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協理員工作小結范文
工會協理員工作小結范文
根據市總工會穗工發〔2011〕10號、區委埔辦[2011]39號、區府埔府辦[2011]13號文有關規定,制定我區工會工作協理員隊伍建立和管理的暫行辦法如下:
一、組織領導
在市總工會工會工作協理員隊伍領導小組和區委、區政府領導下,以區總工會為主,會同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區財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建立、管理我區的工會工作協理員。日常工作由區總工會辦公室負責。各有關工會根據上級工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安排好工會工作協理員的工作,負責具體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人員設置
工會工作協理員共設置13名,(屬臨時聘用人員,不納入正式編制,有關管理辦法,參照區委區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其中九條行政街及東誠公司各配備1名;區總工會配備協調聯絡員1名;區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配備2名;工會工作協理員由市總工會統一發給工作證書和登記備案。
三、經費來源
協理員每人每月補貼1000元(其中每月實發900元,預留100元作考核獎勵及重大節日慰問金),辦公雜費每人每月100元。社會保險(含養老、工傷、失業、生育、醫療)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單位支付部分由區總工會協理員專項經費列支,個人支付部分由協理員本人負責。職工特種重病保障計劃、女職工安康保障計劃費用由區總工會在工會經費留成中列支。協理員隊伍經費按照三個三分之一的辦法解決:市總工會補助三分之一,區總工會在工會經費留成中支付三分之一,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劃撥三分之一。經費使用支付由區總工會負責。經費來源及標準如需變動,由區總工會提出,經區工會工作協理員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報區人事局及市總工會審定。
四、招聘條件
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熱愛工會工作,作風正派;樂于奉獻,有獨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有一定的工會工作或黨群工作經驗,懂電腦一般操作;廣州市戶口;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年齡男55歲以下、女50歲以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本區下崗失業人員。
五、招聘方法
工會工作協理員由區屬單位、工會推薦報名,經資格審查、考試、體檢、政審合格后由區工會工作協理員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報市總工會、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區財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辦理聘用手續。新聘的協理員與所在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新聘協理員試用期為一個月,期滿合格正式聘用,合同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能超過區總工會本屆任期,即2011年12月26日。區總工會負責對協理員進行集中培訓,學習工會有關業務知識和再就業的政策法規,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協理員的黨團關系、工會關系等由用人單位辦理。
六、服務對象
(一)原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或轉制而納入區、街(社區)管理的失業人員(重點是女的40歲以上和男的50歲以上失業人員);
(二)戶籍在所在街道,并列入市、區工會特困檔案的特困職工和困難勞模;
(三)戶籍在所在街道的工會流動會員。
(四)戶籍在所在街道,因各種災害或突發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和退休人員;
(五)指導督促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非公企業組建工會。
七、工作職責
(一)協助所在單位工會組織做好工會工作目標考核相關的各項工作。
(二)做好基礎工作,調查掌握本街(社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特困職工和困難勞模、工會流動會員等基本情況,建立相關的檔案資料,并于每季度結束后五天內報送一份給區總工會辦公室匯總備案。
(三)協助社區就業中心做好下崗職工的推介就業工作,爭取社區服務性崗位優先安排大齡或困難的下崗失業職工就業;指導下崗失業人員辦理政府規定的優惠項目。
(四)指導幫助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申領社會救濟;做到應保盡保。
(五)指導幫助符合條件的特困職工向區總工會申請救助。
(六)做好兩個互助保障計劃的參保和續保工作。以街道(系統)工會為參保單位,區總工會為代理單位,接受符合條件首次已參保的下崗失業職工申辦“廣州市職工特種重病互助保障計劃”和 “廣州市女職工安康互助保障計劃”的續保手續。
(七)指導、幫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困難職工或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法律援助。
(八)做好街道(社區)服務對象的幫扶工作,對出現突發性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向當地黨政部門及區總工會反映,爭取多渠道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九)協助所在單位工會組織做好上級工會布置的各項統計、信息、材料的報送工作。
(十)完成所在工會領導及區總工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有關制度
(一)例會制度。由區總工會辦公室負責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匯報工作、交流經驗、組織學習、通報情況、布置任務。其中六月份例會為上半年小結,十二月份例會為年終總結。
(二)培訓制度。由區總工會負責進行上崗前培訓,考取工會崗位資格證書。有需要時組織專項業務培訓。
(三)考評制度。區總工會指導用人單位工會根據第六點“工作職責”的要求每年對工會工作協理員的工作進行考評。
(四)流動制度。區、街工會要設置工會工作協理員預備人員資料。協理員本人要求流動的或不勝任工作,工會不再聘用的,均要提前三十天告之對方;并做好交接工作。所出現的空缺,按已參加考試總成績順序,經體檢、政審合格后,依次替補。依次替補完畢,由缺員單位工會報區工會工作協理員領導小組同意后,參照本辦法第五點自行招聘。
(五)協作制度。區總工會或區直屬各工會如有臨時性的專項工作,可由區總工會辦公室協調組織全區協理員集中協作完成,相關工會應于配合。
九、幾點要求
(一)拓展工作。各有關工會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任務和側重點,在本辦法的基礎上對工作職責、有關制度兩個方面進行調整或增加,以促進工會工作的開展。
(二)做好綜合情況的匯報工作,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總結的基礎上,各有關工會將工會工作協理員的工作情況和有關數據報表報送區總工會辦公室,由區總工會匯總報市總工會。
(三)協調和處理好工會工作協理員與各方面的關系。工會工作協理員的接觸面廣,經常要與各級工會、社區有關部門、各類職工群體和各種企業打交道,區、街工會要幫助他們協調和處理好各種關系。
(四)關心和支持工會工作協理員。工會工作協理員是工會會員,是工會積極分子,他們的工作是工會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相關工會要在工作上給予他們支持,在生活上給予關心,有條件的要為他們爭取利益。組織他們學習交流,溝通聯誼,參加工會的公益性活動,從而使工會工作協理員對自己的工作有認同感,對工會組織有歸宿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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