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更新承諾書
一、嚴格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批準的地點、四至、范圍、株數、蓄積、樹種、采伐方式、期限進行采伐,不超面積、株數、蓄積采伐。
二、嚴格采伐秩序,林木采伐作業結束,及時清除伐區內剩余物,并報告市、鎮街林業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如超伐或異地采伐,承擔《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嚴格按照《森林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樹種、苗木規格、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成活保存率達到90%以上,如未按規定標準完成更新任務,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接收處罰:
(1)不再發放許可證;
。2)責令限期完成造林更新任務;
(3)逾期未完成的,處應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被罰款(楊樹造林費按每畝400元計算);
(4)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任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采伐更新要求
此承諾書一式三份:市林業局、鎮街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采伐戶主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鎮街林業主管人員:簽字
社區(村)負責人:簽字
采伐更新單位(個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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