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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報告

時間:2023-01-07 15:02:58 報告 我要投稿

構建和諧社會報告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構建和諧社會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構建和諧社會報告

構建和諧社會報告1

  一、目前我市社會結構的主要變化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全市國有集體企業改革的深入推進,農業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民營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市的社會結構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傳統社會階層不斷演化,新的社會階層正在形成和壯大。

  1、傳統農民階層發生分化。長期以來,傳統的農民階層一直保持著相對穩定,但從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xx年來,由于社會流動的不斷加快,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一部分農民“洗腳進城”,一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經商,傳統的農民階層逐漸分化,農民的數量逐年減少。應該說,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市農民階層的轉移分化是與社會進步與發展要求相適應的。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我市出現過兩次大型的農民轉移潮:其一是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十萬農民進流通”后,通過制定出臺一系列的鼓勵引導措施,先后有10多萬農民進入流通領域,活躍在市內外的城鄉街頭;其二是非公有制經濟的迅猛發展,吸納了大量的農民進城務工。初步統計,從1999年到xx年,全市農業人口從116。34萬人減少到104。15萬人,減少12。19萬人,年均遞減2。2,占總人口的比重也從73。53下降到70。42;農業勞動力的數量也從1999年的33。01萬人減少到xx年的30。06萬人,年均遞減2。8。盡管農業勞動力轉移很快,其速度也是過去不曾有過的,但我們認為這只是農民階層結構分化轉移的開始,并沒有最后完成,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農業勞動者的數量還將繼續下降,但下降的速度要取決于經濟增長和城市化的需要。

  2、民營業主階層正在興起。民營業主階層是改革開放后出現的一個新興階層,主要包括民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業主,這一階層不僅發展速度很快,而且社會、經濟和政治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我市民營業主階層的興起,主要是得益于民營經濟的迅猛發展。近年來,我市堅持把發展民營經濟作為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舉措來抓,把民營經濟作為市場主體來塑造,使民營經濟成為機制最活、發展最快、貢獻最大的經濟增長點。從1999年下半年開始,根據中央“抓大放小、有進有退”的方針,我們確定了“1 x”的改革模式,大面積、大規模、大力度地推進企業改革。除辦好邁亞1家國有控股公司外,其它600多家國有集體企業實現整體轉制,全部轉為民有民營。同時,圍繞改革帶來的體制優勢,我們以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突破口,著力大招商、招大商,招商引資成效顯著。近4年協議引資100多億元,實際到位資金80多億元,實際到位資金超過改制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總和,臺灣旺旺集團、南方路機集團、中百包裝富思特集團、英國聯合利華公司等一大批大企業、大項目紛紛落戶仙桃。我市這種大改革、大開放,有效地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使民營經濟成為投資主體、稅收主體和就業主體,完成投資、上繳稅收、提供就業崗位均達到90以上,民營經濟的主體地位初步確立。初步統計,全市民營企業現在已發展到2400多家,個體工商戶達4。5萬戶。

  3、打工階層逐漸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的迅猛發展,在促進民營業主階層興起的同時,也帶來了打工階層的逐步發展壯大。在“1+x”的國有集體企業改革過程中,全市共有6萬多名國有集體企業職工通過付現、轉股、投保等多種補償方式轉變身份,其中絕大部分職工以打工者身份進入新企業,成為打工階層的主體。同時,民營經濟的發展創造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吸納了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到市內外打工的農民工激劇增加。初步統計,我市外出打工人員已達2。83萬人,比1999年的7。89萬人增加了3倍多。在民營工業企業的從業人員也從1999年的2。76萬人增加到了6。74萬人;個體從業人員已達到6。83萬人。我市彭場鎮是全國著名的無紡布加工基地,近兩年新增企業50多家,全鎮民營企業達到140多家,吸納2萬多人就業,從過去的“就業難”變為了現在的“招工難”。

  二、構建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加速了社會結構與階層的分化,使得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也相繼出現,在政治、經濟、分配、就業、勞動保障以及社會文化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影響社會和諧、政治穩定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1、農民收入水平過低。當前,農民收入主要來源于農業生產和打工收入,總的來說是有增長但增長緩慢,與城鎮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盡管現在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惠農舉措,包括糧食直補、取消農業稅等,但畢竟杯水車薪,農業產業的弱勢性制約了農業增收的空間,農民增收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打工收入。資料顯示,近些年來我市農民打工收入快速增長,1999年為1。94億元,xx年達到5。59億元,5年增加3倍。xx年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615元,比1999年的2946元增加了669元,增長了22。7%;但同期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4655元增加到6895元,增加了2240元,增長了48。1%。因此,城鎮居民收入不僅比農民收入絕對數要高出1倍左右,而且增幅也要高出1倍,加上城鎮居民在醫療、教育、保險等方面的較好保障,使得農民在收入分配上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農民收入過低,潛藏著引發社會矛盾的可能性。

  2、城市貧民處境艱難。城市貧民主要是指部分下崗失業職工、農民工和少數城市失地農民以及其他特困群體。這個群體面臨的困難主要有:一是生活難。很多城市貧民基本生活沒有保障,有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靠低保金過日子的不在)少數,甚至連吃飯都成問題,而這部分人絕大多數年齡在40~50歲,“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壓力很大。有些農民工在城市缺乏社會保障,缺乏生存的本領,生活也非常艱難。二是就業難。相比其他群體而言,這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相對較低,能力較弱,就業機會相對較少,存在就業無門問題。絕大多數就業在收入水平較低、技術含量不高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三是就醫難。大部分城市貧民有病無錢醫,特別是重癥病人根本就看不起病。四是教育難。主要是子女上學問題,有限的生活費用很難支付起高額的教育費用。

  3、改革發展欠帳太多。這幾年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很快,特別是在體制改革和招商引資方面力度很大,但發展過程中也存在“陣痛”,在某些方面作出了較大犧牲,遺留問題較多。一是土地征占問題。隨著招商引資力度加大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征占的土地不斷增多,由于征地補償標準過低以及失地農民安置補償資金難到位等原因,在土地征占過程中群眾利益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二是下崗職工安置問題。我市國有集體企業改革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絕大部分企業職工通過付現、轉股、投保等多種補償方式順利實現再就業。但受多種因素影響,還是有少數職工補償標準偏低、養老保險沒有交齊、再就業沒有落實、低保金沒有到位,引發群眾的抵觸與不滿。三是環境污染問題。我市的產業定位主要是輕紡型,絕大多數企業污染較小。但在少數地方、少數項目仍然擺放了一些污染較重的企業,直接影響了老百姓的生產生活。此外,在城市管理、農業結構調整、體制改革等過程中,都存在著一些需要迫切解決而又非常棘手的問題,如推進農業規模經營與農民失地的矛盾、城市建設與拆遷補償的矛盾等。

  4、政策落實難以到位。政策落實的彈性是引發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樣是一個政策,但在落實過程中、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各種利益關系往往會千差萬別。國家先后出臺許多利民惠農的政策,如取消農業稅、實行糧食差價直補,但這些政策在少數地方并沒得到完全落實,有些資金甚至被克扣、占用。造成政策落實難到位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執法執紀的不公正性,包括司法腐敗、執法執紀標準彈性過大以及“三亂”現象嚴重等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三個方面:

  1、思想觀念的大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社會思維方式、思想觀念發生著顯著而深刻的變化。過去那種僵化的、束縛的思想觀念被解放,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民主觀念、人本主義思想正在生成和發展,追求公平、正義,維護私有財產和個人利益的理念逐漸形成。過去在計劃經濟時代認為完全合理、天經地義的,認為是和諧的事情,現在也逐步開始質疑,逐步改變過去那種“不能問、不敢問、也不想問”的局面。這種思想觀念的變化直接導致社會行為方式的轉變,從而帶來一些社會矛盾。

  2、利益格局的大調整。改革開放實質上是一場利益格局的大調整。在這次大調整中,在許多具體和直接利益上往往又表現出矛盾和沖突,尤其是以農民和企業下崗職工兩大群體受到的利益損害最大。這種利益格局調整的不公平性,決定了社會不和諧的必然性。和諧社會應該是一種追求的目標,是治國安邦的過程,構建和諧社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能指望有什么靈丹妙藥,指望僅靠出臺一個文件,就會使和諧社會一蹴而就。同時,和諧社會是相對和諧、總體和諧,往往一時的和諧被打破,又會逐步形成新的和諧,在社會的動態發展中逐步實現和諧。構建和諧社會要堅決反對“人造和諧”和“花錢買和諧”。在對待群眾上訪、社會穩定等問題上,不能過分追求零上訪、零糾紛,而忽視問題的成因,忽視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把主要精力全部放在“人盯人”、當“滅火器”上,一味地想辦法“捂蓋子”,用錢來買穩定,用錢來營造和諧氛圍,這實質上是一種不作為,是一種“假和諧”。

  3、轉型時期的大磨合。當前正值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社會經濟成分、分配方式和利益主體日益多樣化,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調整和分化,在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碰撞磨合的過程中必然存在一些矛盾。比如由于干部與群眾在執政理念上難以對接,在理解執行黨的政策上難以取得一致,在社會發展變化的認識上存在偏差等,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一些社會摩擦與矛盾。再如,在對待群眾上訪問題上,很多黨員干部對黨與群眾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缺乏認識,總認為上訪群眾是“刁民”,是無理取鬧,總感到無可奈何、束手無策。有些群眾上訪動不動就幾十人、上百人靜坐示威,擾亂社會秩序,方式方法固然不對;但同時也有一些干部“官本位”意識時時作怪,一看到老百姓上訪,就認為是“犯上”,責怪基層、責怪群眾。現在很多地方通過建立政府集中接訪室,給群眾在思想上建立排解情緒的“緩沖站”,對防止各種社會矛盾的激化起到有效地作用。

  三、構建和諧社會的對策和建議

  為了認真貫徹精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市專門出臺了《關于提高執政能力,打造和諧仙桃的意見》,這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打造和諧仙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打造和諧仙桃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以及具體措施。結合我市改革發展的實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點應從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增強社會創造活力。

  充滿創造活力是和諧社會的顯著標志,社會創造活力來自于全體社會成員的積極性。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從政策上、體制上、制度上調動和保證整個社會的創造活力。一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增強發展活力。加快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之道。“貧窮不是社會主義”,貧窮更不能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現階段,發展不夠始終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實際。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始終把發展放在首位,始終保持一種強烈的發展沖動和激情,搶抓發展機遇,激發發展活力。二是全面貫徹“四個尊重”的方針,增強創業活力。社會活力源于人們的創造活動,創業活力越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越足,步伐越快。我們必須全面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努力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支持人們干成事的創業氛圍和環境,激發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讓“創業”、“創造”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追求。三是堅持深化改革,增強體制活力。體制活力是最強大、最持久、最根本的活力,直接決定經濟社會發展的效率和活力。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堅持不懈地深化體制改革,堅持不懈地破除妨害經濟發展和社會活力的體制機制弊端,特別是堅持不懈地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民營經濟植根于民、成長于市、貢獻于社會,是機制最活、生命力最強、發展最快的經濟,最有利于調動社會創造力和發展積極性。要進一步消除民營經濟進入社會各領域的門坎和體制障礙,讓民營資本暢通無阻地進入法律未禁止的范圍,讓社會力量參與發展的積極性得到充分發揮。

  第二,妥善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協調穩定。

  沒有穩定就沒有和諧。妥善處理好各種社會矛盾,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保持社會的協調穩定,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成為打造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

  一是完善利益協調機制,構建統籌兼顧、各得其所的利益格局。社會的矛盾和沖突,說到底是利益的沖突,改革實質上就是各方面利益的不斷調整。必須建立健全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利益的協調機制,切實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既要切實維護最大多數群眾的利益,又要統籌兼顧好不同社會階層、各方面群眾的利益,特別是部分弱勢群體的利益。既要保持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要維護群眾最關心的直接利益,決不能以名義上的公共利益、大局利益侵害個人合法的現實利益、直接利益,要把改革的力度、經濟發展的速度與群眾的承受程度結合起來,實現社會可持續的健康發展。既要堅持效率優先,又要注重維護社會公平,在經濟發展上鼓勵競爭、鼓勵先富、鼓勵培植優勢和特色,在利益分配上注重公平、關注民生、扶貧濟困、雪中送炭。

  二是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人民群眾是黨執政的基礎,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體。要根據群眾工作出現的新情況,切實轉變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切實把管理方式從行政命令為主轉到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軌道上來。要堅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民主制度,保證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擴大群眾有序的政治參與。要創造條件,讓人民群眾充分表達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把決策的過程作為群眾意見表達和意見統一的過程。要加強群眾政治思想工作,善于運用說服教育、示范引導和提供服務等各種方法,把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增強對群眾的感情,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解決群眾困難,多干群眾急需的事,多干群眾受益的事,真正做到權為民用、情為民系、利為民謀。

  三是樹立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網絡,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當前既是“黃金發展期”,也是“矛盾凸顯期”,維護社會穩定是壓倒一切的大事。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防控體系,保持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要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增強防范和處置重大自然災害、社會風險和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三,構建美好人居、人際環境,推進社會安居樂業。

  社會政通人和、人民安居樂業是和諧的直接體現。要把精神文明建設、生態環境建設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營造和睦融洽的人際環境,舒適優美的人居環境和堅強有力的社會保障,形成全體人民安居樂業的祥和社會。

  一是以提高人的文明素質為核心,營造和睦融洽的人際關系。構建和諧社會,首先是人自身的和諧和全面發展。要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讓全體人民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有奮發向上的精神風貌,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要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廣泛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在全社會形成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的良好氛圍,提高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

  二是以打造綠色仙桃為載體,營造舒適優美的人居環境。人居環境的改善是現代城市文明與自然生態文明的綜合體現。要積極推進城市化,不斷提高城市化水平,讓更多的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村群眾享受到現代文明帶來的成果。同時,要加強生態環境的保,促進人與自然長遠協調發展。

  三是以充分就業為第一責任,營造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障環境。充分的就業和健全的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礎。要把充分就業和健全保障作為黨委和政府的第一責任,讓每個市民都能壯有所為、老有所養,各盡其能、各得其所,構筑一道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障網。要結合企事業單位改,把社會保障向民營企業延伸,向農村空間拓展,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構建和諧社會報告2

  本文對××市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情況做了調查研究,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存在問題的原因,并進一步對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發揮的作用體系做了探索。

  一、××市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發揮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市法院從審判工作實際出發,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加強自身建設、推動社會和諧方面履行了職責,發揮了審判職能作用。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發現在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對構建和諧社會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一)發揮案件裁判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主要表現為:

  (1)對于一些主要或相關事實沒有查清;

  (2)對當事人列舉的證據材料或辯解意見沒有進行必要的回應;

  (3)在案件事實相對復雜的情況下錯誤分配舉證責任;

  (4)證據之間未能有機銜接并導出一致而排它的結果等。

  2、法律適用不準確。

  主要表現有:

  (1)由于對事實判斷的錯誤、案件定性偏差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2)事實清楚、證據明晰,但對于法律的不當理解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3)只注重實體裁判的合法與合理性,但對程序法的適用卻發生疏漏,應引用的條款沒有引用,或者引用條款不明確。

  3、自由裁量標準不統一。

  在刑事審判中法定刑幅度較寬,民事審判中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法定標準較原則等情況下,由于法律賦予法官的裁量權范圍較大,并缺少相對明細而規范的具體衡量標準,導致裁判結果彈性較高。在我市的司法實踐中相類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間、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間、甚至于同一法官的不同判決之間,其裁判結果往往也有區別。

  4、司法文書質量有待提高。

  司法文書特別是裁判文書是法院“公正與效率”主要載體,反映國家對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及對不法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要做到合法入理,使當事人無論勝敗皆服。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理念滯后,不具備新形勢下制作裁判文書的現代理念;

  (2)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書樣式存在混亂的現象;

  (3)裁判文書普遍存在著繁簡不分問題;

  (4)適用語法不規范,論證不透徹。

  (二)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1、超期限。

  超審限問題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最終有效實現。在刑事審判中,超期審判所造成的逾期羈押更會嚴重侵害公民自由這一基本人權。此外,在有的案件的審理與執行中,即使并沒有超出法定的期限,但是由于不合理地過于遲延,也會造成審判效率低下。

  2、內部請示。

  對于一些影響較大、復雜疑難案件,基層法院為求慎重而就個案向中級法院作內部請示,在一定程度延長審理期限。當然,這里并不包括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導致的對法律適用方面的內部請示情形。

  3、變相獨任審判。

  基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合議制度在審判實踐中有時沒有得到真正貫徹和落實,除主審法官外,其余合議庭成員只是“坐庭”。

  4、辦公室等同于法庭。

  在案件多時,有些審判人員只能在辦公室與當事人擠在一起開庭。規范化法庭審理難以實現。

  5、區別對待不同當事人。

  有的案件中,當一方當事人是大型國企時,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往往在有關提供材料規格、證明標準等各方面具體要求上,難以獲得與審判人員的平等對待。而在個別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還會把與公安、檢察部門的關系協調因素納入衡量的范疇。這些做法都違背了相同情形同等對待的基本訴訟原則。

  (三)發揮隊伍建設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1、人員學歷層次仍待提高。

  全市法院系統共有在編干警826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占42,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審判員占全部審判員人數的85,研究生學歷的審判員占全部審判員3%學歷層次仍有待提高。

  2、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言行舉止也反映出素質的高低。如干警在開庭時有著裝不規范、接聽手機、抽煙等現象,給當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以20xx和20xx年為例,全市法院系統共有8名干警因違紀受審判紀律處分。

  3、落后的司法觀念和不規范辦案現象仍然存在。

  如在20xx年至20xx年的案件評查活動中,對評查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卷宗、裁判文書等六個方面進行質量評分,共評查案件3145件,其中基層法院2678件,中院467件,查擺出各類案件共性問題,例如,法律手續不完備,合議庭、審委會筆錄太簡單等問題;查擺出各類案件個性問題,例如,有的案件適用法律條文不準確,有的卷宗裝訂不規范。

  (四)發揮司法體制改革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1、改革的力度不夠,具體表現為:

  (1)法官職業化建設沒有到位;

  (2)審判方式改革不夠到位,比如,定位審判委員會,發揮合議庭職能作用等問題。

  2、改革的規范性不到位,具體表現為:

  (1)制度陳舊,已成為名存實亡;

  (2)制度不配套,無法執行;

  3、改革的統一性不到位,比如基層法院的有些做法不一。

  (五)發揮監督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1、執行制度不嚴。

  現在各法院對審判工作各個環節進行制約的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但實際執行還不夠嚴格,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象仍有發生。

  2、監督機制不健全。

  現行的法院監督機制有審級監督、本院院長監督。然而這些法院組織體內的監督機制一般都流于形式,而審判監督庭囿于職權不可能對所有案件實施監督。

  3、沒有形成對基層法院監督、指導的制度化、規范化。

  二、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為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探索法院發揮職能作用奠定基礎

  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正與和諧的重要保障。在調研中發現影響法院職能作用發揮的原因可分為內因與外因兩方面:

  (一)內因在客觀方面的表現:

  1、司法資源不足。

  如我市基層法院大部分存在人員缺編現象,存在辦案經費不足現象,不可避免地導致案件積壓超期,此外,以合議之名行變相獨任審理之實的現象,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

  2、新體制尚不完善,老做法仍然存在。

  盡管我市經過五年的司法改革,使程序的公開性與科學性有了較大的改善,但司法體制改革仍有待進一步深化。如合議制為變相獨任審判所侵蝕,反映出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間在轉換銜接上存在問題,更深地反映出在程序啟動權的設置上缺乏對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訴權行使的合理考慮,使法官的權限太大而隨意性過強。再如定位審判委員會制度問題。又如二審案件程序公開性不強,書面審理與開庭審理之間的界限尚不明確等。

  3、物質裝備建設仍相對落后。

  全市法院普遍存在著基礎設施落后、技術裝備缺乏、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如表現為警用車輛嚴重不足、通訊設施落后、信息網絡建設滯后和辦公自動化水平低。

  4、內部管理的規范化程度不高。

  如裁判文書的審核與校對、訴訟材料的填發送達制度等均無明確的規定,再如相關制度落實的不好,如合議制度發揮不充分等。此外,在異地執行,依職權調查取證等方面,規范化監管制度還沒有較好地建立起來,這些都現實地影響著審判權運作的效率與質量。

  內因在主觀方面的表現:

  1、部分審判人員程序法意識依舊薄弱。

  審判人員法治意識與思維習慣的轉變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從本次調研的情況看,程序法意識薄弱的問題還是滲透于各個具體環節當中。如在法律適用方面,不注重程序法的適用問題。

  2、部分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使命感不強。

  調研活動中查找出來的工作瑕疵雖然無關司法人員的工作水平,但反映出部分審判人員與書記員工作態度不嚴謹、責任心不強,缺乏司法職業人員應當具備的神圣使命感,易損害司法的嚴肅性及權威性。

  (二)外因表現為:

  1、司法獨立性不強。

  法院的人事、財政與物資裝備均受制于同級地方政府,無論該因素是否左右著裁判的結果,當事人在涉地方經濟或行政部門的訴訟中敗訴之后,總習慣地將之作為不滿的借口。因此,司法獨立性不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在更大程度上則形成人們思維慣性而影響著對司法公正的評價度。

  2、人治、厭訟的傳統觀念仍未消除。

  中國歷來具有人治傳統,有關人治的說法有,“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而與人治傳統的產物————厭訟傳統有關的說法有,孔子及其弟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等。這些傳統經過數千年的積累沉淀,加之司法獨立性不強、司法腐敗現象不絕,使司法的權威性無法在民眾心目中獲得高度的認同,從而極大阻遏了維護司法正義效能的發揮。如廣大群眾不具有強烈的法律信仰,他們在合法權益受侵犯時首選的解決途徑往往并非尋求法律,即便訴諸法律,多數人也將信將疑。

  3、人際關系復雜導致公正司法障礙多。

  在我國人際關系的疏通是社會普遍崇尚的立身處世的基本原則,法官作為錯綜纏繞的關系網上的一個交點自然不例外。因此,職業道德約束法官的力量就顯得尤為薄弱,而取信于民的程度就變得尤為淺薄。

  4、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工作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我國基本的法律體系雖已建立,但是立法上多有缺漏、矛盾之處,如關于民事強制執行的立法、證據規則的立法等問題導致司法工作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難。第五、法官經濟待遇相對偏低。與法官沉重的責任相對應的是其微薄的薪酬與微弱的權利,兩者間處于顯著的失衡狀態。比如,雖然我市法官的收入與公務員一起經歷數次調資有了一定提高,但是與律師等近鄰行業的高收入形成鮮明對比。

  綜上,原因屬于體制性的、長期性的這些問題并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屬于履行職責不好,發揮職能作用不夠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以解決。

  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正視存在的問題是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前提,分析問題的原因是發揮職能作用的條件,在此前提和條件下,通過詳細認真的調研活動,筆者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必須要充分發揮如下七方面職能作用。

  (一)探索司法價值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項基本特征是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價值觀的反映,也是求真務實、按經濟和社會客觀規律辦事價值觀的反映,更是馬克思主義價值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具體反映。司法價值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價值觀在司法領域的生動體現,需要人民法院探索、追求、維護。“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更是人民法院追求與維護的永恒價值;“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與具體要求,更是執政為民價值觀在人民法院的體現;“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人民法院的指導方針,更是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在人民法院價值化的體現。司法價值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也是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體工作中不斷摸索、總結、提煉,以此指導人民法院發揮定紛止爭、懲罰犯罪、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發揮在黨領導下司法為民、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的職能作用;發揮宣傳法制、弘揚法治、維護正義的職能作用,從而使人民對憲法、對法律、對法治、對法院、對法官、對公正產生信仰,發出贊嘆,做出行動,維護和諧。

  (二)把握新時期司法工作特點、規律

  《黨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要“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并要求司法機關“有效發揮懲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書記在闡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六項特征中也明確提到“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司法機關在新時期,要面對新任務,適應新形勢,做好新工作,必須摸索新情況下司法工作的特點、規律,把握法院工作司法化、中立化、公正化、高效化特點與規律,把握群眾糾紛訴訟化、多樣化、復雜化、廣泛化的特點與規律,把握黨對司法工作的改革與指導的制度化與規范化的特點與規律,把握當今形勢國際化、一體化特點與規律,做好司法工作,創建好和諧社會。

  (三)改革、完善司法體制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和諧社會的特征也包括公平正義。為此,堅持用時代發展的要求審視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和完善自己,這是我們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發揮職能作用建設好和諧社會的根本保證。在黨的領導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個人民法院改革綱要》的指導下,在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下,在人大的支持、監督下,我們必須發揚太行精神,既善于總結成功的經驗,又善于記取失誤的教訓,把全市人民法院的改革繼續推進,取得成效。

  (四)發展司法“生產力”

  司法工作在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

  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促進、保障生產力發展的“生產力”。如去年我市中級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二審、再審案件和執行等案件2426件,審(執)結2299件,結案率為94。8。各基層法院在市中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全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類案件10119件,審(執)結9117件,結案率為90。1。通過加強刑事審判,依法懲治刑事犯罪,維護了社會穩定,還按照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加快了建設“平安××”的進程;通過及時審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調節、保護和規范了經濟活動,促進了“民本××”的建設;通過加強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工作,推進了依法行政,推進了依法治市;通過健全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新機制,采取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集中執行等方式,沖破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障礙,切實采取措施在解決“執行難”上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誠信××”的建設。

  (五)建設司法文化

  《黨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黨要帶領人民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不斷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司法文化作為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近年來,全市法院堅持一手抓審判工作,一手抓司法文化建設,在司法文化建設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開展了以公正為主題,以謳歌黨、謳歌法官為主旋律的多種多樣的文體活動,豐富了廣大干警的業余生活,陶冶了情操;二是守住《××審判》機關刊陣地,宣傳先進法官、法院,先進庭室的事跡與經驗,交流法學觀點,傳播現代司法理念,提升法學理論;三是加強輿論導向,引導社會公眾對法院公正的正確評價,主要從發揮信息、簡報的傳播作用,發揮媒體導向作用,對重大案件的審理、執行,群眾關注的熱點案件、重要會議等及時聯系媒體進行報道,宣傳了法律的公正,促進了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

  (六)維護憲法尊嚴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動的總章程。在構建和諧社會、依法治國的今天,維護憲法尊嚴是人民法院的天職。憲法具有原則性強的特點,其精神與主旨大多通過基本法律、國家法規等形式予以明確具體,因此維護憲法尊嚴必須忠實地維護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尊嚴。人民法院依法裁斷訴訟案件,辨析法理,嚴格執行裁判結果,維護法治尊嚴,為我國早日邁進憲政社會奠定了基礎,這既鞏固了黨的執政地位,又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使黨的主張和人民的利益有機地結合了起來。

  (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黨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決定》指出“黨要成為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執政黨”,并進一步指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主要任務是:……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司法機關不斷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黨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懲治腐敗的刑事審判作用,理順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民事裁判作用,監督、維護行政行為的行政審判作用,鞏固黨的領導地位,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構建好和諧社會。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進程中,人民法院的任務必然艱巨,社會民眾司法公正的期盼依然殷切。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斷地深入研究,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全力維護司法公正,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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