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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門》讀后感

時間:2021-04-16 10:11:30 讀后感 我要投稿

《法律之門》讀后感3篇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學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書。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這本書的讀后感,歡迎大家閱讀!

《法律之門》讀后感3篇

  《法律之門》讀后感(一)

  剛開始研讀《法律之門》時,第一感覺就是法律之門一直敞開,而我卻在門外。大學你可以讀很多書,但《法律之門》是非讀不可的。它內容涉及廣泛,不僅全面介紹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淺出地描述其適用過程;它不是像教科書那樣冷冰冰的說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學素材、相關資料于一體,以法力陳述為根本,教會我們思考并提出問題,授予我們分析法律問題的方法。讀博西格諾先生的《法律之門》,可以使我們更加深入地領悟各種關于法律的困惑。讀后有如下感想,希望能共勉。

  法律把自己打扮成理性的化身,而它的功效是依靠于暴力的。這句話摘錄于《法律之門》,它的一方面提及法律的理性,另一方面又提及法律的強制性。

  首先,法律是由人創造出來的,用來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隨著社會關系逐漸=變得復雜和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現象逐漸多樣化,法律制度順應歷史的潮流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但是無論怎樣絞盡腦汁,人對社會事實的認識依然有一定的限度,“立法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律師是有償的職業,他們是站在其當事人的立場上說話的。他們有時會覺得他們是為其當事人爭取最佳的判決結果,而不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

  他們的技巧,專業知識,影響等等都是為了出租”,這句話說的很有道理。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可能不惜一切代價去偽造證據,教其當事人說謊。這是人的欲望在作怪,是很難避免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的法律制度的漏洞,就會被一些居心叵測的律師利用,因此造成很多的冤案,破壞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法律之門》說,立法是有分層的。有錢有勢的人除了會阻礙有些令他們利益受損的法律制度的頒布外,還會利用他們的權勢和財力聘請高級的律師為他們逃脫他們應要負的責任。

  記得羅斯柯·龐德曾經說過:“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么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愿望不斷地與鄰人相沖突或者相重疊……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該盡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說法律的目的在于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系。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什么應被認可、保障,什么應被否認、拒斥的關系。

  然后,法律的實施是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來實施的。一般人面對法律處罰時,是不會輕易接受的。因為這些法律處罰是會損害他們自身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且有時候還會是生命的利益。鑒于法律處罰對人們利益的損害,法律處罰所作出的過程和結果是一定要體現公平正義的。只有這樣才能令所有人心服口服,包括接受處罰者。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冤枉無罪的人,真正的讓有罪者受到法律的懲罰,彰顯法律的權威。盡管我們傳統的司法模式存在著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在其前行的每一步都沒有把貪污視為理所當然之事。

  《法律之門》的理論體現為一種面向民眾的說理,雖沒有文藝書的浪漫和天馬行空的想象,卻有著古羅馬演說家的激情和雄辯。通過研讀,我仿佛從門外走進另一世界。

  《法律之門》讀后感(二)

  在未開始閱讀此書之前,吸引我的是這部書名。因為在我所教授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的后半部分正是法律基礎內容,心想,閱讀本書有助于我對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深入以便有益于教學。然閱讀完畢之后,這樣的想法太過于初級。因為在譯者后序中有這樣一段話“兩座摩天大樓坍塌了,但它們令人聯想到美國人的光榮與夢想并不會隨硝煙而去,承載這種光榮與夢想的,正是本書所鋪陳詮釋的法治。法治不是包治社會百病的靈丹妙藥,也無法阻止撒旦的瘋狂,但它的確是支撐了美國二百年繁榮與穩定的柱石。”由此,你會發現,這本書不是單純的講英美法系的一般常識,而是更進一步地是對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國法治的全面解說。然而,全書的解說方式不是生硬的說教,而是采用了一種圍繞法治的瑕與瑜的討論,進而提出思考,而不給出標準答案,引導讀者自己理智的思考。所以,到這里,這才是本書吸引住我克服長時間不愿坐在電腦面前看電子圖書的問題的魅力。

  在閱讀過程中,個人也發現一個自己的弱點,即由于不是法律專業出身,未曾系統地了解過英美法系等系統的知識,所以,在看到書上所呈現的內容時不免有些時候力不從心。但是,在于自己感興趣的部分還是結合著自己的思考有些想法。

  “事實上,每個人心目中都有法律的形象和期待,這些是來自電視、報紙、個人經驗和家庭歷史等等。”“聽到法律這個詞,最初進入腦海的是哪些詞匯呢?寫下一些句子,描述法律涉及什么、法律行為最常發生的地方,以及法律最值得稱道和令人生厭的方面。你可能會驚訝于這些已由的知識所揭示的豐富內容。”這段話給我的問題是:我們對法律的思考為何就沒有去關注過實際生活呢?盡管我們會考慮到生活中的諸多實際法律案例,然而,法律案例中的人物事實上總會離我們有一定距離,遠不如像作者這樣的方式更能引人去思考法律。

  在我們所掌握的知識以及我們所講授的知識中,常提出:“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等這樣的命題。盧埃林亦提“知法有益,即使法為惡法”。然,盧埃林卻進一步道出了“知法何以有益”之五大原因:一是,如果他無知,他可以向他們學習并且從先行者的知識中獲益。二是,如果他慵懶,他可以注意一下前人的行為并從他們的勤奮中獲益。三是,如果他愚蠢,他可以從他們的智慧中獲益。四是,如果他有偏見或者腐敗,則過去常規做法的存在給其偏見或者腐敗以公開的檢查監督、限制其肆意胡為。五是,即使前人建立常規是也曾慵懶、無知、愚蠢,而有偏見,不過,知道他將繼續其前人的所作所為也會提供一個基點,使人們能夠由此預測法院的行為。

  盡管上述五大原因是盧埃林針對法官要遵循的先例判斷而起初的知法何以有益的注解。但是對于普通之大眾而言,這五大理由依然存在,也應是我們法律要給眾人的從中受益的理由。

  今天,我們以法治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種手段。然,正義究竟是什么?正義是理想主義嗎?羅斯柯·龐德對此作出了自己的注解,他指出:“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需求要滿足。我們有那么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愿望不斷地與鄰人相沖突或者相重疊。因此,不妨說這是一個任務艱巨的社會工程,其任務是創制物資、手段,以維持生存并滿足共同生活在爭執組織生活里的人們的愿望和要求。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當盡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說法律的目的在于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主義。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關系的調整和行為的`規則:它將使維持生存的物資滿足人類享有物質和采取行動所需求的手段,能夠盡可能在最小摩擦與最少浪費的情況下人人有份。”正義是什么?即公平、公正以及善良。法治是什么?即良法善治。因此,把正義制度化即是我們今天努力為之的法治。這樣的法治有三個根本的作用:定分止爭——減少摩擦;實現正義——合法化利益的實現;導人向善——和諧地相處于我們僅有的一個地球之中。

  然,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人類手自我利益驅動(易受獎懲影響)的理性存在物(有能力遵從規則)。”這就對我們提出了一個要求,“要求有某種烏托邦的信念。首先要相信理性是行為的基礎。其次,必須相信立法者有能力設計這樣一套規則:廣博到祖怡覆蓋人類將往的全部范圍,又細致到足以運用與特定的沖突;靈活到足以允許變革,又穩定到足以作出預期。因此,法治是一種信仰體系,而并不失屬于人類存在的一個毋庸置疑的方面。”我們同樣對法治寄語了厚望,在治國理政或個人的現實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要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運用法治思維方式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能忽略一個大前提即良法,它應具有廣博、細致、靈活、穩定的四個特征。兼有上述四個特征的良法必然應成為以理性作為行為基礎的人類的一種信仰體系。

  最后,用皮埃蓋特的這樣一句話對本書讀后的結語:“心靈越是缺少內省,就越是成為自以為了解自己這一幻象的犧牲品。”

  《法律之門》讀后感(三)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學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書。長久以來,不斷有人提出“法律是什么”這一問題,盡管人們在理論上為法律定制了各種答案,但是實踐中的法律卻往往不以人的觀念為轉移。其實,法律存在于社會各種力量的較量當中,每種力量都承載著不同群體的社會需求,而每一種需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觀點下都有其應被滿足的理由和價值。讀《法律之門》,也許能夠解答各種關于法律的困惑。

  這是一本不同凡響的書,它提出諸多開放式的話題,意在鼓勵讀者獨立思考。它的設計讓法律人不能單純為學法律而學法律,而是要把法律與其他學科聯系起來,旨在鼓勵以多種方法研究法律:政治學的、社會學的、人類學的、歷史學的、文學的和哲學的。所以,書中每一個論題都可以作為一個開端,并導出其他的閱讀材料,讓讀者能夠多角度思考“法律是什么”。這些材料的編排總是能在文化和歷史的廣闊背景下啟發你對法律的思考和討論。

  孟德斯鳩說,法是一種理性存在。在西方哲學史上,理性主義與法學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然而,日常生活中人們的守法行為與其說是因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喚,倒不如說是因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驅使。盡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們的質疑,但是沒有暴力支撐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對它力量的頌揚,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個因素,一個難以解說的因素。

  但是在日常司法運用中,若是想給法律制定一個明確的定義,其實是頗有難度的,但是就如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說:“法律就是法院事實上將做什么的預測,而不是其他的虛偽和矯飾。”在司法過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藝占了統治地位,就會導致文牘主義的結果——對于所有遭遇這一結果的人來說,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嗎?對于法官的要求僅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術原理、解釋規則、法律術語,以及推演結論和發現答案的方面,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作為法官,是有其特定的價值觀的,裁判的目的是尋求正義,崇尚正義。又何謂正義?正義是法律的目的,是個人生活和擁擠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動之間的理想化的妥協。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則從個人活動的主體角度去發掘,讓活動的個體從主觀上去同意妥協。這不僅是解決糾紛的方式,更是解決糾紛的藝術。而法官,是上述裁判的判斷者,正義的理念即是指導裁判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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