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者質量安全的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規范自身經營行為,提高自律意識,確保銷售食品的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及履行義務。
2、保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相關證照后,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3、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4、保證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直驗及記錄制度,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 保證建立并執行定期查驗及退市和召回制度,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保證在收到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通知、檢驗機構出具的不合格檢驗報告等,立即停止經營,從柜臺下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6、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
7、自覺接受消費者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承諾人:XXX
二○○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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