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護林員承諾書
甲方:張國武 公民身份號碼:430703197407079574
萬春雷 公民身份號碼:360111198403290974
乙方: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黎明鄉汪街村下祁組
小組長:
乙方: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黎明鄉汪街村下祁組全體村民
甲方與黎明鄉汪街村下祁組簽署《附條件林地流轉合同》,雙方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現為了加強對上述范圍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乙方做出以下護林承諾,雙方簽署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林區概況
一、林區名稱及范圍:
二、林區面積(畝):6723.75畝;
第二條 管護期限
乙方管護期限,自2013年月日至乙方取得上述范圍林地的《林權證》時截至。
一、對乙方的護林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存在毀壞林地、林木。或擅自進行開墾、采石、采砂、挖土和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等情況。
2、是否存在護林區內砍柴、放牧、放蠶等情況。
3、是否存在扒剝活樹皮、挖掘活樹根、采割松脂等情況。
4、是否存在進入護林地區放牧、打獵、采集種子、藥材、野生菌和山貨野果等情況。
5、是否存在未經批準進入林區采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林木種子等情況。
6、是否存在擅自移動、損壞林業標志和林區工程設施等情況。
7、是否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情況。
8、是否存在亂埋散墳、捕獵野生動物、盜伐、濫伐林木等情況。
9、是否在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內,未經批準野外用火。
10、是否存在違反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
二、甲方有權監督、檢查、考核乙方的護林工作。
三、因乙方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1、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2、對盜伐和濫伐林木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3、擅自同意其他單位或個人進入林區施工、放牧、打獵、埋葬新墳、采割松脂、采集野生菌、采集中藥野果等,或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林木破壞的。
4、對本責任區存在的森林火災隱患,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5、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6、違反或不履行合同,經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7、在履行合同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8、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四、在乙方遵守
本承諾書及服從村委會有關護林管理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向乙方集體公共賬戶支付護林補助。
一、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約定及服從村委會有關護林管理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
二、乙方的主要職責是:按照甲方要求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應定期、不定期巡山,應保證日內,巡山一次。同時,乙方應做好書面的巡山記錄。
2、乙方應在日內進行一次與護林區周圍單位、農戶的積極溝通交流,,廣泛宣傳、貫徹林業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若有問題的,應及時向甲方及村委會反映。
3、發現林火要及時組織撲救,并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4、做好森林病蟲害疫情監測,及時向森防部門報告森林病蟲害情況。
5、接受、服從甲方、村委會等對護林情況的`檢查,并積極協助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林業法規的宣傳工作。
6、積極配合森林公安機關做好各類林業案件的偵破工作。
7、養護好護林區內道路,確保公務車輛的通行。
三、乙方于護林期間,在管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1、毀壞林地、林木。進行開墾、采石、采砂、挖土和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
2、砍柴、放牧、打獵、放蠶等;扒剝活樹皮、挖掘活樹根;進入護林地區采集種子、采集野生菌、藥材和山貨野果等;未經批準進入林區采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林木種子。
3、擅自移動、損壞林業標志和林區工程設施。
4、非法征占用、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亂埋散墳。捕獵野生動物。盜伐、濫伐林木等。
5、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內,未經批準野外用火。
四、乙方在巡護期間,發現有人進行上條所述行為時,應及時制止,并直接向鄉(鎮)、街道林業站和森林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條 護林補助
一、在乙方如約履行護林承諾的情況下,甲方在約定護林期間,給予乙方村小組護林補助___________元。由甲方分兩次支付至乙方村小組集體公共賬戶
(開戶行: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
以上護林補助作為乙方集體用款,由村小組組長安排分配。
二、甲方應在簽署本承諾書當日,向乙方村小組集體公共賬戶支付_______元。余下的補助款_______元,甲方在乙方取得《林權證》,且如約履行護林承諾的情況下,向乙方村小組集體公共賬戶支付。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依據實際情況,按比例扣減護林補助款。具體為:
1、林區內存在毀壞林地、林木;他人擅自開墾、采石、采砂、破壞土壤覆蓋層的,扣減補助費。
2、林區內存在砍柴、放牧、放蠶、打獵、采集野生菌、藥材、山貨野果、采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林木種子等情況的,扣減補助費。
3、林區內存在扒剝活樹皮、挖掘活樹根、采割松脂等情況,扣減補助費。
4、林區內存在擅自移動、損壞林業標志和林區工程設施等情況,扣減補助費。
5、林區內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情況,扣減補助費。
6、林區內存在亂埋散墳、捕獵野生動物、盜伐、濫伐林木等情況,扣減補助費。
7、林區森林防火期內,存在未經批準野外用火情況,扣減補助費。
8、林區內存在其他違反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依據實際情況扣減補助費。
四、若乙方違反護林承諾,導致上述范圍內林地、林木損失的,甲方有權按照雙方的書面約定,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以書面文件形式明確。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村委會留存一份。本合同自甲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張國武 萬春雷
日期:
聯系方式: 15987997040
乙方: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黎明鄉汪街村下祁組
小組長:
乙方: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黎明鄉汪街村下祁組全體村民
黎明鄉汪街村下祁組村民委員會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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