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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商品零售許可告知承諾書
上海市靜安區酒類專賣管理局(以下稱本行政機關)就酒類商品零售許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
二、許可條件:
符合申領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須知中的條件并符合工商注冊登記要求。
三、許可證申領程序:
1. 申請人應向本行政機關遞交《酒類商品零售許可告知承諾書》及申請資料(申請條件另附)。
2.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承諾文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許可意見。
3. 申請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在十個工作日內憑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來本行政機關領取《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臨時)》,并經培訓考試合格于半年內換取《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四、行政管理要求:
1. 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獲得本行政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酒類商品。
2. 申請人應自覺遵守《條例》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本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3. 申請人應在客戶看得見的醒目位置展示《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
4. 申請人應向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的單位采購酒類商品,并查驗合格證明,其包裝上標明優質產品的,還應當索取并查驗相應的證明文件。采購進口酒類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并查驗有關進口和質量的證明文件。
5. 申請人不得經營假冒偽劣或標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酒類商品。
6. 申請人如需要變更事項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7. 申請人應參加本行政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及酒類專業知識培訓,并持證上崗。
五、監督與法律責任:
1. 按《條例》規定,本行政機關將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如發現申請人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查處,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 因本行政機關告知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告知錯誤的,由本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3. 申請人已按照告知承諾制度作出承諾,并交齊所需提供的材料,十個工作日內本行政機關未發放許可證件的,由本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4. 申請人認為本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承諾制度中應承擔的義務,可以向上海市酒類專賣管理局投訴。
六、其他:
1. 本告知承諾書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機關歸檔,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由承諾人保存。
2. 申請人對所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及時與本行政機關聯系:
聯系地址:XX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
辦公接待時間: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
自此以下部分為承諾內容,申請人應使用鋼筆或墨水筆認真填寫,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可辯。
上海市靜安區酒類專賣管理局:
申請企業名稱:
經營地址:
經營面積:
所屬(街道、鎮)倉庫面積: 郵編: 法人或業主: 經濟性質: 聯系電話: 上級主管:
申請從事酒類商品零售業務,并作出以下承諾:
1. 本人對上述告知的內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諾履行貴行政機關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貴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 本人承諾已達到貴行政機關告知的許可條件,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
3. 本人承諾在未達到許可條件和未領取《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前,不從事酒類商品經營活動。
4. 本人承諾持證上崗,在零售經營中遵守《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5. 本人承諾對違法承諾的行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 本人承諾以上陳述真實、合法,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
(蓋章)
年 月 日 承諾人: 法人(業主)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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