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薪酬體系調整方案
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圓滿進行,常常需要提前進行細致的方案準備工作,方案是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一項工程,一個課題的詳細過程。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集團薪酬體系調整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隨著隆慶祥企業集團不斷地發展,企業的經營規模也在不斷擴大,為了配合董事長提出的“加強基礎管理、擴大業務領域”的經營發展目標,20xx年,我們采取了調整管理機構、調整商品結構、調整業務范圍、調整人員結構等多項管理再造的措施,管理的復雜性要求我們必須細化工資結構,使員工工資能夠更合理、更準確的體現出崗位的重要性與技能要求和員工實際工作能力與勞動貢獻之間的互動關系。
一,總則:在現行整體工資水平穩定不變的情況下,細分等級,依據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嚴格進行績效考評。
二,目前隆慶祥企業薪酬體系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以行政職務劃分工資等級
目前,我公司實施的各級人員的工資等級,都是以每個員工實際工作內容套用一個行政職級作為工資標準。在工作中,崗位的實際工作職能容易與行政工資級別出現混淆。例如,行政文員類崗位均享受經理級待遇,通常被理解為在該崗位工作的員工職務是經理,實際上文員是輔助管理崗位,并不具有完整的行政管理職能。
2,單一工資等級標準
同一行政職務的工資等級標準相同,除非是行政職務得到升降,否則工資沒有上升或下浮的空間。不利于體現工作崗位性質與職能的區別,也不能體現出任職者的能力大小,是否符合崗位需要。
3,多種職能不同的崗位套用同一工資等級
隆慶祥企業集團由四個經營性質不同的公司構成,每個公司的每個崗位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職能差別,管理類、營銷類、技術類、生產類、輔助類崗位都在套用行政職務工資,對于工種的特點、職能的特性、技術等級的高低、勞動強度的大小都沒有明確的體現。
4,薪資結構沒有細分,不便于執行績效考評
現有工資體系中,各崗位的薪資沒有劃分板塊,工資內沒有最低生活保障基數,同樣也沒有考核基數,一旦實施績效考評,不便于體現出考評的公證性與客觀性,影響激勵的效果。
綜上所述,現行薪酬體系的缺點集中表現總體缺乏彈性,對內缺乏激勵力度,對外缺乏吸引力。
三,薪酬體系調整的基本思路
A,細分薪酬類別
依照隆慶祥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與崗位設置,我們將薪酬體系劃分為:管理類、營銷類、生產計件類、技術類、輔助類五個崗位性質不同的類別,薪資標準與行政職務分開,重新依照崗位工作性質、技術含量、對任職者的綜合能力的要求界定薪資標準。
B,細分薪酬等級
在每一個薪酬類別里,按照職務、職級的不同,將同一類別崗位的薪資劃分為多個等級,依照任職者的稱職程度給予相應等級的薪資,并給任職者一定的薪資晉級的空間,從薪資收入方面激勵員工不斷學習,積極提高綜合能力,每個人都可以從工資等級的提高和行政職務的升遷兩方面同時獲得報償。
C,細分薪酬結構
每一個崗位、每一個職級的薪酬總額都劃分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考核工資三個板塊,三個板塊依照功能不同各自發揮作用,既要使勞動者的業績與收入掛鉤,同時也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生活保障。
四,薪酬體系調整的實施原則
A,按照崗位性質確定薪酬類別,按照崗位貢獻確定薪酬等級,堅持按勞取酬的原則;
B,既要確保員工獲得最低生活費保障,同時在薪資中定量進行績效考評;
C,以各單位、各崗位的職責、特點,以及員工的工作技能等級水平為薪資結構的設計基本依據,充分考慮每個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
D,現有員工的`薪酬等級應嚴格依照上述原則調整或套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核定。
E,預設薪資結構
預設薪資結構
崗位類別
薪資結構
考核比例
月獎
年獎
行政管理類
技術管理類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
30%
有
年終視企業贏利情況
30%
營銷類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
30~35%
銷售提成
生產類
基本工資+計件工資
計件類100%
有
輔助類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
12.5~20%
無
其他說明:
1,取消學歷補貼、駐外補貼、技術補貼;
2,績效工資占工資總額的30~50%,每月按照績效考評得分的比例發放,月缺勤超過5天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3,崗位工資按照出勤天數發放。
五,特殊情況
1,身兼多職的員工,其工資標準按照最高的職務執行,不再重復發放。
2,具備特殊技能,并被本企業特聘在專門崗位工作的員工,其薪酬按合同約定額度發放,不受薪酬體系限制。
3,其他崗位不屬于本企業的正式編制,其工資標準不列入薪酬體系范疇。
4,未指定見習工資的崗位,其員工見習期工資按照工資總額的80%發放。
5,不符合崗位需求的員工,其工資級別應降級核定。
六,新舊薪酬體系的對比
從統計情況上看,管理崗位的薪酬標準稍有提高,并預留了上升的空間,漲幅根據崗位工作性質略有不同。其中有必要說明的是:
1,與原有的薪酬體系相比,新體系強化了技術崗位與營銷崗位(包括零售與團購)的工資保障部分,但整體工資收入水平將與績效考評掛鉤;
2,部分崗位為新設立崗位,與原有薪酬體系中的薪資標準不具有可比性;
3,營銷類崗位的業務獎勵由各公司、各部門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調整,無須納入薪酬體系;
4,輔助類崗位的薪酬依據其崗位特點作部分調整,納入薪酬體系;
5,生產系統技術崗位按照實際工作性質分別歸入新的薪酬體系中,原薪酬計算方式不再執行。
七,附表:《薪酬體系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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