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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時間:2022-08-29 09:15:55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抵押合同范文錦集十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抵押合同范文錦集十篇

抵押合同 篇1

  抵押權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借款方 于 年 月 日向出借方 出具借條一份,為確保借款方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以下簡稱:抵押人)愿意以其在蘇盛農機有限公司購買的機器設備向出借方作抵押。出借方(以下簡稱: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設備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 元(大寫: ),用于本次抵押的擔保額為 元(大寫: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和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為調查抵押物下落或狀況而支付的調查費、運輸費、必要的維修和改良費用等賣方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抵押人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于償還債務。

  5.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先用于償還債務。

  第五條 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后,抵押物權消失。

  2.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包括主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的全部情形。

  3.期限屆滿時,抵押權人有權利立即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內的任何方式和途徑停止抵押物的使用,并將抵押物轉移至抵押權人或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抵押人同意自行承擔在此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以及抵押人與任何第三方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和法律上的責任。

  4.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可以直接和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實現抵押權。在提出請求以及

  5.除本合同約定之抵押擔保外,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還設定有其他擔保的,無論其他擔保是人或物的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利首先依據本合同行使本合同確定的抵押權。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原狀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物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該債權總額 %的違約金。

  3.抵押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對債務人應履行義務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3.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簽章): 抵押人(簽章):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擔保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2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钡恰段餀喾ā窙]有明確規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同樣也沒有約定質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目前通說卻是,這兩種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是否登記或移交質物占有權不再時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據。

  《物權法》生效在后,《擔保法》生效在前,新舊法發生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理,適用《物權法》。但是如果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相沖突時,適用特殊法的規則,那么就得適用《擔保法》。再說《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該條的適用前提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也就是說這條是一般性約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對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生效時間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執行。因此,不論是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的沖突適用規則,還是按照《物權法》第十五條本身的理解來看,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都是應該適用《擔保法》的。我認為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適用《物權法》是因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這條就將前面第十五條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中的法律剔除了《擔保法》。

抵押合同 篇3

  (合同編號:晉百動質字第 號)

  甲方:

  乙方:晉城市百業千行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方自愿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質押給乙方,取得相應當金,到期后贖回。經乙方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典當的財產為:(附詳細當物清單及出當人所有權證明):

  (1)當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帳面價格: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典當財產估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折當率為_%,實際典當額為_____(大寫)元整。月綜合費率為___ % ,月綜合費用_________(大寫)元乙方給付當金時一次性扣收。免收利息。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將當物移交乙方占有,從乙方實際收到甲方當物時本合同生效。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當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本合同約定期限。如本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準轉讓質押物。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簽定、登記,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當金及相關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當金及相關費用還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質押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當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當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3)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當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押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公民或非法人單位,應由該公民簽字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 篇4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總額為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后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并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以 ,價值 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貸款到期后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 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 款 方

  (章)

  財會人:

  貸 款 方

  (章)

  經辦人:

  公 證 單 位

  公證機關負責人:(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5

  甲方:齊齊哈爾市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地址:齊齊哈爾市建華區西園小區57號樓

  乙方: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行 法定代表人:于偉職務:行長

  地址: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南馬路318號

  為促進甲乙雙方的業務開展,緩解齊齊哈爾市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形成銀行、企業及擔保公司多贏的局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自愿在乙方分支機構開立賬戶,且為符合乙方貸款條件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并按擔保合同約定向乙方履行保證責任。

  2、甲方向乙方承諾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

  3、擔保的范圍為: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本協議中的貸款是指銀行表內外短期授信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我行所有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授信業務,含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

  4、甲方原則上只為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授信業務提供擔保,需延長期限的,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以雙方簽定的保證合同為準。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5、甲方應在乙方開立保證金專戶,按照甲方所擔保項下所有業務金額的五分之一存入保證金。按照甲、乙雙方實際發生的合作擔保業務的余額的5倍對應的保證金部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出。

  協議簽署生效后,甲方應在乙方存入保證金壹仟萬元,三個月內追加存入保證金貳仟萬元。

  6、甲方擔保額實行總量控制,融資擔保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甲方存入乙方保證金帳戶余額的5倍。甲方對單個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超過實收資本的10%。

  7、甲方支持被擔保企業經營資金存入乙方有關的分支機構。

  8、甲方應根據乙方需要,如實向乙方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特別是資金運用的情況,定期提交財務報表。

  9、甲方代償后,應在30天內補足保證金,使融資擔保余額與保證金余額的比例控制在規定的放大倍數以內。如未在約定期限補足保證金的,擔保授信額度暫停使用,待保證金繳存比例符合乙方授信要求比例再行恢復。

  10、甲方的代償期限為二個月,即從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個月內被擔保人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甲方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向乙方清償,乙方從保證金專戶劃款,如被擔保企業已償還部分貸款本息,則甲方代為償付不足部分。

  11、被擔保企業應為甲方提供反擔保。甲方為被擔保企業代償后,自動獲得代位求償權,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向被擔保企業進行追索,包括協助對擔保企業的抵押財產的變現。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不承擔擔保賠付責任:

 、 乙方與被擔保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對變更部分不承擔擔保責任;

  ⑵ 乙方擅自給被擔保人的貸款辦理倒貸或展期,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或甲方對倒貸及展期后的貸款未經追認的,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 乙方和被擔保人惡意串通,造成擔保失誤,而被擔保人無力償還貸款的。

  二、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對于乙方推薦的企業所提供的各項數據資料,乙方應認真按照有關的信貸政策及業務操作流程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甲方擔保要求的企業,甲方將優先考慮為其提供擔保。

  2、乙方對甲方擬擔保的貸款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貸款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及收回工作。

  3、乙方在對甲方所擔保的貸款企業發放貸款后,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加強對貸款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監控。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在取得借款企業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在擔保前為甲方提供被擔保企業的基礎資料,以協助甲方做好擔保前的各項準備,同時乙方在甲方對企業提供擔保的期間,若發現被擔保企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或出現有關重大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手段等措施,盡可能減少損失。

  5、被擔保貸款企業違約后,在符合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扣收被擔保企業和為被擔保企業提供反擔保的企業在乙方開立賬戶中的存款。

  三、甲乙雙方共同的責任和義務

  1、甲乙雙方有責任對現有貸款擔保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為每季度至少一次。

  2、甲乙雙方要監督被擔保人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加強借款資金使用的監管,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還本付息。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財產及法人代表的變更等重大事項時,雙方有相互告知的義務,并要求被擔保人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甲乙雙方可以相互推薦優秀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并

  可以對重點支持的企業定期共同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4、甲乙雙方應建立信息溝通制度,對于調查結果及審查意見雙方有相互通報的義務,對符合擔保條件的客戶,甲方及時向乙方出具同意擔保的意向書。乙方應優先進行貸款調查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甲方。

  四、其他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在業務開展中進一步完善、補充。

  2、本協議下發生爭議的,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4、本協議約定條款與乙方標準擔保合同文本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文本為準。

  5、本協議的終止、解除,不影響本協議涉及的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抵押合同 篇6

  動產抵押契據立動產抵押契據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立據人)茲向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為擔保對貴行在本金最高限額_________元以內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所成立的債務(另立借據或(1)及透支契據或本票或及(1)約定書或(1)及委任保證契約等,作為本契據的附件,各該附件的規定其效力同于本契據),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全部損害賠償的清償起見,特提供后開抵押物,設定抵押權抵押與貴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貴行對于根據本契據所成立的債務,得分別規定其分別清償日期,并得隨時中止貸放或減少貸放,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貸款項,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照辦,絕無異議。

  二、利息按各筆債務契約所約定的利率計算,其給付方法愿照貴行規定。逾期利息按各筆債務契約所約定的利率計算。遲延還本違約金依照各筆債務契約所約定的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三、貴行接受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所提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協助貴行或凡抵押物增加、減少、移動等均應辦理變更登記,所有登記等費用由立據人及抵押和提供人連帶負擔。

  四、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所提供的抵押物,完全為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無任何他人權利或設定任何負擔,如日后發生糾葛,致使貴行受到損害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連帶負責完全賠償。

  五、抵押物的現狀如因不可歸責于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事由發生變動時,立據人及抵押提供人應即刻通知貴行。如擬出讓抵押物,或擬設定次順位抵押權或擬設定影響貴行抵押權的權利,或擬變更抵押物的現狀時,均應事前征得貴行書面同意。抵押物的稅捐、修理等一切費用,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帶負擔。

  六、抵押標的物的占有人,應盡妥善保管的義務,保管或使用抵押標的物,其因任何原因所生的損害,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帶負擔。

  七、抵押物的存放地點,應按貴行指定存放于_________,非經貴行同意,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決不擅自移動。

  八、抵押物的保險,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同意經由貴行信托部辦理保險手續,并應以貴行為優先受益人保險足額,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貴行的同意,一切費用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連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應交貴行收執。如由貴行墊付保費,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即償還,如未即時償還,貴行得徑列入立據人所欠款金額,并按本契據第二條規定的利率計算。但貴行并無代為投;虼侗YM的義務,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損失,保險公司無論因何事由拒絕或延遲賠款或賠款不足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即負責清償債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或另外提供貴行認可的擔保品。決不借口意外損失推卸責任。

  九、抵押物的取回占有或派員占有:

 。ㄒ唬┝嘶虻盅何锾峁┤巳缬邢铝兄腥魏吻樾沃唬F行可取回占有或派員占有抵押物:

  1.不履行契約者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出租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于抵押權的行使。

  2.擅自毀滅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

  3.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行為足使抵押物價值顯著減少。

  4.貴行認為抵押物或借款運用不當及其他原因。

 。ǘ┢湟蛘加械盅何锼l生的任何損害或費用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帶負擔。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貴行得依本契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貴行占有抵押物時,如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貴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并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抵押權人的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巨,貴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賣。如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貴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間內,仍不履行契約時,貴行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后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不得請求回贖。出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抵還債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如有不足時,貴行仍得追償。

 。ㄈ┑謨攤鶆盏南群蟮糜少F行任意決定。

  十、抵押物被占有后所所生天然或法定孳息或其他任何收益,應由貴行抵償所欠債務。

  十一、立據人愿接受貴行對借款用途監督及對立據人業務財務的稽核,如需各項表報立據人應立即供給,但貴行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二、本契據所規定的義務應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違背或不履行本契據規定的各事項至涉訟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的住所、居所、或營業所等,不論是否在貴行所在地,或國籍有無變更,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證人同意貴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本契約的管轄法院。

  十三、本契據所載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

  十四、本契據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規及貴行暨銀行管理機構的規章及慣例辦理,有關法規及貴行暨銀行管理機構的規章有修訂時,并依各該修正后的規章辦理。

  本契據副本__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7

  為確保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關于動產抵押物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8

  編號

  貸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愿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 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元,有價證券 元;其它 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 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 萬元。在這個額度內,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辦法和信貸政策,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后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經貸款方同意,抵押清單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財產。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屬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并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抵押清單所列的由貸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約簽訂之時,移交貸款方保管。

  第三條 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兌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責辦理并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時,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款方應負責續保,并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保管,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簽字并經公證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與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1.抵押物清單 張。

  2.

  3.

  4.

  借款方公章: 貸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出質人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質權人名稱(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保管人名稱(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回購人名稱(以下簡稱丁方):

  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將其名下的貨物質押給乙方,用以擔保甲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歸還貸款等事宜,四方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物位于丙方項下倉庫的甲方在質押期限內存放的全部貨物。

  第二條 質押期限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的總價值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整(大寫 伍佰萬元整 ),乙方享有的折扣率為___%。

  第四條 為了充分保證乙方到期能收回貸款/順利行使質權,甲、丁方保證,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約定歸還貸款/利息,丁方將按照乙、丁雙方所簽訂的回購協議,全面收購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并且收購的貨物總價值不低于500萬人民幣。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5.1 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應向乙方提交甲方當日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清單,并在有效期限內及時向乙方更新存貨清單。

  5.2 在質押有限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可以從丙方倉庫中提出貨物,但必須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貨清單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單據,并在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蓋子/簽字的提貨清單/共同授權提貨書后,才可按照清單提貨;

  甲方在提貨后,應向乙方提交有丙方蓋章/簽字確認的提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甲方應保證在每次提出貨后,其在丙方倉庫中所存貨的總價值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5.3 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在丙方存入貨物的,應該提前通知乙方;存貨后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蓋章/蓋章的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

  5.4甲方不得利用虛假資料等方式其咋、騙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貨清單/共同委托提貨清單,不得偽造、變造乙方蓋章/簽字,更不得與丙方共同串通、欺詐損害乙方的利益。

  5.5 主合同規定還款期限期滿后,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相關事項歸還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甲方不得無故拖延,否則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質權,并要求甲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6.1 在質押的有限期限內,乙方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不妨礙甲方的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有權隨時對甲方在丙方所存貨物進行清查,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絕/阻擾/無故拖延。

  6.2 乙方發現所存貨物總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數額時,有權要求甲方在 追加存貨/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如若甲方積極履行提供擔;蛘咦芳哟尕浀,乙方可以保留追究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要求甲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6.3 在質押有限期限內,甲方向乙方提交提貨申請書/共同委托提貨書應提交必要的材料和單據,且應給予乙方必要的時間進行審查和簽發。倘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錯誤簽發提貨申請書/共同委托提貨書而受到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6.4 在質押的有效期限內,甲方向丙方倉庫存入貨物的,應事先通知乙方,并在存貨入后向乙方提交有丙方蓋章/簽字的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

  6.5 在甲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時,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質權要求丁方按照回購協議的約定,回購貨物。

  第七條 丙方的權利義務

  7.1 在質押有效期內,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并負有監督甲方所提/存貨物和及時通知乙方的義務,丙方因此所需保管費等其他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擔。

  7.2丙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只有甲方提存貨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時,丙方才會允許甲方提存貨物;在乙方有正當理由核查甲方存貨時,丙方將會予以積極的配合。

  7.3 在質押有效期限內,甲方如需提貨,丙方應認真核實甲方所提交的材料和單據,在確認甲方確有乙方蓋章/簽字的提貨清單/共同委托提貨書后,方可允許甲方提貨;

  甲方如需存貨,丙方應認真核查所存貨物是否與存貨清單一致,并在存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上蓋章/簽字。

  7.4 丙方有權在甲方提/存貨的過程中進行監督;在甲方提/存貨后,丙方應認真核查甲方的提存貨物情況,確認無誤后在甲方的提貨清單和在庫貨物清單上蓋章/簽字;若丙方發現甲方提/存貨物出現有損乙方利益的行為,丙方應及時予以阻止,并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乙方。

  7.5 丙方應定期的核查甲方的在庫貨物情況,并向乙方報告;倘若丙方發現甲方提貨后/其他時間內,甲方在丙方倉庫的在庫貨物總價值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時,丙方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乙方。

  第八條 丁方的權利義務

  丁方應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約定歸還貸款/利息,丁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照甲、乙、丁三方所簽訂的回購協議,全面收購甲方在丙方倉庫所存貨物,并且收購的貨物總價值不低于500萬人民幣(詳見附件乙丁雙方簽訂的回購協議)。

  第九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其他注意事項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

  1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轉移、再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理本合同項下質物將影響乙方利益的,應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關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否則甲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3 在庫貨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10.4 質權因第三方的原因所得的賠償金,視為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甲方所擔保的債權,不足以抵償的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10.5 甲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丁方提前收購質物;丁方出現以下情況的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保證人或者回購人。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務;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1.1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成立,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四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11.4 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2.1 甲方違反合同第一、四、五、十條的規定,乙方除可提前收回貸款及利息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并要求甲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2.2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給予賠償。

  12.3 丙方違反合同第七、十條的規定,造成乙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項下甲方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并要求丙方承擔賠償乙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12.4 甲、丙雙方故意串通、共同隱瞞、欺詐損害乙方利益的,甲丙兩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12.5 丁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乙方有權要求丁方向其支付甲乙主合同項下甲方債務總額分20%的違約金,并要求丁方承擔賠償乙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第十七條 付款方式:

  帳戶名稱:

  開戶行:

  帳戶號: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附:質物清單、回購協議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兩份。

抵押合同 篇10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債權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益人)簽定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由質權人為其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的保證擔保。為了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出質人愿意向債權人提供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押人陳述與保證

  1.1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出質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了解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質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本合同項下股份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 質押擔保范圍

  2.1出質人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質權的費用。

  2.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質權人對《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質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各出質人在其擔保范圍內對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質押股份

  3.1本合同項下用于質押的股份詳見《股份質押清單》。

  3.2本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對出質權利約定的價值,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該權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四條 質押股份的記載

  4.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記載于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持股人)的股東名冊。

  第五條 股份質押的股東會決議

  5.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就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作出被持股人的股東會決議。

  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

  6.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后,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商,將出質股份折價由質權人所有以抵償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也有權對出質股份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質權人依6.1條處分出質股份時,各出質人應予配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 轉讓禁止

  7.1在被保證人償還主合同及《委托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各出質人不得饋贈、轉讓、質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

  第八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8.1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全部費用。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8.3在出質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各出質人有義務

  通知并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8.4當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出質人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質權人:

  8.4.1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8.4.2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8.4.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8.4.4出質股份發生權屬爭議;

  8.4.5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8.4.6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

  8.5被保證人償清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9.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份,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9.1.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

  9.1.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9.2有權要求各出質人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出質人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0.2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如因出質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該出質人應在質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質權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質人簽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1.3《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質人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3.1出質人承諾妥善經營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業務;

  13.2出質人承諾在被保證人償清《委托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被持股人不得進行股利或紅利的分派;不得將其股份出售、轉移、質押,也不得與第三方從事任何對被持股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

  13.3質押期間質押股份發生權屬爭議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3.4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股份質押清單》

  第十五條 附則

  15.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不含正文,僅限蓋章使用

  出質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出質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股份質押清單

  出質人: 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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