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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書履約保證書的主要內容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保證書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保證書的具體行文需依照一般書信的格式。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范文,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履約保證書履約保證書的主要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發展商:
注冊地址:
分包人:
注冊地址:
擔保人:
注冊地址:
總承包人:
注冊地址:
發展商委托(下稱“總承包人”)負責工程項目(下稱“總承包工程”),其中1#、2#、3#樓櫥柜分包工程(下稱“分包工程”)由總承包人分包給(下稱“分包人”)執行。
分包人就上述分包工程進行了投標,并與總承包人簽訂正式合同(下稱“分包合同”)。
分包人及擔保人雙方現于 年 月 日在本保證書上簽字蓋章,并茲證明本保證書已生效。
鑒于發展商同意總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執行上述工程,分包人及其擔保人謹此向發展商作出如下保證:
1.分包人將根據分包合同的真正目的、意圖和含義履行和遵守分包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和規定。
2.如分包人違約,發展商可向擔保人發出書面索償,該書面索償要求便被視為充分證據證明分包人違約事實,不論分包人同意與否,擔保人須視分包人為違約者,擔保人并須在收到書面索償要求后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向發展商賠償其因此而蒙受的損失(發展商無須對其索償作進一步證明),直至賠償額達到保證金額人民幣(rmb )。若賠償金額未達到本保證書訂明的最高金額時,即包含在本保證書內余下的保證金額仍然生效。
3.發展商和分包人雙方同意任何總承包合同條件、分包合同條件、工程范圍或工程性質的更改,和發展商按總承包合同或總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所寬限的時間,或發展商或總承包人對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有關事宜的任何忍讓皆不會將擔保人的責任解除。發展商及分包人均毋須再另行征得擔保人對此等更改、寬限、忍讓的同意。
4.本保證書的有效期至下述兩項事宜其中一項事宜得到實踐或解決止,但在任何情況下擔保人在本保證書的責任有效期將會在年月日終止:
(1)如有索償,則當發展商獲得賠償,并且直至賠償總額已達到本保證書所訂明的最高金額;或
(2)如無索償,則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得到發展商發出竣工證書。總承包人對分包人向發展商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在此限。
4.如發展商有任何索償,必須在本保證書有效終止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擔保人。擔保人之責任及承諾于有效期終止日自動解除,而本保證書亦不須退回擔保人作注銷。
如發展商延遲行使本保證書賦予的任何權利,均不可視為發展商對該權利的放棄。縱使發展商按本保證書行使所賦予的權利,亦不減少發展商在合同及法律規定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5.根據本保證書支付的款項應為凈支付額,所有現在或將來的任何稅項、稅務、索賠、酬金、任何性質和任何人要求扣除或扣繳均不能從任何根據本保證書支付的款項中扣除或扣繳。
6.此履約保證書對分包人及擔保人各方本身,其繼任人及受讓人均共同地和分別地有不可撤銷的約束力。在未取得發展商的書面認可前,分包人及擔保人均不得將本履約保證書內的權利和責任轉讓或撤回,但發展商可全權及自由轉讓根據本保證書所得到的權利和利益,并無須取得擔保人或分包人的確認(唯發展商需通知擔保人和分包人),而當轉讓發生時,擔保人及分包人仍會受本保證書所訂立的一切條文及條件所約束,并將發展商的繼任人及受讓人視為發展商,擔保人應確保發展商或其繼任人及受讓人的權利和利益不受損壞。
7.即使本保證書內任何一條條款因任何原因出現失效或作廢,擔保人及分包人在上述第4條之有效期內對本保證書的其他責任亦不能避免或作廢。
8.任何根據本保證書發出的通知或索償,在交付時須視為送達,用預付郵信件發出的通知或賠償,在郵戳的日期四十八小時后須視為送達,用電傳或傳真發出的通知或索償,在拍發時須視為送達。
9.本保證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管轄及約束。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獲授權代表簽署:
姓名:
職位: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獲授權代表簽署:
姓名:
職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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