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辦理收養手續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收養人辦理收養手續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收養人須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2、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3、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4、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