通信聯絡暢通;各專業隊伍與救援隊伍間應保持有效通信聯絡。

  6.2經費保障

  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緊急處置總體經費預算。

  6.3物資裝備保障

  普陀山機場公司及有關部門應加強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物資設備,滿足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宣傳

  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以及普陀山機場公司應加強對民用航空事故的宣傳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民用航空緊急事件發生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4.2培訓

  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普陀山機場公司應組織相關人員對《舟山市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的學習和培訓,以提高應急救援處置技能水平。

  6.4.3演練

  原則上應每三年組織一次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的綜合演練,適時組織桌面演練或單項演練。

  7附則

  7.1預案的管理

  本預案由普陀山機場公司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航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依據本預案制定相關子預案。

  7.2預案的更新

  隨著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3-5年修訂一次并報市政府審核發布。

  7.3獎勵與責任

  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舟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7.4處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處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浙江省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7.5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普陀山機場公司負責解釋。

  7.6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舟山市民用航空緊急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舟政辦發〔2006〕156號)同時作廢。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單位應對突發航空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

  《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xx年修訂版)》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

  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1.5應急預案體系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南通市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民用航空派出機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飛行事故發生時,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市、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處置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民航江蘇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商務局、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南通海事局、武警南通支隊、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相關保險機構、民用航空相關單位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確定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響應級別,適時啟動和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作出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指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救助。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2.1.1市委宣傳部: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宣傳口徑,協調媒體宣傳,引導社會輿論。

  2.1.2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加強網上輿情監測和網上輿論引導工作,依法規范網絡傳播秩序。

  2.1.3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等應急資源,迅速投入應急救援,并按規定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2.1.4市公安局: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秩序維護、現場保護和治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

  2.1.5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飛行事故現場火災撲救,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1.6市交通運輸局: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救援人員、車輛的運輸保障工作。

  2.1.7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飛行事故應急醫療救護工作,開展飛行事故現場的疫情防控工作。

  2.1.8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市應急管理局下達的年度救災物資儲備計劃,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

  2.1.9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制定環境應急處置方案。

  2.1.10市民政局:負責遇難者遺體火化相關工作。

  2.1.11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參與旅游有關的善后處理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善后安撫和人員傷害的賠償等工作。

  2.1.12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事故中涉外情況、事宜的協調處理工作。

  2.1.13市商務局:負責協調處理牽涉口岸的相關事務。

  2.1.14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指揮、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市水利局:協助做好墜落江海、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1.16市國資委:指導機場做好與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參與救援現場的組織和協調指揮工作。

  2.1.17南通海事局: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有關失事航空器在南通沿江沿海搜救責任區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

  2.1.18武警南通支隊:協助公安部門設置現場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參與反恐,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組織處置爆炸物、危險品;救助被困遇險人員。

  2.1.19南通海關、南通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根據各自職能,處理國際航班失事后,報關貨物、旅客行李物品、出入境人員、檢驗檢疫等事務。

  2.1.20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處置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發生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21中國航空油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供應站:負責對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參與燃油溢漏等緊急事件的處置。

  2.1.22相關保險機構:處理航空器及傷亡人員理賠等事務。

  2.1.23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職責協助做好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飛行事故有關資料。

  2.1.24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組織先期處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協助做好相關處置和保障工作,參與受災人員的救助與安撫。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響應期間應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的,事故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南通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擔任;事故發生在南通機場及其鄰近區域以外的,總指揮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受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其主要職責是:對起火航空器組織撲救;對失蹤人員和航空器組織搜救;組織搶救傷員和安全撤離有關人員;盡最大可能保護好航空器事故現場;保護好失事航空器有關財物;收集掌握現場信息,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小組構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宣傳報道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民航有關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發布要求,發布新聞通稿,協調新聞媒體單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

  (2)通信保障組

  由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電信運營商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人員和設備,確保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期間的通信順暢。

  (3)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通支隊等相關單位組成。組織設置安全警戒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身份;制服、緝拿犯罪嫌疑人;處置爆炸物、危險品;疏導交通,保障救援道路暢通;進行現場取證,做好現場記錄、錄音和錄像;負責與民航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

  (4)醫療保障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衛生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實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和對事故傷員的救援;負責傷員檢傷分類、現場救治、傷員后送及后續治療,最大程度地搶救生命。

  (5)水上搜救組

  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南通海事局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水上搜救工作。

  (6)現場施救組

  由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隊、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事故信息。

  (7)后勤保障組

  由市發改委、市交通運輸局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負責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儲備、運輸、提供,以及協調保障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關物資、設備及車輛。

  (8)涉外工作組

  由市公安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等相關單位組成。依據有關規定,認真、積極、妥善地處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9)善后處理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營運人、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參與事故處置過程,配合航空器運營人做好遇難者的遺體火化、傷者的治療和理賠等善后工作。

  (10)事故調查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對事故原因、責任進行調查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

  3應急響應和處置

  3.1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級管理部門;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后,立即報省政府,并啟動相應預案,組織救援。

  3.2應急響應等級劃分

  本突發事件分級按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

  3.2.1Ⅰ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南通市范圍內發生飛行事故,并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3.2.2Ⅱ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2.3Ⅲ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2.4Ⅳ級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3應急響應程序

  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開通與省應急救援指揮部、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江蘇監管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值班室、南通機場等通信聯系。根據信息收集匯總情況,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判定事故等級,決定啟動何種響應。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1Ⅰ、Ⅱ級應急響應程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并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參與應急救援準備,趕赴事故現場,在國家、省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2Ⅲ級應急響應程序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運作,啟動本預案,并報告、請求適時啟動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通知各成員單位做好準備,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組,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3.3.3Ⅳ級應急響應程序

  啟動南通機場應急預案和本預案。機場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制定應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3.4先期處置

  對本市范圍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無論等級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事發縣(市、區)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的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3.5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在省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下,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

  當現有應急救援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需提高指揮級別,擴大應急范圍時,參照應急響應等級,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擴大應急救援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

  3.6現場處置

  現場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情況,迅速查明危險品狀態,并立即采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機場區域內時,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應盡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飛機殘骸,盡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

  3.7應急人員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3.8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組織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9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地方政府組織調度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省、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救援。

  3.10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3.11應急終止

  3.11.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報請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或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報上級指揮機構批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12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后處置工作,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事故現場的清理,應在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方可進行。

  3.13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要求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包括:組成調查組,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并對現場應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相結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調查任務有: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3.14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市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市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4應急保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裝備保障

  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完善專家數據庫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數據庫系統,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鑒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4.2通信信息保障

  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加強各級綜合應急平臺和專業應急平臺建設,推動應急平臺之間互聯互通、數據交換、系統對接、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應急平臺的智能化、規范化和實效性,增強信息匯集、輔助決策、指揮調度能力。

  4.3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4.4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4.5交通運輸保障

  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條件。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

  5宣傳、培訓和演練

  5.1宣傳

  各級管理部門以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2培訓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5.3演練

  南通市民用航空器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協調組織一次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6附則

  6.1名詞解釋

  6.1.1航空器

  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6.1.2機場及其鄰近區域

  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6.1.3航空器運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起直至飛行結束這類人員離開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完成的飛行活動。

  6.1.4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6.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6.3.1獎勵

  對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由于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由于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6.3.2責任追究

  ——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6.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9日印發的《南通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通政辦發〔2009〕151號)同時廢止。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航空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規定》《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運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國際航空公約有關規定等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科學處置、分工協作、高效應對。

  1.5事故分級

  參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按照傷亡人數、經濟損失、航空器損壞情況、社會影響等,將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進行分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飛行事故,詳見附件5。

  2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體系

  在較大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增設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管委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指揮機構。

  2.1運城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局局長、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市應急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主任、運城民航機場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市應急局、市衛健委、市外事辦、市委網信辦、市氣象局、運城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運城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運城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運城海關、市無線電管理局、國網運城供電公司、運城銀保監分局、民航山西監管局、運城民航機場有限公司、市通聯辦、中石化運城分公司、涉事航空器承運人(或代理人)等。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長兼任。市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2.2現場指揮部

  事故發生后,負責事故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成

  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工作。市現場指揮

  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市指揮部指定。市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即綜合協調組、技術支持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援組、安全保衛組、應急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后處置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詳見附件3。

  3監測和預警

  運城機場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空管部門)負責以運城機場為中心半徑50公里內的運城市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監測和預警,50公里外運城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由周邊空中交通區域調度室向空管部門通報,空管部門在監測到或接到通報后,立即報告運城機場,運城機場視情況立即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信息報告

  發生或獲悉民航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準確、主動逐級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并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運城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首次報告時可以先簡要報告,并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關于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

  4.2先期處置

  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內發生的航空器飛行事故,機場管理機

  構應及時將旅客、機組人員和地面受影響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幸存人員,對機載的危險品貨物及周邊地面危險和重要設施,立即采取保護性措施。

  在機場及其鄰近區域外發生的航空器飛行事故,事發地人民

  政府組織和調集有關救援隊伍趕赴指定位置,實施先期處置。

  市指揮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后,立即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力

  量進行支援。

  應急救援工作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地保護事

  故現場,方便應急救援結束后的事故調查工作。

  4.3應急響應

  按照運城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市級響應條件,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三、二、一級響應。響應條件詳見附件4。

  4.3.1三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達到三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啟動三級響應,市指揮部辦公室下達相關指令,并派遣相關人員趕赴事發地,指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相關單位等組織救援,視情況提供支援。

  4.3.2二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達到二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啟動二級響應,市指揮部立即向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并成立市現場指揮部,進行現場指揮協調: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要求;

  (2)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對事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

  (3)指揮公安、消防、武警等應急救援力量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4)指揮到達現場的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傷病員醫療救治和相關衛生防疫工作;

  (5)組織獲救人員及受事件影響人民群眾的疏散、轉移;

  (6)指揮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組織對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

  (8)指定現場聯絡人及通信方式;

  (9)參加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穿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并嚴格執行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施救;

  (10)市指揮部做好事故擴大的應急準備。

  4.3.3一級響應

  事故發生后,達到一級啟動條件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啟動一級響應,市指揮部立即向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并開展先期處置,協助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組織指揮救援,當指揮權限轉交省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4.3.4響應結束

  應急響應結束條件:

  (1)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2)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3)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4)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周邊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6)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7)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指揮部指令,下達應急終止指令,響應終止。

  5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后,迅速收集、匯總、核實事故及相關信息并報市指揮部,根據市指揮部指令發布相關信息。

  6后期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

  總結評估,提出措施及改進建議。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民用航空器應急處置通信網絡的暢通。健全聯絡機制,確保民用航空器應急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市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系。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確保現場指揮部與市指揮部辦公室之間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

  當事故應急現場區域通信不暢時,市通信建設聯合辦公室和市無線電管理局協調應急工作的通信聯絡,保障應急工作指揮通信通暢。

  7.2經費保障

  民用航空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3物資裝備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工作,配備消防、醫療救護、航空器搬移物資及設備﹐有效應對航空器飛行事故。

  7.4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部門要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按要求組織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同時,為專業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5技術保障

  民用航空部門、機場管理機構要加強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為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8宣傳、培訓和演練

  8.1宣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2培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民用航空部門及機場管理機構要組織對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應急救援技術的研討和交流,提高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8.3演練

  市指揮部每3年組織一次針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演練,加強和完善各成員單位間協調配合工作。每次演練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救援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9附則

  9.1名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撐的機器。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每條跑道中心

  點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機場管理機構: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負責機場安全和

  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9.2預案管理

  結合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的新情

  況新問題,定期組織評估,符合修訂條件的,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及

  時組織修訂。

  9.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交通局(市民航機場建設中心)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各類與航空器相關的突發事件,充分整合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以下簡稱“兩場地區”)應急資源,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加強各駐場單位間的協同,增強兩場地區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能力,保障兩場地區公共安全,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民用機場地區管理條例》、《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調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及《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適用于兩場地區范圍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兩場地區的范圍根據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確定,包括機場圍場河、圍墻、圍欄或者其他圍界設施以內的區域。

  1.3.2本預案指導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民航華東空管局、機場海關、邊檢、檢驗檢疫、航空油料公司、航空器營運人(代理人)等各駐場單位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1.3.3機場各應急聯動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根據有關預案,制定相應處置規程,落實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準備。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資源整合。

  1.5預案體系

  1.5.1本市機場地區的應急預案體系,由《上海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兩場地區預案”)、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具體的應急處置預案(規程)等組成。

  1.5.2兩場地區預案定位為市級基層應急單元預案,是兩場地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制定的整體計劃、規范程序和行動指南,指導駐兩場地區各單位編制應急預案、處置規程的主要依據之一。該預案由機場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以下簡稱“機場應急辦”)組織編制和修訂,經上海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應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機場應急委”)簽署,報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報國家民航局審批。

  1.5.3《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是分別為應對兩個國際機場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而制定的計劃和程序,側重明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職責、流程、要點等。兩個預案分別由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制定和修訂,報機場應急委審定后,按要求報國家民航局審批。

  1.5.4機場地區應急處置(預案)規程(以下簡稱“處置規程”)是兩場地區各應急聯動單位依據本預案、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的相關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人員設備組織、技術保障方案等。處置規程由各聯動單位制定,分別報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2總體評估

  2.1基本情況

  上海是中國重要的門戶口岸,連接世界的橋梁紐帶,也是中國大陸首座同時擁有兩個國際機場的城市,浦東國際機場和虹橋國際機場分別位于城市的東西兩側。據最新統計顯示,這兩大機場每年共保障飛機起降近60萬架次,實現旅客吞吐量接近8000萬人次。其中,浦東國際機場貨運量排名全球機場第3位,客運量排名全球機場第20位。

  2.2突發事件成因

  經評估分析,兩場地區可能發生或受到影響的突發事件類型包括:

  2.2.1自然災害類

  主要包括臺風、大霧、暴雨、潮汛、冰雪天氣等。

  2.2.2事故災難類

  (1)航空器緊急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沖出或偏離跑道、航空器地面火災等。

  (2)機場建筑物火災。主要包括機場候機樓火災、機場停車樓火災、航空油庫、加油站、油井火災、維修機庫火災、貨運倉庫火災、大量溢油火災等等。

  (3)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及泄漏事故、供電系統故障、航班信息系統故障、助航燈光系統故障等。

  2.2.3公共衛生事件類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感染物品在儲存、運輸過程中泄漏等。

  2.2.4社會安全事件類

  (1)治安群體性的事件。主要包括大面積不正常航班、旅客群體性的事件等。

  (2)恐怖襲擊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被劫持、航空器受爆炸物威脅、候機樓遭受爆炸物(不明物體)威脅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中某類突發事件可能與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3組織指揮體系

  3.1機場應急委

  3.1.1為了加強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2009年,經市政府同意,兩場地區成立了機場應急委,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和各相關行業行政管理單位的指導下,決定和部署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3.1.2機場應急委由兩場地區各相關駐場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成員單位包括: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橋國際機場公司、民航華東空管局、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上海國際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武警上海市總隊第三支隊、武警上海市總隊浦東支隊、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華東公司、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國際機場航空公司運營協會等。機場應急委主任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

  3.1.3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通過簽署《浦東和虹橋國際機場地區應急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入委員會備忘錄》,明確機場應急委委員和聯絡員名單,確定與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相對接的應急聯動部位,并授權上述機構和人員參與機場地區應急管理和應急聯動處置。

  3.1.4機場應急委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委員、成員單位或機場應急辦提出,經機場應急委主任批準,由機場應急辦承辦。

  3.2機場應急辦

  3.2.1機場應急辦是機場應急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安全運行監控中心。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作為辦公室成員,參與機場應急辦工作。機場應急辦按照有關要求,健全機構,配備人員。

  3.2.2機場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兩場地區應急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保障和宣傳培訓等應急管理。承擔信息匯總、辦理和督促落實機場應急委的決定事項;組織、檢查和監督“測、報、防、抗、救、援”工作;指導、督促兩場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編制和管理;規范兩場地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兩場地區突發事件綜合應急演練;對口聯系市應急辦。

  3.2.3機場應急辦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機場應急辦成員提出,經機場應急辦主任批準,由機場應急辦召集。應急處置行動中,機場應急辦應當派員前往現場指導、觀察,并負責召集事后總結會議。

  3.3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3.3.1兩場地區設立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平臺。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由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指揮中心,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三位一體”構成,與各單位的應急聯動部位建立應急聯動關系。

  (1)機場公安指揮中心,對口聯系市應急聯動中心,是兩場地區與市應急聯動中心應急處置信息交互平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機場地區突發事件的現場指揮部直接與市應急聯動中心溝通信息。機場公安指揮中心派員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現場指揮部與市應急聯動中心等的信息溝通,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實現信息保真。

  (2)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中心,負責指揮、調度場內應急聯動單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應急現場的即時和先期處置。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向公安指揮中心通報事件處置情況。

  (3)機場公安指揮中心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機場應急辦負責搞好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一個平臺、兩個中心”之間的協調。

  3.3.2應急聯動單位即機場應急委各成員單位。駐場的非成員單位加入機場應急委后,直接成為機場應急聯動單位。

  應急聯動單位應當授權其值班機構或生產調度機構,作為應急聯動部位,與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建立應急聯動關系,在預案銜接、通信聯系、運作模式等方面,建立一體化、協調化的機場地區應急聯動機制。

  4應急預警

  4.1航空器事故預警

  本預案所稱的航空器事故預警,是指航空器出現可能發生事故的緊急情況時,對可能引發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的預先判斷。

  4.1.1航空器事故預警程序

  (1)一般情況下,航空器事故預警應當依據兩場地區預案以及航空營運人(代理人)有關預案,由航空器營運人(代理人)會同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民航華東空管局運行部門研判后作出。

  (2)事故預警等級包括不可能發生事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可能發生特大事故。

  (3)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通知機場有關應急聯動單位,并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必要時,報告市應急聯動中心。

  (4)特別緊急的情況下,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或民航華東空管局運行部門有權單獨進行事故預警,按上述程序通報各相關單位。

  4.2氣象災害預警

  4.2.1本預案所稱氣象災害預警,是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對機場運行可能受到不正常的氣溫、降水、能見度等氣象災害影響而發布的預警。

  4.2.2除市氣象信息部門、市有關災種的應急處置指揮部外,民航華東空管局應當向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提供氣象類自然災害的信息,包括本機場以及影響本機場運行的其他機場的氣象信息。

  4.2.3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會同民航華東空管局匯總、分析氣象類自然災害信息,并向各應急聯動單位發出預警。

  4.3其它預警

  4.3.1對其它突發事件預警,在可能情況下,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會商有關主管單位后作出。

  4.3.2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應急處置中,對可能進一步嚴重惡化的突發事件狀況,應當按上述程序及時判斷、及時預警。

  5應急處置

  5.1信息通報

  5.1.1所有駐場單位發生或發現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根據事件性質和嚴重程度,通知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駐場空管、航空公司、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公安、駐場武警、消防、醫療、運行保障、事發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應急聯動部位,各聯動單位按照兩場地區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出應急響應。

  5.1.2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按照預案要求,報告機場應急委、市應急聯動中心,通報機場應急委有關成員單位,通知事發機場的應急指揮人員到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3需要調用本市相關應急資源時,由參與兩場地區應急處置的聯動單位提出,經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批準后,統一報請市應急聯動中心支援。

  5.1.4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后,即以該指揮部為信息樞紐,進行與各聯動單位以及相關上級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場應急聯動中心作為補充并提供后方支持。

  5.2應急聯動處置

  5.2.1單一聯動單位無權,超過處置能力范圍,或者采取的應急措施將明顯影響機場運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時,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即啟動機場應急聯動機制,為事發單位、人員組織提供應急聯動服務。

  5.2.2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有權且能夠獨立自行處置突發事件的,由該單位自行處置并承擔事件處置責任,同時將信息通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5.3應急指令

  5.3.1緊急出動:各聯動單位應急人員、裝備立即出動,以最快速度趕到事故現場。

  5.3.2集結待命:各聯動單位的人員、裝備在指定的集結點集結,等待進一步指令。

  5.3.3原地待命:各聯動單位的人員、裝備在本單位集結,做好緊急出動準備。

  5.4現場組織

  5.4.1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一名、總指揮助理若干、參與事件處置的主要專業隊伍指揮員組成。其中:

  (1)總指揮: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浦東或虹橋機場管理機構最高負責人擔任。

  (2)總指揮助理:由機場運行中心、機場公安指揮中心各一人(公安派出人員兼任與市應急聯動中心的信息聯絡員),以及總指揮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3)空中運行指揮組:由民航華東空管局、涉險航空公司組成,指揮員由民航華東空管局派出(適用于航空器事故類)。

  (4)航空保障組:由涉險航空器營運人和其代理人組成,指揮員由航空器營運人派出(適用于航空器事故類)。

  (5)出入境檢查管理組:由空港地區辦、機場邊檢、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組成,指揮員由空港地區辦派出(適用于非公共衛生事件)。

  (6)疫情控制組:由機場檢驗檢疫局、空港地區辦、衛生監督所、機場醫療急救部門等組成,指揮員由機場檢驗檢疫局(口岸疫情業務)或空港地區辦(國內疫情業務)派出。

  (7)公安業務組:由機場公安分局、駐場武警組成,指揮員由機場公安分局派出。

  (8)消防救援組:指揮員由事發機場消防部門派出。

  (9)醫療救護組:指揮員由事發機場醫療急救部門派出。

  (10)新聞和信息管理組: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對外宣傳管理部門、事發機場管理機構對外宣傳管理部門、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組成,指揮員由機場集團對外宣傳部門派出。

  (11)現場恢復組:由機場運行保障部門、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組成,指揮員由機場運行保障部門派出。

  (12)先期調查組: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適用于航空器事故)或其他行業事故調查部門、市安全監管局或本市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機場公安分局等組成,指揮員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單位派出。

  《上海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以此為指導,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和參與應急處置單位的不同,明確具體的現場指揮部的分類設置。

  5.4.2指揮權力代行和移交

  (1)上述指揮人員中,若總指揮未能到場,按序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值班長、機場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機場總值班代行其權限,或由總指揮指定他人代行其權限;若各組指揮員未能到場,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根據現場人員到場情況,指定人員代行其權限。

  (2)上述情況適用于由兩場地區負責現場指揮部工作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組織。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的不同,應當由其他部門和單位組織現場指揮的,在有關人員到達后,依據本市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移交現場指揮權,總指揮和各組指揮員按照規定作相應變更。

  5.4.3現場指揮程序

  (1)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通知各有關聯動單位到場處置的同時,派員到達現場,確定現場指揮位置,建立指揮所或樹立指揮標識。

  (2)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就位,各組指揮員到指揮所報到,組成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通過有線或無線通訊,建立與各組及上級有關應急機構的指揮聯絡關系。

  (3)參與現場處置的各應急聯動單位到各組報到,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實施現場應急救援。

  (4)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在各組指揮員的協助下,對緊急事件現狀及其趨勢進行評估,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等級,確定擬采用的相應響應等級。若需要援助,應當立即報市應急聯動中心,請求支援。

  (5)各組指揮員根據現場情況,對本組能夠調用的人員、裝備、物資、信息等是否滿足現場處置需要進行評估,若需要援助,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請求市應急聯動中心支援。

  (6)按照本市專項、部門預案規定,應由市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現場指揮工作的,在上述部門抵達后,向其移交現場指揮工作。

  5.5現場指揮所標識

  現場指揮所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在事故現場設立,以應急指揮車、指揮旗幟等為位置標識。

  5.5.1現場指揮所是公共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實施現場指揮的場所,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及指揮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到指揮所報到,及時開展應急處置。

  (1)應急指揮車。車身橙色,兩側有“機場應急指揮”字樣,車頂開啟閃爍綠燈。

  (2)旗幟標識。橙色,一側有“機場應急指揮”字樣。

  5.5.2指揮所配置總指揮、應急人員通用服飾、指揮用通訊設備、指揮用圖表、直升機著陸地點標志等。

  5.6現場管理

  5.6.1機場應急現場警戒區域分為中心警戒區和外圍警戒區。

  (1)航空器緊急事件中心警戒區為以航空器失事或泊放點為圓心,原則上半徑100米的圓形區域。非航空器緊急事件的警戒范圍,由相關專業部門提出意見,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決定。核心區域由事發單位或相關專業處置力量牽頭實施疏散,其他區域由機場公安分局牽頭實施疏散。

  (2)外圍警戒區即傷員分類和急救區域、人員及設備集結區域、工作人員現場休息區域,其位置和范圍由現場指揮部視情決定。

  5.6.2警戒區域出入規定。以下人員,憑規定服飾和標識出入警戒區域:

  (1)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著橙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總指揮”。

  (2)公安人員。指揮員著藍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公安指揮”。參與應急處置的其他公安、武警人員憑制服出入警戒區域。

  (3)消防人員。指揮員著紅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消防指揮”。參與應急處置的其他消防人員憑消防制服出入警戒區域。

  (4)醫療人員。指揮員著白色頭盔及服飾,文字標識為“醫療指揮”。參與應急的其他醫療人員憑醫療人員服飾出入警戒區域。

  (5)機務維護、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等,經現場指揮部批準,可憑其工作服飾進入警戒區域。

  (6)其余應急保障人員需出入警戒區域者,經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或總指揮助理批準后,著應急保障人員通用識別服飾進入。通用識別服飾為橙色,文字標識為“應急保障”。

  專業隊伍指揮人員負有判別進入警戒區域的相關專業人員身份或資格的責任,無關人員由公安分局負責清場。

  為實現現場的嚴格控制,必要時,可使用應急專用證件。經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或總指揮助理批準進入的人員,由機場公安分局發證后,憑證進入。

  5.6.3應急通道和待命區域

  (1)突發事件發生后,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兩場應急預案規定,開辟當次事件的應急通道和待命區域。應急隊伍應遵照指令行動,減少對機場運行的干擾。

  (2)現場應急通道由機場公安分局負責守衛,機場護衛部門協助。在機場公安分局到場前,由護衛部門負責守衛。公安、護衛部門自接到機場應急指揮中心開放通道的指令后開啟應急通道,并按照《警戒區域出入規定》,實施通道控制。

  (3)援助隊伍到達應急通道口時,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進,并進入已確定的待命區域。

  5.7機場關閉與開放

  5.7.1機場部分或全部關閉、重新開放等,由現場指揮部(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征求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有關運行管理部門、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聯動單位意見后,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作出決定。

  5.7.2機場部分(或全部)關閉(或開放),應當發布航行通告的,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或現場指揮部)與華東空管局接洽,發布航行通告。

  5.8運行區域保護

  5.8.1機場公安分局牽頭負責對進入機場控制區域的應急人員或車輛的管理,限制其進入應急處置區域,業主單位(或使用單位、現場管理單位)、機場專業部門等協助和配合。

  5.8.2應急車輛和人員需要進入或靠近航空器起降或滑行區域時,應當通過機場運行指揮中心征得空管部門許可。

  5.9通信組織

  5.9.1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應當建立專用無線應急通訊頻道。專用頻道僅用于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內部以及機場應急聯動中心(指揮中心、現場指揮部)與專業部門指揮室、指揮員之間的聯絡。

  5.9.2各專業應急隊伍內部使用日常工作頻道進行無線通訊聯系。與各專業隊伍對口聯系的支援單位也使用相應專業隊伍的日常工作頻道,相關設備由機場專業部門提供。

  5.9.3參加機場應急處置的各個單位裝備有線、無線通訊設備,與機場應急指揮中心聯網。所有通訊設備必須保持暢通。

  5.9.4應急現場指揮所配備足夠數量的對講機,供指揮人員使用。

  5.9.5應急指揮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本人手機,且手機號碼與《上海機場應急通訊手冊》所錄號碼一致。指揮人員手機作為現場無線通訊系統的備份。

  5.10公共交通保障

  當機場區域處置緊急事件,需要本市公共交通資源支援時,參照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上海市機場大面積航班延誤公共交通應急配套預案》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報請市交通港口局協調支持。

  5.11應急結束

  5.11.1當危險源消除,遭遇危險的設施和人員所受威脅已解除,狀況不再惡化,并已落實常態管理措施后,由現場總指揮宣布應急結束。

  5.11.2應急結束前,若部分應急聯動單位在現場處置任務已完成,經總指揮決定后,可先行撤離應急現場。

  6后期處置

  6.1人員安置和家屬接待

  6.1.1航空器事故和航班取消,旅客或其他傷亡人員的應急疏散、安置和家屬接待由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負責,必要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指派有關單位協助。

  6.1.2其它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受影響人員(包括旅客)的應急疏散和安置,按序由肇事方、事發財產或物業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發財產或物業的業主方、現場指揮部負責。

  6.2受損設施恢復

  6.2.1殘損航空器搬移

  (1)殘損航空器搬移的責任屬于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兩場地區搬移工作由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組織,機場管理機構按需提供搬移設備設施。

  (2)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征求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的意見,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后,由總指揮(或其權限代行人)作出搬移決定。搬移決定一經作出,航空器營運人或代理人應當立即對航空器卸載,并提供技術支持,實施搬移作業。

  (3)在不影響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的前提下,應當盡快實施航空器搬移,盡早恢復機場正常運行。

  6.2.2其他受損設施恢復

  (1)非航空器緊急事件中受損設施的恢復,待事故調查完畢,由業主方、使用方、肇事方協商決定。

  (2)對機場運行構成較大影響的受損設施,現場指揮部(或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有權指定業主方、使用方、肇事方或其他機構及時進行搶修。

  6.2.3機場恢復正常運行前,公安、保安(護衛)部門對失事區域無關人員進行清場,確保安全。

  6.3調查與總結

  6.3.1突發事件調查或總結,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組織開展。

  6.3.2肇事方、事發財產或物業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發財產或物業的業主方等相關單位應配合事件調查和總結。

  6.4新聞和信息管理

  6.4.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應急處置現場的新聞活動管理,統一、及時、準確發布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但基于安全考慮,航空器事故應急處置現場的封閉區域一般禁止新聞采訪。

  6.4.2由于突發事件影響機場運行,應告知受影響或即將受影響的兩場地區有關機構、人員(包括旅客)的,立即由現場指揮部作出決定并通知;告知社會公眾的,由現場指揮部決定告知內容,按照新聞和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和程序發布。

  6.4.3現場指揮部新聞和信息管理組配合市政府新聞辦或其他相關部門,搞好突發事件的新聞和信息發布。

  6.4.4由新聞和信息管理組(或現場總指揮或其代理人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對外宣傳的稿件、接受采訪對象的統一管理。未經現場指揮部許可,駐場單位、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新聞和信息。

  7監督管理

  7.1預案管理

  7.1.1本預案每3年例行修訂一次。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預案修訂建議,經規定程序報批后生效。

  7.1.2浦東、虹橋國際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每3年例行修訂一次。在演練和突發事件處置實戰后,及時組織修訂。機場應急委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議對兩場地區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修訂按前述程序進行。

  7.1.3在本預案及兩場地區應急預案修訂后,各應急聯動單位的處置規程應作相應調整,并將修訂部分上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各單位自行修訂處置規程的,應當及時將修訂內容上報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7.2應急演練

  7.2.1浦東、虹橋國際機場每2年分別舉行一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綜合演練。若在2年中發生綜合性應急處置實戰的,則將實戰計作演練。

  7.2.2未舉行綜合演練、未發生綜合性應急處置實戰的年度,應當組織一次桌面演練。

  7.2.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方案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組織制定,經機場應急辦核準后實施。

  7.3應急工作監督

  機場應急委每3年對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各應急聯動單位的處置規程完善程度、人員素質、裝備配備、隊伍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應急聯絡效果等進行一次檢查。

  7.4應急通訊手冊

  7.4.1由機場應急辦收集信息,并制作《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作為機場突發事件處置中應急聯絡之用。其內容包括:

  (1)本市有關單位值班電話。

  (2)民航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值班部位及負責人電話。

  (3)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兩場地區各應急聯動單位值班部位及負責人電話。

  7.4.2機場應急辦對《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的內容,每半年核對一次,并通知機場應急指揮中心。其間,發生人事變更導的應當及時通報機場應急聯動中心。

  7.4.3《上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通訊手冊》每2年重新印發一次。發放范圍為機場應急聯動中心、各應急聯動單位(聯動部位)、機場應急委委員、機場應急辦成員。

  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方案7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公眾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實行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積極協助民航管理部門做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技術,提高飛行事故防范水平。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民用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規則》《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以及《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1.5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包括飛行事故和地面事故,以及可能導致民用航空器事故的緊急情況。參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5.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

  (1)造成30人(含本數)以上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3)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4)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設施(鐵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電站、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1.5.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

  (1)造成3—29人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本市重要地面設施(鐵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設施,居民區、油庫、電廠、電站、水利設施等)巨大損失,并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

  1.5.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

  (1)造成1—2人死亡或失蹤。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導致較大飛行事故,或可能對地面重要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1.5.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Ⅳ級:

  (1)造成人員受傷。

  (2)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導致一般飛行事故,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1.6預案體系

  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各縣(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本預案涉及的部門和救援隊伍制定的工作手冊和救援行動方案組成。本預案與《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相銜接。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2.1.1市級層面組織領導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巴中市應急委員會下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籌部署、指揮調度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救援、應對處置等工作。

  2.1.2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組織指揮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實行以專項指揮部應對為主的擴大響應,成立巴中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指揮部。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分管機場和安全工作的副市長、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若干工作組。

  2.2市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1市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

  副指揮長:負責機場工作的副市長

  負責安全工作的副市長

  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事發地縣(區)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巴中軍分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國網巴中供電公司、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2.2.2市指揮部職責

  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航空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中央、省級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統籌部署、指揮調度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救援、應對處置工作。

  2.2.3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辦公室主任由市發展和改革委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負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應急委、省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市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做好日常防治和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完善全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跟蹤督辦落實市指揮部會議議定事項;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和指揮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揮部各工作組

  2.3.1綜合協調組

  負責收集匯總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和救援進展情況,做好與省級層面工作組、民航管理部門和市指揮部對接。負責市指揮部各工作組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收集應急處置開展情況、匯總事故情況等,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對接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區)黨委和政府;承辦市指揮部會議、活動和文電工作,負責市指揮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區)政府、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

  2.3.2搶險搜救組

  工作職責:負責組織人員開展搶險搜救。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各方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人員搜救;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開展搶險搜救;統籌涉及應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組織調用、征用搶險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協助各類應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應急處置措施避免人員二次傷亡。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衛生健康委、巴中軍分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

  2.3.3醫療救治組

  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搶救和轉送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等醫療物資的組織調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和救治情況;做好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成員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單位)

  2.3.4治安保衛組

  開展事故現場管控;開展事故所在區域的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的事件;開展事故現場指揮部、黨政機關、避難和臨時安置地等重要場所安全保衛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公安局;成員單位:武警巴中支隊)

  2.3.5交通保障組

  負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調配應急車輛,疏散轉移事發地周邊群眾,運送應急處置隊伍等。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成員單位:市公安局、轄區內運輸企業)

  2.3.6通信電力保障組

  負責事故現場電力和通信保障;組織搶修供電、通信等設施。(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員單位:國網巴中供電公司、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等單位)

  2.3.7技術保障組

  負責進行事故動態監測、預警預報、搶險救援方案制定等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專家隊伍開展事故現場情況會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指導;開展事故現場及周邊隱患排查巡查;開展氣象監測,做好氣象風險預警;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時提供環境監測信息。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牽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成員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武警巴中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有關行業(單位)專家)

  2.3.8新聞管理組

  負責對事故現場的媒體活動實施管理,按照規定組織開展事故信息和新聞發布活動,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2.4縣(區)政府(現場指揮部)

  縣(區)政府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協調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對工作。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恩陽機場公司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救援工作。

  主要職責:負責現場處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態發展及應急救援情況。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事故預防工作貫穿民用航空飛行各個環節,切實統籌考慮和綜合運用各方面的資源力量,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引起的社會危害。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恩陽機場公司要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各類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及時上報非正常事件信息。

  3.2.2預警

  (1)預警分級

  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發展態勢,本市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2)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后,民航西南管理局、恩陽機場公司、市應急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航空公司及縣(區)政府和單位可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規程;

  ②根據處置需要,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民用航空器事故危害的人員與重要財產,并給予妥善安置;

  ③組織有關救援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

  ④調集、籌措所需救援物資及設備;

  ⑤加強有關區域的警戒和管控;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3)解除預警

  當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單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

  3.3應急響應

  3.3.1信息報告與通報

  (1)縣(區)發現事故并報告的情形

  縣(區)發現民用航空器發生飛行事故后,應按程序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第一時間向省政府和民航西南管理局報告。

  縣(區)報告方式:15分鐘內先電話報告,后應書面報告,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方式: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電話報告,并在事故發生后兩小時以內書面上報有關事故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同時做好續報工作。

  主要內容:事故信息的來源和報告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機組和乘客人數;航空器所屬航空公司、航空器類型、型號和登記標志;飛機最后一個起飛點和預計著陸點;事故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搜救進展情況、傷亡人數、航空器損壞情況;事故發生地區的地理特征;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進一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2)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報事故的情形

  市政府在接到省政府或西南民航管理局通報的事故相關信息后,立即啟動市級相應等級應急預案。

  3.3.2響應等級

  本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對應特大、重大、較大、一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當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3.3.3應急響應程序

  原則上,啟動Ⅰ級、Ⅱ級響應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并由市委主要領導或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啟動Ⅲ級、Ⅳ級響應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并組織指揮應對。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市級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縣級響應級別可參照市級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應急預案啟動后,市指揮部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開通與省級相關部門、民航西南管理局指揮部等通信聯系,收集相關信息,實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

  ②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級相關部門、民航西南管理局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③傳達上級部門處置飛行事故的應急救援指令;

  ④協調現場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⑤組織有關專家、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2)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到市指揮部報到;

  ②組建工作組,根據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部門支援時,向市指揮部提出建議。

  (3)事發地縣(區)政府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①啟動并實施縣(區)應急預案,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②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③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指揮部提出請求。

  當應急處置工作出現特殊情況,需要上級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協調、支援時,由市政府負責向省政府報告。

  3.3.4航空器搜救

  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全市范圍的失事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具體搜救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3.3.5信息發布

  新聞管理組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對外發布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有關信息。

  3.3.6應急通信

  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之間開通固定座機專用應急電話,市指揮部成員的移動電話和對講機必須保證24小時開機。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電話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系暢通。

  3.3.7應急結束

  (1)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②機上幸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③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④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⑤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⑥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⑦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⑧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低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并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市級指揮部批準應急終止。市指揮部向現場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應急工作終止后,參加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分析評估本部門(單位)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3.4后期處置

  3.4.1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在市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恢復重建、傷亡人員撫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預防與控制,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3.4.2事故調查

  市指揮部協調配合國、省處置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民航主管部門等的調查工作并提供相關支持。

  3.4.3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指揮部及時總結應急救援工作,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到事故調查組。

  4.應急保障

  4.1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衛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件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4.2救援物資裝備保障

  恩陽機場要按照規定標準配齊應急救援裝備,市應急管理局要加強監督檢查。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3救援隊伍保障

  (1)市應急管理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

  (2)加強建設市消防救援支隊搶險救援主力軍和市級專業應急隊伍搶險救援骨干力量。

  (3)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先期處置力量。各鄉(鎮)黨(工)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轄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并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

  4.4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要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本預案的編制。

  5.2預案銜接與備案

  各級應急預案銜接應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本預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5.3預案演練

  本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由市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建立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案執行效果開展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組織開展預案修訂: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宣傳教育

  市指揮部公布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部門和電話,宣傳應急法律法規。恩陽機場公司要加強職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7.獎補與責任追究

  7.1公民按照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7.2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解釋。

  8.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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