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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擔保合同

時間:2022-07-15 09:53:59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擔保擔保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擔保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擔保合同

擔保擔保合同1

  致: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根據本公司與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下簡稱“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事務所受本公司委托為本公司變更設立__________公司提供法律意見并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根據事務所的要求,在事務所進行法律調查過程中,本公司向事務所提供了一系列公司文件、政府批文和其他資料,并對事務所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口頭說明。

  本公司特此向事務所保證:_________________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上述書面文件及口頭說明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不正確陳述或重大遺漏,有關文件上的簽字和印章均為真實的,有關副本文件或復印件與正本或原件一致。如果違反上述保證,本公司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賠償事務所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擔保擔保合同2

  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即擔保人在債務期滿后的兩年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也引起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產生并中斷,擔保責任期間將延長兩年如同訴訟時效一樣。而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即連帶擔保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且中斷,必須由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追索,否則,擔保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責任免除,不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不會獲得二年的時效保護期間。

  對于六個月的規定,是指沒有約定擔保責任期間的,給予債權人在主債務期滿后六個月內及張擔保責任的權利期間,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如未主張,則擔保人同樣免責;如果債權人主張的,擔保期間終止,重新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相關知識: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綜上可知,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一般為兩年,但是由于情況不一樣,具體的擔保期限起算時間就會不同,同時在擔保的過程中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話,則擔保期限還有可能終止。更多擔保合同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擔保擔保合同3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擔保合同4

  合同號: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郵寄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電子郵件地址: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郵寄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電子郵件地址:__________

  為保證_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經審查,債權人同意接受__________為保證人,雙方協商一致,按照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擔保范圍

  1.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含罰息)、債務人應支付的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金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承擔全部債務。

  3.保證合同中雙方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出保證責任法定范圍的,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但超出保證責任法定范圍的部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擔保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擔保人自愿履行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保證和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

  (1)一般擔保;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對主合同中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或者不完全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擔保人同時或者分別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的,各擔保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視為共同擔保。

  5.連帶保證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照共同保證中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分。

  第三條保證責任

  1.保修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雙方同意變更主合同除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事先征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數量、價格、幣種等內容。未經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債務減少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的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擔保人或者該財產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范圍或者擔保物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賠償或者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10.同一債權同時具有擔保和實質擔保的,實質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抵押物滅失且無代位求償權的,保證人仍應當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

  11.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行使擔保物權,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少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1.在保證期間,如果保證人發生變更、撤銷或其他可能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更,保證人應提前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作為債權人接受的新保證人在天內履行。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主合同同時有保證和物質保證的,保證人對物質保證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債權人放棄對財產的擔保的,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擔保。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主張賠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擔保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權。

  7.本合同保證期間,保證人再次向他人提供擔保的,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當如實提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規定或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主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不能實現,或者債務人已經違約等。

  3.債權人在訂立擔保合同前,有權以債務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但是,擔保合同一旦訂立,擔保人是否具有償付能力并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保證人的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主合同項下金額的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當賠償債權人實際經濟損失。債權人有權用擔保人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直接沖抵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擔保人未承擔擔保責任的金額、利息等費用。

  2.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保證人和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擔保人在此向債權人聲明并保證如下:

  1.保證人依法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擁有自己的資產,經營其當前或計劃的業務;

  2.擔保人擁有簽署本保函和履行其在本保函項下責任的全部法定權利、權力和權限;

  3.本保函在主合同生效的同時生效,意味著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有約束力的義務,可按其條款執行,并可隨時在法院執行;

  4.擔保人將不簽署和/或履行本保函

  (1)違反或違背任何法律法規或擔保人的章程或設立文件,或

  (2)違反或違背擔保人簽署的任何合同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或者

  (3)超越擔保人所擔保的權限(無論是否受擔保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協議限制),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四)以自有資產抵押的。

  5.擔保人未拖欠任何其他應付債務,也未發生在擔保人簽署的任何合同、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或任何事件的發生和存在構成任何文件中設定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在任何法院、法院、仲裁機構或政府機構起訴擔保人或其資產,這將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和其他狀況;

  7.除法定優先債務外,本保函項下擔保人的責任是直接的、無條件的,其支付責任在任何時候都享有與其他無擔保債務同等的地位;

  8.擔保人未違反任何債務履行協議,或在本保函簽署之日未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將對擔保人產生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向債權人充分、準確地披露了本保函簽署之日存在的所有實際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一次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是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律和條件編制的_________________上述財務報表及所附記錄真實、清晰地反映了擔保人在報表所涵蓋期間的財務狀況,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經營、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不存在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所附記錄中未披露的重大債務或重大未實現損失或預期損失;

  (4)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關于擔保人的所有信息(無論是否根據本保函的任何條款提供)在提供信息當日是真實、完整和準確的;

  (5)擔保人在本保函項下的所有應付款項均無任何扣稅或預扣。

  第八條擔保人的豁免范圍

  1.擔保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免除擔保責任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取得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3.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不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5.同一債權同時具有擔保和實質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實質擔保的,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保證人免除責任。

  第九條通知

  1.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所有通知、雙方之間的文件交換、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可通過___________(信函、傳真、電報、親自等)方式交付。).如果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可以公告送達。

  2.各方的郵寄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的,應在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非通知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其進行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或相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礙其履行期間,應暫停履行該義務。

  2.聲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快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并向另一方提供關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以及關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聲稱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的履行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此類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如遇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應立即恢復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響不能終止或消除,導致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此不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方無法合理控制的、不可預測的或不可避免的、即使可以預測也無法克服的、發生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使受影響方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災、干旱、臺風和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無論是否宣戰)、騷亂、罷工、政府行動或法律規定等社會事件。

  第十二條合同變更的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解釋

  如果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本合同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的原則、本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相關條款的內容做出合理的解釋。除非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沖突,否則本解釋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補充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雙方可以書面形式訂立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擔保主合同,主合同的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擔保人分支機構(企業法人)未經擔保人書面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無效或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_______

  債權人(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_日

擔保擔保合同5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之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年___月_____日甲方與______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定的____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萬元;_____年_____月___日支付_____萬元。

  第二條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市___路___號的_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

  第三條 抵押物擔保范圍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權人的義務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爭議解決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年 月 日

擔保擔保合同6

  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涵義

  融資擔保指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將信譽良好的一方的信用在擔保合同中向出借人作為貸款的抵押物。多數情況下,債務資金在借款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的基礎上進行,貸款人為了安全起見,一般還要求信譽良好的一方對貸款方作出保證,或者簽訂融資協議。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即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上的幫助,具體來講就是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支持幫助,為中小企業的貸款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小企業融資同時牽涉銀行和擔保公司,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對銀行提供信用保證,是將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行為。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存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自身發展不到位

  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很多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差距,資金上投入不足,生產規模擴大困難,管理上比較幼稚,財務制度沒有統一的標準,信用狀況不是很好。這些中小企業自身的發展中存在的眾多問題,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起到負面的影響。首先,在生產經營上,中小企業主要從事行業規模相對來說比較小,產品種類匱乏,而且生產規格小,不能積極進行創新,使得企業的營業收入下降。并且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過度強調利益,違背正規的企業管理方式,導致中小企業的各方面競爭力明顯不行,資金短缺,致使中小企業償還貸款經常拖延,降低企業的償債能力。其次,在人員管理上,管理觀念不能與時俱進,擇親重用,使企業的員工缺乏了積極性和約束性,造成企業員工的素質水平普遍下降,企業的正常發展不能保證,從而對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好的影響,這更是對融資進程造成困擾。再次,在財務制度上,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問題眾多,財務透明度缺乏,同時為了達到自身融資借貸成功的目的,很多企業都刻意隱瞞真實的、不利的信息,往往給金融機構提供偽造的各種完美信息,存在故意欺騙金融機構行為的問題。這對中小企業自身的形象塑造非常不利,致使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更沒有信任,中小企業融資難度更大了。最后,在信用觀念上,中小企業信用觀念幼稚,不能夠及時主動償還貸款,使擔保機構在為其提供擔保時更要考慮再三。

  (二)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

  信用擔保機構也有它自身的束縛性,擔保資金渠道匱乏,為中小企業擔保分散風險的能力也十分有限,擔保資金也不是特別充裕,從而對中小企業的需求擔保支持不能及時到位。然而,擔保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運作問題:一是違規經營現象嚴重。一些資本實力不足的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存在漏洞,先通過借入資金完成注冊,然后再趁機抽走資本金。一些擔保機構把公司賬面閑置的資金存放在公司領導高管個人名下,用于個人投資,挪用現象嚴重。這都是擔保機構沒有足夠的資金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原因所在。中小企業面臨還款日時,如果沒有充足資金償債,擔保機構需要替中小企業償還貸款,就會因為沒有充足資金,導致擔保機構也無法償債。另外,有些擔保公司打著擔保的幌子,去故意進行非法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貸款的利率大大高于正常的貸款利率,在為中小企業擔保時收取高額的保證金,獲得更高利潤,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程度。二是擔保機構在內部管理上,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擔保機構的部分員工素質水平有些偏低,為了謀取個人私利去破壞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三是風險控制能力不強。擔保機構有效的風險預測和評估能力普遍比較缺乏,幾乎沒有風險抵抗能力,面臨擔保風險時,也沒有再擔保制度,阻礙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順利進行。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夠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還沒有引起我國各級政府的足夠重視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在政策上給予的幫助較小。一方面,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存在明顯的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比較傾向于大中型企業,不能在融資擔保、政策引導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優惠的政策。中小企業最困難的問題就是資金嚴重短缺,而中小企業由于制度和自身方面的種種原因,單純想依靠自己實力來解決是幾乎不可能的,政府面對中小企業缺乏資金時,也是屬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充足的財政補貼也是不太可能實現的。中小企業資金缺乏,中小企業進行產品創新的動力不足,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盈利很難實。更有甚者還對中小企業收取種種所謂的“費用”,不僅沒有減輕中小企的負債,反而加大了負擔,導致中小企業發展難度加劇。另一方面,政府對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遠遠不夠。政策上,不能為擔保機構提供充足的擔保資金,商業性擔保上,當擔保機構遇到經營難題時,也不能為其提供足夠的擔保風險補償基金來解決問題。缺乏對擔保業的扶持和引導,不能為擔保業提供有利的便利條件,營造有利的擔保環境。第二,政府對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方面,沒有對中小企業實施嚴格的監督,就難以保證中小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另一方面,缺乏對擔保機構的監管力度,就難以確保融資擔保進程順利,不利于擔保機構的發展的可持續性。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的對策

  (一)加快中小企業的發展

  中小企業應注重自身發展與自身建設,改革企業制度,注入創新活力,增強自身競爭力。中小企業應對企業內部管理機制進行改進,從各個方面入手,改進運行效率,加強、提高監督管理水平。首先,在生產經營上,在發展成長過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和擴大生產,不能違背市場制度與規則,對生產發展的各個環節都不能忽視,注重與其他企業的合作與協調,增強自身實力。中小企業還應加強與大企業的密切聯系,學習他們的經營管理模式。其次,在人員管理上,避免過度集權,發揮每個人的所長,重視員工的個人職業發展,嚴格選擇人才,完善人才管理體制,對優秀的人才實行獎勵制度,提升企業人才的各方面素質水平。再次,在財務制度上,中小企業應盡量做到透明化,對企業的信息公布要及時,讓金融?C構能夠更加深入了解企業的財務信息。財務管理上要進一步重視,把控現金流的管理的各個環節,發現資金的缺口要及時處理。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不斷學習,注重監督管理能力的動態提高,做到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確保企業財務審計的規范、標準、統一。對于銀行的信用貸款調查工作,要拿出配合與支持的態度,盡力提升企業經營財務狀況的透明度。最后,在信用建設上,中小企業應提升自己的信用水平,努力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及時償還貸款,加強自身信用等級建設,樹立信用意識。確保合法合規運營生產,抵制假冒偽劣,避免偷稅逃稅等行為,實事求是的公布企業的運營狀況。良好的信用呈現,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的解決是非常有幫助的。

  (二)規范擔保機構的行為

  借助擔保機構進行融資擔保,目前來看,是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比較合理可行的方式,所以擔保機構的規范化運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第一,擔保機構在政府加大政策支持的同時,應主動采取合法合規的措施,吸收廣大的社會閑置資金,從而壯大擔保機構自身的資金實力。第二,擔保機構應該不斷調整機構內部管理,堅決貫徹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機構的專業人員在進行信用評估工作時,不能單純為了完成任務,而應該認真客觀,加大監查管理的強度,避免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合理現象,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使融資擔保順利進行。第三,加強風險抵御能力。建立風險防護墻制度,對中小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風險預測、風險分析,對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分類,提高風險抵抗能力。對信譽良好的中小企業,對貸款額度進行適度放寬,延長還款日期,降低貸款利率。如果中小企業的信譽較差,不提供擔保條件上的優惠,更嚴重的,可以拒絕擔保和發放新貸款,同時也加強了中小企業的信用建設。第四,各擔保機構應互相監督,舉報不規范運營的擔保機構,對于不規范運作經營的擔保機構給予懲治。

  四、結論

  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在中小企業發展路上起阻礙作用,而融資擔保的出現,對融資難問題的解決有實質性的幫助作用。本文針對性地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研究之后,提出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遇見的挫折。

  我國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快中小企業的自身發展,規范擔保機構行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強法律法規建設的步伐,為中小企業明天更好的發展做出貢獻。

擔保擔保合同7

  XXXX集團XXXX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XXXX,就被擔保人XXXX(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XXXXXXXX)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XXXXXX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XXXX(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XXXXXX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XXXXXX

  擔保人資料

  姓名XXXX固定電話XXXX郵政編碼XXXX

  家庭住址XXXX身份證號碼XXXX

  發證機關XXXX發證日期XXXX證件有效期XXXX

  聯系人XXXX聯系電話XXXX

  被擔保人資料

  姓名XXXX固定電話XXXX郵政編碼XXXX

  家庭住址XXXX身份證號碼XXXX

  發證機關XXXX發證日期XXXX證件有效期XXXX

  聯系人XXXX聯系電話XXXX

  乙方(蓋章):XXXXXXXX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擔保擔保合同8

  擔保合同擔保期限的規定

  擔保合同擔保期限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是依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擔保方式來確定擔保期限。對于債權人來說,了解擔保期限的規定至關重要,只有在擔保期限以內才能主張自己的擔保債權,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與保障。

擔保擔保合同9

  借款人:

  抵押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貸款人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就貸款事宜,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各締約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貸

  第一條貸款種類:本借貸行為為民間抵押借貸行為。

  第二條貸款用途: (該貸款須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貸款方式:貸款人于 年 月 日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次性足額發放給借款人。

  第五條貸款期限:貸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實際貸款日與上述記載貸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實際還款日依次順延,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機關允許領取他項權利證書兩日內,貸款人必須辦理領取手續并向借款人全額發放貸款,否則視為違約。

  第六條貸款利率和計息方式: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內貸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為 )執行。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為一期,共分期,每期 .具體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簽訂合同之日起半年內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類推。借款到期,還清本息。最后還息日為 年 月 日。

  第七條貸款償還: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額償還貸款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

  第八條提前還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額還款,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如實際用款時間在三個月(含三個月)以內的,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貸款人 利息,即:如實際用款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貸款人利息,即 .

  2、如提前部分還款,還款部分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按提前還款金額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該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補償,剩余未還款項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條規定計收(本條款適用于貸款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貸款)

  3、如貸款期限是三個月以內的,提前還款另行協商。

  第十條借款人承諾:

  1、本合同項下貸款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動;

  2、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償還貸款本息;

  3、當借款人出現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4、對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給予保密:

  5、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其它資料,并積極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核與貸款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個人資產、還款能力及貸款使用等)

  第十一條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保密:

  3、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貸款,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人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閃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并有權單方面書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借款人時解除:

  1、借款人將該貸款用于非法活動或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資信惡化,危及貸款資金安全;

  3、借款人拒絕或者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隱瞞重要事項的文件或資料;

  5、借款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于貸款人權益的合同;

  6、借款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以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經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貸款,損害貸款人利益:

  10、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還款能力的情況。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條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擁有

  并有處分權的位于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建成年代 、產權證字號為 的合法房產抵押給貸款人,做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條抵押房產價值采用第 方式確認。

  1、經由合法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抵押率為 .

  2、不經評估,由締約各方協商確認市值為 元,抵押率為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

  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十五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后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七條抵押物保險:若貸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應對抵押房產辦理財產保險,并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如被保險房產在投保期內出現理賠之情形,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十八條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九條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并影響擔保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抵押物所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抵押等擔保。

  第二十條權利限制:

  1、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舍棄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設定其它負擔,經貸款人書面同意的出租和轉讓的,租金和轉讓所得應首先用于償還貸款。

  2、在抵押期間,如遇國家征地拆遷,抵押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以拆遷房作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抵押物評估: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應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后,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的,借款人或抵押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新抵押物的價值不少于合同約定的原抵押物價值與借款的差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物的處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則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途徑處分該抵押物,并就其變現價款優先受償。

  因發生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情形,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的,貸款人也有權根據前款規定處分抵押物并優先受償。

  第二十三條抵押條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無效,不影響“借貸條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貸款全部本息當日,協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各締約人簽字或蓋章即生效。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門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未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抵押人如發生如下情況,應在五日內以書面的形式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按合同預留地址通知其他締約人,否則視為違約并不得以此為抗辯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發生足以影響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個人名稱、公司法人、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更(不僅包括借款人姓名)

擔保擔保合同10

  借款/擔保合同

  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Ⅰ: 身份證號:

  保證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

  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小寫 ¥ 。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自年 年月 日止。

  實際借款日以到期借據為準。

  第二條 利率

  2.1借款月利率為

  2.2計息方式為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于 ,乙方應合法使用貸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據》 (借貸雙方也

  可按指定的銀行帳戶進行轉帳)。

  第五條 還款

  5.1合同各方協議選擇以下第

  1、借款到期一次還款;2、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見補充條款。

  5、2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和還款日足額存款至出借人指定下列帳戶:

  借款人須保留銀行存款憑據或其他還款憑據作為還款、付息的證明。

  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的《擔保約定》承擔責任,保證人Ⅱ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若無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Ⅰ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的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范圍

  保證人的擔保范圍是: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限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抵押條款

  本合同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九條 抵押物

  9.1抵押人自愿向抵押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

  9.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并不作為抵押權人依合同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9.3抵押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毀損、滅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權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9.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于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條的約定處理。

  9.6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抵押權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9.7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8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抵押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9.9抵押人因隱滿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向抵押權人予以足額的賠償并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一條 抵押登記

  11.1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借款人全部還清之前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應辦理變更登記。

  11.2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抵押權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處分

  12.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權人有權將抵押物委托評估、拍賣或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9.8條約定的其他事項方式處理;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9.7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抵押權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全部責任后還剩余的,抵押權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2.3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

  12.4抵押權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都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三條 質物

  13.1 出質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出借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質物清單》。 《質押清單》作為本合同附近,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質押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質押權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3.3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和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于質權人的變動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

  13.5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3.6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提存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質權人指定帳戶,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擔保擔保合同11

  抵押擔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被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為確保乙丙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丙方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財產抵押。甲方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擁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乙方,賦予乙方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作為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的擔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規定期限內返還乙方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則乙方可以將甲方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償乙方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合同債務的,乙方有權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記

  1、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甲、乙雙方向抵押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丙方應提供協助;

  2、 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將有關該抵押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資料正本交予乙方收執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記、保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四、 抵押保險

  1、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長,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保險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險金的權利不受人的侵犯廢止。

  2、 甲方負責繳付保險費;

  3、 抵押財產的損毀不影響甲方的擔保責任減低。如因末獲保險賠償或保險償數額不足時,乙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賠。

  五、 抵押解除

  1、 當主合同終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經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甲、乙雙方即可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抵押關系至此終止。乙方應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項30日內將抵押財產的證件正本退還甲方;

  2、 所有有關解除抵押關系的費用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財產的處分

  (一) 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即可對抵押財產進行處分:

  1、 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 丙方發生解散、破產或被依法撤銷而又無人代其承擔債務的。

  (二) 處分方式:乙方可以選擇如下之一的方式處分:

  1、 與甲方協議折價轉讓;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并授權乙方變賣或者拍賣該抵押財產,并以所得的價款受償;

  3、 以乙方認為合適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財產,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償;

  4、 乙方向乙方營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處分抵押財產的受償順序和分配原則:

  1、 支付因處分抵押財產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費用及報酬);

  2、 償還丙方所欠乙方全部本金和投資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乙方須將余款交還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據上述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時,有權簽署有關抵押財產的買賣、出租之文件和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財產,甲方不得為此提出損失賠償。

  七、 特別約定事項

  在下列情況下:

  1、 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規定;

  2、 甲方的財產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3、 丙方無償還能力或可能破產;

  4、 甲方放棄該抵押財產;

  5、 丙方發生其它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約能力,乙方認為有必要時。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要求甲方和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 要求甲方采取補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八、 甲方聲明及保證

  1、 保證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假造和隱瞞之處,所提供的抵押財產在本合同簽訂前,末轉讓、抵押予以任何單位或個人;

  3、 保證在占管抵押財產期間維護抵押財產的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不改變其使用性質;

  4、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財產發生毀損,無論任何原因所致,亦無論任何人的過失,均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并須向乙方賠償由此面引起的一切損失。同時,甲方須迅速將情況通知乙方,并應盡最大努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5、 因抵押財產貶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擔保義務時,甲方有責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6、 末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可將本合約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財產再抵押、出售、出租、贈與、轉讓、抵銷債務、托管、轉借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7、 當甲方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將抵押財產出租時,甲方必須與承租人認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甲方有違反本合同規定時,由乙方發函通告承租人遷出抵押財產日起計算30日內,承租人即須無條件遷出;

  8、 準許乙方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抵押物,以便查驗;

  9、 在更改地址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時繳交有關抵押財產的任何稅費;

  11、 如有任何訴訟、仲裁或傳訊,可能對甲方或其任何財產不利影響時,保證及時以書面通知乙方;

  12、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乙方的合法權益;

  13、 甲方如發生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如甲方發生分立,由變更后的機構共同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并承擔連帶責任。若甲方違反上述聲明及保證,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條所述處理方式進行違約處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關稅費,均由甲方負責承擔。

  十、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對甲方或丙方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給予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能作為乙方對甲方或丙方任何違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為的許可,亦不能視作是乙方對甲方或丙方任何違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為采取法律措施的棄權。

擔保擔保合同12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其中因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很多,但是因擔保合同自身原因無效的也不少。所謂擔保合同自身原因無效的,指擔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擔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條款,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而沒有辦理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法律禁止作擔保人的主體違反規定作擔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擔保的財產提供擔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可分為兩種情況:

  1、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債務人和擔保人的過錯所致,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這種情況一般很少見,因為債權人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應當知道,知道而違反即有過錯。但在債務人、但保人規避法律對債權人隱瞞法律所禁止的情況,債權人在不知真實情況的情形下訂立的無效擔保合同,債權人沒有過錯,過錯在債務人和擔保人,因而應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這種情況與共同侵權相似,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街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就屬于債權人無過錯,由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說明,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以本公司的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接受了該擔保,債權人就有過錯,因而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能認定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擔保合同的無效,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

  這種情況比較多見,債權人過錯的多少是確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適用上述規定。在債權人全部過錯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例如,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時,要看雙方過錯大小,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由債權人和擔保人分擔。對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清償債權的剩余部分。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受到執行為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到執行的,剩余債務部分即為不能清償部分。需要說明的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擔保人具體承擔多少,以債權人與擔保人的過錯大小進行比較來確定。

擔保擔保合同13

  擔 保 書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擔保人):******

  本擔保于 20xx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簽訂。 為了確保甲方與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NJ20121229001,借款合同本金為人民幣 圓整)的全面履行,丙方應乙方的要求,自愿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簽定的主合同,導致乙方對甲方產生的債務,提供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經三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擔保書。

  一、擔保內容

  1、本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產生的甲方對乙方享有之債權。

  2、丙方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作為抵押擔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項,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違約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據本擔保以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4、本擔保書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二年,自本擔保書訂立之日起計算。

  5、保證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6、本擔保書自丙方蓋章,甲方、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無效或失效

  并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本擔保書項下的擔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無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責任。

  7、丙方特別承諾:丙方在簽署本擔保書前,已經充分理解、明確認識到簽

  署本擔保書的法律后果,因此確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或無效,均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不影響丙方對甲方的擔保責任。

  8、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

  照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予以解決。在訴訟期間,本擔保書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二、其他事項

  1、本擔保書未盡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擔保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擔保擔保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第號《委托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范圍: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代借款方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

  2、委托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等;

  3、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5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_________________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3、被行政機關執行重大的行政處罰;

  4、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記事宜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項情形應在事后三日內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保證責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就其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日違約金數額為借款方應付甲方款項的5%,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仍應支付賠償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解決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配偶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擔保擔保合同15

  擔保合同無效的后果

  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與反擔保的區別

  反擔保與擔保有著明顯的區別,雖然反擔保也是擔保,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但是與擔保合同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那反擔保與擔保的不同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反擔保與擔保—概念不同: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與擔保—方式不同: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反擔保與擔保保護—對象不同: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反擔保與擔保—當事人不同: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小結:

  反擔保與擔保存在區別,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也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各有各的特點,如何選擇在于具體的需求。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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