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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查報告

時間:2023-02-01 13:25:44 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法律調查報告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律調查報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律調查報告15篇

法律調查報告1

  文明禮貌

  文明禮貌是社會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調整和規范人際關系的行為準則,而且體現在日常生活中的細微之處,關于大學生 道德與法律 的調查報告。比如:尊重師長,主動讓座等。在我們的調查中,84.54%的被調查者在路上見到老師都會主動問好。這說明當代大學生對尊師重教的認知程度較高,且能付諸行動。而在公交車上見到老弱病殘時只有49.47%的被調查者會積極讓座,48.47%的人會視情況而定,偶爾讓座。這說明廣大大學生對讓座這一行為都是持肯定態度的,因為二者之和占了97.94%,但能始終如一,堅持將道德認知轉化在每一件日常小事上的人卻只有半數。這說明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大學生在文明禮貌這一點上的素質還需提高一個新的檔次。

  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也是社會公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隨著我們周邊環境的日益改善,大學生逐漸意識到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根據調查了解,當外出制造了垃圾卻暫時找不到垃圾箱時,有87.05%的同學會“找到垃圾箱后再丟”,有6.22%的人選擇“隨手丟掉”,另外有6.74%的人可能礙于面子,會“找個角落再丟”。在不破壞環境衛生這方面,大部分同學還做得不錯,即能“獨善其身”,調查報告《關于大學生 道德與法律 的調查報告》。然而對于真正以主人翁的態度來對待環境保護時,我們大學生做得還遠不夠,即不能“兼濟天下”。比如,當看到地上有垃圾時,只有5.73%的人會馬上弄干凈,而有80.21%的人想弄干凈但最終沒做,其余14.06%的.人干脆不理它。分析其原因,我們發現現在的大學生愛面子,覺得那些俗規矩太死板了,大家都不去做而我一個人做很別扭,所以在可以選擇逃避的時候盡量逃避。對于以上這些現象,我們每一位有責任感的大學生都應該行動起來,不要以為是丟面子的事情,其實往往是那些最要面子的人最沒面子。21世紀需要的是“彎腰精神”,多彎一次腰就給世界多一份潔凈。另外,對于校園盛行的“課桌文化”,我們應持堅決反對的態度。在我們做任何事情前應想想它可能造成的后果與影響,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遵紀守法

  遵紀守法的實踐是提高人們社會公德水平的一個重要途徑。在社會公共生活領域中,人員構成復雜,素質參差不齊,正常生活秩序可能受到影響,這就需要用紀律與法規來維持。大學生應當全面了解各項法律法規,熟知校紀校規,牢固法制觀念,“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自覺遵守相關紀律和法規。然而,當代大學生遵紀守法狀況并不是很好,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考試作弊更是屢見不鮮。在我們關于考試舞弊的調查中,竟有93.2%的同學認為舞弊不足為怪,能夠泰然處之。在20xx年南京某高校的一次調查中,居然有56.7%的人根本不相信有從未作弊的大學生的存在!這反映出的不僅僅是一個學術道德問題,同時也反映出當代大學生的規則意識不強。許多大學生過早的有了世故圓滑、投機取巧的意識。誠然,要改變這一現狀不僅要靠社會的正確引導,更主要的還是大學生自己增強思想道德與法律意識,自覺自主地成為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

  綜上分析,當代大學生的社會公德狀況良好,基本符合一名當代合格大學生的標準,但我們仍有很多方面的不足。天津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所長王偉凱表示:“大學生依然單純,素質并沒有下降。”在得到社會肯定和表彰的同時,我們應時刻謹記肩上的神圣責任,時刻以社會公德典范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發揚優點,彌補不足,讓自己變得更完美,更好地做一名社會公德形象大使。

法律調查報告2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法律實踐報告-社會調查報告。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0*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0*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A - B ,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0*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公司向尹杰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法律調查報告3

  【摘 要】眾所周知,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大學生亟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方針的基本要求 ,也是大學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本文談到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相關的改進措施。

  一、調查目標

  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人們關于法律的思想、觀念、知識、心理的總稱,包括對法律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態度和評價、解釋,對人們行為的法律評價、法治觀念等等。它既包括人們的法律知識、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態度、法律信仰,同時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形態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內容。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作為祖國未來的中流砥柱,其法律意識如何,直接影響著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與社會主義建設,研究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大學生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我國依法治國的前景,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調查,了解華東交大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找出培養提高的途徑,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

  二、調查內容

  調查方法:訪問調查法 問卷調查法

  調查時間:XX年XX月XX-XX日

  調查對象:XX大學在校大學生(50人)

  調查方式: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與接受調查者對相關問題進行簡單交流,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三、調查問卷及結果分析

  調查問卷及結果分析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并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并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對象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里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并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不重要 0% ⑻、超市的工作人員要求搜身,你會怎么樣做?( )

  A、拒絕 84%

  B、如果對方態度強硬就接受 10%

  C、完全接受 0%

  ⑼、假如你的親人欠某基金會的錢無力償還,基金會連同民政局把你的親人抓去關起來,放話拿錢才放人,你會怎么做?( )

  A、忍氣吞聲,湊錢領回親人 8%

  B、到民政局理論,要求放人 16%

  C、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親人的人身自由權 76%

  ⑽、當你參加勤工儉學或是工作時,你會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定合同嗎?( )

  A、有 72% B、沒有28%

  從⑻、⑼、⑽的數據可以發現,依然有少部分大學生不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現狀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時還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就其主體而言,大學生的年齡層次、受教育程度有別于其他社會群體或社會公眾;就其內容而言,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學人生觀和世界觀,致使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縱然,當前大學生大都贊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普遍認為應該自覺守法、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等等。然而,時下社會上依然盛行“只有私了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應求助于法律”、“遇到法律糾紛”選擇“托人私了”,甚至有人認為“能夠鉆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等等。諸如此類司空見慣的現象,也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作為“時代驕子”的中國當代大學生的思想和言行。可以相信,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較普通公民而言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覺醒和增強,但大多僅僅停留在感性認識水平上,而且“知”與“行”存在較大反差;在不同大學生當中法律意識水平參差不齊。從大學生的行為表現來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學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例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大學生違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鮮見(關于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通過實地調查及查閱相關資料,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 大學生已有法律意識,但法治觀念淡薄。

  當代大學生的法治觀念淡薄,只關注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問題,只注重眼前利益,表現出較強的實用性和功利性。甚至有一些大學生認為自己很難遇到法律問題。其實人在社會中生存,時時刻刻都與法律及其法律相關的問題緊密聯系,只是當時沒有注意罷了。例如在走訪中就發現,在大學校園里普遍存在這樣一個現象:學生為了圖便宜,大多數人都買二手電腦和手機,他們認為這樣既經濟又實惠。有的學生在交易的過程中就買了贓物,其實這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由于沒有足夠的法律意識,缺乏法律知識,有的學生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就觸犯了法律。

  第二 對法律基礎知識有一定的了解,但掌握得不全不牢,理解不深。

  調查表明:他們對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等方面的常識比較了解,有70%的同學都能答對這些方面的問題;但對法理、民法、知識產權法、仲裁法國際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大部分人較為生疏。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顯得欠缺。

  第三 更加注重實現自我價值,主動法律意識明顯缺乏。

  由于當前的大學生群體的主要成分是獨生子女,受現代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較重,他們更加注重實現自我價值,但他們往往不能正確認識自我,喜歡以批評的眼光對待周圍的人和事,為表現個性,甚至把學校規章制度視為束縛其思想和行動的多余之舉,對法紀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違規的情況。由于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也由于教育與宣傳輿論的局限,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處于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認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我們經常看到法制宣傳欄中的內容大多數是因違法犯罪所受到的懲罰,使大學生感覺到的是法律的無情,而并沒有感覺到法律是他們生存的需要,是他們行為的準則,是他們利益的維護者,大學生的內心深處認為只要我不違法就無需學法。有的甚至把神圣的法律看做形同虛設,即使約束和規范,那也是針對“老百姓”的。

  存在的問題

  第一 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普遍淡漠的法制意識形成強大反差。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理念和基本方略的實施,我國高校普遍安排設臵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但學生僅僅在這有限的學時中獲得的法律知識畢竟是有限的。加之一些學校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單調、內容僵化、針對性不強,導致一些學校的法律教育效果不夠理想。由于傳統應試教育和就業觀念的影響,學生大都十分重視專業課的學習,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類公共課卻引不起足夠的重視。以至于考試時稍作突擊,應付了事。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可能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也更難有深層次的感悟體驗。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漸,導致個別學生自覺性越來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來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線而走上犯罪歧途。知識的積累,視野的擴大,大學生開始學會對現實行進行深層次的理性思考,關注國家的法制建設,更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們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對國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靜、理性的分析,往往會因思想深處的法律意識薄弱而表現出情緒化的傾向。有些學生對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比較欣賞,主張在法制建設上全盤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學生受到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消極因素的影響,輕視法律的作用。

  第二 功于知法、懂法,淡于守法、用法。

  相當一部分學生雖然法律知識懂得不少,然而現實生活中,其行為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守法的自覺性較差,形成“學而不用”,“知而不信”現象。

  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甚至會采用報復的手段來討回“公道”,導致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不樂觀,對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態度不夠堅決。 上述情況表明由于受社會負面文化和學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響,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還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面對這種情況,對大學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進一步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勢在必行。

  第三 大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與實踐相脫節。

  在我國任何一所高校都開設法律基礎課作為非法律專業學生的選修課。在法律基礎課上通過老師的講授能夠學到一定的法律知識,學生們都知道遇到問題、糾紛應該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如同學之間發生矛盾沖突時,有的同學就不能采取正確的方法解決,往往是頭腦一熱,就采取一些過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終造成嚴重的后果;有的同學則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卻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如有的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拿不到錢,甚至還被罰錢;有的畢業生畢業時不知道怎么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有的大學生在購物時不知道索要發票與“三包”憑證,更有甚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卻只能自認倒霉,類似這樣的報道屢見不鮮。因此,提高大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使其學以致用,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第四 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呈現上升趨勢。

  近年來,在校大學生犯罪呈明顯增長趨勢。20xx年轟動全國的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北京動物園“傷熊事件”案等,更是讓大學生犯罪問題成為眾人注目的焦點 。 22歲的浙江大學農業學生物技術學院農學系應屆畢業生周一超,報考浙江嘉興人事勞動保障局通過筆試、面試,但健康檢查不合格,未被錄用,因情緒悲觀而報復殺人。據考證,當代大學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往往較單一。從目前統計情況看,僅涉及盜竊和故意傷害這兩種罪名,通過調查了解到涉案大學生男女比例大致為7:1,男大學生主要涉嫌故意傷害罪,女大學生幾乎大部是涉嫌盜竊罪和色情詐騙罪;大學生犯罪的侵害客體多是同學,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為被侵害對象,如同宿舍同學。在涉案大學生中,以民辦高校的本專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學院的本專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專科為主。年齡結構上以本科一、二年級和專科一年級的學生為主。面對這些觸目驚心的大學生犯罪對象,能給予最恰當的解釋是:現行法制教育模式,沒有讓當代大學生們真正懂法、守法。

  當前我國大學生法律意識成因分析

  作為法律意識主體的一部分,大學生是一個比較特殊群體,他們有著較高的文化知識素養,其法律意識的水平對我國法治社會的形成有著特殊意義。然而,當前我國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社會轉型期和文化傳統的影響

  中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正處于一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的社會轉型時期,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中國開始踏上了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的漫漫征途。對于今日中國而言,法治已成為一種主流話語,“依法治國”的戰略決策也在緊鑼密鼓地實施,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但是,依法治國是“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我國封建和人治的歷史傳統久遠,而法治傳統和意識淡薄,因而決定了這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

  依法治國就是要厲行現代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是對權力的制約和權利的保障。盡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斷進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但是社會公眾還是缺少相應的制約權力和維護權利的信念。由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知法犯法,執法者違法現象依然存在,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目無法紀,以權代法,徇私枉法,使法律的權威受到了挑戰。一部分學生低估了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的作用,把金錢、關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駕于法律之上。近些年來受西方民主思潮的影響,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有許多積極因素,但也有不少消極因素。對民主與法制、自由與法律、權利與義務、個人與集體缺乏辯證的認識,有些學生舍棄后者,而選擇前者。法制建設的成效和法治現狀之間的這種巨大反差印證了一個道理:制度層面的法制建設僅僅是法治的“皮囊”,是法治的外在性要素,而人的現代化,特別是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才是法治的內在性要素,才是國家實現法治化的關鍵。

  中華民族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文化最燦爛的民族之一,有著自己的傳統文化。但是,這種傳統文化體現在中國法律方面主要有三個顯著特征:

  一是缺乏對權利觀念的邏輯規定和論證,權利觀念極端淡薄;

  二是強化專制主義,權力崇拜觀念極端狂熱;

  三是宗法 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影響著法的價值取向,形成以家族為本位的法的觀念,并成為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核心。這種宗族倫理傳統使法成為一種倫理道德的附庸,這種狀況必然產生重人治、輕法治的思想,并且成為我國大學生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歷史重負。

  這些傳統對今天中國轉型的法律治理不能說不產生著影響。辦事講人情、靠關系的習慣仍根深蒂固。有人說“關系就是生產力”。有不少事情,靠法律、制度解決不了問題,要驚動到一級級的“首長”才得以解決。正如鄧小平指出的:“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力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手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克服特權現象,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制度問題。”鄧小平提出的這個問題,意在告誡人們,人與制度相比,制度更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應當摒棄人治,厲行法治。然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求人們在短時間內完全擺脫“人治”心理,形成完善的“法治”意識是不現實的。社會轉型進程是一個復雜曲折的逐步進展的艱難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處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大學生看到某些現實生活中執法不嚴、權大于法的現象,難免對法律有所懷疑、迷惑,忽視自身法律素質的培養和提高。

  (二)高校教育管理偏差的影響

  首先,在教育上,高校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和長遠規劃,一般局限于講授一些法律基礎知識。學習時間也僅有一學期,學生學習法律的方式也是為了考試過關死記硬背,將法律教育作為一門課程來看待,造成了大學生盡管知曉了一定的法律條文,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去思考怎樣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處理現實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此以來,很難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在犯罪前已被學校決定保送讀研,但就是這樣一個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雖然在校期間也學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 ,但在“應試”教育帶來的高分低能的弊端下,難免犯罪。這說明即使大學生學過一定的法律常識,但要做到嚴格守法,則還欠缺嚴謹的法律素質;說明高校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應該重在培養其較強的法律意識和完善的法律素質。

  其次,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也存在問題。一是重知識傳授,輕意識培養。我們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給他們灌輸一個個干巴巴的條文,一點點地指出知識點,而沒有把目的放在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和社會責任感上。二是注重刑法、婚姻法等具體法律規范、知識的教育,輕視憲法、組織法、程序法、選舉法等關系國家基本社會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機器基本運行方式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的教育。三是重義務,輕權利。注重宣講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活動,忽視宣講法律所允許和保護的正當活動。對于主權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律意識則傳播很少。這些問題更會造成大學生對法律的不信任感、壓迫感和厭惡感,從而加劇法律生活的失調,削弱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再次,在學校的管理上,有的學校實行了學分制,學生的選擇自由度加大,只要考試過關,學生可以不上課;學校對學生的違紀處理,也都比較寬松,如有的學校規定對于學生的處分視其表現好壞可以撤銷,這在客觀上縱容了違紀學生向違法犯罪方向發展;有的學校片面強調學生的自治作用,過高估計了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對學生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沒有嚴格的管理條例和規定,或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得力,缺乏科學管理和正確引導,造成教育管理上的盲點和空白。

  (三)學生自身因素的影響

  目前,在校大學生大都是18-23歲的青年,正處于生理、心理漸趨成熟的時期。他們與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心理特點,主要表現為:

  其一,過分的自我意識。部分大學生過分強調自我,主張“自我是一切的出發點和歸宿”,在道德觀上,缺乏明確的善惡觀念,沒有傳統的道德原則;在行動上,主張個人的極端自由,不愿受社會的任何約束與控制。

  其二,過度的自負。部分學生成長軌道一帆風順,我們在培養教育中,又送給他們“佼佼者”、“國家的棟梁”等桂冠,強化了他們的寵兒意識。他們自視為一等公民,表現出“當今中國之前途,舍我其誰”的傲氣,滋長了自高自大的情緒,沒有認清自己的位臵和責任。

  其三,過強的自尊心、虛榮心和自卑感。現實中,這三者是密切相關、相互糾纏的。大學生平時自尊心表現得越外露,其自卑感也越強烈,虛榮心也越明顯。他們情感脆弱,多愁善感,特別害怕別人傷害自己的尊嚴,過分介意別人的評論和批評。南寧職業技術學院李海涉嫌故意殺人案等,就說明了我國部分大學生心理素質十分脆弱,稍受一點挫折,則易采取過激手段處理問題,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

  其四,較強的逆反心理。大學生從家庭到學校,經歷著心理上的斷乳,出z現了“第二反抗期”,逆反心理便是這一時期學生對家長、對學校、對社會的一種抵觸情緒,這是一種正常的心理現象。但部分大學生不善于準確地把握這種逆反心理,呈現“矯枉過正”。在內容上一概排斥,手段上簡單地反抗。把自己與社會、學校、家庭對立起來,不論正確與否,一律“反其道而行之”,一些學生明知是錯誤還一意孤行,最后走上令入不齒的違法犯罪道路。

  培養和塑造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實踐要求有現代法治觀念 和倫理精神的支撐,需要有與之相應的思想教育理念和運作體系。大學生的素質教育,包括大學生的現代法律意識的塑造過程,不僅僅是依托于學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會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針對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與分析,現提出如下幾點對策建議:

  1、健全法律運行機制,加強道德規范建設,創造有利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跡,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深化大學“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具體包括:

  1)合理建構大學法律基礎知識課程內容,以強化大學生的法律認知。

  我國大學法律基礎知識教育是在職權主義訴訟理念基礎上展開的,偏重于法的適用的工具主義所以在課程內容設臵中,反映出重現行規律法規而輕法理學、重刑法輕民法、重公法輕私法等情形。因此,要調整大學法律基礎知識教育理念,重視法的多重價值的認識與教育。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內容設臵中:一要始終把法理學、憲法學作為法律基礎知識的重點,必須把法的本質、價值、功能,法與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法理內容根植大學生腦海;二是增加民商法的內容,以強化大學生對私法的認知;三是要增加國際法的內容,以適應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另外可增設政治理論、法理學、法哲學、人權 保護等方面的課程作為選修課,使學生在增長法律知識同時增強人權 保護意識,在堅定政治信念的同時信服法律。

  2)開創法律知識教學新方法,不斷加深大學生對法律的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心理態度或心理反映。在教學過程中,不但要傳授法律知識,更要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情感。這就要不斷創新教學方法:一要引用典型案例教學法,以案例引導學生思考、討論、辨析通過案例把理論與實際結合起來,并在此過程中傳授法理,適用法規,領悟到法律的價值,從而培養法律感情;二要實行角色體驗教學,可采用情景模擬(如行政處罰情景等) ,給學生設定各種角色(如:警官、行政相對人,案件審核的法制人員) ,根據所設定的角色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發表看法,從中學習法律知識,體會法律的作用培養法律感情;三要利用現代傳媒等工具,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使學生自覺去認識事物、獲取知識、探究真理,培養對法律及法律現象的濃厚興趣;四加強正確的輿論引導,對社會負面的信息和消極因素,通過控制傳播面或者通過解惑、批駁來使其轉化為正面效應,減少甚至消除其負面影響。

  3)引導大學生進行法律實踐,以增強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的錘煉主要通過實踐,根據各院校的特點可采取如下渠道:一是鼓勵大學生參加維護自身和有關人的合法權益的活動,當自身和有關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合法有效地通過法律救濟途經得到妥善解決;二是敢于與各種違法犯罪的行為作斗爭;三是組建法律社團,建立法律言論沙龍,對于社會上不合法的事情敢于仗義直言,并通過輿論的力量匡扶正義;四是積極宣傳法律知識和組織法律咨詢活動等等

  4)加強大學生的人文素養,逐漸形成法律理想和法律信仰。法律理想的形成不但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同時也要以加強人文素養來促進:一是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使大學生的價值觀與法律價值一致;二是堅持共產主義道德教育,使大學生以共產主義道德規范為行為準則;三是在校園文化活動中,滲透法律形式觀和價值觀的基本理念,以塑造大學生堅持正義和忠于法律的美德。

  3、實行“依法治校”,營造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氛圍。

  高校的法治環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正確樹立起到積極正面的影響,反之亦然。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動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學校制定校紀校規時,要確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規章制度不違背法治的精神,與國家現階段所頒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規不沖突,并“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質,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

  4、加強學校和家庭溝通完善雙向育人模式。

  家庭教育機制的優劣,對大學生的成長及守法意識的培養有著普遍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的不利,將嚴重影響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首先,家長應提高自己的素質和修養。家庭是人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子女人生的啟蒙老師也是其模仿的偶像。家長的個人素質、文化素養和品質是塑造子女良好人格的前提。如果家長平時素質低劣,社會態度不端、粗俗甚至行為惡劣,子女必然把他們的行為模仿并逐漸復制出來,形成自己的行為方式。

  5 更新教育觀念。

  高等教育要與時俱進,必須大膽實行改革。對計劃經濟年代遺留下來并一直延續至今的、從性質上來看或者為實踐所證明已嚴重不公平的或在實踐中產生大量腐敗問題的政策和規定,如對直轄市的考生高考低分錄取及保送,東中西部高考考分差異太大等種種政策,要直接予以廢除。對高校現行管理體制應大膽進行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陳腐積習,改變那種將大學生僅僅視為受教育客體的落后觀念或傳統觀念,確立大學生“主體”教育觀,把大學生作為“教育、管理、服務、引導”的主體,發揚民主,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以及大學生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從政策上真正地保證高校自治管理。

  6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 “要著眼于促進教育公平、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近年來,教育部門堅持從嚴治教、規范管理,高度重視和采取切實措施,下大力氣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上得起學、能夠上好學,是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周濟強調,促進我國教育事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必須認真研究解決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其中重要的一條是切實解決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問題。只有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才能使貧困大學生安心學習和以健康心態成長,堅決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收費行為,大力減輕貧困大學生的家庭經濟負擔,平等對待每一個學子,努力構建我校和諧局面,以促進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總結與感想

  總之,分析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及其成因,從中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大學生法制觀念、法律意識的主流是好的,但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容樂觀,應引起高度重視。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大學生們對法律的認識、對法的作用和效力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了解程度和具體評價以及對于自身權利義務的認識和追求直接影響這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作為當代的大學生,我們必須自覺作一個合格的守法公民,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不論對與錯,只要是違法的行為,我們都不去做,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責人之前先正已身,嚴以律已,寬以待人,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為建設合諧社會付出自已應盡的一點力量!

法律調查報告4

  一、甲公司的設立、出資和存續

  (一)公司設立

  根據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查詢結果,及目標公司提供的《準許設立/開業登記證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董事、監事、經理信息》、《公司章程》、《*設驗字(20xx)第A468號驗資報告》,目標于20xx年10月18日設立。

  (二)出資

  甲公司現有注冊資本為670.4萬元,于20xx年10月14日之前,分四次,以貨幣的方式出資完畢。

  1、根據H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0月15日出具的《*設驗字(20xx)第A*號驗資報告》, 甲公司第一期出資130萬元人民幣已在20xx年10月15日之前以貨幣的形式繳足。

  2、根據H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12日出具的*驗字(20xx)第058號《驗資報告》, 甲公司第二期出資130萬元人民幣已在20xx年5月12日之前以貨幣的形式繳足。

  3、根據H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6月21日出具的*驗字(20xx)第134號《驗資報告》, 甲公司第三期出資184.5萬元人民幣已在20xx年6月21日之前以貨幣的形式繳足。

  4、根據H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0月12日出具的*驗字(20xx)第258號《驗資報告》, 甲公司第三期出資225.9萬元人民幣已在20xx年10月12日之前以貨幣的形式繳足。

  (三)公司存續

  根據目標公司提供的20xx年5月16日的營業執照及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查詢,目標公司合法存續。

  20xx年5月24日,獲H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許可制造第一類壓力容器;第二類低、中壓力容器。有效期至20xx年5月23日。該證在H省工商網站上查詢合法有效

  根據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查詢,目標公司20xx年通過年檢。公司應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年檢,但未查到20xx年年檢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

  名稱:甲公司

  公司注冊地址:*

  公司辦公地址: *

  公司類型:自然人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號:*

  注冊資本670.4萬,出資形式貨幣。

  經營范圍:*

  分公司基本信息:

  名稱:甲公司*分公司

  營業場所:*

  經營范圍:*

  (四)法律評價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目標公司符合設立條件,在兩內以貨幣方式繳納了全部出資,履行了驗資、變更登記等手續,公司資質和出資合法有效,公司存續合法。

  因未查到20xx年的年檢信息,根據有關法律,一年未年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撤銷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

  二、甲公司的股權變更

  (一)股權變更的歷史

  根據目標公司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公司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公司共經歷了四次股權變更:

  1、設立登記時的股權情況:設立時注冊資本650萬元,股東及持股比例如下,

  姓名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比例

  A:40% E:25%

  B:10% F:10%

  C:5% G:8%

  D:1% J:1%

  2、20xx年6月17日股東變更情況:

  F退出公司,分別將認繳的15萬元、50萬元股權轉讓給原股東A,和第三人K,K為公司新股東。

  A持股比例增至42.31%

  K持股比例為7.69%

  其他持股比例不變

  3、20xx年7月23日股權變更情況

  E退出公司,分別將認繳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及第三人L,L為公司新股東,K將7.69%的股權轉讓給A。轉讓后,股東持股比例如下:

  姓名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比例

  A:58.49% B:14.63%

  C:7.31% G:9.9%

  D:1.46% J:1.46%

  K:4.5% L:2.25%

  4、20xx年5月1日股東變更情況:增資至670.4萬元,K分別向A、C、D、J轉讓部分股權。G分別向第三人M、N、P、Q及原股東D轉讓部分股權。L和B向A轉讓部分股權。M、D、R、S共增資20.4萬元。轉讓、增資后的股權比例如下:

  姓名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比例

  A:59.66% B:11.93%

  C:7.46% D:4.47%

  G:4.33% K:2.98%

  M:1.49% N:1.49%

  J:1.49% L:1.49%

  R:0.75% S:0.66%

  P:0.6% Q:0.6%

  T:0.15%

  (二)法律評價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公司股東決議》合法有效,股權轉讓行為、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及約定。公司股東變更合法有效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

  三、甲公司章程及法人治理結構

  (一)公司章程的沿革

  公司章程于20xx年10月14日訂立,于20xx年6月10日、20xx年4月23日、20xx年5月1日分別修訂。

  (二)法人治理結構

  1、股東會:股東會表決權:公司章程列明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注:非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按實繳出資股數行使表決權(注:非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股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每年一次定期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度。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但董事會作出聘任或解聘總經理的決議,需經全體董事一致通過。董事會作出解聘總經理的決定,如總經理是董事的,總經理無表決權。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決議生效。

  3、公司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

  5、公司法定代表人A

  (二)法律評價

  1、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合法有效

  2、特別要注意公司章程對股東權益的特別約束

  (1)任何股東未經其他股東和董事會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質押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在股權上設置債務擔保

  (2)股東不得與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與公司同業競爭

  (3)公司章程例舉股東大會特別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而非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以下約定的有效性存爭議,且有可能侵犯小股東的利益,請特別注意。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約定:“一、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以回購股東的股份:公司連續三年盈利,且平均凈資產收益率達20%以上;公司支付收購費手,剩余的流動資金流足以滿足公司一年內的經營管理需要。”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強制回購股東股份的約定的法律效力問題,實踐及理論中都存在爭議,因此這一條如果適用有可能引起爭議。

  另外,由于股東會是資本多數決,(本章程規定回購股份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是人數多數決),通過股東會決議強制回購某股東股權,可能侵犯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經股東會決定,公司可以用定向募集的方式增加注冊資金。......四、對新增加的投資,按新增加的投資與股共會確定的不低于凈資產的公司資產及增加的總投資之和的比例,確定投資比例。”這一款內容不明確。

  四、甲公司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情況

  (二)核心技術人員情況

  (二)法律評價

  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上查詢,以上目標公司所有的專利、商標合法有效。

  核心技術人員共8人,其中在崗6人,已離職的2人;公司股東3人,公司主要管理崗4人。

  兩名離職員工對專利的繼續研發和更新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公司與關鍵技術人員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五、甲公司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狀況

  根據目標提供的固定資產清單,公司固定資產主要是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總價值71.4545萬元。無抵押、無被有關部門查封、扣押,無非經營性資產。

  (二)法律評價

  固定資產所有權合法有效。

  目標公司的宣傳冊中有“甲公司生產加工廠位于*縣城,占地10畝。”的表述。可進一步核實分公司的固定資產情況,目標公司和分公司是否還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租賃辦公場所的情況

  六、甲公司財務

  (一)財務狀況

  (1)根據20xx年3月25日,H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字(20xx)004-13號審計報告》,20xx年實收本金130萬元,累計虧損17.983224萬元。公司總資產是115.128522萬元,總負債是3.111746萬元,凈資產是112.016776萬元。

  (2)根據20xx年4月25日,H市*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字(20xx)第086號審計報告》,20xx年,實收總本金260萬元,當年虧損112.86萬元,累計虧損130.84萬元。公司總資產是157.183389萬元,總負責是28.027539萬元,凈資產是129.155850萬元。

  (3)根據目標公司編制的20xx年財務報表,20xx年實收總本金670.4萬元,當年虧損116.652314萬元,累計虧損248.05萬元。公司總資產是429.652520萬元,總負債是7.30632萬元,凈資產是422.3462萬元。

  (二)法律評價

  1、從三年的財務報表看,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公司股份的價值等于公司凈資產的價值,根據20xx年的財務報表,公司股份的價值應是422.3462萬元。我公司欲收購目標公司30%的股權,其實際價值應是126.70386萬元。

  2、目標公司未提供20xx年的財務報表,以上數值會有變化,應核實20xx年的財務報表,根據公司凈資產計算股權的實際價值。

  3、實際購目標公司的股權價格可參考歷年財務狀況、知識產權的運用前景等因素,綜合考量。

  4、具體財務狀況及納稅情況還應咨詢專業財會人員。

  七、甲公司重大合同、擔保和法法律糾紛

  (一)合同、擔保、法律糾紛的情況

  根據目標公司提供的情況,有兩項合同(1)7月天津國環熱力公司供暖合同已開工;(2)石家莊發電項目合同也將于近期落地。未提供擔保信息、未提供法律糾紛的信息。

  (二)法律評價

  合同內容無重大法律風險。無對外擔保、無法律糾紛。

  八、甲公司公司的勞動用工

  (一)勞動用工狀況

  1、社保繳納情況。目標公司只提供了20xx年1月繳納五險的憑證,未提供公司成立三年來的繳納社保的明細。

  2、員工構成:公司共有在崗人員14人,其中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副主管等管理層共4人;技術部7人,生產部2人,分公司1人。

  3、勞動合同狀況:均為三致四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人未有勞動合同信息。

  4、學歷結構:本科8人,中專1人,碩士生1人,另有4人無學歷信息。

  (二)法律評價

  目標公司提供了相產關社保證明,已依法繳納社保。

  在中國人民法院網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中查詢,公司主要股東和公司管理人員未有被執的案件。

  公司以技術人員為主體,勞動用工關系較短。

  有基本的勞動關系管理制度。

  有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公司部分股東及核心技術人員簽訂了保密協議。

法律調查報告5

  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民在生產經營方面獲得了自主權,但面對這種分散的經營方式,在市場經濟競爭中必然處于弱勢地位,農民組織起來、聯合進入市場,成為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需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運而生。為全面掌握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研究推進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策,去年以來,我們開展了調查研究,先后對市農委、市供銷社、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8區10縣政府進行書面調查,會同市農委和市供銷社考察香坊區幸福鄉光明村的番茄紫花豆角專業合作社,雙城市五家鎮的奶業生產者合作社,尚志市烏吉密九北村的小九食用菌專業合作社、一面坡鎮北村的蔬菜專業合作社,分別召開了有關農民以及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縣(市)政府部門相關同志參加的座談會。

  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也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始創于上個世紀90年代,屬于初創階段,在總體上存在兩種意義的組織形式。一是,由供銷社系統組織建立的市、區(縣)三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網絡。如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組建于20__年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由涉農部門、科研院所、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大戶及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市民政局核準登記的社團法人,會長由市供銷社主任擔任,會員超過600余個。二是,由農民自發組織成立的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專業協會、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有些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也是供銷社系統組建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會員。本文以下重點研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

  根據書面調查結果統計,除供銷社系統組織建立的市、區(縣)三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網絡外,全市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895個,會員119314人(個)。其中,專業協會554個,會員74157人(個);行業協會144個,會員8292人(個);專業合作社197個,會員36865人(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具有以下特點:

  (一)在組織類型方面,廣大農村依托各種有利優勢和特長,建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農村經濟。如,五常大米協會利用地區、品種、技術優勢生產的大米,已經申請注冊商標、綠色無公害認證和原產地標識。雙城市五家奶業生產者合作社,與落戶當地的瑞士雀巢公司合作組成公司+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格局,解決奶戶銷售鮮奶、奶牛防疫和科學飼養等問題。有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迫切尋找新的組織形式過程中,本著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起各自的農村合作社。科技能人帶頭成立合作社會。有關部門投資合作興辦的,如,呼蘭區依蘭農機作業合作社,由農機部門投入農機具,通過集體和農戶入股興辦,為社員提供優惠的機耕作業服務。

  (二)在功能類型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以服務型為主,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如統購種子、化肥、飼料,聯系市場,統一價格銷售農副產品等。其中,極少數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實體因素,如尚志市小九食用菌專業合作社,由班子成員和大戶成立加工企業,以每袋1元錢的保護價格向農民收購食用菌,經加工后銷售,農民得到穩定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企業獲得利潤。

  (三)在產業類型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種植業和畜牧業為主,其余為加工業、運輸業、漁業等。種植業420個,占46%;畜牧業260個,占29%;其余產業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215個,占25%。

  (四)在發起和引領組建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的是由農民和鄉村自發組建的,有的是在有關部門引領和指導下組建的。由農民和鄉村自發組建的483個,占53%;其余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供銷、農業、農機、科技等部門引領和指導下組建,占47%。

  (五)在登記管理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登記的,也有不登記的;有在一個部門登記的,也有在幾個部門同時登記的。在有關部門登記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624個,其中,在農業部門登記的291個,占登記總數的46%;在民政部門登記的164個,占登記總數的26%;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是指專業合作組織中的企業而不是專業合作組織本身,有35個,占登記總數的5%;在其他部門登記的134個,占登記總數的23%。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概念、組織形式、分類等方面缺乏統一認識。由于過去我國長期以來未出臺有關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什么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如何進行分類等問題,人們缺乏統一認識,在實踐中處于探索階段,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民辦與管辦并存,協會與合作社的名稱使用混亂,本質是協會叫合作社,反之叫協會,以及專業協會與行業協會劃分標準不統一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也是導致本次調查數據不夠科學、準確的重要原因。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尚未依法登記。現有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些雖然在相關部門登記,但均不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進行登記,不具有法律地位,限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為真正的經濟實體,在市場競爭中受到限制。如,工商部門不是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登記,而是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中成員成立的企業,按照對企業的管理方式進行登記。民政部門是對具有協會性質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對社團管理的方式進行登記。農業等部門的登記既無法可依,也不能賦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地位,只是為了便于管理,起到統計作用。

  (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部門職責不明確。目前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及多部門管理,如供銷、農業、工商、民政、科技等部門,這些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在引領和指導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發揮重要作用。但由于職責不明確,各自為政,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在總體上缺乏統一、科學的設計,不可避免影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如,農民依托哪個部門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自身發展無所適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不平衡,有的村建立幾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覆蓋該村主要的經濟活動,有的村1個都未建立,農民苦于無人指導,不知道怎么辦。

  (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自身存在的不足與困難及其原因。由于方方面面對農村合作組織的宣傳、培訓、指導和扶持的力度不夠,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對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不夠,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帶頭人的素質有待于提高;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普遍存在啟動資金不足、貸款難、銷售社員的農產品還要納稅,以及內部管理、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制對策

  目前國家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于20__年7月1日起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些內容比較具體、可操作,有些內容比較原則,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發展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出以下法制對策:

  (一)規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名稱。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定義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公務員和其他受委托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擔任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和財務會計等公務的人員,應當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使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真正成為農民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組織。

  (二)提高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認識。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施行后,只有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才能取得法律地位。有關部門應當抓緊組織專業合作社學習《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配套辦法,提高認識,自覺規定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使廣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施行后及時、順利地進行登記,真正成為經濟實體。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機構,內部管理、利益分配等制度、機制方面,規定的比較全面、具體,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法法》規定大力培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推廣典型。

  (四)開展專項研究。一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的規定,研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劃分。二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地方財政應當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產品生產經營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老少邊窮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的要求,研究具體措施。

法律調查報告6

  法律風險評估在咱們國內應該說是一個比較新的一個事物,在國際上說,也是比較新的。首先我說一下關于法律風險評估的基本知識,先從法律風險開始。

  第一部分 企業法律風險理論簡介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認識和防范企業法律風險,首先應當從把握“風險”的概念,界定“企業法律風險”的范圍入手。當今國際上對風險的概念有多種角度的定義,歸納起來看,風險是指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帶來負面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存在預期結果與實際發生結果出現差異的可能性,并且這種差異將給主體帶來負面后果,即存在風險。因此,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法律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實體,可以將企業風險分為自然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其中前三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市場環境和資金交易為特征,而法律風險主要是以法律因素為產生原因,以承擔法律責任為后果。它與企業所面臨的其他風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企業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特征:

  1、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緣由是法律因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某一種法律狀態、法律事件或法律主體的行為。具體指:

  (1)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狀況及其變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執法力度的狀況,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臺、修改和廢止,以及行政執法狀況的變化。企業生存的法律環境主要包括立法和執法的狀況。法律環境的變化將影響企業和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使企業法律風險的原有狀況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既可能使企業產生新的法律風險或現有的法律風險消除,又可能使企業發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增大或減小。

  (2)企業未依據法律規定有效實施法律控制措施。換而言之,就是企業未有效地獲得、行使或保護法律賦予的權利,使企業無法有效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其應有的利益,從而降低了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使企業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3)企業或與企業發生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違反合同的約定以及實施的侵權行為。實施上述行為的主體可以是企業本身,也可以是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或者是雙方實施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會導致企業的法律風險,只有那些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的法律因素才會最終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由此可見,法律風險的產生,離不開規范企業行為的各項法律規范,以及與企業發生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

  2、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運營的各個管理環節。

  法律規范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也規范了企業從設立到企業終止的全過程。因此,法律是貫穿企業經營活動始終的一個重要標尺和依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的關系,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政府對企業的指導和監管,已經從過去的行政手段轉變到以經濟和法律的手段為主;企業與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進行調整和規范;企業內部各種關系,包括勞動關系、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等,都要依據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會計法等法律來調整和規范;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也必須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調整。企業作為法律規范的主體之一,只要其行為涉及法律規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可以說,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調整,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的整體框架下進行。因此,企業需要對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法律風險監控,實施法律風險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從而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3、法律風險發生導致的后果是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風險產生于法律因素,終結于法律后果。法律風險發生導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業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企業發生法律風險的后果通常為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經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責任主要是由于企業違反政府或監管機構的有關管理規定而被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照等。而刑事責任通常僅發生在企業的行為觸犯刑法或刑事法規定時,依法而接受的刑事懲罰。在多數情況下,企業的法律風險造成的責任是給予經濟賠償或承擔經濟損失。這種經營損失風險只是法律風險的一種表現形式,并不能改變法律風險的本質特征,不能將經濟損失一概認為是企業的財務風險,對法律風險的鑒別要從其緣由、過程及后果的根本屬性來判斷。

  4、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緊密相關。

  企業法律風險雖然不同于企業面臨的其他風險,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風險并不是與其他風險截然分開的,它們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從企業整體運營的角度看,企業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是交叉互融的,財務風險的特點決定了法律風險的特點,法律風險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財務風險的大小。法律風險在許多情況下與財務風險是同時存在的,法律風險防范占據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經營風險,經營風險經常導致企業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第二部分律師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我認為每個律師都應該有第二個稱號,就是法律風險評估師。為了防范風險,“可能需要一筆相當可觀的投資,但相對于風險防范不力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這筆投資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將物超所值”。作為風險評估師,律師除了要提示客戶有投資風險、金融風險、競爭風險、合同風險等風險之外,還要幫助客戶解決風險。尤為重要的是要提前預測風險、評估風險。如同人的“健康檢查”一樣,企業的風險防范可以避免死亡。與其支付大成本請律師來解決,還不如在事情發生之前就以較少的花費請律師來預防。的確,知道風險防范的企業家是有遠見的企業家,知道評估風險、預防風險的律師是有創見、有風光的律師。

  第三部分法律風險評估的幾個過程或者說幾個步驟。

  法律風險評估的特點是主動性、前瞻性、計劃性和時效性,通過風險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三個主要階段進行法律風險評估。三個階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銜接、協調統一,共同構成科學的動態閉環運行體系。

  這是法律風險評估的第一階段。風險分析評估的結果將直接決定法律風險的評估對象是否適當,控制手段是否適應。分析評估的范圍主要包括:企業所在行業整體法律風險評價、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研究、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流程的調查,以及企業具體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具體法律風險分析。其中重點內容是具體法律風險分析,包括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識別、歸類、評分和分級排序。首先,要對企業進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風險調查、研究以往案例,發現和識別企業面臨的各方面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源,梳理詳細的風險清單。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從經營活動主要涉及的法律主體和業務運營的不同方面出發,根據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業經營管理的特征和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確定對風險的分類方法,對所發現的法律風險進行歸類。也就是說主要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影響。

法律調查報告7

  為檢驗自己對在學校所學的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同時根據課程安排和見習要求,本人于××年4月27日至20××年5月15日,到××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參加了社會活動實踐。

  一、基本情況

  ××縣城鎮派出所地處精河縣城中心,是××縣第一大所,現在編民警13人,下設信息采集室、片區民警室、治安室等,設所長、指導員各一名,轄區面積10余平方公里,人口3萬余人。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轄區案件年年上升,維護治安穩定任務越來越重,每位民警所承擔的工作量較大,到派出所參加社會實踐課以來,受到所領導的熱烈歡迎,專門指定了一位民警跟班學習,力所能及的參加一些實際工作,這使我在這里學到了很多書本上沒有的新東西。

  二、社會實踐情況

  在近一個月的實踐期間,我主要參加的主要工作有:協助戶籍警幫群眾辦理戶口的相關工作,跟民警出現場調查處理,學習制作法律文書。

  1、在戶籍大廳工作情況。

  認真學習如何管理戶籍檔案,做好臺賬工作,所以,查檔的時候,我總是在一旁看著,看民警師傅是如何又快又準的查到所需資料的;接待群眾的時候,我總是在一旁聽著,聽民警們是怎樣為老百姓排疑解難的;有機會出現場時,我總是在一旁學著,學民警們是如何做好現場訪問和調查的;制作文書的時候,我總是在一旁思考著,思考民警們對文書斟字酌句的用意。漸漸地,我學會了如何管理檔案;如何接待群眾,如何現場勘察的部分工作。×師傅說我學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給我去做。通過這些工作,我了解了轄區的更多情況,也認識了轄區的很多人,這對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幫助。在實習過程中,我一邊重溫學過的課程,一邊實踐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在辦案的同時積極查閱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法理要求,將在學校所學到的法學理論,運用于實踐中去;同時向領導和民警學習,從與他們的交談中學習到許多警察業務知識、辦案思路、詢問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藝術等,這些都是書本上不可能學習到的東西,從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質。同時我也從實踐中得到許多感性積累,這都將成為我人生中的寶貴財富,使我在以后的學習中有所偏重。

  2、跟民警出現場實習情況

  在實習期同民警一起積極參與轄區各類案件的偵破工作,協助辦理了各類治安案件數件,有力的維護了轄區的社會治安,為轄區的經濟建設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在派出所,白天除了正常的接觸警務工作,還得下基層深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會治安動態。許多民警因為所里的工作忙放棄了休假,始終堅持在工作的第一線,無論在什么時候,他們對待

  工作的熱情總是積極而飽滿的,對待人民群眾也是文明有禮。作為一名實習生,我積極協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開展各項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職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獻。

  3、學習法律文書制作情況

  對于所里交代的任務我都盡自己所能做得最好,認真學習制作治安類的法律文書,制作詢問、訊問筆錄,為群眾出具各類證明等,實習期間作詢問、訊問筆錄數份,制作治安類法律文書多篇,幫助民警整理戶籍檔案,做好臺賬工作,制作現場訪問記錄。在派出所里面實習工作多而雜,任務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實習的機遇,利用工作中點滴的學習機會,進一步學習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熟悉了簡單案件(如故意傷害案)的立案、偵查、破案等工作程序,對警察業務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了解。

  三、幾點收獲

  回顧短暫實習經歷,使我對法律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體會,收獲到許多在學校學習不曾有過的體會,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不僅僅要全面了解法律知識,更要成為一個“百事通”。所涉及的領域要廣泛,知識的運用要靈活。要具有相當的知識面是由警察的職業性質決定的,他們要和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處理各種類型的案件,要求的素質必然是全面的。只有掌握各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好地做正確的案件分析,獲取更多有利的證據,為案件偵破提供幫助。

  二是要培養嚴謹的工作作風。各種法律文書都有規范固定的格式、執法用語要準確簡潔、分析要深入透徹、規范的執法程序等等,都對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習期間,看到警察對某些法律文書的標點符號都再三推敲,這種嚴謹的工作作風值得我去學習的。

  三是最重要的一點,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要有對工作的熱愛和對法律的正義感,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備的。我在實習的許多警察身上都看到這點,也正是有這種精神的支持,他們不辭勞苦,不計名利,不顧個人生命安全維護著法律的尊嚴,默默地為中國的法制建設做著自己的貢獻。

  四是發現了自身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的專業經驗還不夠豐富,處理事情的方式欠妥,考慮問題還不夠透徹。使我意識到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必須要養成嚴謹、細致和耐心的工作態度和精神,實事求是、腳踏實地把本職工作做好,為群眾多辦實事、做好事。通過這次實習,使我收獲具大,不僅將書本上的知識學以致用,而且積累了一定工作經驗,我想這些不論對將來的學習還是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使我更堅定了學好法律,用好法律的信心,爭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專業學生,真正的法律尊嚴捍衛者。

  四、幾點思考

  近年來,隨著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公安機關執法活動逐步走向規范,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窗口單位,在基層和基礎工作中治安管理和執法工作占主導地位,規范派出所執法問題,已顯得相當重要。

  一是進一步提高民警福利待遇。目前,各地派出所經費緊張,基礎設施落后,干警誤餐補助、生活福利等財政不能完全保障,財政只發在編民警基本工資和辦公經費,其余辦案經費全靠自己想辦法,這就造成了群眾對民警在治安管理執法活動中以罰代處、以收代處等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二是規范接警處臺帳,表現在登記不完善也不規范,有也是為了應付檢查。

  三是人民警察形象有待進一步改進,在傳統觀念中警察是一種執法機關,并非服務性機關,有的執法水平較低,有的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接待群眾生、冷、硬、橫,以管人者自居,使群眾不敢接近。以上是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通過近一個月時間的短暫學習,我按照學校和實習大綱的規定,基本完成了規定的社會實踐任務,學習到了一些社會實踐經驗,必將對自己今后的學習和工作帶來進步。

法律調查報告8

  一、調查目的: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它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本質及作用的理論觀點,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態度,對現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評價和解釋,也包括人們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認識、愿望和情緒等。生活中,人們通常所講的“法律觀念”、“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近義。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正確守法與執法的思想保證,普法教育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對于社區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加以分析,將有助于從社區公民法律意識現狀出發,有針地性地搞好社區普法教育活動。

  二、調查時間:20xx年4月12號至6月20號

  三、調查地點:安徽省亳州市花戲樓社區

  四、調查對象:安徽省亳州市花戲樓社區居民

  五、調查方法:通過訪談進行調查

  六、調查內容

  (一)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的調查

  1、調查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

  通過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權利意識很淡薄,人們普遍有一種恥訟、賤訟觀念。中國幾千年封建意識以及建國后極“左”思想的影響,使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存在著與時代精神相沖突的若干傳統觀念相交織的狀況,特別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與法律意識滯后的矛盾。主要表現為:相當一部分居民仍習慣于按傳統觀念參于社會生活,評判他人與社會、解決糾紛及維護自身權益、甚至給“權大于法”以相當程度的認可,視法為維護道德的武器,致力于“無訟”來維護社會的安定,特別是封建統治者“言出法隨”的現象,在某種程度上還有存在,給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種畸形的法律觀念,“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這表明,法律權威的削弱和法律觀念的動搖成為法制建設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調查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義

  通過對花戲樓社區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了解現今我國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通過了解進而加強和增進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識,掃除法盲。通過普法工作的全面展開和深入進行,使得法律知識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進而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法律保持正確的態度,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調查地和調查對象的選擇

  調查對象是花戲樓社區居民。所被調查的的居民中無文盲人員,文化程度在小學到研究生之間,年齡在20歲到60歲之間。因此他們都具備理解和回答問題的能力。

  4、調查程序

  本次調查主要采用的是訪談的調查方法。因為被調查對象人數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訪談的調查方法。

  (二)社會調查的結果與分析

  1、調查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主要是面向花戲樓社區居民的。在內容上主要分為七部分,分別是:法律知識及獲得途徑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對法律功能的認識部分;對法律實施的評價部分;對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糾紛解決途徑部分;對居委會的認識和評價部分。為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被調查者的思想和觀點,在訪談時充分考慮到被調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參差不齊,盡量做到淺顯易懂。

  2、訪談的基本情況

  他們反映的主要問題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實施。

  (二)輕視法律、漠視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對法律賦予的權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維權。

  (四)執法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夠深入,宣傳教育不夠廣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邊遠地區、農村、企業、基層單位、學校等還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規、規章)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利益傾向突出,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在地方立法中群眾參與還不夠。

  七、調查結果:

  此次調查的結果說明,居民的法律意識比較弱,知識也比較缺乏,從數據上看,都沒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也許他們覺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煩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問題,也有可能受家庭、社會等各種因素影響,讓他們認為權利比法律有用,在此問題中雖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但事實上,他們的法律意識并不是很強,但是關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關乎到自己今后的發展,大家自然而然就會認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動物,誰不會為自己謀利益,誰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夠更加順利,這也是人之常情。

  八、建議:

  1、通過法律進社區活動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

  法律進社區工作,就是以社區為依托,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的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組織載體的培育和建設。可以組織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專業法律人士做好“法律進社區”,以及大力組織和發展社區志愿者隊伍。“社區是個家,建設靠大家”。要努力號召和動員社區內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熱愛公益事業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和大中專院校的法律專業教授、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服務活動,建立一支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以社區為依托,為居民提供義務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法律進社區,社區將從三類人群進行普法教育,從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識。

  2、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充分發揮居委會、調解委員會作用,加強矛盾糾紛調處,積極疏導民事糾紛,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堅決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穩定因素,提高群眾法律意識,為居民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九、結語

  通過這次社會實踐調查,使我了解到我國居民的法律意識還很薄弱,依法治國的方針還需繼續貫徹到底,只有不斷提高我國居民乃至農民的法律意識,法治社會的好處才能得以彰顯,社會主義的先進性才能更好的展現在世人的面前,社會才能和諧安定,人民才能安居樂業,共同致力于創造中國的世紀華章。

法律調查報告9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XX市中興建筑公司、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XX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

  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XX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XX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XX市XX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XX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法律調查報告10

  摘要:法律素質作為國家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對國家的法制建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 大學生法律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未來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為此我們對在校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狀況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本次調查以“大學生法律素質”為主題,通過調查、分析等方法的運用,對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進行分析,進一步了解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狀,并就此提出相應的改善措施。

  關鍵詞:大學生 法律素質 調查

  一、調查方法:問卷調查

  我們對魯東大學商學院公管系和經濟系進行了抽樣問卷調查,調查的對象是在校大學生,調查方式是無記名調查,人工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

  二、調查方式和結果

  問卷結果如下:

  (1)你生長在( )

  A.農村76% B.城市24%

  (2) 違法和犯罪( )

  A.能 23% B不一定 31% C不能 56%

  (3) 在你的經歷中,曾用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么( )

  A.用過25% B沒有用過75%

  (4)你是否會通過一些渠道了解國家的法律制度或法制進程( )

  A經常會20% B有時會 60% C不會 20%

  (5)你知道勞動法是何時頒布的嗎( )

  A知道34% B不知道 66%

  (6)超市的人員要求你被搜身,你會怎么做( )

  A拒絕80% B 如果對方度強硬就接受15% C 完全接受 5%

  (7)如果你參加勤工助學或者工作時,你有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么( )

  A有 47% B 沒有53%

  (8)你認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33% B一般 40% C不重要 27%

  (9)目前我國的法治狀況:

  A已經是法治社會 21% B各方面差的還很遠 79%

  (10)你覺得將《思想到的與法律修養》作為大學生的公共課程有意義么( )

  A意義很大 63% B意義不大 29% C 沒有意義10%

  問卷結果分析:

  通過調查,我們對大學生法律素質是有了基本的了解。來自不同地區、不同背景的同學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同,但總體看來,大學生的整體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素質亟待提高。

  三、原因分析:

  我認為,大學生整體法律素質偏低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造成的:

  1)心理因素的影響

  在校大學生正處在心理和生理的發育期,心理上具有強烈的要求他人和社會認可的沖動,喜歡用批判的懷疑的眼光看待周圍事物,極力想擺脫來自外界的.干涉和約束,獨立自主意識增強。同時,這一階段,大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尚未完全確立,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系統還缺乏完善的認識能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灌輸為主的法律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學生進入大學后,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關系、自我評價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逐步開始對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革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面對著經濟壓力、學習壓力、就業壓力等眾多人生考驗,一些心理脆弱的學生會感到無所適從。隨著心理壓力的積淀,部分學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隨意性心理癥狀混合交織,客觀上會對法律、制度產生心理抵觸。

  2)價值取向的偏差

  當代大學生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狀態,這有利于他們學習知識、開闊視野。但真假難辨、魚龍混雜的各種信息也會對他們的價值觀造成沖擊和影響。有的在主流與支流、精華與糟粕、真善美與假惡丑等問題上分辨不清,甚至顛倒是非;有的只顧搞所謂的“自我設計”、“自我完善”,從而陷入極端個人主義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質享受作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錢萬能、享樂至上”的生活方式。這種價值觀的錯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誘導,就容易走上違法的道路。

  3)高校法律教育薄弱

  一些高校對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有的把法制教育作為軟任務,認為可抓可不抓;有的對學生法制教育定位不準,提不到重要的議事日程。在知識傳輸上,也存在一定誤區。一是重刑事輕民事。教育者常常突出刑事法律在教育內容中的重要地位,過多地講解刑法關于犯罪和刑罰的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學生對法制教育產生逆反心理,并且強化了“我不犯罪何須學法”的錯誤觀念。同時,由于輕視民事法律教育和民事權利義務觀的正確引導,使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確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常常引發糾紛。二是重義務輕權利。忽視對公民享有權利的宣傳,使學生產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盡義務”的錯覺,有礙于大學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

  4)社會環境的不利影響

  一是腐朽思想的侵蝕,在不同程度上對大學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產生了影響。二是不良風氣的干擾。隨著高校與社會聯系的日趨廣泛與緊密,社會上各種不健康的東西通過各種載體和渠道進入了學校,侵蝕了部分學生的心靈,使其偏離正常健康成長的軌道。三是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分配不公、貧富分化、利益矛盾等的發生,極易使大學生價值觀念出現個人化傾向。如果不能把握合適的“度”,就容易產生犯罪。有的大學生錯誤地以物質利益為尺度評價個人利益,甚至為了經濟利益,放棄了最基本的道德規范。

  四、改進措施:

  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修養,提升法律思維水平,不僅是我們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需要學校的教育,也需要大學生自己的努力。

  1)高校應注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

  改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僅僅是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識教育的看法,將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目的轉化為使學生“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要達到既掌握法律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另外,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因為這樣做可以克服“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這種改革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即使講些必要的具體條文,也只是作為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材料對待,而不必花費過多的時間,這不僅會為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也會為運用其他的教學方式、手段提供可能,從而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豐富教學內容,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來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在教學中,高校法律教師應樹立三種教學觀念。一是樹立“學生是處于主體地位,教師起主導作用”的觀念,使學生由被動接受轉化為積極主動的求學;二是使教師認識到教學的根本目的是使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而不僅僅是傳授法律知識,即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第三、在教學過程中,“教書”和“育人”密切結合,相輔相成,避免教書和育人相割裂。

  3)作為高校大學生,在學習法律公開課的時候,應該注意培養以下素質

  1法律至上意識。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來源于其強制性,更源于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信賴和崇尚。

  2 公民意識。培養公民意識就是培養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觀念,民主與法制辯證統一的觀念。從而正確認識自己與國家的關系,與人民的關系,以主人翁的態度正確對待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

  3主體意識。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主體經濟,只有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真正主體是,才會有競爭,有效益,有資源優化的配置。也才會有市場經濟本身。因此培養自身的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獨立的主體地位,要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這樣才能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4守法意識。樹立正確的守法觀念,自覺守法,用法,護法。

  5法律保護意識。既要學會將自己的權利法律化。比如為自己的發明申請專利保護等,又要認識法律不僅是懲處犯罪的工具,更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武器,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敢于并善于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五、報告總結

  大學生是21世紀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本文通過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的調查和分析,初步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希望能喚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增強有所幫助。

法律調查報告11

  調查時間:20xx年9月10日-20xx年9月25日

  調查地點:新疆烏魯木齊市

  調查對象:各高校大學生

  調查方法:問卷調查

  調 查 人:電大北校區20xx秋法學專科學員 周峰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會對個人的要求越來越高,法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依法辦事,已成為人們的共同信念。一個國家的法律體制完善與否也日益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現代化程度高低的標志。然而,根據有關數據表明:近幾年來我國大學生的違法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可見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對大學生來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為了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我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歸類分析,對當前大學生對法律的認識情況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時對如何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計策。我還通過直訪大學生,更加直接、清楚地了解到大學生的心里話,從而更加深入了解到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情況。

  一、調查問卷分析大學生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對新疆各大院校學生進行了法律意識問卷調查,發放問卷80份,收回68份。男女比列1:1。

  (一)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董輿教授通過他的法律意識調查報告顯示出:“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普遍不高。當前我國大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要想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要想大幅度的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是很困難的。因此,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獲得的法律知識也是有限的。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欠缺、法制觀念淡薄。

  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里的總和。法制觀點是高層次的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現存的法律規范、法律活動和法律關系等現象的概括和總和。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決定著大學生,甚至是以后走入社會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當前,非法律專業大學生法律知識匱乏,就容易產生錯誤的法律判斷意識、淡薄的法制觀念。在這種錯誤意識和觀念支配下的大學生,違法犯罪行為無法預料。

  (三)法律權利意識弱于法律實用意識

  權利和義務是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任何法律都不在乎是主體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法律觀念和法制觀念的'強弱主要取決于主體的權利觀念的強弱,權利意識對大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尤為重要。權利意識既包括對自我權利的認識、要求,也包括對他人權利的必然和必要性。沒有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就沒有現代意義的權利觀念。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行,大學生越來越關注一些法律現象,在事關社會問題的解決尤其是身邊的涉法問題時,他們能首先想到應該運用法律。但是,當他們自身遇到問題時,卻因缺乏權利意識而極力回避,既缺乏對自己權利的維護,又缺乏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采用報復的手段來討回“公道”。另一方面,在事關自己的利益時,比如說在評優評獎、入黨、就業、擔任干部等具體切身利益面前,卻一馬當先,采取盡可能的手段,逃規避法為自己謀利,有時甚至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在一方面,當自己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益時,比如晚上熄燈后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不經允許隨意拿別人的東西,考試作弊等,完全不顧及他人的權利,甚至極力逃避,推卸責任,企望能法外開恩、法理容情,缺乏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的勇氣。

  (四)法律意識層面有待提高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主要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高低的主要依據。掌握法律知識的多少,法律水平的高低與法律意識成正比,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內容的不斷豐富,大學生整體的法律知識水平也應隨之提高。但是目前,我國高校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并不理想。高校學生大多重視專業課而忽視基礎課,因而多數學生對基礎課只有到了考試的時候才臨時抱佛腳應付了事,在這種思想支配下,大學生就不可能把法律基礎課上好,就不會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同時,除了法學院校外,不少高校法律基礎課課時過少,教師只能略教一些法律知識,大學生也只不過略懂一些法律概念和常識。由于當前大學生法律基礎知識比較薄弱,法律知識水平不高,因此,造成了他們一些錯誤的法律觀點、淡薄的法制觀念。錯誤的法律觀點主要表現在:一是權與法不分、有不少學生認為在當今中國,權大于法;二是違法與犯罪界限不清,把二者等同起來;三是道德與法的界限不清,把道德規范作為法律規范,把道德情感當作法律準則,認為不符合道德規范的就是違法,淡薄的法制觀念主要表現在:當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用法律手段類似保護自己。或者不相信法律,放棄法律武器。

  (五)大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與實踐相脫節

  在我國任何一所高校都開設法律基礎課作為非法律專業學生的選修課,在法律基礎課上通過老師的講授能夠學到一定的法律知識,學生們都知道遇到問題、糾紛應該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如同學之間發生矛盾沖突時,有的同學就不能采取正確的方法解決,往往是頭腦一熱,就采取一些過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終造成嚴重的后果;有的同學則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卻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因此,提高大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使其學以致用,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二、調查中我們了解到大學生犯罪率高的客觀原因有以下三個

  (一)有的家長教育方法不好,有些是對孩子無原則的溺愛、袒護和嬌縱,致使孩子對自己的不良行為產生“合理感”;有些是孩子出現問題后采用極端粗暴方式管教,無情的謾罵,甚至趕出家門。另外有的家長有不良嗜好的也有可能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

  (二)學校教育存在偏差。

  主要表現在:一是重視學生的智育教育,對學生的品行教育重視不夠。為了應付考試,有壓縮、擠占其它非考試科目課的現象發生。雖然學校有教給學生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卻只局限與課本或書面上,未能真正教會學生運用法律,導致學生只會口頭上的法律知識。

  (三)、社會誘因的侵蝕。

  近幾年來,社會上不良風氣對大學生有很大的腐蝕作用,文化部門有時對文化市場管理不夠嚴格。另外,當前社會很多市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在這種社會環境潛移默化的影響下,造成大學生對法律的不重視,導致有些大學生由于存在僥幸心里而走上的犯罪的道路。

  三、 大學生犯罪率高的主觀原因有以下三個

  (一)有的大學生法律觀念淡薄,不學法、不懂法,往往從一些影視作品、電腦游戲、書刊雜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東西,加上他們有的認識問題的能力和辨別是非的能力差,看問題簡單、片面,待人處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經過深思熟慮,常常不計后果。

  (二) 有的大學生性格內向、孤僻,加上來自學校、家長、社會等方面的壓力大,心理長期受壓抑,缺乏傾訴對象,平時又得不到正確的引導,成為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再加上易沖動,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緒,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嚴重后果。

  (三)有的大學生雖然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但在現實生活中,受他們所處的環境和背景影響,往往會因為克制不住私欲而忽視了法律做出違法的事情。

  由此可見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因素有很多。根據調查顯示,有的大學生認為家庭對他們法律意識的影響較大。他們覺得父母是孩子的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現代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作為一名大學生要學習法律知識,學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護法,只有全體人民的法制意識加強了,才能實行依法治國,我們的國家才能不斷強大。然而,目前我國一部分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還比較低,未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有些大學生雖然認識法律知識,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未能將其合理運用,這也是當前大學生在法律層面上的一大弊病。

法律調查報告12

  摘要:本文主要是描述關于寫 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一些基礎要素,個人認為有些東西尤其重要,這份報告做的越詳細,那么可能會存在某些風險也會越低,從而避免以后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________律師事務所

  關于________公司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目 錄

  序言

  一、主體資格

  二、歷史沿革

  三、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四、獨立性

  五、業務

  六、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七、主要資產

  八、科研

  九、重大債權債務

  十、公司章程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十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十三、稅務

  十四、勞動人事、勞動安全等

  十五、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十六、其他

  序言

  致:________公司

  根據《關于____公司改制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顧問聘請協議》,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公司”)改制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

  本所指派____律師、____律師作為本次公開發行的具體經辦律師。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所律師向________公司發送了《________律師事務所關于________公司改制上市盡職調查清單》,收集并審查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所必需的資料和文件;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本所律師前往公司的生產車間、倉庫進行了實地考察、查驗;就相關問題與貴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員工進行交流;并前往工商、稅務、勞動、環保等政府部門了解和查詢情況;參閱其他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小組的信息;遵守相關法律、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貴公司簽訂了《________公司保證書》,就公司及相關各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和所做的陳述,本所律師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證: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頭或書面聲明、闡述、保證、說明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有關文件上的簽字、印章均是真實、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復印件均與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經確知違反上述保證所能導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本公司違反上述保證,本公司愿意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不利后果。本報告正是基于上述假設而出具的。

  為出具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一、本報告系依據本報告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截至報告日所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出具;

  我們將對某些事項進行持續跟蹤核實和確認,但不保證在盡職調查之后某些情況不會發生變化。

  二、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僅對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在本盡職調查報告中對有關會計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中某些內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師對這些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斷或保證。

  三、對于本盡職調查報告至關重要而又無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

  四、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僅供公司擬進行改制及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報告外傳及用于佐證、說明與改制上市事宜無關的其他事務及行為。

  在本報告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做解釋,否則下列簡稱和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本報告”指由______律師事務所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關于____公司之律師盡職調查報告。

  “本所”指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本所律師”或“我們”指________律師事務所法律具體承辦盡職調查的律師。 本報告分為導言、正文和附件三個部分。報告的導言部分主要介紹盡職調查的宗旨、簡稱與定義、調查的方法等;在報告的主體部分,我們將就盡職調查的具體問題逐項進行評論與分析,并給出相關的法律意見;報告的附件包括本報告所依據的由________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文本。

  一、主體資格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萬元,法定代表人為____,住所為______,經營范圍為______。公司持有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號為____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______質量和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注冊號為______的《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國家稅務局頒發的國稅______字號《稅務登記證》和______地方稅務局頒發的地稅[ ]字號《稅務登記證》。

  經本所律師核查,______公司依法有效存續。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二、歷史沿革

  (一)首次設立

  1.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設立時的名稱為______公司,股東為______、______,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______,住所為______,經營范圍為______。

  2.股權結構為:

  3.驗資或評估:

  (二)第一次變更

  (三)第二次變更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三、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一)公司目前的股東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

  如果是自然人,則說明其簡歷(姓名、身份證號、學歷、地址等);如果是法人,則說

  明其營業執照記載事項、主營業務、主要公司管理人員、最近一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四、獨立性

  (一)公司的資產完整

  (二)公司的人員獨立

  (三)公司的財務獨立

  (四)公司的機構獨立

  (五)公司的業務獨立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五、業務

  (一)主營業務情況;

  (二)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證書。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六、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關聯方

  (二)關聯交易

  (三)同業競爭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七、主要資產

  (一)土地

  1.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2.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二)房產

  1.房產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2.房產證號為______,面積______,權屬狀況______。

  (三)機動車輛

  1.號牌號碼:______,品牌型號:______,車輛識別代碼:______車主:______,車輛類型:______;

  2.號牌號碼:______,品牌型號:______,車輛識別代碼:______車主:______,車輛類型:______。

  (四)主要生產經營設備

  1.設備名稱:______,發票號:______,報關單:______,購買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價值:______,賬面價值:______;

  2.設備名稱:______,發票號:______,報關單:______,購買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價值:______,賬面價值:______。

  (五)知識產權

  1.商標:

  (1)名稱:______,注冊號碼:______,使用商品類別: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2)名稱:______,注冊號碼:______,使用商品類別: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3)權屬狀況:____________。

  2.專利:

  3.專有技術:

  4.版權:

  經過核查,本所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八、科研

  (一)科研人員隊伍(項目帶頭人簡歷、隊伍結構等)。

  (二)承擔的科研項目。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九、重大債權債務

  (一)購銷合同(時間、金額、商品名稱、違約責任)。

  (二)借款合同(時間、金額、合同主體、擔保情況)。

  (三)擔保合同(時間、金額、合同主體)。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十、公司章程

  (一)設立時的章程(時間、主要內容)。

  (二)第二次修改(修改內容)。

  經過本所核查(問題及其建議)。

  十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一)公司目前的組織架構如下圖

  (二)股東會會議

  1.股東會議事規則。

  2.歷次股東會會議時間、參與人員、議題、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會議

  1.董事會議事規則。

  2.歷次董事會會議時間、參與人員、議題、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

  (四)監事會會議

  1.監事會議事規則。

  2.歷次監事會會議時間、參與人員、議題、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

  經過本所核查,本所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設立時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

  經理:

  (二)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第一次變化情況

  (三)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第二次變化情況

  (四)公司目前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成員: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學歷、職務、工作經歷、社會兼職或頭銜等)

  2.監事會成員: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學歷、職務、工作經歷、社會兼職或頭銜等)

  3.高級管理人員:

  (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學歷、職務、工作經歷、社會兼職或頭銜等)

  經過本所核查,本所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三、稅務

  (稅務登記證、稅種稅率表、近三年的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享受的減免稅情況及依據文件、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況)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四、勞動人事、勞動安全等

  (一)公司員工名冊、勞務合同樣本、工資表和社會保障費用明細表(養老金、退休金、住房、度假、醫療、衛生保健、教育、工會費等)

  (二)安全生產制度、安全事故情況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五、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公司訴訟、仲裁:(三年內的已結、未結和可能發生的案件統計表、訴狀、答辯書、判決、裁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訴訟、仲裁:(三年內的已結、未結和可能發生的案件統計表、訴狀、答辯書、判決、裁定)

  (三)關聯企業訴訟、仲裁的材料:(三年內的已結、未結和可能發生的案件統計表、訴狀、答辯書、判決、裁定)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十六、其他

  (一)公司所獲榮譽及證書。

  (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數據。

  (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額、凈利潤增長率、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增長率、非經常性損益)

  (四)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上述機構中承辦貴公司項目的從業人員名單及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以上中介機構與貴公司簽訂的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

  經過本所核查,我們認為(問題及其建議)。

  謹致

  商祺!

  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盡職調查中獲得的所有資料文本及其信息目錄

  備注:

  1. 此報告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擬上市公司是否具備創業板上市的條件,所以,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應當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的第二章“發行條件”中的各項規定,逐項進行分析。

  2.在盡職調查報告的最后部分,可以增加一個附件或法規指引,重點解釋一些在盡職調查報告中出現的專業術語,比如關聯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3.因為 此報告的作用之一是為了規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每一個部分的結論,律師應當對所發表的意見(是否合法、有效、存在問題及其整改建議)以腳注的形式列出法律依據。

法律調查報告13

  作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規劃研究課題―――“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礎工作是田野調查。在課題組項目主持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博士生導師陳小君教授的籌劃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科中青年師生共五十多位,分成14個小組,從20xx年9月下旬開始,以我國中部省份湖北省為重點,對包括湖北省的10個市、縣、區和山西、江蘇、山東、廣東等省份的4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調查農戶達406家,訪談農民計五百余人。

  課題組主要圍繞農地的權屬狀況、使用狀況、流轉狀況、稅費負擔、征用狀況以及糾紛狀況這六個方面與各地的農民、基層干部和相關部門的領導進行座談和個別訪談,并向農戶發放了問卷。此外,課題組還從各地收集了大量有價值的資料,內容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政策、統計數據、法院典型案件判決、土地權證、各地農地運作的試點辦法等等。本報記者在對課題組報告認真整理后,將其主要部分節選刊登,希望對相關人員有所幫助。

  一.權屬狀況

  問題:土地歸屬一向為法律制度設計的重心。為反映出農民本身對當下土地權屬的認識,課題組提的第一個問題是“你耕種的土地是誰的”。作出有效選擇的問卷430份,選“國家的”占60%,“村集體的”占27%,“生產隊(小組)的”占7%,“個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

  結論: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占有絕對優勢。

  解讀:一個從法學視角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是,即為何大多數受訪者都認為土地是國家的。雖然同為公有制的具體形式,國有與集體所有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這種不同卻被受訪者所普遍忽視。相當一部分的受訪者還認為,兩者的邊界是模糊的。然而,這樣的模糊或許不能簡單的歸結于農民法律意識的淡薄。譬如,作為農村社區精英的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都持相類似觀點。課題組認為,影響集體成為適格私權主體的因素一是集體所有權所承載的公法義務淡化了其私權屬性;二是集體所有權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缺位”。

  二.使用狀況

  問題:在農民對現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滿意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04份有效問卷對此作出了選擇,其中266份選擇“滿意”,占總數的64%;只有70份選擇“不滿意”,占總數的18%。在農民是否愿意種地的問卷調查中,共有413人對此問題作出了有效回答。其中198人表示“愿意”,占總數的48%;而有130人表示“如果稅費負擔減輕就愿意”,占總數的31%;而72人明確表示“不愿意”,占總數的17%。雖然愿種地者為多數,但仍不足50%。

  結論:我國現行的農地承包政策在總體上雖然受到了農民的擁護,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

  解讀:一些地區的調查結果反映,農民對現行承包政策普遍持“無所謂”甚至“不滿意”的態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農地上負擔的稅費過重,加之農產品價格(尤其為糧價)上不去,所以種田幾乎無利可圖,在有些地區,甚至種田還要倒貼。這自然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也影響了土地承包政策的聲譽;二是由于承包到戶的政策與某些地區的情況不符,所以實施效果不理想,從而影響了當地農民現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滿意度。比如,山東平度地區一直在實行“兩田制”,而中央的現行政策是統一實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這樣的政策調整,在基層牽涉面很大,影響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所以很難推行開來。

  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狀況

  問題:在實行流轉是否自愿的問卷調查中,課題組設計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問題,回答“通過村委聯系取得”的有29人,占選取總次數的8%;回答“直接與別人聯系取得”的有258人,占選取總次數的70%;選擇“上述兩種方法都可以”的有84人,占選取總數的20%;選擇“不知道”的有8人,占選取總數的'2%。在回答“如果把地給別人種,你是否會向他收取一定費用”問題時,回答“會”的有153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8%;回答“不會”的有15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39%;回答“不但不會,還要貼錢”的有40人,占選取總數的10%;回答“視雙方關系而定”的有37人,占選取總次數的9%。

  結論: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絕大部分農民可以自愿選擇流轉對象,但38%的有償流轉率反映了有償流轉在農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導地位。

  解讀: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的這種現狀是由我國現有土地制度及中國的鄉土社會所決定的。我國農地為集體所有,而農民為集體中的成員,集體內部成員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就像“雞蛋從左手滾到右手”一樣,并不會對原土地所有人在集體土地上所享有的權利產生什么影響,因此集體對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的管理與約束極為放松;而中國農村鄉土生活、熟人社會的現狀,使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內部流轉(包括與集體外的親友之間的流轉)雙方對流轉契約的態度也頗為隨意。對集體外部人員而言,上述兩種特點均已不再占有優勢,因而此時集體與被流轉人、流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流轉的程序與集體內部的流轉相比有很大區別。

  四.農村稅費、農民負擔狀況

  問題:調查的地區在稅費改革上進度不一,有的尚在進行有的已近尾聲。總的來講,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可歸為以下兩點:一是稅改后,農民負擔得到不同程度的減輕,但在個別地區、個別時段也出現了“增負”現象;二是費稅改革后,基層政府叫苦,公共事業與基礎設施難以維持。

  結論:農民與政府關系的稅款征收程序趨于規范、明確;農村理解、支持稅費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對未來持懷疑和較悲觀無奈的態度,對“負擔反彈”仍有顧慮。

  解讀:在全國不少地方,稅改前的農戶負擔是以田畝與勞力結合的方式確定的,在改革后,農業稅則全部攤在田畝上,這樣使無勞力或少勞動力的農戶負擔增加;同樣的原因,種田大戶的負擔也因此增加;在稅改前,農村中的救濟戶、五保戶的各種費用由村集體組織予以減免,在費改稅后,村委會的減免決定權被取消,他們的負擔因此而增加。為維系公共事業運作而巧設名目、收派各種費用的現象有所抬頭,像學校的教育集資、學雜費等,使農民的實際負擔增加的遠不止統計表所顯示的那些項目。

  這主要反映了幾方面的問題:(1)農村稅費改革與公共支出、社會救濟優撫的社會保障政策的沖突;(2)農村稅費改革結果與扶持農村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相抵觸;(3)基層政府機構改革人員精簡仍做得很不夠,不少地方的鄉鎮政府機構還是疊床架屋。

  課題組調查時發現,有些農村道路坑洼不平,水渠斷破;在山西呂梁與鄉村教師的訪談中得知,學校破敗,老師的辦公條件更是簡陋的可憐,工資低又不能按月定額發放,這當然也有歷史的因素,而上級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說得多,做得少,財政轉移支出力度確實是個問題。

  五.農地征用狀況

  問題:在我們402份的問卷調查中,有56.30%的人選擇“發生過土地征用”,還有32.80%的人不知道有沒有發生過征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發放率低,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發放率僅為49.8%,其中約11.40%為部分發放,沒有發放的比例為16.30%;土地征用補償費數額低,被征用地方的農戶對補償費的發放標準也不清楚,在149份問卷中,有41.60%的人都不清楚,知道按田畝數發放補償費的僅為39.6%。

  結論: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土地征用情況發生率也不同;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將日益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問題。

  解讀:土地征用已經成為農村,尤其是城市郊區農村中的一個焦點和難點問題。從調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補償情況看,在征用土地后,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一部分也被征去了。作為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卻由政府拿走了一塊,同時資金使用權又統歸政府。這樣,土地所有者(從土地的收益歸屬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來。

  六.農地糾紛調處狀況

  問題:對廣東、湖北、山東等地進行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在335個選擇中,有64.2%的人面對土地糾紛選擇由村干部解決,有4.2%的人選擇由鄉鎮干部解決,有2.7%的人認為由法院解決;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決途徑也占不小比例,為19.1%,這其中還有9.9%的人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

  結論:農村對土地糾紛的解決途徑,選擇呈多元化特點,農地糾紛交由法院解決的比例過小。

  解讀:農地糾紛一段時間里在部分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內部規定,對于大面積的農地稅費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征地補償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決糾紛途徑的不通暢也進一步造成農民訴諸非正常方式解決糾紛,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表明,有超過19%的農民選擇了村、鄉鎮干部調解和訴訟以外的方式進行,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

  七.規制農村土地制度九條建議

  第一、對《土地管理法》第10條進行調整。修改為:農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為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但于土地發包與調整時應尊重歷史性形成的土地邊界。第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作出確認,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法人,承擔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三、關于土地權屬登記,可做出如下適當超前的規定:農地所有權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土地承包使用權由農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后發放使用權證。

  第四、探索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路徑,改變目前農村以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為主的小農經濟狀態,建立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基本單位的農業經濟聯合體,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經營的道路。

  第五、落實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自主權。一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3條,將農地實行單一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修改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方式相結合的農地使用體制”;二是修改《農地承包法》第20條,將該法規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確定為農地使用的最長期限,而具體每一塊土地的使用期限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人于簽訂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合同)時在法定最長期限內協商確定;三是轉變政府職能。

  第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進行完善。

  第七、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對農地征用問題,一是把發放對象直接指向被征地農戶;二是為落實土地所有者權利,可以考慮在國家統一的監管體系下,由集體組織直接向市場供應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農地的沖動。

  第九、對農村錯綜復雜的土地糾紛,應尊重傳統的爭議解決模式,并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強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法律調查報告14

  一、前言部分

  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蘇州萬杰裝飾公司進行社會實踐,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我場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鑒和啟迪。

  調查人:蔣友才

  時間:5月x日至7月x日

  地點:蘇州萬杰裝飾公司

  調查方法:走訪職工

  二、事實部分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建立于20世紀××年代中期,1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后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并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隨著20××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年至20××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廠工傷認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三百余人,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設。

  3,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

  20××年至20××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范,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由于現行規范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而在實際中新情況、新問題較多,勞動者發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種多樣,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工傷事故,往往存在許多爭議,行政機關和法院的認識標準不統一,也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一個主要原因。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

  問題第一,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立法層次過低,認定標準難以統一。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再如對“上下班”行進路線亦未有明確定義,缺乏易操作性。

法律調查報告15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并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了解,新農村建設后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了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 ,其中有效率為 65% ,其中年齡分布比較平衡。于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維權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占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平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于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 僅為23。85% ,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于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于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咨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于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進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范的法律體系。政府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于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采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對提高老人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開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宣傳,宣傳通過法制宣傳櫥窗,黑板報、法律咨詢等為老年人開展法律服務,幫助老人排疑解難;二是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工作人員對有殘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進行了一次走訪,能及時滿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為老年人發放《法律服務手冊》及工作人員聯系卡,通過此項工作來滿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將有援助需求進便于及時聯系;四是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專題咨詢活動。開展法律援助現場咨詢活動,回答了老年人關心的老年婚姻、遺產繼承、贍養糾紛、分家析產、拆遷安置及遺囑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對于提高兒童來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逐步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納入教學計劃,真正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同時,堅持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組織生動活潑、寓教于樂的法制實踐活動;二是確保課時到位。中小學要充分發揮品德課、初中思想品德課和高中思想政治課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要在相關學科教學過程中滲透法制教育內容;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傳及相關的主題教育活動。中小學法制教育課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安排,有條件的地方要開設法制教育專門課程;三是提高法制課教師的授課水平。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法制課教師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可采取脫產進修、短期培訓、專家輔導、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四五普法期間,力爭將所有中小學法制課老師輪訓一遍。有條件的中學要引進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充實師資隊伍。同時,也要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教育,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各個方面都能為人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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