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報告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報告具有雙向溝通性的特點。為了讓您不再為寫報告頭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一、征繳范圍
凡全市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從業人員總數1.5%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條線垂直單位,均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征繳標準
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就業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本單位應繳納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本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總數)×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數。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一定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
從業殘疾人員: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與用工單位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
征繳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及代碼的機構。
三、征繳辦法
(一)每年3月15日前為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年報核報截止時間,各單位須在規定時限內攜帶本單位上年度有關材料到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核定。逾期未報送材料的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征保障金,如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行先征后退。有關材料包括:
1、《省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基層表》;
2、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
3、單位與殘疾職工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外);
4、殘疾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外)。
(二)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將各單位應征收的保障金數據于3月底前傳遞給各應繳單位。
(三)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期,各單位應如數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解繳至指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專戶。
四、基金管理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辦法原則上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23號)執行,待上級有新的規定后,再行補充完善。
五、監督檢查
市財政、審計、殘聯等部門應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市殘聯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切實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
六、本意見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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