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計劃
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計劃
一、
凡使用城市自來水的用戶和自備水源用戶。都必須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對城市自來水用戶,以自來水公司營業部門的月抄見表量為污水排放計價基數,污水處理費與自來水費同時收取;對自備水源用戶,以水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用水量等相關資料合理確定其用水量,并以此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基數,執行與城市自來水用戶相同的標準,隨自來水費同步收取。
二、
已建成城區污水處理廠的成縣要盡快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并將城市規劃區內自備水源用戶納入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已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區,應將未納入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的自備水源用戶納入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其它未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縣城,應積極做好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準備,一旦城區污水處理設施建成,就應立即開征包括自備水源用戶在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
市、縣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地區征收自備水源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責任部門。征收單位為當地自來水公司。市區征收工作在市、區建設事權未劃分之前暫由區供排水公司征收。市、縣區水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征收單位提供自備水源用戶名單、用水量等相關資料。征收單位按照水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污水處理費應按價格管理權限逐級提交物價部門審批,市政府所在地由省物價局審批,其他縣由市物價局審批。
四、
各地可根據征收自備水源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實際情況,從所征收的自備水源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中,按不超過征收額1%的比例提取手續費,專款用于征收工作。手續費的具體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由各縣、區確定。
五、
各縣區征收的自來水用戶和自備水源用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城市污水處理費統一管理,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加強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六、
各縣區要制定和落實有關自備水源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措施,加大征繳力度,確保足額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對拒不繳納和拖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政府要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追繳。對征收工作不力,影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的縣區省、市有關部門將在安排治污資金、申報國家支持的污水處理項目資金和核準用水計劃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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