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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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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1
第一部分 財務方面
一、基本資料
1、截止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變更等歷史沿革文件、證照、公司章程;
2、公司近3年來會議記錄(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會議紀要、決議等);
3、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的組織機構圖;
4、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職務;
5、 財務信息
(1) 公司最近3年經審計的合并財務報表及其附注;
(2) 公司最近內部財務報表;
(3) 公司的中期、年度報告;
(4) 最近3年與公司合并或被公司收購的所有經濟實體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5) 公司目前內部預算、財務計劃與預測及所有長期預算、資本擴張、重組程序或戰略性計劃有關的書面報告或文件;
(6) 納稅申報表和納稅年度申報表;
(7) 稅務處罰資料;
6、公司歷來股東變動情況及股權轉讓協議;
7、公司資本金變動及驗資報告;
8、公司各項基本制度;
9、公司所有是銀行賬戶;
10、公司享受的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文件;
二、 經營信息
1、 公司的經營計劃;
2、 公司產品的市場研究/報告;
3、 公司主要客戶清單;
4、公司主要原材料供應商;
5、買賣合同;
6、租賃合同;
7、代理合同;
8、技術轉讓合同等
9、運輸合同;
三、重要的協議
1、 重大供應和銷售合同;
2、 資金貸款合同;
3、 資產抵押合同;
4、對外擔保合同;
5、 資產租賃合同;
6、 工程建設合同;
7、 經銷協議、分銷協議、許可協議、特許經營協議等;
8、委托管理層協議;
9、 管理層年薪支付協議;
10、其他合同;
四、資產清單
1、 固定資產清單;
2、 無形資產清單,包括:專利、許可和批準,特許經營等;
第二部分 法律方面
一、基本資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制度;
3、營業執照等;
一、歷史沿革(收集資料輔以當地查詢)
1、調查目的:
(1)了解企業股東、注冊資本、經營業務、主要管理人員的變革歷史,了解變動原因,掌握企業發展過程,判斷管理層從業經驗與誠信情況。
(2)分析變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有無辦理相關手續,并做相應帳務處理,實際股東控制人與帳面或章程記錄一致;
(3)了解出資人的投資能力,判斷企業注冊資本來源與真實性,結合關聯交易判斷資本到位情況。
(4)了解公司原有股東、高管人員動向,分析對公司經營業務潛在或可能的`影響。
(5)分析本次注冊資本或股東變動是否涉及業績完整會計年度的計算,對原股東權益的影響。
2、主要問題清單
公司設立及歷次股本變動情況
公司章程歷次修改情況
公司的管理層,股東結構,經營范圍和主營業務歷次變更情況;
公司成立后至今歷次重大資產重組情況;
3、主要收集資料
(1) 公司設立及歷次股本變動情況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發起人協議、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增資合同、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營業執照、工商變更登記等;
(2) 公司章程;
(4) 公司成立后至今歷次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批文、法院裁決書、工商管理變更登記材料、重大資產重組合同、協議、驗資、評估報告等;
(5) 具有國有成份的還需了解企業歷史清產核資情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于國有股權界定批復或產權登記證書;
二、股東會及董事會的法律文件
1、股東會、董事會會議記錄;
2、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決議等);
三、對外的各類書面文件
1、買賣合同;
2、租賃合同;
3、代理合同;
4、技術轉讓合同等;
四、各類債權債務文件
1、融資文件;
2、借貸文件;
3、擔保文件;
4、銀行、往來單位對賬單、催款函等;
五、公司負債與權益項目情況
1、調查目的
(1)了解公司主要負債與權益項目內容及分布情況,分析帳面數據與實際數相符程度,判斷有無未入帳債務。
(2)了解公司有息負債數額,主要債權人,資產項目權利完整性,分析判斷負債率合理性,計算利息與入帳財務費用是否相符。
(3)了解公司債務清償情況,支付結算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風險;
(4)了解公司長期掛帳負債項目,謹慎估計公司應付債務增值。
(5)了解公司工資發放與稅收繳納情況,是否有欠繳拖發情況。
2、主要收集資料
(1)主要負債項目明細科目帳面余額,負債項目與債權人帳目核對記錄;
(2)公司銀行借款種類、數額、利率及抵押或擔保情況;
(3)銀行貸款證記錄清單及貸款合同;
(4)公司應收應付票據備查薄記錄情況;
(5)公司當期月末暫估數額及依據;
(6)公司欠繳政府稅金及費用情況;
(7)公司各項權益數額及增減變動情況與會計依據。
五、公司勞動關系方面的文件
1、勞動合同;
2、勞動制度、工資福利政策等;
六、各類所有權、使用權的憑證
1、股權、出資證明;
2、房屋、土地等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等;
四、主要資產項目及權屬情況(收集資料為主,對部分資產進行實地調查)
1、調查目的
(1)了解公司主要資產項目內容與分布情況,分析帳面數據與實際數相符程度,判斷公司資產有無虛增可能。
(2)了解公司資產項目權利完整性,分析判斷是否存在重大應收款項壞帳、存貨偏離實際價值、固定資產成新度與折舊計提不符、土地房屋對價不清權利不明、對外投資減值等情況。
(3)了解公司資產抵押等權利受限情況,謹慎分析公司資產存在的增值因素。
2、主要收集資料
(1)公司主要流動資產項目明細科目帳面余額及主要債權清單;
(2)主要固定資產項目清單及相關權證,包括:
土地:出讓合同及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
車輛:行駛證;
無形資產:相應的權利證書(包括專利證書等)
設備:主要設備的購買合同、進口設備的報關單、項目購進設備的項目批文;
(3)主要資產的賬面形成記錄(主要資產的付款憑證,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合同或買賣合同、進口設備的發票);
(4)是否受限制的依據(相應的抵押物登記證及抵押合同);
(5)公司對外被投資單位經營情況與近兩年財務報表資料;
(6) 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
險種主要是一般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火險或其他災害險、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以及雇員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等。
3、主要問題清單
(1) 固定資產購建日期、原值、折舊方法、已提取折舊、凈值;
(2)公司主要資產項目投保情況。
4、實地調研
(1) 主要資產項目近期對帳記錄(銀行對帳、往來對帳、存貨盤點記錄)
(2)主要固定資產項目清單及盤點記錄
(3) 房屋是否存在租賃合同
在調查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2
一、前期工作的主要內容
本所律師主要采用了下述方法進行盡職調查:
1、查閱有關文件、資料與信息(公司提供的改制文件、公司內部文件等);
2、與公司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談(前期進行的僅是初步了解調查線索的口頭談,在綜合評價其他調查信息的基礎上將對相關人員做一次綜合性談,并形成正式的談筆錄);
3、向有關部門調取或查閱登記資料(如工商、房產、土地等);
4、考慮相關法律、政策、程序及實際操作。
經過前期的調查,本所律師取得了量的一手資料和信息,我們對于與項目并購有關的法律問題和障礙有了初步的判斷,目前談和現有資料審閱工作基本完成,但尚有部分細節資料需要近一步的核實與調取,并需要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參考依據。
在此時,我們知悉托人與公司在收購方案的模式和具體操作方式、范圍上尚有部分問題存在分歧,且尚未簽署《資產轉讓框架協議》。為避免進行無謂的工作,我們暫停了調查工作,等待托人確定本次資產并購項目的最終方式,以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二、初步判斷與結論
根據初步調查所獲取的資料和信息,本所律師對東良公司的情況作出初步判斷如下:
1、東良公司的延續以及改制工作程序基本合法,不會對并購產生的不利影響;
2、東良公司原各下屬子公司(糧庫)的破產程序合法,不會對并購產生不利影響;
3、東良公司的主要資產的取得從程序上基本合法,但可對應性較差且部分資產沒有產權完整的取得手續(需參考評估報告),但此類問題可通過后續工作加以解決(東良公司承諾不存在其他權利人);
4、東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狀況與東良公司陳述不甚一致(詳見后文);
5、東良公司的職工關系等存在一定問題,但按照目前所議定的人員方案,對我方未來影響不。
初步結論:本次并購具有可行性,但須公主嶺市政府力支持與配合,且相當多的事項只有政府才能解決。
三、前期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簽約主體
東良公司為國有資公司,出資人為公主嶺市政府,公主嶺市糧食局為代表公主嶺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根據相關法律,資產出售的主體仍應當為東良公司,但應經公主嶺市政府(及糧食局)的同意。且鑒于本項目中有量的事項需要政府的配合(如土地變性、拆遷、稅收優惠),且考慮到其出資人的地位,我們建議將市政府也列為簽約主體之一。即最終的資產并購協議以三方協議為宜。
(二)資產的取得
東良公司擬出售的資產主要以購買和以物抵債(通過判決)兩種方式從原各子公司處取得,基本合法有效。但是擬出售資產的對應性較差:房屋產權證無法準確一一對應具體房產,存在量未登記建筑物(因未來范家屯糧庫的建筑物我方可能拆除,因此政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可能性不;其余糧庫的未登記建筑物因處于非主要城鎮,因此政府應當不會加以處罰)、設施,資產清單與資產實物無法對應。不排除某些資產日后發生糾紛的.可能,但主要資產應當不會發生,且相關第三方可能也無法舉證,主張權利。
關于資產的價值、盤點情況,應以評估報告為準。初步結論:資產處置尚未發現重法律障礙,應能實現我方交易目的。
(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問題:
1、位于響水糧庫、范家屯糧庫、朝陽坡糧庫、雙城堡糧庫的土地使用權已被公主嶺市政府收回。
由于該四處糧庫原為國有資公司,土地使用權均為劃撥土地。在破產過程中,公主嶺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即理論上只有建筑物所屬的土地為東糧集團所有。
故土地使用權需要直接從市政府處出讓取得,按照目前同政府口頭談判的情況看,政府同意出讓,價格按照國家定價,并以其他方式部分返還(需在下一步與政府確認),應無法律障礙。
2、范家屯第一糧庫的土地使用權因訴訟案件牽連,現有萬余平方米處于查封狀態。具體處理方式應視訴訟的情況決定,但對未來影響應能解決(在價格上調整)。
(四)雙城堡糧庫范圍內有屬于第三方的房產
雙城堡糧庫所屬場地范圍內有七處房產,已賣與第三方所有,可能影響到日后的場地管理與使用,但面積僅為數百平米。
(五)勞動方面
1、部分人員未繳社會保險,且還存在繳費記錄與實際人員不符的情況,可能為后續的繳費帶來一定困難。
2、勞動合同簽署不規范,工資標準和工時標準存在問題。
建議東良公司與原有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后,由新公司重新與相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糾紛,對未來新公司影響不。
(六)未來需要政府處理的事項
1、拆遷
關于托人規劃中的未來拆遷工作,跟據當前的法律實踐,我們建議最好由政府牽頭進行土地收儲為宜,如此方能降低拆遷難度和成本。
2、規劃調整
托人的擬投資項目需要量的建設用地,所需的規劃變更幅度較,需政府協調。
3、稅收、規費等優惠政策
4、各項扶持資金的撥付
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報告 3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近幾年來,房地產業內的并購活動日益增多,同時并購方所面臨的陷阱也越來越多。為盡量避免并購風險,在并購前進行盡職調查顯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一、盡職調查概述、作用及流程
盡職調查又稱謹慎性調查,其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的定義是“通常一個人在其調查過程中尋找合適的法律要求或解除義務時應保持的合理謹慎”。并購盡職調查是指,在并購活動中,并購一方對另一方一切與本次并購交易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盡職調查可以是并購雙方的互相調查,一般是并購方對被并購方(目標企業)的調查。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并購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盡職調查、法律盡職調查、市場盡職調查等。
(一)實施盡職調查的作用
1、有利于評估和規避并購風險。對于并購方而言,最大的風險來源于信息不對稱。由于信息不對稱,并購方將可能面臨著目標企業的道德風險、財務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通過盡職調查,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合理評估和有效規避上述風險。
2、為確定并購價格和并購方案提供依據。在并購談判過程中,雙方的焦點一般集中在并購價格的確定上,盡職調查有助于估算目標企業的預期價值和確定并購價格。如在盡職調查中發現目標企業存在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并購方在對各項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后,可作為跟目標企業就并購價格進行談判的依據,并可在并購協議中加入有關限制性條款等。
3、有利于并購后的整合。并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收購工作的完成,僅僅是完成了并購的第一步,收購后的整合是并購成敗的關鍵。通過盡職調查,可以了解到雙方在戰略、管理理念、經營思路、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差異,然后據此制訂整合方案,以促使雙方在上述方面盡快融為一體,并留住核心人才。
(二)房地產項目并購盡職調查流程
在房地產項目并購活動中,一個較為規范、完備的盡職調查通常應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組建盡職調查團隊。并購方組建一個盡職調查小組,既可抽調內部的財務、法律、營銷、工程技術、成本、人力資源等專業人才,也可聘請外部的會計師、律師、稅務師、評估師等事務所。
2、簽訂并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簽訂并購意向書和保密協議是開展盡職調查前的必要程序。并購意向書主要約定交易的基本條件、原則、基本內容、后續并購活動安排、排他性安排及保密條款(或另行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等。雙方可約定,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通常會約定排他性條款、保密條款等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保密協議中雙方需要承諾,為促成交易將相互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約定保密信息的范圍和種類、保密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免責情形、泄密或不正當使用保密信息的違約責任等。
3、制訂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在盡職調查前,并購方首先要制定盡職調查的目標,并根據并購目的、交易內容等設計制作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然后由目標企業提供有關書面資料。并購方在收到資料后,將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同時要求目標企業及其管理層出具說明書,確認其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內容屬實且無重大遺漏。
4、對目標企業進行內外部調查。調查渠道包括對目標企業及其開發項目進行現場調查,審閱書面資料,約談其管理層和員工;同時從目標企業所在地的工商、稅務、國土、規劃、房產、勞動、司法等政府部門,目標企業的開戶或貸款銀行、債權人、債務人、供應商、客戶等,及各類數據庫獲取信息,調查目標企業及其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合法性等,調查目標企業信用狀況和重大債權債務狀況等。
5、形成盡職調查報告。調查小組在完成對有關資料和信息的調查分析后,應撰寫一份完整、詳實的盡職調查報告,并提交給公司決策層。調查報告應將調查所發現的問題逐一列出,說明問題的性質、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特別是對目標企業存在的可能構成收購重大影響的問題提出初步建議和風險提示。
二、房地產項目并購盡職調查主要內容
(一)目標企業的主體資格調查
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調查:一是其資格,即目標企業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包括是否按照當時的設立程序設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注冊資本是否已到位,是否在驗資后抽逃資金。主要審閱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而且要到工商登記機構查閱其工商登記檔案。二是資質,即其是否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且是否在有效期內。主要審閱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及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二)開發項目的合法性調查
對于大多數房地產企業而言,其并購目的在于獲得目標企業的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權利,因此開發項目的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調查內容。主要調查開發項目是否已取得法律規定的批準和許可文件,如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項批準文件、環評報告、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及未開發的土地的閑置時間及被收回的可能性。
(三)目標企業的資產權利調查
主要是調查目標企業的各項財產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設定了各種擔保,權利的行使、轉讓是否有所限制等,以確保收購方取得的目標企業的財產關系清晰,權利無瑕疵,行使時無法律上的障礙。由于土地是房地產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礎,因此土地使用權是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
1、土地使用權、房產調查。(1)調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契稅等土地費用的付款憑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是否齊全,是否按時付清土地出讓金等;(2)調查土地的面積、性質、用途、使用期限、規劃要點等;(3)調查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房產是否存在出租、設定抵押、被查封等情況;(4)自建的在售房產是否已取得“四證”和預售證等;(5)調查是否存在房產無法取得產權證明的情況。
2、其他資產調查。要求目標企業提供資產清單,逐一核查,審閱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購置合同、發票等
3、財產保險情況調查。如投保的財產清單、保險合同(保單)、保險費支付發票是否齊全。
4、擬收購股權的可轉讓性調查。包括調查擬收購的股權是否存在查封、凍結、設置質押等他項權利限制情形,也要調查股權出售方與第三方簽訂的限制股權轉讓的情形。
(四)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調查
目標企業的負債和不良債權均會給并購方帶來風險,還有或有負債具有義務性、隱蔽性、不確定性和危害性等。因此,對目標企業債權債務情況的調查,不能僅僅停留在財務報表上,還要調查其財務承諾、或有資產損失、或有負債、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和賬外資產負債等。
1、通過人行貸款卡查詢系統查詢目標企業的信用報告,調查其銀行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檢查其公章使用記錄及合同文本,調查其非銀行借款和對外擔保情況。
2、核查目標企業金額較大的應收款、應付款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有法律或合同依據。同時要審查債權的訴訟時效及實現的可能性,是否會變成不良債權。
3、調查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情況,調查開發項目是否已通過環保評估,并評估已經造成或將發生的損失。
4、要求目標企業就并購日前存在的或有事項和未披露事項出具承諾和保證,承諾內容包括:或有資產損失、或有負債、未向并購方提供的商業合同引致的損失等,并在并購協議中對這些事項的責任歸屬和保障措施進行約定。
(五)開發項目的市場前景調查
1、調查擬并購的項目是否與公司的戰略吻合。不僅要考慮自己是否擅長開發擬并購的物業類型,而且要考慮擬進入的區域是否為自己的目標市場。
2、調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供需、地方購買力、消費者喜好、價格變動趨勢等情況,項目的位置、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交通狀況、配套設施等,分析主要競爭對手及項目競爭力,分析項目市場定位及目標客戶群體。對于已開始預售的.項目,必須到其銷售現場考察,了解其人氣、銷售計劃和進度、資金回籠等情況。
(六)目標企業的重要合同調查
對公司的存續與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交易合同,是盡職調查的重要對象。
1、規劃設計、設備采購、建筑施工、營銷等成本費用類合同在簽訂前是否經過立項、招標和會審等必要程序,合同內容是否全面、詳盡,價格、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是否存在潛在糾紛,是否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的情況等。并根據已簽訂的合同及其付款情況預測開發項目的成本。
2、對于已經在售的項目,需審查銷售合同中的收款方式,了解到目前的資金回籠情況,并預測今后的現金流入情況;審查銷售合同中是否存在無法履行的承諾以及其違約責任、可能造成的損失等,特別要關注是否能按合同約定交樓及其違約責任。
3、審閱目標企業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和監管協議,一是了解目標企業的負債和對外擔保情況,二是了解銀行對注銷土地、在建工程等抵押登記的要求,對貸款資金和銷售回籠資金監管使用的要求,及還款計劃等。
(七)目標企業的關聯交易調查
1、調查關聯交易清單及關聯交易合同是否齊全,關聯交易合同的履行情況;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背離市場公允價格;關聯交易是否存在現實或潛在的糾紛,是否存在損害公司或股東合法權益的情況。
2、重點調查目標企業是否存在關聯方借款,是否已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利率是否高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已發生的利息是否已取得發票,按有關規定能否在稅前扣除。同時要重點調查目標企業是否與其母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品牌輸出等合同,其收費標準和合同期限,并決定是否與其協商終止此類合同。
(八)目標企業的稅務狀況調查
1、調查公司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使用稅等的稅率(含預繳稅率),因為這些與對目標企業的盈利、現金流預測息息相關。
2、調查目標企業是否享受的稅收減免、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并關注所享受的優惠政策是否合法、合規。
3、調查目標企業是否持續依法納稅,納稅申報狀態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偷漏稅、拖欠稅款、被稅務機關處罰等問題。
(九)目標企業的并購審批調查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是盡職調查的必備項目。
1、調查公司章程“反并購條款”。在審閱目標企業的公司章程時,特別要關注章程中的“反并購條款”,如超級多數條款,即對于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代表絕對多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確保對本次并購交易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礙,或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消除該障礙。《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收購前最好能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2、調查目標企業的并購的審批機構和程序。如公司制企業并購應當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通過。國有股權的轉讓需得到國資部門的審批。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產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核;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由財政部負責審核。并購涉及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企業性質變更還要取得外經貿部的批準。
(十)目標企業的人力資源調查
1、調查員工總數、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簽訂、薪酬福利、勞動糾紛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社保和公積金情況。
2、調查公司高管的職業道德、履歷等,審閱其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難以解除其勞動合同、職務或者因此需支付高額違約金的條款,調查管理層是否會以各種借口或使用各種手段阻礙并購或并購后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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