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抵押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抵押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抵押合同 篇1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簽署了編號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采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物
1、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采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采礦許可證編號為:_________,有效期自 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審批發證機關為_______ (以下簡稱“發證機關”)。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見本合同附件一。
2、抵押物系乙方通過_________的方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獲得的。
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臵為:______________。
4、抵押物的礦區范圍坐標為:______________。
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
6、抵押物的開采礦種為: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______。
8、截止 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
9、雙方確認或經評估的抵押物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雙方確認認書或抵押物的評估報告原件見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條 擔保的債權
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
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包括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3、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礦區范圍內的全部基礎設施和地上附著物。
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臵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 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后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采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采礦權抵押申請書;____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采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說明或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復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1)抵押物的采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
(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
(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采礦用地報批手續;
(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準(除發證機關的批準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2、乙方承諾:本合同簽署后,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并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 乙方的報告義務
1、抵押期間,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書面報告(以下簡稱“定期報告”),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采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乙方履行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義務的各項情況;
(5)與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稅、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6)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情況(如有)。
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五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后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注銷或吊銷的。
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該書面報告應載明擬受讓人姓名/名稱、擬轉讓的價格和條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或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布貨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及抵押人違反陳述與保證、特別約定事項等導致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未受清償時,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的情況時,甲、乙雙方可依法協商共同委托湖南省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或變賣,
2、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甲方:(簽字蓋章)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2
甲方:新鄉博世泰爾齒輪有限公司
乙方:新鄉市發展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20xx年5月 日甲方向乙方申請貸款擔保,貸款額度1000萬元,期限1年。雙方經平等協商,將甲方所有的價值1800萬元的機器設備向乙方做抵押反擔保,并已經在獲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現甲方再次向乙方申請貸款擔保,貸款額度為500萬元,期限1年。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依法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反擔保抵押合同中的擔保額為1000萬元,現將其增至1500萬元,抵押財產價值不變。
2、原擔保期限自20xx年5月日——20xx年5月 日,現延長至20xx年8月 日。
20xx年5月 日的擔保到期后,甲方不得將抵押財產再次抵押給他人,以保障20xx年8月 日的貸款按時償還。
3、20xx年5月 日的貸款到期后,乙方要求變更機器設備抵押登記,甲方應予以協助,不得推諉。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等值擔保。
4、本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5、本補充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6、本補充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3
抵 押 人(以下稱甲方):
配 偶: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 貸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附件:抵押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元整,實際抵押額為 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鑒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3. 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九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 20 %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印):
乙方:(簽字、蓋印):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抵押合同 篇4
抵 押 人: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車輛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車輛抵押。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車輛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車輛型號及車牌號為:○1 和○2 。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第四條 抵押車輛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車輛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車輛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車輛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 地 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合同簽定時間:
抵押合同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
2、 對國有企業業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筑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
3、 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4、 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該抵押合同無效。
綜上,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四種,詳細內容已經在上文中介紹過了,希望對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內容有所幫助。
抵押合同 篇6
典當行(全稱):xx典當有限公司
當 戶(全稱):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合同法》、《擔保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關于典當
1、典當種類:
2、典當用途:
3、典當金額: 根據抵押(質押)物評估價值 的 %發放。
4、典當期限:
(1)典當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當期不足5天的,按5天計算。
(2)本合同記載的典當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當票不一致時,以當票記載為準。當票為本合同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綜合服務費率
根據當戶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狀況、質量等實際情況,執行典當月綜合服務費為 ‰,在發放當金時一次性扣收。
第二條 關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權屬證件號碼及面積:
3、訂立本合同的同時,當戶必須到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費用自負。
第三條 典當行的權利和義務
1、典當行有權了解當戶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產品物資庫存和借款使用情況,有權要求當戶提供所需的證(照)件及相關資料。
2、當戶出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條第4、5、6、7項所列的足以影響典當行權益的行為或情形,典當行有權停止發放當金或提前收回典當本金。
3、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在5日內贖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即形成絕當,如形成絕當,典當行有權按《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或由典當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項用以償還拍賣費用、貸款本金、綜合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剩余部分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4、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當戶發放當金。
第四條 當戶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當金。
2、按時歸還當金。如不能按時歸還當金時,須提前 天與典當行協商續當事宜,辦理續當手續的同時交納續當期的綜合服務費。
3、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當金,不得擠占、挪用當金。
4、當戶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變化或影響典當行債權實現的行為,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經典當行同意,同時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提前清償債務,否則不得實施上述行為。
5、當戶發生除前項所述行為之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仲裁,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均應立即書面通知典當行,并落實典當行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6、當戶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其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能力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典當行并征得典當行同意。
7、當戶必須保證當期內抵押物狀況良好,若抵押物出現損毀、破壞等減值現象時,當戶必須采取措施恢復抵押物的價值,如不能及時恢復價值,則應提供典當行認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擔保措施。
8、當戶如出現變更營業執照及其所載事項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典當行。
9、當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有關法律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1、當戶提前還款,應提前通知典當行,協商還款方式。
2、當戶提前還款,典當行退還剩余天數綜合服務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典當行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當戶發放當金,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補償當戶損失。
2、當戶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金,逾期5日即形成絕當,典當行有權按照約定處理絕當物品。
3、當戶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典當行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有權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應資產保全措施。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訴訟期間內,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數量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典當行已提醒當戶注意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出全面、細致、準確的了解,并應當戶的要求做出相應說明。本合同一經簽訂,典當行即視合同雙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本頁剩余部分無正文)
(本頁簽字、蓋章專用)
當 戶: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典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抵押人:
抵押權人:
甲方(抵押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乙方(抵押權人):見本合同“立約人信息”條款的約定
為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本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主合同項下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最高額抵押。
二、抵押財產因故換發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
“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
四、如果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為毀損、滅失、被侵害、價值減少、脫離甲方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注銷,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并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 擔保范圍及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
一、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見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
二、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依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如甲方根據本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該最高額按履行的金額相應遞減。
三、本最高額抵押的債權確定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四、被擔保的債權項下的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墊款、各種應付費用的實際形成時間即使超出債權確定期間,仍然屬于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
第三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方應于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或對主合同進行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均無需通知甲方,甲方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以及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一)乙方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隨之轉讓,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一、甲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乙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并可要求甲方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甲方墊付了賠償金,則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六條 抵押財產的保險
一、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乙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險單上應特別注明:乙方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變更保險單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財產已投保但保險單未注明上述內容的,應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注或變更。
三、甲方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乙方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甲方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四、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二)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于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由甲方自由處分。
甲乙雙方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第七條 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贈予、轉讓、出資、重復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處分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
(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有權選擇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第(一)至(四)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抵押權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主合同約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利。
二、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值”),無論是否記載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后的凈額。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并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后,優先用于清償抵押財產擔保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甲方。
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不提出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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