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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時間:2022-07-29 11:23:43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抵押合同匯編六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抵押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抵押合同匯編六篇

抵押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

  抵押人:

  合同簽訂地: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以下事項: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并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并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體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本,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咨詢。

  為確保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務的清償,抵押人自愿以自有財產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抵押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為主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抵押權人為主合同中的債權人。

  二、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給抵押權人的、其具有處分權的財產,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

  三、抵押額度有效期,指為了明確本合同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一個不中斷的連續期間。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債權,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履行期限是否超過該期間,抵押人承諾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對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的所有債務余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最高本金限額,指為了明確本合同被抵押擔保的債權的范圍,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最高本金額度。在該債權限額項下,不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抵押人對該債權額度項下所有債權余額(含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

  五、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實行余額控制。該余額是指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債務余額以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經抵押人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擔保范圍的所有債務余額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額和已到期未清償余額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額,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所形成的各項待清償債務余額。

  (二)已到期未清償余額,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償義務的各項債務余額。

  六、主合同,指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具體約定每筆債務金額、債務履行期限及其他權利、義務的合同,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經抵押人同意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債務合同。

  七、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變賣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電訊費、差旅費等。

  第二條 對立約方的說明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 被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第四條 被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權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發生的所有債權余額以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經抵押人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余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 抵押額度有效期

  一、抵押額度有效期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三。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擔保債務的發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必須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內。債務到期日可以超過抵押額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到期日是否超過抵押額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諾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對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項下所有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 抵押最高本金限額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額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二、在該最高本金限額內,不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抵押擔保責任及于該最高本金額度項下的所有債權余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七條 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詳細情況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五。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抵押人應以其具有處分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如果抵押財產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抵押人有義務在抵押財產清單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內,無論任何原因導致上述抵押物價值總額減少至不足以擔保全部借款本息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 抵押期間

  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六。

  第九條 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可自愿選擇是否為抵押物辦理保險。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辦理以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若抵押人對抵押物尚未辦理保險并選擇投保的,則應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妥足額抵押物財產保險。

  二、抵押人保證保險在抵押期間內持續有效。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保險被撤消、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因抵押人的上述行為對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

  三、抵押權人應為該保險項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險賠償金如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另行追償。

  四、借款期間,本筆借款的抵押物保險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七。

  第十條 抵押登記

  一、在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抵押權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共同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的,有關登記文件由抵押權人占管。

  具體要求見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條款六。

  二、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人應當辦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記手續。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的,對最高本金限額內每一筆債務均有效,不再逐筆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抵押登記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償完畢前,抵押登記期滿的,抵押人必須配合抵押權人辦理續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 篇2

  《特別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在您簽署本合同之前,請仔細閱讀如下條款并確認有關事實: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陳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您已經仔細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并對其含義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愿簽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須按約行使權利并承擔義務。

  4.請您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需要您填寫的內容及簽字。

  5.如果您對本合同及相關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處,請向我司咨詢,如仍有疑問,請暫緩簽署本合同。

  最高額抵押合同高抵字()第 號

  抵押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1) 住所: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電 話:抵押人:(2)住所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抵押人:(3)住所 :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電 話: 鑒于抵押人愿為抵押權人與 (下稱債務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簽訂的一系列業務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1、抵押人自愿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的下列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本金

  余額折合人民幣(大寫金額) 。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抵押擔保的范圍的全部金額。

  (1)抵押權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與債務

  人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權。該期間為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上述業務具體包括人民幣貸款、應付款保函、擔保等。

  (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費用等,其中利息、罰息、復利、費用等按相應的主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受償之日止:

  2、本合同擔保的每筆業務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以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為準。

  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余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等其他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4、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余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抵押人按原幣種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 設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詳見抵押清單,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1、抵押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5、抵押人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2)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被撤銷。

  第七條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年 月 日乙方與甲方即借款人陸堯芳(下稱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幣) 元。為保障乙方向甲方發放的全部借款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 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該房產即常熟市明日星城什錦園21幢301室,該房產產權人為甲方。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三)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四)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條 抵押期間,由于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后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 ):

  (1)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2)甲方同意提前歸還借款。

  第六條 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 ):

  (1)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2)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七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一)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二)抵押的權利發生爭議;

  (三)住所、電話發生變更。

  第八條 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如發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與乙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

  第十一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抵押權。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交登記部門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抵押合同 篇4

  典當行(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

  當戶(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典當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典當金額及費用

  一、 甲方同意在辦理完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及乙方交付該房地產給甲方后,給予乙方當金人民幣(大寫)_____ ________元整,¥ 元。

  二、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擔。

  第二條 典當期限

  一、典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當金支付日以當票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為準,若實際發放日遲于前款記載的發放日,則典當到期日相應順延。

  三、若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的情形,提前收當,則視為典當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辦理續當,典當期限到期日相應順延,以續當憑證上記載的到期日 為準。

  第三條 典當利率及綜合費率

  一、 借款月利率: ‰,月綜合費率: ‰,合計:每月 ‰。

  二、 本合同所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不受本合同典當期限限制,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直至清償完所有債務為止。

  三、 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及實際用款月度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用。

  四、 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 1 )。

  1、綜合費用在當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當期在5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5日計算;當期在10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半個月計算;當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綜合費用按整月計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約定,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含當票)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

  六、 超期交納利息、綜合費用或超期還款的,除正常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額的 加收違約金。

  七、 本合同項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和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對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產均具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條 當物

  抵押房地產類別:面積: 有效證件:所有權證號碼: 號。 土地座落: 。 抵押部位:全部。

  當物估價金額: 萬元整。

  抵押期限: 個月(與當期相同)。

  第五條 擔保合同

  編號為 號的《抵押擔保合同》為當票和本合同的從屬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條 贖當

  一、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到期日償還當金及利息。

  二、在典當期限內,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贖當。若典當期限不滿5日的按5日計收利息。

  三、乙方超過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贖當的,為逾期贖當。若逾期贖當,乙方除需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補交逾期的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和違約金。

  第七條 續當

  一、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續當。續當應在典當期滿前5 日內辦理。

  二、乙方辦理續當時,必須先結清前期的利息和繳納本期續當的綜合費用。

  三、辦理續當時,甲方應與乙方簽訂續當憑證,在續當憑證上載明乙方名稱、續當金額、期限、利率及綜合費率等要素,并由雙方簽名蓋章,方為有效。該續當憑證作為當票和本合同的補充,當票和本合同繼續有效,但續當不得超過3次。

  第八條 絕當

  一、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乙方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出現絕當時,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行使權利:

  (一)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甲方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甲方可選擇按照雙方約定的當物估價金額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拍賣起價為當物估價金額下降10%,若不能賣出,可連續以上一次拍賣價下降 %的標準繼續拍賣,直到賣出為止。甲方以拍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綜合費用、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即構成違約:

  (一)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的證件、證明等資料;

  (二) 乙方提供的當物存在經濟糾紛或權利瑕疵等;

  (三) 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條款的約定。

  二、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選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典當本金、利違約金息、及有關費用。

  (三)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直接委托拍賣行對當物進行拍賣。從拍賣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僅限于拍賣費用、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條 其他

  一、在乙方未償還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不得轉讓、出租、出售、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

  二、抵押物的相關證明手續他項權證,房產、土地證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間,如果抵押房地產因故價值減少,乙方(抵押人)應在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后十天內向甲方增補同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質押。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處理。 。

  五、 本合同經有權部門抵押登記后生效。

  六、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及國家商務部、公安部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執行。

  七、本合同作為當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當戶到期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義務,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5

  編號:

  抵押權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為確保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大寫) 元整,即(小寫) 元,用于本次融資的抵押擔保額為(大寫)元整,即(小寫) 元。

  3.抵押期限為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條 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后 天內,執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書及其它相關文件到抵押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抵押權人。抵押人應全力配合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3.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抵押權。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六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準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4.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后,抵押物權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3.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該債權總額 %的違約金。

  3.抵押人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保總額 %的違約金。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訴訟。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及相關文件退還抵押人。

  3.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份,相關登記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蓋章): 抵押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抵押合同 篇6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的依據

  乙方與 銀行于 20xx年xx月xx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就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的借款本金 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意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以乙方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包括運輸車輛、攪拌機、電腦等)、飼養的牛以及其他產品及半成品為甲方提供浮動抵押擔保。

  第二條 擔保物的狀況

  乙方是從事肉牛飼養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現有肉牛 頭,機器設備 。

  第三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擔保范圍之內。包括:1)甲方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約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證人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2)上述代償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實現追償權、抵押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4)本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

  由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由乙方交納登記費用;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負責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乙方向甲方設定反擔保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甲方為乙方擔保的銀行貸款期限屆滿,乙方未予歸還;

  2)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乙方將貸款挪作他用;

  4)乙方飼養的牛不足 頭,或總價值不足 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5)乙方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人可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乙方的承諾及義務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

  3)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乙方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已設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及行政處罰、爭議;

  C、存在重大債務或負債;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人;

  F、抵押財產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確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G、其他業已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4)乙方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5)乙方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行使權利的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甲方報告;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

  1)甲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貸款的情況及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擔保總金額10%的違約金。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情形出現,甲方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不足清償債務,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條 合同獨立性

  本合同所設立的抵押反擔保具有獨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亦不因乙方發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交登記機關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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