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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時間:2022-09-09 18:06:52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推薦】承包合同錦集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包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推薦】承包合同錦集5篇

承包合同 篇1

  一、承包商的風險管理

  在任何經濟活動中,要取得盈利,必然要承擔相應的風險。這里的風險是指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它如果發生,就會導致經濟損失。一般風險應與盈利機會同時存在,并成正比,即經濟活動的風險越大,盈利機會(或盈利率)又應越大。

  這個原則體現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則合同條款應公平合理;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應平衡;合同中如果包含風險較大,則承包商應提高合同價格,加大不可預見風險費。

  由于承包工程的特點和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承包工程風險很大,范圍很廣,是造成承包商失敗的主要原因。現在,風險管理已成為衡量承包商管理水平的主要標志之一。

  承包商風險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1、在合同簽訂前對風險作全面分析和預測。主要考慮如下問題:

  (1)工程實施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的類型,種類。

  (2)風險發生的規律,如發生的可能性,發生的時間及分布規律。

  (3)風險的影響,即風險如果發生,對承包商的施工過程,對工期和成本(費用)有哪些影響。

  (4)承包商要承擔哪些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等。

  (5)各風險之間的內在聯系,例如一齊發生或伴隨發生的可能。

  2、對風險進行有效的對策和計劃,即考慮任何規避風險,如果風險發生應采取什么措施予以防止,或降低它的不利影響,為風險作組織、技術、資金等方面的準備。

  3、在合同實施中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

  (1)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風險的發生;

  (2)有效地轉移風險,爭取讓其他方面承擔風險造成的損失;

  (3)降低風險的不利影響,減少自己的損失;

  (4)在風險發生時進行有效的決策,對工程施工進行有效的控制,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二、承包工程的風險

  承包工程中常見的風險有如下幾類:

  (一)工程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1、現代工程規模大,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術,特殊的工藝,特殊的施工設備;有時業主將工期限制得太緊,承包商無法按時完成。

  2、現場條件復雜,干擾因素多;施工技術難度大,特殊的自然環境,如場地狹小,地質條件復雜,氣候條件惡劣;水電供應、建材供應不能保證等。

  3、承包商的技術力量、施工力量、裝備水平、工程管理水平不足,在投標報價和工程實施過程中會有這樣或那樣的失誤。例如技術設計、施工方案、施工計劃和組織措施存在缺陷和漏洞,計劃不周,報價失誤。

  4、承包商資金供應不足,周轉困難。

  5、在國際工程中還常常出現對當地法律、語言不熟悉,對技術文件、工程說明和規范理解不正確或出錯的現象。

  在國際工程中,以工程所在國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法律基礎,這本身對承包商就是很大的風險。另外我國許多建筑企業初涉國際承包市場,不了解情況,不熟悉國際工程慣例和國際承包業務,卻希望立即就能夠承接,或企圖承接大的工程。這里也包含很大的風險。

  (二)業主資信風險

  業主是工程的所有者,是承包商的最重要的合作者。業主資信情況對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經濟效益有決定性影響。屬于業主資信風險的有如下幾方面:

  1、業主的經濟情況變化,如經濟狀況惡化,瀕于倒閉,無力繼續實施工程,無力支付工程款,工程被迫中止。

  2、業主的信譽差,不誠實,有意拖欠工程款,或對承包商的合理的索賠要求不作答復,或拒不支付。

  3、業主為了達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中苛刻刁難承包商,濫用權力,施行罰款或扣款。

  4、業主經常改變主意,如改變設計方案、實施方案,打亂工程施工秩序,但又不愿意給承包商以補償等。

  這些情況無論在國際和國內工程中,都是經常發生的。在國內的許多地方,長期拖欠工程款已成為妨礙施工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國際工程中,也常有工程結束數年,而工程款仍未收回的實例(見參考文獻18)。

  (三)外界環境的風險

  1、在國際工程中,工程所在國政治環境的變化,如發生戰爭、禁運、不工作、社會動亂等造成工程中斷或終止。

  2、經濟環境的變化,如通貨膨脹、匯率調整、工資和物價上漲。物價和貨幣風險在承包工程中經常出現,而且影響非常大。

  3、合同所依據的法律的變化,如新的法律頒布,國家調整稅率或增加新稅種,新的外匯管理政策等。

  4、自然環境的變化,如百年未遇的洪水、地震、臺風等,以及工程水文、地質條件存在不確定性。

  (四)合同風險

  上述列舉的幾類風險,反映在合同中,通過合同定義和分配,則成為合同風險。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風險條款和一些明顯的或隱含著的對承包商不利的條款。它們會造成承包商的損失,是進行合同風險分析的重點。

  三、承包合同中的風險分析

  (一)承包合同風險的特性

  合同風險是指合同中的不確定性。它有兩個特性:

  1、合同風險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但一經發生就會給承包商帶來損失。風險的對立面是機會,它會帶來收益。

  在一個具體的環境中,雙方簽訂一個確定內容的合同,實施一個確定規模和技術要求的工程,則工程風險有一定的范圍,它的發生和影響有一定的規律性。

  2、合同風險是相對的,可以通過合同條文定義風險及其承擔者。在工程中,如果風險成為現實,則由承擔者主要負責風險控制,并承擔相應損失責任。所以對風險的定義屬于雙方責任劃分問題,不同的表達,則有不同的風險,則有不同的風險承擔者。

  (二)承包合同風險的種類

  具體地說,承包合同中的風險可能有如下幾種:

  1、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

  承包商的合同風險首先與所簽訂的合同的類型有關。如果簽訂的是固定總價合同,則承包商承擔全部物價和工作量變化的風險;而對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不承擔任何風險;對常見的單價合同,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

  此外,一般在工程承包合同中都有明確規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條款,常見的有:

  (1)工程變更的補償范圍和補償條件。例如某合同規定,工程量變更在5%的范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則在這個范圍內工程量可能的增加是承包商的風險。

  (2)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如對通貨膨脹、匯率變化、稅收增加等,合同規定不予調整,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調整,則承擔部分風險。

  (3)工程范圍不確定,特別對固定總價合同。例如,某固定總價合同規定:“承包商的工程范圍包括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個分項,以及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包括的,但為工程安全、經濟、高效率運行所必要的附加工程和供應。”由于工程范圍不確定、做標時設計圖紙不完備,承包商無法精確計算工程量,也無法預測物價上漲幅度。而在該工程中,由于這兩方面的風險造成承包商嚴重損失。

  (4)業主和工程師對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的認可權和各種檢查權。在國際工程中,合同條件常賦予業主和工程師對承包商工程和工作的認可權和各種檢查權。但這必須有一定的限制和條件,應防止寫有“嚴格遵守工程師對本工程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是否提出)所作的指示和指導”。特別當投標時設計深度不夠,施工圖紙和規范不完備時,如果有上述規定,業主可能使用“認可權”或“滿意權”提高工程的設計、施工、材料標準,而不對承包商補償。則承包商必須承擔這方面變更風險。

  (5)其他形式的風險型條款,如索賠有效期限制等。

  2、合同條文不全面,不完整,沒有將合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全面表達清楚,沒有預計到合同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這樣導致合同過程中的激烈爭執,最終導致承包商的損失。例如缺少工期拖延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的條款或限額太高;缺少工期提前的獎勵條款;缺少業主拖欠工程款的處罰條款。

  又如,對工程量變更、通貨膨脹、匯率變化等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沒有具體規定調整方法,計算公式,計算基礎等;對材料價差的調整沒有具體說明是否對所有的材料,是否對所有相關費用(包括基價、運輸費、稅收、采購保管費等)作調整,以及價差支付時間。

  合同中缺少對承包商權益的保護條款,如在工程受到外界干擾情況下的工期和費用的索賠權等。

  在某國際工程施工合同中遺漏工程價款的外匯額度條款,結果承包商無法獲得已商定好的外匯款額。

  由于沒有具體規定,如果發生這些情況,業主完全可以以“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為理由,推卸自己的合同責任,使承包商受到損失。

  3、合同條文不清楚,不細致,不嚴密。承包商不能清楚地理解合同內容,造成失誤。這里有招標文件的語言表達方式,表達能力,承包商的外語水平,專業理解能力或工作不細致,以及做標期太短等原因所致。

  例如在某些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如下條款:“承包商為施工方便而設置的任何設施,均由他自己付款”。這種提法對承包商很不利,在該工程過程中業主對承包商在施工中需要使用的某些永久性設施以“施工方便”為借口而拒絕支付。

  又如合同中對一些問題不作具體規定,僅用“另行協商解決”等字眼。

  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業主的現場管理人員(包括監理工程師)的辦公和生活設施,但又沒有明確列出提供的具體內容和水準,承包商無法準確報價。

  對業主供應的材料和生產設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詳細的送達地點,沒有“必須送達施工和安裝現場”的規定。這樣很容易對場內運輸,甚至場外運輸責任引起爭執。

  付款條款不清楚,付款程序不明確。

  4、發包商為了轉嫁風險提出單方面約束性的、過于苛刻的、責權利不平衡的合同條款。明顯屬于這類條款的是,對業主責任的開脫條款。這在合同中經常表現為:“業主對不負任何責任”。例如:

  (l)業主對任何潛在的問題,如工期拖延、施工缺陷、付款不及時等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責;

  (2)業主對招標文件中所提供的地質資料、試驗數據、工程環境資料的準確性不負責;

  (3)業主對工程實施中發生的不可預見風險不負責;

  (4)業主對由于第三方干擾造成的工期拖延不負責等。

  這樣將許多屬于業主責任的風險推給承包商。“在情況下不得調整合同價格”,或“在情況下,一切損失由承包商負責”。

  有時有些特殊的規定應注意。例如某承包合同規定,合同變更的補償僅對重大的變更,且僅按單個建筑物和設施地平以上體積變化量計算補償。這實質上排除了工程變更索賠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的風險很大。

  5、其他對承包商苛刻的要求,如要承包商大量墊資承包,工期要求太緊,超過常規,過于苛刻的質量要求等。

  (三)合同風險分析的影響因素

  合同風險管理完全依賴風險分析的準確程度、詳細程度和全面性。合同風險分析主要依靠如下幾方面因素:

  1、承包商對環境狀況的了解程度。要精確地分析風險必須作詳細的環境調查,大量占有第一手資料。

  2、招標文件的完備程度和承包商對招標文件分析的全面程度、詳細程度和正確性。

  3、對業主和工程師資信和意圖了解的深度和準確性。

  4、對引起風險的各種因素的合理預測及預測的準確性。

  5、做標期的長短。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發包方)

  乙方:__________(承包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水電表安裝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內容:水電表安裝

  施工現場條件:以現場實際情況為準;

  施工部位:

  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范圍及內容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承包范圍及內容:3#樓2、3、4、6、頂層水電表安裝(詳見工程預算書)。

  三、合同工期

  1、乙方應嚴格按甲方要求的工期組織施工,確保工期目標順利實現。本合同約定本工程總工期為10日歷天;開工日期為:20xx年5月25日,竣工日期為:20xx年6月5日。

  2、乙方必須服從和執行甲方安排。

  四、質量標準

  本合同約定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質量標準。如質量未達到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所需的材料、人工等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合同價款、工程量的計量

  1、本工程為包工包料,包干價為__________。

  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發生的工程變動,并由甲、乙雙方書面簽字為工程變更。

  六、工程款及質保金的支付

  1、工程竣工并通過甲方驗收后,乙方移交全部工程竣工資料。甲方在乙方繳納5%質保金日起_____日內,支付本合同結算總價款的_____%。質保金在一年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計)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無息按實支付給乙方。

  2、若乙方工程質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甲方有權延期支付工程款,直到乙方按甲方要求整改完畢為止。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對此無異議。

  七、爭議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已雙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已雙方各執兩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地址)

  代表人:

  姓名 身份證:

  姓名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地址)

  姓名: 身份證: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石頭村小組滑石板山地(四至界限:東起王義華、王義平、楊庭先地埂;南至滑石板大溝;西至王云飛、王初明、王海正、茍清山地埂;北至路。)合計38畝山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

  二、承包期限為 25 年,自 20xx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xx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400元,每年共計15200元(面積38畝),25年共計 380000 元(大寫:叁拾捌萬圓整)。

  四、包費支付方式:分四次付清:

  第一次為2年,包費共計304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前,在確認土地無爭議及糾紛時付清(在協議簽訂時支付定金5000.00元)。

  第二次為3年,包費共計456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 第三次為5年,包費共計76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

  第四次為15年,包費共計228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

  五、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如有土地糾紛,有甲、乙雙方共同負責解決。但乙方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使用時,甲方不予負責。

  六、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林用途。

  七、在土地期限內,乙方有完全的自主經營權和對土地的管理使用權,并且享受國家林果政策補助(其余所有補助如退耕還林等屬于甲方享受)。同時一切生產費用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八、在承包期內,乙方有對土地的流轉權,但需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流轉活動。

  九、隨同土地的承包,甲方將原鋪設的水管的使用權一并交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同時做好對水管維護管理和對水管的更換,費用乙方負擔,如有糾紛由甲方協助解決。

  十、土地承包后,乙方要注意安全生產,若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十一、承包期滿后,乙方在承包地上的一切地面附著物、設備(水池、電路等)、生產用房等,無償歸給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毀壞、拆除。

  十二、違約責任:

  1、 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有違約方支付對方總承包金額(25年承包費)2倍的違約金。

  2、 甲方違約造成乙方損失的。除上述規定外,還應承擔造成的損失和支付造成實際損失的當地同期銀行利息3倍的處罰。

  十三、協議生效后,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簽字手印后生效,并各持一份。

  十五、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此協議

  甲方 (手印)

  乙方

  中證人:

  (手印) (手印) (手印)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4

  epc總承包合同協議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 號: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 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

  1.3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標準、規范

  1.5.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1.5.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

  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1.6.3 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

  1.7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監理人

  2.3.1 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2.3.2 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 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證

  2.4.1 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2.4.2 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 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

  2.5 保安責任

  2.5.1 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5.2 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3.1.1 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3.1.2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3.1.5 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后,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款約定的權限。

  3.3 工程質量保證

  3.3.1 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3.3.2 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4 安全保證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 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5.2 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6 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 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

  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 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

  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 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 設計進度計劃

  4.2.1 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 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

  4.3 采購進度計劃

  4.3.1 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

  4.3.2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 采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

  (1)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范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

  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 暫停

  4.6.1 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負責采購并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采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

  (2)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

  (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

  (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

  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

  5.1.2 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 設計

  5.2.1 發包人的義務

  (1) 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 遵守標準、規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采購質量、施工質

  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 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5.3.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2 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 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筑師)的

  技術專利、建筑藝術造型、專有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簽訂有關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為了切實做好項目施工的各項工作,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1、項目名稱:

  2、工作內容、工作量及承包價格:

  (1)項目地點及作業范圍:

  (2)作業技術依據:

  以甲方的業主與之簽訂的合同(___________)規定的技術標準。

  (3)工作內容、承包價格及付款方式:

  a、工作內容

  對___鎮所轄范圍內20。2km2的農村居民點進行1:500比例尺地籍調查。建立村莊地籍信息系統,進行數據匯總統計,輸出以村為單位的各種統計表格。

  b、承包價格

  按業主中標價格扣除稅費后的單價。

  經雙方協定乙方為甲方修補測(包括控制測量、查圖、補圖、內業地形圖圖面修飾、地物屬性的修改及重合點檢查),

  c、付款方式

  根據業主付款給甲方的額度,甲方按相應的額度和比例付給乙方,或由業主直接付給乙方。

  3、工期:20_年10月—20_年6月30日

  4、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及時與業主或相關方溝通、協商解決;協助乙方進行項目開工、施工、驗收。

  (2)及時與業主或相關方溝通,落實項目工程款情況,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施工要符合業主工期和技術、規范、設計書要求,因乙方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驗收不合格,損失由乙方自負;

  (2)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有關質量管理與安全生產活動;

  (3)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技術問題,應及時與甲方進行溝通,征求甲方意見;

  (4)乙方應無條件的配合業主或監理單位的檢查及監理工作;

  (5)做好成果資料保管,出現成果資料丟失或泄密事件,甲方將按業主的要求將對乙方進行責任追究和相應處罰;

  (6)所承擔的工作內容完成后,及時進行工作量統計并填寫項目結算單,經業主認可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后,進入財務程序。

  6、其它約定

  (1)未盡事宜,參照(___________號)合同的相關條款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山東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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