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養殖業的稅收總結
生豬養殖業的稅收總結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8號)明確,自20XX年1月1日起,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該合作社購進的豬仔飼養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難以確定的,納稅人要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方能核準。
特別提醒,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增值稅自查及典型案例分析
二、增值稅方面
養殖本身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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