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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小學積分入學須知

時間:2024-08-06 19:01:07 偲穎 小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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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小學積分入學須知

  積分入學是指為進一步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以積分排名方式安排外來流動人員入戶、子女入讀公校。積分由基礎分、附加分和扣減分等三部分組成。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東莞市小學積分入學須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以下稱“申請人”),可通過積分制方式,按學年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園區、鎮(街道)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享受政府補貼入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

  (一)年齡條件:申請人須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其中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年滿6周歲(計算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在6周歲入學的基礎上符合相對應年級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申請人,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現申請留級重讀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戶籍條件:申請人須為我國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

  (三)父或母(即“家長方”)條件:

  申請人可以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家長方”申請積分制入學,其中:

  1、家長方是東莞市戶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為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2、家長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家長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辦理有效的居住登記;

  家長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領取憑證》;

  家長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四)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于本方案,符合優待政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按照相應的入學政策執行。

  申請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條規定的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作為“申請地”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

  (一)家長方現繳納社保或繳納稅款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二)家長方、或家長方配偶、或申請人本人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的住宅)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三)非東莞市戶籍家長方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信息表上現居住地址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四)東莞市戶籍的家長方現戶籍所在的園區、鎮(街道)。

  申辦程序

  (一)公布學位。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春季開學后對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計,核定當年可進行積分制入學的學位供給數,再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各園區、鎮(街道)積分制入學學位供給情況。

  (二)網上報名。積分制入學實行網上報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其家長方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填寫信息、填報志愿及上傳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報名時間結束后,系統自動關閉信息填寫和報名功能。

  (三)資料初審。報名信息確認提交后,系統將對家長方填寫的基本信息進行初審,基本信息有誤的,退回給家長方在規定時間內修正后重新提交。

  (四)審核評分。資料初審無誤后,家長方不能再進行信息修改或補充,系統將有關申請材料推送給審核部門,審核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評分標準,在全市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家長方填寫和提交的資料的審核和評分。

  審核部門在審核評分過程中對家長方填寫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有疑問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退回或要求家長方修改補充信息或材料。

  (五)積分查詢。審核部門評分結束后,家長方須及時登錄報名系統查詢申請人的積分情況,如對積分有異議,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積分復核。復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家長方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復核期結束后,不再接受復核申請,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復核功能,并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六)網上確認。家長方再次確認申請信息、積分結果、填報的志愿以及其他信息無誤后,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確認”。“網上確認”后,所有報名信息不能修改或補充,系統自動生成積分制入學確認表,家長方下載該確認表作為申請和入學依據。

  家長方或申請人不按時進行網上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網上確認截止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

  (七)積分公示。網上確認期結束后,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內如接到反映和舉報,經查核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如發現有家長方或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八)學位安排。排名公布后,家長方或申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志愿,重新網上確認生成新的積分制入學確認表,并以此作為申請和入學依據。公示期結束后,各園區、鎮(街道)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愿以及學位供給情況進行錄取,并公布錄取情況。其中,被錄取到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被錄取但未能安排至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須自行聯系申請地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申請入讀,入學后由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學位供給計劃數的,依次按申請人在“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的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4個項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現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情況,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相關資料: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規范完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讀本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含屬地購買學位和學位補貼,統稱“屬地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0〕3號)等有關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申請條件

  符合《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及以下條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統稱“申請人”),可選擇父或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作為“積分方”,通過積分入學方式,按學年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鎮街(園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具體條件為:

  (一)年齡條件。申請人須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

  有正常學習能力,其中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年滿6周歲(計算至入學當年的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在6周歲入學的基礎上符合相對應年級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申請人,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現申請留級重讀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戶籍條件。申請人須為我國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

  (三)積分方條件

  1.積分方是東莞市戶籍的,可直接按本方案為申請人提出積分入學申請。

  2.積分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其中:

  (1)積分方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

  (2)積分方是港澳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

  (3)積分方是臺灣戶籍的,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積分方是外國國籍的,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于本方案,符合優待政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戶籍)可按照相應入學政策執行。

  第三條申請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條規定的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確定積分入學“申請鎮街(園區)”,向該“申請鎮街(園區)”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其中“申請鎮街(園區)”由相應部門按當年積分入學日程安排中的“資料初審”時間進行審核,如積分方的“申請鎮街(園區)”在“資料初審”時間結束后發生變化的,不予以復核。具體審核標準見部門審核評分指引。

  (一)積分方在正常參保狀態下現社保繳費所在的鎮街(園區);

  (二)積分方現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在的鎮街(園區);

  (三)非東莞市戶籍積分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證登記的居住地址所在的鎮街(園區);

  (四)東莞市戶籍的積分方現戶籍所在的鎮街(園區);

  (五)積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住宅所在的鎮街(園區)。

  第四條積分項目

  (一)工作原則。積分入學工作由市級統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街(園區)具體組織開展。積分項目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以及解釋。

  (二)積分依據。申請人選擇其父或母一方作為“積分方”后,按此積分方“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四個項目的情況計算積分。除“在本市居所情況”可選用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居所情況外,其他積分項目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三)積分項目和分值

  1.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

  (1)積分方一直是非東莞市戶籍:按其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累計年限計算(境外人員可合計在東莞市辦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年限),每累計滿1個月積1.5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本項積分從其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首次簽發日期開始計算(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按首次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4月30日。

  (2)積分方一直是東莞市戶籍:以積分方的戶籍為依據,

  按其入戶東莞的年限從2010年1月1日開始計算,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4月30日,每累計滿1個月積1.5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3)戶籍有調整的積分方(包括“原是非東莞市戶籍,現為東莞市戶籍”或“原是東莞市戶籍,現為非東莞市戶籍”):本項目合計積分方在本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在東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計入戶時間計算積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4月30日,每累計滿1個月積1.5分(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2.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

  積分方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1個月積0.3分。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4月30日。

  3.在本市納稅情況

  以積分方近3個納稅年度在東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積分,個人所得稅稅款按稅款入(退)庫日期統計,以實繳(退)金額計算。近3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入學的前3個完整年度,如2023年申請積分入學,以稅款入(退)庫日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計算積分,以此類推。本項目總分值上限不超過100分。

  (1)綜合所得:積分方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2)經營所得:積分方繳納的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經營所得含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3)投資在莞企業的積分方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由被投資東莞企業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積分方繳納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1分,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4.在本市居所情況積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在本市擁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住宅可積分。擁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參與積分,不疊加計算。

  (1)自有居所與申請地在同一鎮街(園區),積20分;

  (2)自有居所與申請地不在同一鎮街(園區),積10分。

  (四)申請材料。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各積分項目需提供材料和具體操作見附件《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積分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五條申辦程序

  (一)公布學位。各鎮街(園區)教育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計,核定當年可提供積分入學的年級和學位供給數,向社會公布。

  (二)網上報名。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長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一招生平臺”(統稱“招生平臺”),填寫積分入學相關信息及上傳佐證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布為準。報名時間結束后,招生平臺自動關閉信息填寫和報名功能。

  (三)資料初審。報名工作結束后,招生平臺將申請人家長填報的積分入學信息推送相應職能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評分標準,在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評分工作。具體日程安排以當年公布為準。

  (四)網上確認。初審結果公布后,申請人家長對初審結果無異議的,須在規定時間內對初審結果進行“網上確認”。初審結果“網上確認”后,申請人家長不能再對積分入學有關報名信息和初審結果進行修改或復核。

  初審不通過或對積分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家長,須在規定時間內按復核指引提出復核,復核無誤后再進行“網上確認”。申請人家長不按時進行復核和網上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入學申請。復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

  (五)志愿填報。“網上確認”工作結束后,申請人家長根據申請鎮街(園區)提供的學位情況、志愿填報規則、錄取規則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志愿填報。

  (六)積分公示。各鎮街(園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內如接到反映和舉報,經查核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如發現有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七)學位安排。積分排名公布后,申請人家長可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志愿。積分公示期結束后,各鎮街(園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和排名、申請人最終填報的志愿及學位供給情況,按公布的規則進行錄取。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學位供給計劃數的,依次按申請人在“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在本市納稅情況”“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的得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四個項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現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第六條轉學與升學

  (一)申請人因其積分方服務地、自有居所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或申請積分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須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入學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各審核部門根據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并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二)已在東莞市公辦小學就讀(含屬地購買服務)的申請人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升讀東莞市公辦初中(含屬地購買服務)的,須重新申請積分入學并按積分排名錄取。

  第七條申請人家長在申請積分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學條件、無法辦理學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擔。其中,開學前被發現不符合積分入學條件的,撤銷其積分入學錄取結果;開學后無法辦理學籍的,撤銷其錄取結果;開學后發現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獲得入學資格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學業,學期結束后,終止其積分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并在整個學段內不予受理該生積分入學申請;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取消其該學段屬地購買服務資格。

  第八條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鎮街(園區)應當對積分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入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成立監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督本方案的實施,嚴肅查處積分入學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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