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要輕易寫辭職報告
經常有人詢問:“老板讓我寫辭職信,我就寫了,有什么問題嗎”回答很明確———當然有問題,而且是很大的問題,不要輕易寫辭職報告的真正原因。因為寫不寫辭職信,決定著勞動關系存在或解除,并進而決定著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要不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辭職信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的同意,表明雙方已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經協商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兩條規定,即第24條和第28條。根據第24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說明員工的辭職信和用人單位的同意表示可以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則區分了兩種不同的協商解除情況,即用人單位先行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先行提出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的關鍵。而辭職信則意味著勞動關系的解除是由員工先行提出來的.,根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許多情勢下,即使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也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如提出員工不勝任工作或者是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狀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等。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持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確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錯,用人單位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辭職報告《不要輕易寫辭職報告的真正原因》。這些過錯包括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因此,提醒大家:如果不是你自己真的想辭職,而是與單位有不同意見,或是單位想與你解除合同,你千萬不能經率地遞交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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