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抵押合同模板匯總七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抵押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合同 篇1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乙方因急需資金,現向甲方借款,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共計借給乙方人民幣元整(),借款協議簽訂后2日內支付。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利息按
第三條、乙方為保證到期還款,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房產位于,房產證號為,土地證為。
第四條、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5日內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及本息,除承擔歸還本金及利息外,還承擔借款金額10%的違約金。如到期后15日內仍不能還款時,乙方同意甲方有權處置抵押的房產,房屋作價元,借款數額經結算補足差價后直接抵償給甲方,雙方不再進行評估作價,乙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條、抵押房產如遇拆遷,甲方的權利在補償款或置換房的范圍內按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房產借款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將房產出售、贈給、轉移、再次抵押給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乙方如違反以上規定,除承擔返還本金及利息外,還需承擔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還清借款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2
(合同編號:晉百動質字第 號)
甲方:
乙方:晉城市百業千行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方自愿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質押給乙方,取得相應當金,到期后贖回。經乙方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典當的財產為:(附詳細當物清單及出當人所有權證明):
(1)當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帳面價格: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典當財產估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折當率為_%,實際典當額為_____(大寫)元整。月綜合費率為___ % ,月綜合費用_________(大寫)元乙方給付當金時一次性扣收。免收利息。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將當物移交乙方占有,從乙方實際收到甲方當物時本合同生效。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當物,并不得挪用。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本合同約定期限。如本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準轉讓質押物。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簽定、登記,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當金及相關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當金及相關費用還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完合同的,質押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當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當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3)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當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押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公民或非法人單位,應由該公民簽字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 篇3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連帶責任保證人):
乙方因購買復合肥原料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提供房屋和土地為其抵押擔保并自愿擔任連帶責任保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三方就借款、抵押等相關事宜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借款金額:人民幣肆佰萬元整(小寫:人民幣400萬元整)。
借款用途:購買復合肥原料。
借款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期限屆滿即歸還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如乙方按期還款,則借款期間按月息2%計算;如乙方不能按期還款,則自借款之日起乙方按月息3%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還清,同時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金額部分萬分之八的違約金。
第二條丙方愿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位于郴州市沿江路6號和壹舍A棟202(土地使用權證號:郴國用(20xx)第S00074號;產權證號:郴房權證蘇仙字第711017836號)土地和房屋為乙方該項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自愿擔任連帶責任保證人。
1、抵押物權利憑證:郴國用(20xx)第S00074號;郴房權證蘇仙字第711017836號)。
2、抵押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全部借款為止。
3、乙方、丙方保證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第三條如乙方不能按期還款,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均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通過司法強制措施拍賣抵押物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甲方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第四條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后,應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辦理抵押登記時房管部門提供的合同不是本合同的變更或替代,權利義務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第五條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簽字蓋章生效,三方各執一份,辦理抵押登記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年月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4
借款人(債務人)
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叁仟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8個月,自20xx年4月20日起到20xx年12月19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內月利率為(大寫):百分之二即(小寫):
借款方除按上述規定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一次性向出借方支付服務費。
第五條 還款方式:
借款人按月結清利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時息隨本清。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征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但一次性向出借方支付的服務費不予退計。
第七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應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一個月內不按時結清利息的。
第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九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3、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后3日內,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4、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5、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清借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十條 抵押物:
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的位于 (房屋所有權證號:權證 字第 號,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抵押人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況;已出租的經貸款人同意,并留存出租合同。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一條 抵押價值:
經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用于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叁仟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
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自簽訂后3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抵押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無效或者被注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范圍:
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該房地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權利限制: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五條 抵押注銷:
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后3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抵押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清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借款人應另行向貸款人(含全部貸款本金和未付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1%的違約金;
4、因貸款人的以下行為,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貸款人應當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1%的違約金:
(1)貸款人無正當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償還本金和利息三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其他足以影響抵押注銷手續的行為。
5、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3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蓋章):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抵押人(簽字或蓋章):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抵押合同 篇5
抵押人:====
營業執照號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 傳真:==============
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 傳真:==========
為擔保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將其享有合法處分權、并列入后附抵押物清單的財產為抵押權人的債權設立抵押擔保。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的詞語解釋依據主合同確定。
第一條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
抵押權人與榆林市凱愛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簽署的編號為《20xx年陜中銀靖短借字003號》的短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
第二條 主債權
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被擔保人(反擔保情形下,下同)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
抵押物有關情況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條 抵押登記
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本合同簽訂后 15 日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條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權利憑證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權人及其委派的機構和個人對抵押物進行的檢查。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債權或向抵押權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六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并為抵押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債務人不按要求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如果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八條 擔保責任的發生
如果債務人/被擔保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抵押權人進行清償,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主合同中所規定的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債務人/被擔保人依據該等合同規定應向抵押權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還款日為債務人/被擔保人提出的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抵押權人依據合同等規定向債務人/被擔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第九條 抵押權行使期間
在擔保責任發生后,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若主債權為分期清償,則抵押權人應在基于最后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
第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后,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主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抵押人應償付給抵押權人的費用后,用于清償主債權。
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抵押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抵押權人有權決定各擔保權利的行使順序,抵押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擔保及行使順序等抗辯債權人。
第十一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
主合同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對于主合同項下已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主合同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除涉及幣種、利率、金額、期限或其他變更導致增加主債權金額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無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在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書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絕的.,抵押人對增加部分的主債權金額不承擔擔保責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則抵押權行使期間仍為原定期間。
抵押權人為債務人/被擔保人開立信用證后,又相繼與之敘做進口押匯融資或其他形式的后續融資,無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對這些融資仍以本合同承擔連續的不間斷的擔保責任。抵押人應與抵押權人在進口押匯協議或其他后續融資協議簽署 日內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權人的,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述變更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聲明與承諾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1、抵押人依法注冊并合法存續,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對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2、抵押人保證抵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抵押人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抵押權人保存;
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企業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
抵押人為第三人且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該擔保,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未超過規定的限額。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抵押人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經或將會取得設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關批準、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4、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5、抵押人未向抵押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
6、若在抵押物上設置新的擔保物權、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抵押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7、抵押物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諾在該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如存在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抵押人承諾使該第三人出具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書面聲明,并交抵押權人執管。
第十三條 締約過失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拒絕或者拖延辦理抵押登記,或因為抵押人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由此使抵押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對抵押權人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
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礙抵押權人依法和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處分抵押物;
3、發生本合同第六條所述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抵押人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規定;
6、抵押人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
7、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抵押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終止對抵押人的授信額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的業務申請;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尚未辦理的貿易融資,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發放和辦理;
4、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貿易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6、要求抵押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7、行使抵押權;
8、抵押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并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十六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采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抵押物清單;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1、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若抵押權人因業務需要須委托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抵押人對此表示認可。抵押權人授權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3、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4、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并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5、本合同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對條款內容及當事方權利義務的解釋。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與抵押權設立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則自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于合同生效之時設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及債務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人:============= 抵押權人:=======
有權簽字人:====== 有權簽字人:========
抵押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項下享有的債權得以實現,甲方自愿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為債務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但保。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下:房地產坐落 區 小區 街(路) 號(附 號) 棟 單元 樓 號房地產名稱房屋結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證號預售合同備案號建筑總面積(平方米)抵押房產面積(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 用地總面積(平方米)抵押房產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建筑總樓層抵押樓層使用性質房地產狀況四至 東: 南: 西: 北: 以下欄目僅供在建工程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已投入工程款已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條 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_數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 債務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抵押房地產由甲方占用與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負責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如果抵押房地產人為毀損、滅失以及發生其他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減損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復抵押房地產,或在_____天內重新提供相應的經乙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第五條 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為乙方主債權_______________萬元,占主債權____ %,及由此產生的附屬債權。
第六條 本合同抵押期限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約定: 1、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不作約定。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三十天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到XX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
第八條 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書面告知乙方,并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 1、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變更抵押合同,甲乙雙方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2、甲方以拆遷受償價款償乙方在本合同擔保范圍內的主債權及附屬債權。
第九條 抵押房地產的轉讓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地產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抵償第三方債務、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2、甲方將抵押的房地產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時,應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轉讓價款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第十條 抵押房地產的再抵押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房地產再進行抵押; 2、甲方將抵押房地產余額部分再次抵押時,應通知乙方并告知新抵押權人抵押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但所擔保債權不得超出余額部分的____%。
第十一條 抵押房地產的出租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房地產對外出租; 2、甲方出租抵押房地產時,應當將設置抵押的情況告知承租人,且租金收入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第十二條 本合同其他約定按下列第________項執行: 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地產作重大改裝減損其價值,或改變其用途; 2、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債務人和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簽訂;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登記機關存___份。
抵押合同 篇7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 ,一九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
乙方(借款人):,男,一九 年月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丙方:(抵押人): ,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女,一九xxx年xxx月xxx日出生,現住臺州市椒江區x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計 xxx萬元整(¥xxx0000)。
第二條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經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月息按貳分半計算。
第四條 借款期限: xxx 月,自20xx 年 xxx 月 xxx 日起至 20xx年xxx月xxx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放款日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借據,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的償還:利息按月結清,月初支付當月利息。本金在借款日期結清,同時甲方應當歸還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據。
如推遲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滯納金千分之五。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二)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義務或甲方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為。
第七條 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坐落在臺州市椒江區xxx小區5幢東5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房權證臺字第x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分別為臺開國用(xxx)第xxx號」登記在抵押人名下,抵押人上述房屋已經于二00xxx年xxx月xxx日抵押給工行臺州市分行,并取得貸款總計xxx萬元,現抵押人同意以該房屋的剩余價值作為抵押,為本《個人抵押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作擔保。
第九條 抵押人保證該房屋目前沒有對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為工行臺州市分行,本《借款合同》的抵押權人為第二順序抵押權人。該抵押房屋首先保障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債權。
第十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個人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所有費用,同時也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權履行完畢止。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變賣、贈與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 抵押權人可以單方憑經過公證的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領取《它項權利證書》。如登記部門一定要抵押人到場,則抵押人應當配合。抵押物的《它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字甲方乙方丙方簽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系經臺州市正立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借款人及抵押人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借款人違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x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權人執一份;借款人、抵押人執一份、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一份。
甲方(抵押權人):(簽章)電話 乙方 ( 借 款 人):(簽章) 電話 丙方 ( 抵 押 人):(簽章) 電話 (簽章)電話
合同簽署日期:二00八年xxx月xxx日
合同附件
抵押物清單經雙方協商,上述抵押財產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照合同要求負責管理。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人不得出租、變賣、重復抵押、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甲方(抵押權人)(簽章):
丙方 ( 抵 押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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