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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生處分條例
中學學生處分條例1
1、 故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產,造成較大損失,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處分,且全額承擔修繕的工本費。
2、 多次搗亂課堂紀律或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3、 不尊重老師,辱罵或頂撞老師,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4、 與同學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造成較大不良影響,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5、 在校內或校外吸煙二次或以上,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6、 在校內或校外偷竊他人錢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可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7、 遲到四次(包括課間遲到)作曠課一節處理。曠課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并與家長聯系;曠課滿一天者到年級組停課檢查并酌情處理,曠課滿十五節者,根據違記情況和檢查態度,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8、 逃課或逃夜累計達二次,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9、 傳播不良書籍或散布不良信息,經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0、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偷看夾帶、傳字條、交頭接耳、偷看別人答案等行為均屬作弊行為(涉及雙方都作作弊行為論處),如經監考教師發現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者,視情況輕重一般可受口頭警告、警告處分。
11、 其他違紀情況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符合報送工讀教育條件的可送工讀學校接受強制教育。
12、 累計二次口頭警告處分可受警告處分,累計二次警告處分可受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累計二次記過處分可受留校察看處分。
13、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處分必須慎重,手續要嚴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般只給予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教養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4、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需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15、 在對學生處分前和處分后,學校都要與家長取得聯系,共同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考察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后,確有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17、 處分和撤銷處分的決定,均應在校內公布。
18、 口頭警告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含思想政治課成績)總評為“差”者不發畢業證書,品德測評為“差”者,一年后可在自評基礎上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原校了解核實,品德表現確有明顯進步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中學學生處分條例2
一、一般違反紀律現象:
1、遲到、早退。
2、遲到進校門,不如實在登記本上填寫姓名班別的
3、擾亂課堂紀律。
4、下課時間在教室、樓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
5、在校內玩撲克,在非運動區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種體育活動。
6、隨地亂扔果皮、紙屑、快餐盒、剩飯。
7、在學校室內、墻上、桌椅上亂刻亂畫,涂抹、破壞校內宣傳布告等。
8、未經允許進入辦公室、禮堂、室內運動場、別班教室、實驗室等場所。
9、逃避衛生掃除或公益勞動。
10、違反午休紀律。
11、舉止、語言不文明,說粗口話。
12、不尊重教職工,不聽從教育,有頂撞老師的現象,背后叫老師綽號。
13、違反學校儀容儀表的有關規定, 校服著裝、發飾、發型不合要求者。
14、進營業性舞廳、電子游戲廳、網吧。
15、私自將外校人員約進學校來。
16、吸煙。
以上一般違紀行為重犯三次者以上,級組提出警告批評,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上報學校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嚴重違紀現象及處罰條例:
(一)損壞學校公物,要照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影響學校教學和管理工作正常進行者,除罰款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二)串通外校人員來校威脅我校學生或擾亂學校紀律甚至使我校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滋事者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行政處分,協從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三)在校內,有偷竊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
(四)在校內外有打架行為,打架雙方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至傷者要賠償醫療費,營養費。
(五)在校內外有搶劫、勒索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開除學籍、留校察看等行政處分,情節惡劣或觸犯刑法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學校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其他違犯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七)對曠課違紀的處分條例:
1、對無故曠課達七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進行家訪,學生要交待清楚曠課原因及去向;曠課累計10節者,班主任應報告級組長,并通知家長到級組,由級組長協助班主任、家長對該生進行教育。
2、我校根據市教育局中教處,“關于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考勤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凡一學期曠課累計30節者,班主任應報告教導處備案。累計曠課6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課10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高中學生曠課累計150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請假制度詳見《正培中學學生考勤管理規定》
(八)考試違規現象及處罰條例:
1、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級組范圍內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規定范圍的計算器)進入試室。
(2)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2、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50%:,學校處以警告處分。
(1)在試卷或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考生號的;
(2)在試室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記過處分:
(1)不按指定的考場、試室和座位號入座應試的;
(2)交頭接耳,互打信號、手勢的;
(3)夾帶資料或夾帶寫有公式的紙條的';
(4)接傳答案的;
(5)相互交換答卷、答題卡的;
(6)抄襲、旁窺他人答卷、答題卡的;
(7)有意將自己的答卷、答題卡讓他人抄襲的;
(8)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卷、答題卡的;
(9)將試卷或答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10)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試卷或答卷、答題卡上做其它標記的;
(12)攜帶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的(利用通訊進行舞弊的);
(13)英語口語考試中有意回答與考試無關內容的,取消口試成績;
(14)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在中考、高考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者,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違紀學生處理辦法:
1.懲罰種類: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級組)
(2) 警告(級組)(學校)
(3) 記過
(4) 記大過
(5) 留校察看
(6) 開除學籍(高中)
2、 處分辦法:
(1) 一般教育:對一般違紀者,由班主任、級組進行批評教育,年級進行記錄。
(2) 警告:對嚴重違紀一次者,認錯態度好,家長配合好的,可由年級組在級會上批評警告,或張榜批評警告,可不記錄在案。
(3) 嚴重警告:嚴重違紀兩次或兩次以上者,或違紀程度嚴重者,已有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年級組上報教導處,教導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全校集會上宣讀或張榜公示,記錄在案。
(4) 記過處分:三次以上嚴重違紀且有嚴重警告處分者,由年級報請教導處,由德育領導小組審批,告知家長,在全校集會上宣讀及張榜公示,記錄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嚴重違紀,且態度惡劣,家長不予配合,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由年級報教導處,由德育領導小組及行政會討論確定,告知家長,在全校集會上宣讀及張榜公示,并上報教育局備案。
(6) 開除學籍(此項針對高中學生):受公安機關判刑。報教育局批準。
四、關于撤消處分:
(一)受警告、嚴重警告的同學需在受處分三個月后向班主任、年級組、教導處申請,據其態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學年內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學生,取消學期評獎資格,操行評定不能評定優良。
(二)受記過處分的同學需在半年后向教導處申請,由班主任、級組、教導處簽屬意見,報請德育工作小組,據其表現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如到畢業時仍未撤消處分的學生,在升學時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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