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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時間:2022-08-13 09:57:54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抵押合同模板匯編十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抵押合同模板匯編十篇

抵押合同 篇1

  出租人:

  承租人:租賃合同(三) 與

  在廣州市海珠區共同簽署

  目錄

  章節 頁碼

  第一條釋義………………………………………………………… 3

  第二條反商業賄賂………………………………………………… 3

  第三條租賃物權屬………………………………………………… 4

  第四條租期及租賃物交付…………………………………………

  第五條租金………………………………………………………… 5

  第六條租賃物業維修責任及返還要求…………………………… 6

  第七條轉讓和轉租…………………………………………………

  第八條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特別約定……………………………

  第九條合同解除……………………………………………………

  第十條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租賃合同

  編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等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 釋義

  本合同中,雙方均認可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下列詞語應具有如下含義:

  “本合同” 指 本合同及甲、乙雙方經共同簽署而作出的對本合同之補充、修

  正或解釋等特別約定;

  “標的物業” 指 位于市路號 層 房位臵之房屋及“租賃物業”

  “租賃物”

  “標的區域” 指 標的物業內,乙方所承租的部分,即 ,及該部分所應享“租賃區域” 有的標的物業之附屬區域及附屬配套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地

  下餐廳、員工宿舍、倉庫、辦公室、電梯、消防泵房、熱水泵房、

  配電房等)。租賃面積為平方米。(詳見附件《建筑物平面

  圖》)

  “一切損失” 指 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損失,裝修損失,預期可得利潤損失,律師 費用,調查費用,差旅費用等 其附屬房屋、公共分攤物業、房屋外墻、屋頂、場地院落及必要的進出口、

  汽車通道等。

  “經營損失” 指 按每日2萬元計算

  “裝修損失” 指 按裝修發票總額除以10年均攤值乘以未履行合同年數

  二 反商業賄賂

  2.1 在與乙方洽談、簽約過程中,甲方不得主動或被動的向乙方有關工作人員進行任何

  的商業賄賂,包括但不限于暗中向乙方有關工作人員給予金錢、物品(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或是進行其它的賄賂行為。

  2.2 甲方違反第2.1條的,乙方有權:

  a 直接解除合同,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并須額外向乙方按照本合

  同第10.3條的約定進行賠償;

  b 不解除合同,甲方按當年租金總額向乙方進行賠償。

  c 向有權機關舉報甲方的行為。

  2.3 乙方反商業賄賂舉報,甲方可隨時通過該舉報郵箱反映乙

  方工作人員之索賄行為。

  三 租賃物狀況

  3.1甲方承諾并保證如下事項:

  a.標的物業(包括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除本合同3.2披露情況外,未設定其他任何擔保,也不存在其它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等任何糾紛。

  b.標的物業符合政府規定的規劃、環保、衛生、消防、建設等部門的要求或標準,并已通過整體驗收合格,也未被法院或其它機構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c.標的物業可以被乙方合法承租并可合法用作酒店經營等商業用途。

  d.具有標的物業、標的區域于本合同項下的合法出租權及收益權并提供相應證明,該等權利為充分、完整、惟一且無暇疵。

  e.甲方已向有關政府部門了解并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標的物業的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符合市政府關于規劃管理單元控制性規劃的內容,規劃部門未就標的物業的全部或部分作出拆遷、征用、舊城改造的安排。

  3.2 標的物業已于年 月 日抵押給銀行,貸款 ,貸款期

  限為 至 ,銀行現已同意本租賃合同,并出具了《抵押權人同意書》(見合同附件)。

  甲方提供標的物業權屬證照復印件作為本協議附件,承諾該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并承諾該等證照為真實、合法、有效且無遺漏。標的物業的權屬證照情況為:

  房產證 份,編號為 ,租賃物業所有權人為甲方,建筑面積共 平方

  米;租賃物業建筑結構為 結構;房屋用途為。

  3.3甲方特別承諾并保證:標的物業房產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用途、性質、結構、承重、安全性等方面均合法合規,以及物業在抵押的狀況均不會影響乙方正常、合法地用于酒店經營。若因上述任一方面的問題導致乙方的租賃使用受到限制或無法使用全部的租賃區域,或乙方無法正常及時辦理酒店正常經營所需的消防、衛生、環保、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的,甲方負責辦理上述所有證照,并承擔所有費用,且因此而產生的租金損失由甲方承擔。

  如因甲方或標的物業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在申請辦理證照之日起30日內獲取所有經營所需證照的,則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并按本合同10.1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則甲方同意延長免租期到乙方取得所有經營所需證照之日止,且甲方仍應按前款相關規定履行義務。

  除前述情況下,乙方經營所需證照由乙方負責辦理,辦理證照所需正常費用由乙方負責,但甲方須在乙方發出協助通知后10日內提供辦理證照所需的全部文件。

  3.4 乙方承租甲方標的區域用于酒店經營(含酒店配套經營服務)用途。

  四 租期及租賃物交付

  4.1該租賃物業租賃期自起租日起至結束日止共計 年。即:

  租賃期限起租日為: ;

  租賃期限結束日為: 。

  4.2甲方應于起租日之前交付標的區域。甲方同意,自起租日起至年 月 日(首次支付租金日)為免租期,免租期共計 天,在此期間,乙方可無償使用租賃區域。具體交付日以雙方簽署確認的《物業交接確認書》為準。但局部交付、交付標的存在主體結構或配套設施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等問題均視為遲延交付(不視為完全交付),此情況下《物業交接確認書》不作為完全交付的依據,交付日自完全交付租賃物業開始計算。

  4.3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租賃物業,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物業的,

  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30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五 租金

  5.1 自計租日起,租金如下表:

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于_______號借款合同項下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并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于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稱、數量、特別標志、說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稱和方式及所在地,詳見附于本合同的標的物明細表。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前開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稅、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并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期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并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拋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人的一切權利。

  十一、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于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二、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三、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四、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來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決無異議。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抵押合同登記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正本共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 ,房屋所有權證號 。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登記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4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債權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住所:

  電話:傳真: 郵編: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益人)簽定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由質權人為其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的保證擔保。為了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出質人愿意向債權人提供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押人陳述與保證

  1.1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出質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完全了解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質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本合同項下股份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 質押擔保范圍

  2.1出質人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質權的費用。

  2.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質權人對《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質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各出質人在其擔保范圍內對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質押股份

  3.1本合同項下用于質押的股份詳見《股份質押清單》。

  3.2本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對出質權利約定的價值,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該權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四條 質押股份的記載

  4.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記載于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持股人)的股東名冊。

  第五條 股份質押的股東會決議

  5.1出質人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就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作出被持股人的股東會決議。

  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

  6.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后,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商,將出質股份折價由質權人所有以抵償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也有權對出質股份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質權人依6.1條處分出質股份時,各出質人應予配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 轉讓禁止

  7.1在被保證人償還主合同及《委托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各出質人不得饋贈、轉讓、質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

  第八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8.1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全部費用。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8.3在出質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各出質人有義務

  通知并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8.4當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出質人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質權人:

  8.4.1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8.4.2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8.4.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8.4.4出質股份發生權屬爭議;

  8.4.5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8.4.6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

  8.5被保證人償清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9.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份,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9.1.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

  9.1.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9.2有權要求各出質人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出質人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0.2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如因出質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該出質人應在質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質權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質人簽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1.3《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質人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3.1出質人承諾妥善經營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業務;

  13.2出質人承諾在被保證人償清《委托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被持股人不得進行股利或紅利的分派;不得將其股份出售、轉移、質押,也不得與第三方從事任何對被持股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

  13.3質押期間質押股份發生權屬爭議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3.4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第十四條 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一:《股份質押清單》

  第十五條 附則

  15.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不含正文,僅限蓋章使用

  出質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出質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股份質押清單

  出質人: 質權人:

抵押合同 篇5

  甲方(抵押權人):×擔保中心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乙方提供的抵押車輛的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

  第二條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該抵押車輛賬面價值為元,評估值為元,現甲、乙雙方商定抵押車輛的抵押價值總額為元。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車輛。抵押期間,該抵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稅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負責到有關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抵押車輛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范圍

  4.1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上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將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向當地保險機構投以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到期時間應在乙方反擔保期限屆滿時間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其保險到期的,乙方應在保險到期前十日內到當地保險機構續保,保險受益人為甲方。甲方有權主動代辦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項目如下:1、機動車輛損失險;2、機動車輛強制險;3機動車輛座位險;4、第三者責任險;5、盜搶險;6、自燃險。

  5.2在抵押期內抵押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甲方有權將保險賠償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致使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有權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借款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費用,不足清償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償。

  5.3抵押車輛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險的,乙方應到保險機構辦理保險受益人變更手續(變更為甲方)。保險金額小于抵押車輛評估價值的,應補足保險金額。

  5.4本合同項下抵押車輛的保險憑證均交甲方保管。

  5.5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贈與等方式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車輛,也不得對抵押車輛增、拆、改、修。否則,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5.6抵押車輛在抵押期間可繼續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和保修及年審,其一切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確保抵押車輛價值不致非正常減少,并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5.7抵押車輛毀損的,乙方應在五日內將抵押車輛恢復原狀,未能恢復原狀的,乙方應提供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價財產作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擔保。

抵押合同 篇6

  抵押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乙方與債務人 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合同(合同編號: ),為保證乙方實現在上述合同中的債權,甲方自愿為債務人向乙方提供履約擔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經過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抵押協議,共同遵守:

  1. 被擔保主債權概況

  1.1 主債權種類:

  1.2 主債權數額:

  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2.1. 債務人名稱:

  2.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 抵押物概況

  3.1 抵押物名稱:

  3.2 抵押物數量:

  3.3 抵押物質量:

  3.4 抵押物狀況:

  3.5 抵押物所在地:

  3.6 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屬:

  3.7 抵押物的估值:

  4. 抵押擔保的范圍

  4.1 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含拍賣費、訴訟費、乙方律師費等)等全部債務和費用。

  4.2 甲方保證,發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時,與主合同債務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5. 抵押登記

  5.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應當進行登記,登記部門為 。(可形成附件:清單)

  5.2 抵押登記由甲方負責辦理,所需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當日辦理完畢抵押手續,并立即將有關憑證交付乙方。

  6. 抵押權實現

  6.1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的,甲、乙雙方應首先協商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清償:

  第一順序: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順序: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第三順序:主債權的利息;

  第四順序:主債權。

  7. 抵押物保險

  7.1 甲方必須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保險費用由甲方承擔。

  7.2 抵押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甲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告乙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保險賠償金應當用于提前清償乙方債權(或者向 公證機關提存)。

  8. 其他約定

  8.1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的(非保險事故),甲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告乙方損失情況,并于 日內恢復原狀或者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

  8.2 甲方對外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所得價款用于提前償還債務(或者向 公證機關提存)。

  9. 違約責任

  9.1 甲方隱瞞抵押物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重復抵押、毀損、虛假登記等嚴重危害抵押權實現事項的,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等值擔保,并應向乙方支付被擔保主債權 %的違約金。

  9.2 發生抵押物毀損或滅失,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乙方、未按上述約定提供相應等值擔保的,甲方須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被擔保主債權金額 %的違約金。

  9.3 甲方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應當向乙方支付被擔保主債權 %違約金。

  9.4 由于甲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乙方利益受到損害的,除按本條上述約定執行外,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給予相應的損失賠償。

  10.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 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11.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登記的,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抵押物非強制登記的,則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導致本合同無效。

  11.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債務人持一份,登記部門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7

  為確保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關于動產抵押物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該債權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經登記后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9

  一、融資租賃合同擔保

  (一)融資租賃合同擔保概述

  在我國融資租賃交易中,設定擔保是常見的交易條件。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是具有較高價值的財產,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租期較長,承租人使用租賃設備的收益情況容易受市場因素影響,因而出租人收回投資獲得利潤的風險系數相當大。為了確保承租人能按約履行合同,按期支付租金,降低出租人的風險,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擔保。融資租賃如果設定擔保,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對承租人履行向出租人給付租金義務的擔保;一類是對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從總體上看,其擔保方式與《擔保法》確定的擔保方式并沒有什么區別,即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交易中,當事人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設定合同擔保方式。融資租賃合同雖可適用留置和定金擔保方式,但是在實踐中極少發生和適用。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方式。

  二、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可以采取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擔保條款方式,或亦可簽署獨立的擔保合同或出具擔保函。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主要有:

  (一)擔保人應當具有擔保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采取保證方式時,著重考慮保證人是否具有作為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如根據《擔保法》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出租人應對擔保人進行資信調查,確定其擔保能力。

  (二)考慮到監控難度等問題,應審慎使用浮動抵押制度

  浮動抵押制度是《物權法》引入的新制度。浮動抵押抵押財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抵押人被賦予較大的處分權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會給抵押權人抵押權的。實現帶來諸多風險:

  1、浮動抵押財產價值可能在特定化之前減少或流失,使抵押權人的債權難以得到清償。抵押財產處于流動狀態,抵押人可能濫用其自由處分權,非法轉移、變更財產,致抵押財產總體價值減少,損害抵押權人利益。

  2、浮動抵押財產在發生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時方能確定,這給預測抵押財產的價值帶來困難。

  3、浮動抵押制度有賴于良好的社會信譽、誠信和市場環境。

  4、由于浮動抵押具有浮動性,抵押財產處于動態變化中,《物權法》沒有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及抵押財產相應的監督權,抵押權人無法掌握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抵押財產的價值變化,不利于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

  5、浮動抵押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權。

  鑒于以上缺陷, 出租人對于浮動抵押應采取審慎態度。依據《物權法》196條規定,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之一為“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出租人應盡量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一旦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從而保障自己的債權。

  (三)約定行使擔保物權條件,保障擔保利益,節約交易成本

  《物權法》第170條規定,除了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出租人在擔保合同中應對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明確約定,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及時防范風險。

  (四)積極行使擔保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物權法》縮短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間,因而,如果抵押權人未能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則其利益將不會受到法院保護。出租人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跟蹤制度在此至關重要。

  (五)及時進行擔保登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物權法》將動產擔保由以往的登記生效主義轉向登記對抗主義。盡管不進行登記,并不影響動產擔保的效力,但是為了能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應督促擔保人進行登記。

  (六)適當考慮適用留置、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方式

  《物權法》規定企業之間可以留置,而且留置權和債權可以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這為出租人采取留置擔保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同時,也可以采用應收賬款質押的方式。

  (七)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租賃物殘值擔保為融資租賃所特有,它是為保障出租人對于租期結束時租賃物殘值利益而設定。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一般適用于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類擔保可以由第三人或承租人提供。

  對此建議條款:雙方約定在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物的具體殘值;對合同屆滿時租賃物進行評估和變現,約定評估的具體方式或者評估機構;當租賃物的評估變現價值低于雙方約定的殘值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對差額作出擔保。

  (八)建立健全租賃物取回占有機制

  在租期內,租賃物處于承租人使用和控制之下,因而出租人可考慮采取合同約定、合同公證、租賃物標志化等手段設立明確、可操作的租賃物取回權制度,充分保障租賃物權。取回權并不是《擔保法》中的擔保制度,但是對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必不可少。20xx年,我所總結參與“中國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的心得,結合受全國人大委托進行取回權課題研究工作的成果,出版了《融資租賃登記與取回權》一書,該書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取回權的制度構建及交易設計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抵押合同 篇10

  抵押權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郵政編碼:

  抵押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郵政編碼:

  為確保抵押權人(甲方) 與 的借款承諾,乙方 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借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貸款用途為 。

  第二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三條 抵押物清單如下:

  1、房地產座落:

  2、土地面積:

  3、土地使用年限:

  4、土地

  5、土地(轉讓、劃撥)合同號:

  6、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7、房屋建筑面積:

  8、共有權份額:

  9、房屋所有權證號:

  10、 抵押物確認價值合計為:

  第四條 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第五條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他項證)交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甲方代為保管。乙方以所購地產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將購房合同或證明文件、抵押登記證明或他項權證交甲方執管。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房屋土地及房地產權證收乙方執管。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借款金額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以及實現借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等)。抵押金額(大寫)人民幣 整。

  第七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 接受甲方的檢查。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甲方同意,乙方在設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附著物,該附著物約定一并抵押。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本息: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甲方借款債權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情形等。

  第十七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乙方未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甲方有權直接用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甲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違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2、甲、乙方雙方若一方違反本合同,需承擔另一方因此合同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3、在借款人連續逾期利息未付時,屬違約責任,甲方 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回收借款,并依據甲方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行使擔保權利。

  第二十一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部門一份,廣東銘致律師事務存檔一份。副本 / 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個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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