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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保密協議書

時間:2024-01-30 13:28:59 保密協議書 我要投稿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書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一般協議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項目合作保密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書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

  鑒于: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_________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

  行政管理

  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于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采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采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日期:______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書2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鑒于甲方與乙方就==項目洽談及開展合作過程中,會相互披露若干專有、秘密或保密的信息,現經雙方平等協商,就保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定義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披露方及披露方關聯公司的(1)與項目有關的任何/所有協議、往來傳真或郵件;(2)著作權作品登記申請資料和文件、客戶資料、產品、商業計劃、行銷信息、投資信息、財務狀況、圖紙、技術決竅、計算機程序、研究及其他資料,以及任何由接收方和/或其代表根據該等信息編制的或其所編制的與該等信息有關的資料、任何包括該等信息或全部或部分依據該等信息而形成的資料;(3)屬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4)其他盡到審慎義務的人判斷應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協議,甲乙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披露方”,也有可能成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僅限于(1)披露方以口頭方式傳達給接收方和/或其代表;(2)接收方從披露方處獲取,而不論是否基于項目合作目的。

  1.4“關聯公司”,指通過一個或者多個中介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該特定主體、或者被該特定主體控制、或者與該特定主體共同處于他人控制之下的任何主體。對某一主體的“控制”意指依據合同或者其他形式通過擁有附帶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其他含有表決權的所有者權益而取得或者指揮該主體之管理和政策制定的.直接或者間接的權力,并且,在任何情況下且不限于前句中的規定。

  1.5“代表”,指董事、管理人員、雇員、代理、顧問、律師、事務律師、會計師、咨詢人、合作單位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義務

  2.1接收方確認保密信息乃屬于披露方的有價值的、專門的和特殊的資產。

  接收方承諾須采取不低于保護其本身的專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謹慎標準保護和維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特別是,接收方同意在未獲得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前,除本項目專業服務所要求外概不會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縱有上述規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該等信息的情況下以及為了實施、評估、磋商或咨詢項目,接收方可將保密信息披露給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須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2.2接收方同意,(1)接收方(2)督促其代表,在未獲得披露方明確的事先書面同意前,概不會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間接地運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3雙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雙方應在不損害其各自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盡快商討處理該等情況的方式。

  3、保密義務豁免

  3.1根據本協議須承擔的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下列信息:

  3.1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經合法擁有的信息;

  3.12并非由于本協議項下未獲授權的披露行為或本協議的違反而屬于或成為公眾可獲得的信息;

  3.13接收方獨立開發而成的信息(以保密信息為基礎者除外);

  3.14對披露方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人披露或傳達給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該等第三人處獲得的信息。

  3.2接收方為履行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各自稱為“政府機構”)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在此等情況下,接收方于做出該等披露前,應當:(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種要求或命令,以及有關該要求或命令的條件和具體情況;(2)就可以采取的拒絕該要求/命令或者縮小該命令/要求披露范圍的合理措施,與對方進行協商,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協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3)與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證,以確保保密信息仍處于保密狀態。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處于保密狀態,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須遵守本協議之保密約定。

  3.3為辦理著作權登記事宜,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請資料和文件,無論是否向國家版權局提交,也無論是否被成功授予著作權登記證書,均不影響申請資料和文件的保密性,乙方均應予以保密。

  4、所有權

  接收方確認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為披露方所有的財產;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視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關保密信息的權利。接收方應盡合理努力保證接收方及其代表不會對于有關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請專利權或注冊商標、著作權登記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

  5、披露方不對任何保密信息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證或者擔保。

  6、保密信息的交還

  披露方可于任何時間要求接收方將保密信息及任何副本交還或銷毀,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書面聲明,表示在作出交還及銷毀后,未故意直接或間接將任何保密信息或其副本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圍內。接收方須于接獲上述要求后7日內履行任何該等要求。

  7、保密期限

  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協議的保密期限將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該保密信息進入公知領域止。

  8、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

  接收方同意,違反本協議條款的約定,將選擇下述==款約定承擔責任:

  (1)賠償披露方的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僅限于披露方的實際損失、預期利益、名譽損失、律師費、法律顧問咨詢費及訴訟費。

  (2)向披露方支付==萬元人民幣作為賠償金。

  9、可分割性

  倘本協議有任何一個條款或多個條款規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的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概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本協議其余的條款在法律所允許的情況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執行而且須在可能的范圍內盡量按照其原來的條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0、其他規定

  10.1除非以書面方式做出并經雙方簽署,否則任何對本協議任何規定的修訂、解釋或豁免概屬無效。

  10.2任何一方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構成對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任何一方對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或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排除該方可進一步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任何其他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10.3各段的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添加,概不影響本協議內容的意義或解釋。

  10.4本協議所載為雙方就本協議的主題事項而訂立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協議的主題事項所做出的一切書面或口頭協議。

  10.5本協議及雙方在本協議下的行為須受中國法律約束并按照中國法律解釋。雙方在此承認中國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轄權。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

  10.5本協議規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須以書面做出或發出,并須以專人送遞,或以保證郵件或掛號郵件方式寄發或以傳真(均要求回執)方式發出,寄往本協議頁首所列的雙方的地址或有關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即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合作保密協議書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鑒于:甲乙雙方擬就 事項進行商務談判或合作,雙方在合作洽談或合同履約期間,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觸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現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認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該等保密資料將會損害對方的利益。因此,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以資共同遵守,且雙方同意,其根據本協議所承擔的義務同樣適用于其員工、其授權的代表及其聘請的顧問。

  第一條、保密資料的定義

  (一)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及其關聯企業未曾發表、公開或公眾不可隨時得到的各類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含潛在客戶)信息、合作方信息、項目資料、技術資料、財務狀況、交易信息、產品信息、產品設計及研發策略、預測信息、戰略規劃、市場策略、營銷方法、培訓資料、資產狀況、融資及對外投資情況、企業股東及內部組織結構、重大決議及其他內部文件、各類合同及協議、未決訴訟,和涉及任何一方的其他信息,均視為本協議所稱的“保密資料”。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秘密,也可以是尚未達到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構成條件的其他保密資料。雙方認可,本協議的簽署即視為各方對上述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

  (二)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1、在披露前或披露時,已經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信息;

  2、在任何一方向接收方披露相關信息前,接收方已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知悉該信息,且該信息不受保密義務的約束;

  3、信息提供方書面同意對外公開的信息;

  4、由信息接收方自行開發,且沒有參照或使用另一方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

  5、信息接收方或其授權代表應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要求或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應及時通知信息提供方,并保證僅向上述機構提供這些信息。

  第二條、保密期限

  本協議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對對方提供的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滿 年。若保密資料非由于信息接收方的原因而進入公眾領域成為公開信息,則該保密資料的保密期限以 年期限屆滿或成為公開信息中時間較早者為準,但尚未進入公眾領域的保密資料不在此限。

  第三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信息提供方和接收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或其代表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新聞媒體或其從業人員)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所必須的。

  (三)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工作需要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雙方授權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信息提供方的書面同意而必須進行披露外,信息接收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以復印、傳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

  (五)甲乙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停止本協議指定的項目,或該項目因任何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信息接收方均應立即停止使用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利益相關者披露該等保密信息。

  (六)在信息提供方要求時,信息接收方應于15天內將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所有載體(包括所有的復制件)返還給信息提供方或予以銷毀,具體方式由信息提供方決定。但對信息接收方制作的'分析、編選、調研或其它材料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需由信息接收方保存留痕的,由信息接收方自行保存。在此情況下,本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對信息接收方仍然適用。

  (七)甲乙雙方將以不低于其對己方擁有的類似資料的保密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保護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四條、知識產權

  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收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屬于信息提供方的財產。信息提供方在本協議項下僅授予信息接收方為項目工作的目的而查閱和使用該等保密信息的權利。任何一方向對方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其向對方轉讓或授予其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任何其他權益,也不構成其向對方轉讓或授予其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保密資料、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任何其他權益。

  第五條、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均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或合作期滿后,在參加與本協議指定項目有關的司法程序時,合理使用對方提供的保密資料。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后,有權在向監管部門或其他機構提交的任何報告、聲明或證明中,合理、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資料。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如信息接收方未按本協議各條所述義務保密、引用保密信息牟利或違反本協議其他規定并因以上行為導致信息提供方遭受損失,信息接收方應向信息提供方賠償其經濟損失。若信息提供方認為,僅采取損害賠償的補救措施不足以彌補其全部損失,則提供方有權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

  (二)在雙方合作洽談或合同履行期內,因對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受害的一方有權立即終止談判或單方解除與違約方的合作、合同關系,因終止談判或解除合作、合同關系所造成的締約過失賠償、合同損失賠償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三)損失賠償的范圍包括:

  1、受害方因此而遭受的商業利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2、受害方為處理違約行為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受害方采取合理補救措施支付的費用、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第七條、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

  本協議受中國法院管轄、依中國法律解釋。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先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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