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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時間:2023-01-29 19:19:19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精選15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精選15篇)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

  3、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

  4、結構類型:磚混。

  二、承包范圍及方式

  1、承包范圍:乙方負責______樓,散水以內的所有土建工程,抹灰、窗戶、外保溫、外墻涂料、屋面、防水,水、電、暖、通等安裝工程等;甲方負責水、電、暖等外網及院面硬化等。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施工費用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以建筑面積按比例分配房屋,甲方占所有住宅總建筑面積的______%,乙方占總建筑面積的______%,豎向分配。

  四、施工工期及工程質量標準

  1、開工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以雙方確定開工報告日期為準)

  2、竣工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以竣工驗收報告日期為準)

  3、工程質量標準:按照現行施工驗收規范要求,達到合格工程。

  五、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

  1、甲方負責督促、檢查;

  2、乙方負責現場具體管理,因施工人員違規操作或違規指揮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擔負全部責任。

  3、乙方有義務為施工人員投保安全保險,保費由乙方自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另一份備案。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

  發包方: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建設工程項目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面積(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電器工程):共計_________平方米。

  4.承包內容:_________

  5.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6.工程價款和費用的結算依據和付款辦法:_________

  7.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9.工程質量:以施工圖紙及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10.甲方主要義務: _________

  11.乙方主要義務:_________

  12.違約責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價款時,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額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價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的',乙方可以請求順延工程日期,還可以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工程竣工后保險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屬承包方施工責任造成的如屋內漏雨、暖氣不熱、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負責免費修理。屬發包方或設計責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3.本合同附件:共_________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辦理交工驗收和款項結清時為止。但保修一條除外。

  15.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發包方7份,由發包方送建設銀行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3

  簽約方:(簡稱甲方)(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施工安全、質量的前提下,將XXXXXX工程鋼筋制安工程委托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責、權、利,現經雙方友好協商,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結構模式:框架

  四、承包方式:

  各幢樓鋼筋制安工程按包工包機械(不包料)由乙方承包施工,乙方自負盈虧,該項目乙方不得轉包或變相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責令其退場,并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五、承包內容:

  按圖紙要求(包括設計變更)在本單位工程砼項目中的鋼筋工種進行全過程制作、安裝、套筒連接、搭接焊、對焊、立焊、場內運輸、固定柱筋、墊塊及除井架外一切機械和工具(包括女兒墻、欄桿、壓頂、過梁、構造柱、水平墻梁、線條等)。

  1、負責逐層拉結筋預插鋼筋、電焊拉結筋(包焊機、焊條),此項按每幢每層100元包干。

  2、在砼澆筑過程中應派員無償進行看筋、保護。

  3、負責每批進場鋼筋的試驗取樣(包括原材、電渣壓力焊、套筒連接、閃光對焊)。

  4、負責扎線、搭接電焊、立焊、對焊的焊劑、焊條購買及支付工資等責任,以及套筒連接的所有工作

  5、文明施工:①安全帽自理;②尊師愛徒;③負責材料及工具的堆放整理工作;④保證施工場地的整潔。

  六、工程結算:

  1、鋼筋制安(包工、包鐵絲、包機械)項目,單價每噸按270元人民幣計取。

  2、噸位計算數量按照甲方審核后的鋼筋抽筋數量為準。

  3、電渣壓力焊每點1.70元,套筒連接每個8元,閃光對焊每點8元計取。

  4、除套筒連接外,試驗送檢焊點由乙方負責制作,不計結算數量,由甲方負責送檢及送檢費用。

  5、以上單價均為一次性包干價,結算時不作任何調整。

  七、工期要求:

  本鋼筋項目基礎安裝工期為2個日歷天,逐層柱安裝工期為1個日歷天,逐層梁板安裝工期為1個半日歷天,工期的延誤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每延誤一天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八、質量與驗收

  1、組團二各幢樓質量應達到合格以上,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合格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且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爭取創一幢樓為優質工程,其鋼筋制安一定要達到優質,制安項目為不獎不罰。

  2、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檢查驗收,并為檢查驗收提供便利條件。如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整改直至合格。如整改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對乙方的經濟處罰,并承擔因返工所造成的原材料損失。

  3、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4、工程施工中遇到質量問題,乙方在收到通知若不及時整改,甲方將組織有關人員進場整改,費用由乙方雙倍承擔。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對本工程行使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和決策指揮權,進行成本控制和資金管理。

  2、負責施工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全面管理,負責圖紙自審。參加圖紙會審,制定施工組織設計并貫徹落實。

  3、負責施工技術與安全交底工作,施工放樣,技術復核,沉降觀測、分部分項驗收,質量安全指導、檢查,負責施工預、結算工作,編制內業資料,建立工程施工技術檔案。

  4、協調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協商服務與監督管理。

  5、向乙方提供各幢樓的一套設計施工圖。

  6、甲方提供一間乙方辦公的場所,并收取辦公場所費用200元/月,此費用在工程款中扣回。

  7、甲方委派為現場代表,負責落實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二)乙方責任:

  1、遵紀守法,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和基監督,特別對施工預制條文或指令性通知的及ISO9000標準必須堅決接受執行。

  2、嚴格按照施工驗收規范、質量驗標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接受施工技術安全交底,認真做好自檢、復檢、交接班檢查工作,把好每一道工序的質量安全關。

  3、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和日常檢查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如出現各種安全事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與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與甲方一概無關。

  4、做好計劃生育地宣傳工作,并承擔由于自身違反計生工作造成的經濟責任。

  5、乙方應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各單位工程及各層數的鋼筋規格及數量;同時施工中應節約材料,若發現乙方浪費或亂丟材料,每日樓層不得留有鋼筋,則每次罰款壹仟元,應做到場地無剩料。鋼筋在制作和安裝過程中,斷料、配料應統籌安排,不得有鋼筋浪費的現象,若發現有鋼材不按最優化的統籌配料而造成的浪費,甲方有權按浪費鋼筋的重量單價處以伍倍鋼材價格罰款。

  6、乙方負責自身的暫設。

  7、乙方必須及時發放工人工資,并每月造冊給甲方備案,作為付進度款的參考依據。若發現乙方工人提請訴訟,一切責任與損失由乙方負責,每人次罰款

  8萬元;同時甲方有權取消剩余工程款的支付。

  8、乙方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與甲方制訂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經常教育工人注意施工安全與防火,不得使用三爐(電爐、煤油爐、電炒鍋和液化氣爐等)和電熱棒,違者沒收爐具并處以罰款500元。

  9、教育工人遵守社會治安管理,嚴禁在工地上斗歐、酗酒、賭博、收聽收看黃色錄音、錄像等,違者每次罰款200元,班組長罰款5000元。且甲方有權更換班組。

  10、甲方提供的防護設施,乙方不得隨意拆除和破壞,如因乙方工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其費用由班組承擔并在承包的工程款內扣除。

  11、勞務管理:凡乙方所有勞務人員都應執個人身份證和照片及時到項目部簽訂勞務合同,違者每人處以壹仟罰款。由乙方統一負責辦理就業證(就業調節費),費用由乙方支付,女同志還應帶有婚育證,進入工地就要做到證件齊全,如有拖辦或證件不齊者處以人均200元罰款,并補辦證件。嚴禁童工、小孩和孕婦及家屬等無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違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暫住證由乙方自帶工人到派出所辦理,其費用乙方自負。不辦理者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12、乙方委派先生為現場代表,負責施工和日常的工作事宜。

  十、機械、工具管理

  1、井架:由甲方提供,其操作、維修由甲方負責。

  2、甲方僅提供每幢樓一臺二級箱供乙方使用,其余開關箱、電纜、插板由乙方負責。

  3、安全帽、安全帶、雨具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4、乙方負責進場手續及費用、勞務費、暫住費及提供身份證、務工證、計生證和上崗證(電焊、立焊等)復印件。

  5、除井架外,所有制安的設備、工具由乙方負責到位。

  6、合同簽定后,有關鋼筋制作機械及時進場作為押金,其保管由乙方負責。

  十一、付款方式

  1、本工程按每幢月實際制作鋼筋噸數的70%支付給乙方作為進度款,待各幢主體工程封頂后付至總完成量的80%,單位工程鋼筋分項全部完成

  后付至90%,余款待工程結算后一個月內付清。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解決不成,可向當地管轄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2、本合同執行中,若有違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如數賠償。

  3、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款付清為止失效,若本合同未盡事宜,施工中另作補充協議完善,本合同與補充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

  甲方:

  乙方:

  xxx橋工程人工及小件預制部分項目承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項目簡介

  后附工程項目清單報價《xxx橋報價表》

  第二部分 承包方式、承包工作內容、承包總價、預付款、最終結算支付方式、工期要求

  1、承包方式:

  雙方確定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固定總價一次性包死形式(除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其他不作調整)。

  2、承包工作內容:

  圖紙和工程量清單表述的所有工作內容(此項詳見附后的《xxx橋報價表》)。

  3、承包總價:

  承包總價:固定總價xxx(¥xxx元)。除工程量變更簽證外,總價不作調整。(簽訂合同簽乙方必須提供xxx元的《xxx報價表》一份,作為合同附件)

  4、預付款:

  無預付款

  5、最終結算支付:

  最終結算數量以經甲方簽認的本合同項目的.實際完成數量為依據;以乙方合同清單報價的項目單價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工程結束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100%。

  6 工期要求:

  按甲方要求實施。

  第三部分 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施工圖紙、必要的測量放樣服務、技術指導,最大限度的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2)甲方負責承擔樁基檢測及試驗檢測的費用。

  (3)甲方協助乙方提供施工用電接口,其它產生的費用乙方承擔。

  2、乙方責任和義務

  乙方必須對本工程項目負責,嚴格按照要求,精心組織科學施工,以達到業主要求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至付清工程款后合同終止。

  甲方法定代表人(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法》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條例、施工規范,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一、工程地點及名稱

  1、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內容價款以及工期

  1、承包內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開工內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內容。

  三、付款及質量

  1、污水地底板驗收合格后付_________________%,主體驗收合格后付至_________________%,發包方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_________________%,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滿一次性付清。

  2、工程質量:合格

  四、甲方責任

  幫助乙方解決水源電源,協助乙方解決施工現場出現的問題,給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并交底。

  五、乙方責任

  嚴格按照施工圖及相關規范進行施工,必須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定,承擔因為安全和質量造成的責任和費用。

  六、保修期及質保金。

  1、保修期

  發包方竣工驗收后日歷天共計_________________個月。

  2、質保金

  承包總價的._________________%為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付清全部承包價款。

  3、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滿質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節合同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詳細承包范圍見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____________。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單價合同形式。

  五、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六、承包人項目經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式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

  八、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7

  澧縣(以下簡稱甲方)在(單位)修建的棟層結構的建筑安裝工程。為優化勞動組合完善責任制,應同志(以下簡稱乙方)的要求和自愿,決定將該工程的

  專業的施工任務以(單價)包工給乙方。為保質量、保安全、保進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經雙方充會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的范圍:

  二、工期要求:

  該工程專業的.施工從簽訂協議到工期徹底竣工驗收達標,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工期包括陰雨、農忙、節假日等)。

  三、工資結算方式:

  1、工資結算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期付款。每結算一次工資不少于%,分期付款方式如下:

  2、禁止乙方以任何借口向建設方借款,影響甲方的信營。

  四、質量要求:

  1、乙方必須按圖、按合同認真組織施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工藝做到精益求精,無條件地接受職能部門、建設方、監理、甲方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和監督。

  2、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偷工和不遵守操作規程,質量未達到標準,乙方必須認真接受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并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3、質量管理見公司《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管理細則》和工地安全、質量管理有關規定。

  五、安全要求:

  4、乙方在該工程的施工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杜絕人為的安全事故發生,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不得違章作業。

  5、乙方對所組合的施工人員應配合甲方經常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的教育,杜絕小偷小摸、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事件發生。

  6、如有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分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劃清責任界線。并由責任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制裁。

  7、安全管理見公司《建筑安裝工程安全管理細則》和工地安全、質量管理有關規定。

  六、值得說明的幾個問題:

  1、乙方的所有施工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甲方和建設方的廠紀廠規,登記施工人員花名冊。

  2、乙方必須與項目負責人簽訂一份代表所組合施工人員(含臨時工)的《班組安全生產責任狀》,否則甲方不安排乙方施工。

  3、乙方承包此項專業施工后,應自始白終,積極配合其它工種的施工和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工作。如不尊重甲方管理,中途自行解體,無能力承擔所承包的工程施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除已預借的工資外,甲方不再給乙方辦理結帳付款手續。

  4、乙方必須文明施工,節約原材料,愛護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如有人為浪費原材料和損壞機械設備,將視情節嚴重賠償和罰款。

  七、違約責任及獎懲辦法:

  1、上述合同條款,雙方必須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2、如乙方能按時、按質、按量竣工,檢測合格率達%以上,甲方給予獎金,否則,取消獎金和罰款。

  八、未盡事宜,雙方另定補充合同,合同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8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作為發包方,為預防欺詐問題,發包方應當事先了解承包方主要的情況,包括確認承包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與合法,該工程公司是否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是否具有從事民用建筑工程的資質,資質等級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對方委派代表簽約人的,應該要確認簽約人的資格,若是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托書;同時要事先了解承包方的經營范圍、社會信譽等以確定其履約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保證工程順利實施,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完全理解本協議條款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書),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

  3、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暫定為:_____㎡

  4、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關于材料提供的事項,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同時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若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不符合標準,應當立即更換和重做。

  第三條、工程承包范圍和內容

  1、承包方總承包工程范圍和內容如下:

  承包范圍為:除甲方直接指定的項目施工單位外,其余施工圖紙上的全部內容及甲方指定的施工任務。

  甲方直接指定的項目工程:(電梯工程;消防、)

  第四條、工程質量標準為:優質

  第五條、合同工期與要求

  1、合同工期:____天(日歷天)

  2、開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具體以發包人取得開工報告后具備施工條件后書面下達的《開工通知》為準)。

  3、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4、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簽證同意,可作相應順延;

  1)、因人力不可違抗因素而延誤工期。

  2)、非承包方原因累計停工超過15日時工期相應順延。

  第六條、合同價款確定

  1、合同價款暫定:___元/平方米,大寫:___萬元整(人民幣),暫定價不作為撥款及結算依據,最終結算以雙方確認的預算及變更、簽證等為依據。

  2、工程價款的確定

  合同價款依據施工圖紙,構成工程實體的各項費用及非工程實體費用,其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及取費;土建工程執行《_________建筑工程計價定額》;取費執行《______建筑工程計價定額費率標準》按二類工程取費。材料檢測試驗費確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費用金額后列入工程款。由乙方先行墊付。結算時由甲方支付。

  3、總承包管理費及現場配合費

  1)、承包方對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承擔全部承包方管理責任,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給予各專業單位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塔吊運輸、施工電梯垂直運輸機械、腳手架利用等。

  2)、分包工程用水、電費,由分包單位自行提供的地面或樓面的水、電掛分表計算,由分包單位按照實際發生額支付(此費用為單列費用)。

  3)、甲方直接指定的施工項目工程、甲供材料、的工程造價,需乙方開具工程發票,則由具體施工單位與乙方商議支付繳納金額。

  第七條、工程款的審核與支付

  1、工程款審核:承包方在到達付款節點前,提交《撥付計算書》,經監理、甲方審核后作為進度款支付依據,承包方如未按實提交進度計算書,甲方有權推遲支付進度款最終以結算為準多退少補。

  2、工程款支付辦法:

  為地下室主體工程,乙方完成地下室主體工程后,甲方支付地下室主體工程款完成了的60%,地上主體工程完成五層支付完成量的80%,封頂后支付完成量的80%,二次結構工程按月進度結款90%,工程竣工后結清97%,甲方留質量保證金5%,二年內結清。

  第八條、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1、自竣工確認之日起,半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竣工結算書》及附件、甲方收到承包方所報《工程竣工結算書》后予以確認,在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書》審核工作,承包方應積極配合,超過一個月承包方未能及時上報《工程竣工結算書》視為發包方默認承包方所報工程結算價款屬實,并承擔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

  2、施工用水、用電:由承包方從甲方指定水源、電源地自行接入至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地至施工現場發生的線、管由甲方承擔,承包方單獨裝表計量,甲乙雙方確認表號,承包方按水表、電表結算,價格按當地自來水公司及供電局實際價格計算。施工期間每月按現場總水表、電表的計量數,并由甲乙雙方指定負責人按指定分表計量數簽字確認,由承包方自行繳費。

  3、人工、材料造價結算辦法:

  1)、本合同中約定甲供材料外,其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購。

  2)、按定額人工費+相關調整文件實施。

  3)、甲供材料:鋼材按甲供價格計入預、決算。所有節約材料歸承包方所有。如承包方超領,則超領部分的材料甲方按進場價從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4、工程結算以合同、補充協議、竣工圖、施工方案、竣工驗收報告、變更聯系單、來往文函、技術資料及簽證單位依據。

  5、工程聯系單與現場簽訂單審批流程:甲方收到此類、工作聯系單、簽證單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15個工作日審核完成否則視為確認。承包方未按聯系單的管理制度執行的,原則上不作為結算依據,簽證、變更結算依據參見本合同相關條款。

  第九條、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甲方派駐__為項目總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甲方委托___監理公司委派___為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代表甲方負責施工進度和質量的監督與控制,遵照甲方的指示完成其職責。承包方應服從、接受監理對項目工程監督、進行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檢查、現場簽證的審核、工程進度款的審核,并負責工程例會的組織及其他監理工作。

  2)、開工前提供有效施工圖五套及有關地質資料一套,并在乙方協助下負責安裝施工臨時總水表和電表。

  3)、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應由甲方辦理有關證件、批文及辦證需要的費用。

  4)、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架空高壓電線、隱蔽文物、古樹名木保護要求:負責提供現有的資料,對地下隱蔽文物、光纜管線、古樹名木、建筑物、構建物及2米以下的障礙物,如需保護或清除,由承包方提交保護措施報甲方審批,費用由甲方負責。

  5)、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交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并會同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校驗。

  6)、負責與設計單位的協調工作,組織承包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參與超高層結構方案,構造施工處理等研究,優化設計降低建設成本。

  7)、負責審查承包方編制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總工期控制計劃表》和各《建安工程分布分項(單項)施工方案》以及《工程材料與設備要貨計劃表》。會同監理對承包方自行驗收通過后的隱蔽工程和預檢分項工程進行檢查、驗收,組織有關單位對承包方的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和文明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查。參加由監理主持的工程例會。

  8)、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9)、負責按時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因甲方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或支付不足,甲方則將發售樓盤分塊作為工程款支付給乙方,樓盤價格則按甲方售樓同等價格。該樓盤乙方接受后有權自行出售,甲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2、乙方職責

  1)、本工程承包方委派的項目經理為___;項目總工程師為___。承包方須派遣具有國家認證資格的工程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高級技術人員)常駐工程現場,全面負責工程現場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并負責建設檔案資料的管理和整理匯總。所有甲方向項目部經理發出的書面通知均經承包方項目經理簽字后方被確認已發給了承包方。項目經理經甲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換,如需更換須經甲方同意方可。

  2)、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有關權利和責任,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3)、遵守有關法律和規定的承包方有關權利和責任,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4)、負責工地現場臨時設施、道路、管線的施工和保養;從甲方指定的水電接駁施工用水用電,并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對周圍地下管線、臨近建筑物及市政設施造成破壞。

  5)、參加項目全部的施工圖會審、參加設計交底并及時提出完善設計的修改意見。

  6)、《月施工進度計劃》和《月工程量的確認》:每月25日前向甲方建立書面報送《下月施工進度計劃表》和《本月完成工程量月報》后,根據承包方提供的《月工程量計劃書》,7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承包方的`《月施工進度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來源、工程量、分包工程進行及《材料設備供應計劃》等。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支付該月進度款或順延支付工程款時間。

  7)、每周例會前一天向甲方和監理報送周報,包括本《周施工計劃》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況說明(包括擬采取措施和最終完成時間)。

  8)、負責與現場內臨近工程的施工工序、施工流向、后澆帶施工等工作進行管理和協調,并參與配合質量評定工作。

  9)、承包方必須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施工擾民、噪聲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并且承擔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責任和費用。嚴格遵守現場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保、消防、治安等各項甲方管理規定,如承包方違反規定造成的責任及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10)、負責本工程現場成品保護工作,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損壞,承包方應自費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予以修復,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若承包方未能及時修復,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進行修復,修復費用從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1)、負責整個項目(包括甲方指定施工項目在內)的全部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和竣工圖的收集、匯總、整理工作,符合市城建檔案館的要求之后,辦理存檔手續。甲方指定施工項目單位由其自行整理分項歸檔。按檔案管理相關要求完整交承包方,承包方負責全部檔案整理并辦理存檔手續。

  第十條、工程質量與檢驗

  1、工程質量管理

  1)、本合同規定由承包方總承包范圍的各部各項工程,均須按施工圖、設計變更、相應的國家規范規程及驗收標準和內蒙古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要求進行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

  2)、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設計要求及甲方的指令進行施工,隨時接受甲方和監理的檢查,為檢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根據要求向甲方提供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技術資料,并按驗查結果進行整改。

  3)、為保證施工質量,施工難點以及容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應先報施工方案經甲方確認(但甲方確認并不解除承包方的質量等責任)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承包方按甲方提供戶型圖設計要求先做施工樣板(包括砌體、抹灰、涂料、門窗安裝、防水、裝修及水電安裝等)和樓道公共部分裝修,經甲方檢驗合格后,承包方方可進行大面積施工。

  4)、本合同執行國家施工規范、規定與質量評定標準。

  2、工程檢查和返工: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部分,承包方應按甲方和監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約定標準。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合同標準,承包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程不予順延。

  3、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本合同約定的中間驗收部分,承包方應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監理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監理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2)、重新檢驗與返工:當甲方代表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驗收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查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返工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不予順延。

  4、水、電安裝工程的設備調試與試車

  1)、承包方承包的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調試條件,承包方組織設備調試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好設備調試記錄。設備調試合格,甲方主管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在設備調試記錄上簽字。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設備調試條件,由甲方或監理組織設備聯動調試,并就設備聯動調試內容合格,各方在調試記錄上簽字。

  第十一條、甲供材料與設備

  1、本工程在具備施工圖紙的前提下、由甲方明確的提供材料和設備的名稱和范圍、既甲供范圍:按《甲供材料、設備清單一覽表》為據。其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購、供應。該“清單表”包括甲供材料設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等。并向承包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質量負責。甲方在所供材料與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與甲方監理方共同清點、登記入冊。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因承包方丟失說損壞,承包方負責賠償。材料和設備使用前,由承包方負責檢查,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

  2、甲供建安材料與設備的結算方法:甲供材料款管理辦法:在甲方每次支付給承包方工程進度款時,按撥付工程款同比例扣回,在工程款支付至90%時,按實際供應價全部扣回。

  第十二條、承包方提供材料

  承包方供應的材料的品牌必須符合施工圖和甲方指定品牌的要求。凡土建外墻涂料、石材、面磚、防水材料和給排水及電氣材料的品牌,施工前,產品的品牌、色彩甲方將進行指定。采購時,必須甲方簽字認可才能采購;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使用。甲方或監理人員有權在施工過程中要求承包方將有缺陷的材料拆除、運走,并由承包方承擔重置材料費用。材料檢驗試驗費按規定計取。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與簽證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需向承包方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單》,承包方按《設計變更通知單》進行施工。由于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合同工作量和合同價款的變化按規定處理,具體的變更款項經確認后隨工程款撥付,工期按實際發生相應順延。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驗收與移交

  風險告知:為了保障發包方的合理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對建設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在建設合同中應當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應通知發包方驗收,發包方在合理時間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果發包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驗收,及時通知承包方另行安排時間驗收。若發包方在驗收時發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可要求承包方賠償或返工。

  1、本工程以《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為評定工程質量依據,工程質量等級由甲方、承包方、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四方共同評定。

  2、當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方應將是共產生的垃圾廢料、障礙物及臨時設施全部清除,并提前十天提交工程驗收報告,通知甲方組織驗收。如承包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清除建筑垃圾及設施,甲方可以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清理,相關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甲方有權從承包方工程款中代扣支付。在驗收中,如發生有不合格工程,承包方應無條件進行整改或返工,直到驗收合格為止。

  3、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且確認無疑后,在10天內組織物業等有關部門進行內部范圍的竣工驗收,并與驗收5天內給以批準和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的費用。

  4、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驗收簽證、試壓、試水、抗滲等記錄。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經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備案,甲方須及時辦理驗收簽證手續。

  5、竣工日期:為經甲方組織質檢部門驗收通過審批后的日期。

  6、工程竣工驗收后,移交甲方使用。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凡因承包方等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應由承包方無償保修,其保修條件、范圍和期限按規定執行。

  7、竣工資料管理要求及違約賠償:

  1)、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承包方按當地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歸檔的要求,在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報送竣工檔案資料。

  2)、承包方編制和管理匯總的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如未達到歸檔管理要求,甲方可視情要求承包方重新編制,直到竣工圖,如未達到歸檔管理要求,甲方可視情要求承包方重新編制,直到竣工檔案通過檔案館驗收后為止(因甲方及甲方分包單位資料除外)。

  第十五條、工程保修

  1、工程交付后,承包方應按國家建設部第80號令《房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工程實行保修,保修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金定為工程結算價的5%,由乙方向甲方交納。

  2、本工程質量保修期起始日為承包方獲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

  3、保修期內因承包方施工質量引起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4、在保修期間內,承包方應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448小時內派人免費修理,如承包方不在約定時間派人修理,甲方有權委托第三方工人員修理,修理費用從工程保修金中扣除,承包方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

  5、保修金的退還:竣工驗收自承包方取得竣工驗收證明之日滿五年返還保修金。如承包方不能及時保修,甲方扣除因另行委托他人所發生的保修費用后返還剩余部分,保修金均無息退還。

  第十六條、現場管理

  1、安全施工與檢查

  1)乙方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2)甲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有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安全防護

  乙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影響監理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監理認可后實施。

  3、事故處理

  1)承包方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必需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人員傷亡事故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2)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監理,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有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3)甲方乙方對事故責任發生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或參照爭議解決條款。

  4、文明施工

  1)承包方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文明施工條例,隨時接受甲方、監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的檢查,并落實檢查整改意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本工程施工場地,以該項目總平面施工范圍內為施工場地,施工平面須考慮周全,并經甲方失眠審核后方可實施。

  3)乙方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規范、條例和甲方的現場管理規定,甲方將定期邀請主管部門的認定處到場進行檢查。

  4)乙方現場辦公室應配備齊全、完好的辦公設備,包括電腦、打印機等。

  5)施工期間,乙方及時整理和安排所有機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主導完工場清,工程建設中每個樓層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須通過井架或垃圾槽運輸到地面,嚴禁從高空直接向下投拋。

  6)乙方嚴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的規定,并辦理施工場地交通、噪音、環境衛生和場外污染等有關手續。

  7)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循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施工現場和周邊地區的環境。承包方對施工中產生的各種垃圾和廢棄物及時清運出場并妥善處置(相關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保證現場整潔,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并嚴格控制施工噪音。

  5、對乙方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有完善的施工組織設計,有健全的施工指揮系統和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時,應報原審批人批準。

  2)嚴格進行施工總平面管理。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監理各種臨時設施,各種材料、構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齊,并且有標識及負責人管理,施工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施工用水、電設施及線路按規定假設整齊,排水系統使用狀態良好,每項均需要安排專人管理。

  3)機具設備按規定位置布設,進場前經過維修檢查,實行持證上崗。

  4)符合建設部發布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規范要求。

  5)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材料儲存、消防器材布置、易燃易爆器材保管及施工作業符合消防條例要求。

  6)有對施工粉塵、廢氣、廢水、垃圾、噪音、震動的控制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7)建立宿舍、食堂、廁所等生活設施的管理制度,保證符合衛生要求。廚師要有健康證。

  6、現場施工管理

  1)、乙方配合甲方和監理公司對現場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方面的定期檢查。

  2)、甲方和監理公司在分享工程施工中將建立施工樣板(樣板間)制度,乙方在分型施工時配合完成。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風險告知:合同必須要有違約條款,應明確一般違約的后果以及嚴重違約的不同后果。二是若約定違約金,原則上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其損失的30%,違約金如果約定過高,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予以降低,最好是約定一方違約后向另一方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1、工程質量: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合格率100%,如達不到要求,承包方應無償返工和整改,直至工程達到合格標準,并承擔未達標單體結算造價千分之三的質量違約賠償金。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竣工,由于返工造成的費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擔,并承擔工期賠償違約金。

  2、承包方違背合同各相關條款所述承包方職責、義務和承諾時,應按合同承擔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其中合同未盡述的違約情況,均依上述原則比照類推處理。

  3、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終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終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賠償損失。

  4、施工工期日歷天數。因承包方原因延誤一天,承包方賠償違約金50000元/天。

  5、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逾付款應承擔尚欠工程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類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工期順延。

  6、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固定資產投資類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7、雙方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終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終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賠償損失。

  8、甲方指定分包責任及賠償:

  9、因安全事故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0、拖欠民工工資而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外購造成的經濟糾紛、訴訟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質量事故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3、文明現場混亂造成停工、罰款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4、工期拖延不能按時交付使用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5、其他原因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保險條款:

  1、承包方辦理自己所轄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相應費用。

  2、農民工保證金由乙方向有關部門繳納,甲方對于乙方和勞務人員的勞務糾紛不負任何責任。

  風險告知: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由二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導致的損失。建議辦理相關人員有關保險。

  第十九條、暫停施工

  1、因設計圖重大調整等原因若需暫停施工,承包方實施甲方作出的暫停施工處理意見后,可視具體情況,提出復工要求,甲方將及時給予承包方答復。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順延,累計停工超過一個月時視為甲方解除合同并給予結算、承擔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全額支付工程款,在順延工期期間所增加的實體項目按原合同單價計算,損失部分雙方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條:工程緩建:

  1、甲方認為卻有必要工程緩建施工時:應當以書面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承包方應當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并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人員、設備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支付承包方已完成工程的全部價款,并承擔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

  2、本工程按國家政策挺緩建:除結清全部工程款外造成承包方工期延誤和損失,按到時有關規定補償。

  第二十一條、爭議

  1、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應本著客觀、公正、公平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時,雙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風險告知: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二者的本質區別是若約定仲裁解決仲裁一裁終局,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兩審終審。在約定管轄時注意,約定了法院管轄就不能在約定仲裁管轄,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協議一式10份,甲方6份,承包方4份,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承包方將工程交付完畢,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二十三條、其他事項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9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座落在佐溪村下山遷移自建房屋葛塘弄4幢13號,建筑工程項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乙方施工,具體事項協商如下:

  一、工程建設規模:

  二間三層,占地面積98.472㎡,建筑面積約________,框混結構。建筑總工程款為貳拾壹萬元整(210000元)。

  二、發包形式

  包工包料(除水、電、外墻漆、門窗及地磚等裝潢,其余均包括在內)。

  三、施工工期

  現基礎已完成,剩余工期四個月,即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7月10日。

  四、質量要求

  按照何紅波的結構施工,尺寸的大小間根據基礎而定。

  五、工程款支付方法

  1、 開工(合同簽訂即付8萬元材料款)

  2、 二層現澆完工付叁萬元整。

  3、 四層現澆完工付叁萬元整。

  4、 整理體結頂付壹萬元整。

  5、 里內外粉刷完工付伍萬元整。

  6、 余款2萬元作為保證金,待工程完工后,半年內未出現質量問題,半年后的15天內付清,如半年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及時予以修復,如不及時予以修復,甲方有權邀請其他建筑隊伍修復,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

  六、乙方的'衣服和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建筑施工安全企業的政策法規。

  2、 乙方應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切實加強對所有員工的安全意識的教育,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如萬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并承擔全部費用,甲方概不負責。

  3、 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據鋼材、水泥到湖沿舒金遷店進貨,磚壺山磚瓦廠,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和產品,甲方有權拒絕驗收。 乙方應按要求重新采購,并承擔由此所發生的費用,且工期不予以順延。如甲方在施工中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偽劣產品,乙方應負責拆除或修復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損失。

  七、其他

  1、工程質量:應符合問題(原文中是事故),應返工至合格為止,并由乙方承擔返工重建的全部費用。

  2、本工程的建筑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甲方交納。

  3、乙方在完成工程量后,甲方在約定支付工程款時未能按時支付由此而造成工期延誤由甲方負責,并賠償乙方有關誤工損失。

  4、自拌澆搗梁、柱、板砼應及時養護,墻體組砌方法得當,并及時養護。

  5、本合同未盡事宜,有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工程款結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0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c)確定價值,或

  (d)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范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范、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石翁鎮財政所院內新建房屋一棟,建筑面積165,甲方將該工程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給乙方,有關具體事宜經雙方商定后達成如下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況

  樓房一共兩層,磚混結構,建筑面積165㎡,層高3.6米,建筑總高度7.2米。

  二、承包形式

  甲方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乙方,所有泥工、付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木工、架子工及所有架子樹拆完歸堆,場地清理一并在內。所有施工工具、施工機械、模板、支撐及配套、元丁、元絲、腳手架及配套元絲、馬釘等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水、電。

  三、安全責任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建筑工程所規定的安全標準操作施工,切實把好用電、用水、機械操作等安全責任關。在施工中發生的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

  四、工程內容

  乙方按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圖紙施工基礎工程、正負零以上的主體工程、屋面工程、外墻工程(打底抹光)、內墻打底抹光、樓面搗制、平屋面隨搗隨光,地面搗制及所有材料的搬運,清理落水灰、施工現場清理等一并在內。

  五、施工質量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筑工程施工標準規模施工,決不允許偷工減料與浪費材料,如發現上述行為,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概由乙方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如未按甲方圖紙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在合同解除前,屬乙方的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修理。

  六、承包單價

  按國家建筑工程標準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單價八百五十元(小寫元整),合計十四萬零貳佰伍拾元整。

  七、付款方式

  該工程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完工,工程款的結算: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支付合同價款的90%,一年保修期滿后支付合同價款的10%。

  八、本合同一式希共同維護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本建設工程具體施工事項,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承包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三、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甲方責任:

  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和現場施工監督。

  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保證做好供電、供水。

  甲方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合同簽訂之日如有拖延則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乙方責任:

  嚴格按圖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甲、乙雙方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服從甲方統一安排指揮。

  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四、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以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計算。如遇以下情況,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要求更改已確認的設計方案影響工程進度;

  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甲方原因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而影響施工工期;

  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惡劣天氣(暴雨、高溫、地震、臺風)無法施工及政府行政行為而延誤工期;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五、工程質量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圖施工,接受監理方及甲方代表監督。乙方在施工中若發生質量問題,就及時報告甲方代表,協同解決。

  六、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本合同簽訂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款:計人民幣作為預付款;鋼構材料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彩板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余款計人民幣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七天內付清。余款作為工程保質金,待保質期滿后三日內付清。

  七、施工與設計變更

  經甲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甲方需要變更設計的,必須作出設計修改通知書,乙方方可實施并組織施工,因為設計變更而造成的工期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造價,必須另行協商。

  八、糾紛解決辦法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通過當地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九、附則本合同雙方簽字確認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后終止,保修責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甲乙雙方就建筑工程單項承包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范圍及內容:

  三、承包價格及結算方式:

  四、質量及工期要求:

  1、乙方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等級必須達到合格的標準,并保證各項工序質量一次性驗收合格,否則,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不得拖延并影響其他工種的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完成計劃工程量,嚴重影響其它施工,乙方必須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乙方負責,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的'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另行選擇班組施工,乙方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隨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作業和糾正。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負擔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以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六、付款方式

  甲方根據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進度情況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如下:

  經甲乙雙方約定,工程完工后,乙方應留%的工程款做為保修金,保修期為年,保修期滿,甲方結清余款給乙方。

  七、其它事項:

  1、乙方進場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設備及用具:

  2、乙方必須愛護甲方提供的各項設備及用具,如有損壞和遺失,肌膚照價賠償給甲方。

  3、乙方在施工場地內施工,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一切規章制度,否則甲方有權根據情況作出處罰。

  4、乙方應在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費甲方提供的各種材料,如有浪費,乙方須全額賠償所損失的材料費給甲方。

  5、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八、在合同簽訂之后,雙方不得反悔,否則違約方必須支付工程總金額的50%的違約金給對方。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在場人:

  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4

  工程承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勞務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把建工集團承包的XXXXXXX經濟實用房6#、7#樓施工勞務主體分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特簽訂本合同如下,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勞務主體包工不包料)

  二、承包價格: 元/平方米,基礎屋面加1層建筑面積,以上按建筑面積實算。

  三、如遇圖紙變更,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工程所用塔吊由甲方專人指揮,至主體封頂為止。

  四、若建設單位強調使用自拌混凝土另加人工費。

  五、付款方法:

  主體階段按總造價的.%付款,每完成每幢每層付款一次,均付 %,主體封頂后驗收合格一個月內付清。

  六、工期嚴格按照建設單位與甲方簽訂的施工期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因風、雨、停水、停電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遲,工期相應在順延,停水電2小時延期半天。

  七、甲方因資金不及時給付乙方,乙方有權停工,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工人誤工費,工期相應順延。

  八、施工質量,乙方必須達到優質主體工程,優良工程標準,若達不到質量標準,乙方必須維修達到質量標準。

  九、施工安全,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規定進行施工,如出現一切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

  十、雙方責任、權利。

  (一)甲方:

  1、甲方負責提供材料至現場;

  2、甲方提供技術指導,施工圖紙及技術交底;

  3、甲方負責施工資料整理,施工驗收組織協調;

  4、甲方負責質量、安全、工期監管,若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甲方又處罰權。因甲方監管不到,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擔。

  5、甲方必須根據合同付款方法及時支付勞務費,保證做到不挪、不扣;

  6、若乙方確無施工能力,甲方有單方面解除合同權,乙方無條件退出,并承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

  7、甲方必須安排專職技術、質量、安全負責人,提供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承擔質量、安全所造成的一切費用。

  (二)乙方:

  1、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領導,接受甲方監督,服從甲方安排。

  2、乙方必須按照市級文明工地組織施工,否則造成罰款乙方全部承擔。文明施工所需材料由甲方承擔。

  3、乙方必須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施工任務,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罰款及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乙方合理安排,調配施工人員,在節假日及農忙幾節,保證正常施工。

  5、乙方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甲方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切規章制度,否則造成一切經濟支出,乙方自負。

  十一、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自簽字之日生效,工程款結清后終止。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處理,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5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三、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五、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六、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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