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報告的相關要求
安全事故報告的相關要求
1.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電話號碼。
2.安全事故分級界定
(1)特別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及其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其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傷3 ~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及其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事故。
3.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縣教育局、縣政府。最遲時限為: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0小時; (2)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8小時; (3)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 (4)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
4.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5.重大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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