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抵押合同范文匯編8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抵押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抵押合同 篇1
出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借款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本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還款方式:
按月結息,先付利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四條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應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五條 借款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六條 出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七條 為確保借款方正當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自愿以其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給出借方,作為借款方歸還借款的擔保。
借款方保證,該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況。
第八條 抵押期間,未經出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九條 出借方應在借款方償還全部款項后三日內歸還抵押物品。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方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和費用,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品的抵押權;
2、借款方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并承擔出借方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第十一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雙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并承諾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
2、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部門或單位)留存 份。
出借方(簽字) 借款方(簽字)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電話: 郵政編碼: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 萬元整,抵押率為 %。實際抵押額為 萬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額 %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 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清算范圍,乙方并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用主合同中尚未償還的借款與被毀損的抵押財產相抵銷,并可追索剩余價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4.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并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合同 篇3
借款人(質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甲方因資金周轉困難,自愿將其具有所有權并有權處置的機動車做質押,向乙方申請借款;為了維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利息為: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
第二條 甲方自愿將汽車一臺質押給乙方。車輛牌號為: ,型號: ,機動車駕駛證號碼: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雙方評估價值 萬元整。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及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所 需的證(照)件及相關資料。
2、甲方出現足以影響乙方權益的行為或情形,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期限屆滿后,甲方應全額償還借款,并應在5日內贖當,逾期5日不償還的,乙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委托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或由乙方自行出售。
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抵押合同 篇4
編號:YZXD—20xx—D002
最高額抵押合同
揚州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揚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
《特別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在您簽署本合同之前,請仔細閱讀如下條
款并確認有關事實: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陳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您已經仔細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并對其含義及法律后果
有充分理解。
3.您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愿簽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
后,您必須按約行使權利并承擔義務。
4.請您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需要您填寫的內容及簽字。
5.如果您對本合同及相關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處,請向我司咨
詢,如仍有疑問,請暫緩簽署本合同。
最高額抵押合同高抵字()第 號
抵押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1) 住所: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電 話:抵押人:(2)住所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抵押人:(3)住所 :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電 話: 鑒于抵押人愿為抵押權人與 (下稱債務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簽訂的一系列業務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1、抵押人自愿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的下列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本金
余額折合人民幣(大寫金額) 。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抵押擔保的范圍的全部金額。
(1)抵押權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與債務
人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權。該期間為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上述業務具體包括人民幣貸款、應付款保函、擔保等。
(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費用等,其中利息、罰息、復利、費用等按相應的主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受償之日止:
2、本合同擔保的每筆業務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以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為準。
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余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等其他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4、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余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抵押人按原幣種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 設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詳見抵押清單,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1、抵押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5、抵押人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2)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被撤銷。
第七條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抵押人:
抵押權人:
甲方(抵押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乙方(抵押權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為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主合同項下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
二、抵押財產因故換發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
“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四、如果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為毀損、滅失、被侵害、價值減少、脫離甲方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注銷,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并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范圍及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
一、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見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
二、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依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
三、本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四、被擔保的債權項下的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墊款、各種應付費用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于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
第三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方應于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或對主合同進行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均無需通知甲方,甲方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以及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乙方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隨之轉讓,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一、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乙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并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 抵押財產的保險
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注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財產已投保但保險單未注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注或變更。
三、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四、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二)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于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由甲方自由處分。
甲乙雙方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第七條 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贈予、轉讓、出資、重復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
(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主合同約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利。
二、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后的凈額。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并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后,優先用于清償抵押財產擔保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甲方。
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不提出任何異議。
抵押合同 篇6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額:人民幣 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xx‰。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了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并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規定以外的費用;
4、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借款實行“一次核定、周轉使用、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和最高余額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等內容以借款借據為準。
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及借款人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七條 貸款人及借款人協商對合同條款履行進行變更的`,除借款期間和最高余額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對變更后的合同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八條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 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抵押合同 篇7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系方式: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署了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采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采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采礦許可證編號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審批發證機關為(以下簡稱“發證機關”)。采礦許可證的復印附后。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過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獲得的。
1.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為:。
1.4抵押物的開采方式為為:。
1.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
1.6抵押物的開采礦種為:。
1.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
1.8截止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2.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利息履行期屆滿。
2.3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2.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建筑物、采礦機械、生產設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資產。
2.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后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采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采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采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復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4.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4.1.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也未出租給其他個人和單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1.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采礦用地報批手續;
4.1.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發證機關的批準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4.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后,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5.1),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采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5)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
5.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后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5.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注銷或吊銷的。
5.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布貨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7.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時,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受償。
7.2 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向發證機關備案時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于年月日簽署
抵押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待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額______%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清算范圍,乙方并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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