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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協議書最新
在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協議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施工協議書最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設備管理單位或行車組織單位):
乙方(施工單位):
根據乙方_年_月_日與南寧鐵路局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號:),乙方承建工程施工,依據鐵道部、鐵路局有關規定,為確保施工期間營業線的行車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施工項目:
2.作業內容:
3.施工地段(標段):
4.計劃施工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天。
5.影響范圍或影響營業線行車安全的問題:
二、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
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
三、安全監控措施
1.乙方要嚴格按審定的施工方案、范圍和批準的封鎖時間、慢行計劃組織施工;施工前必須制訂確保行車安全的措施和應急預案,施工中應認真組織實施。
2.需要配合、監督的作業計劃,乙方須在開工前72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需停電時須在開工前24小時以書面(或電報、傳真)通知甲方,通知應明確配合內容及影響范圍;并填寫“施
工準入申請表”(一式兩份),經甲方簽認后方可進入施工。
3.乙方應指派經培訓考試合格的安全員、駐站聯絡員和防護員負責施工安全、聯絡及防護工作,上崗時須持有上崗證和佩戴附有照片的上崗標志(上崗證應填有安全員、監護員的姓名、職務及培訓情況);上述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4.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后,應根據工程實際指派名技術業務熟練、責任心強并經培訓合格的路工擔任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5.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發現乙方有違章作業、施工質量不合格、危及行車安全等隱患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整改或停止施工,并發出《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
6.乙方必須嚴格執行“九不準”制度;接到甲方發出的《施工質量、安全整改通知書》或《停止施工通知書》后,應立即對指出問題進行整改或整頓。
7.甲方應加強對乙方施工的點前準備、點中控制、點后開通及逐步提速等情況的監督,實行開通、提速檢查簽認制度。
8.甲乙雙方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加強檢查、互控,并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四、結合部安全管理
1.在防護區段內,營業線鐵路技術設備的日常養護維修由甲方負責,因施工影響鐵路技術設備正常使用時由乙方負責。
2.架空線路、撥接線路、鋪設道岔、設備大中修等施工地段及前后50米范圍內的行車安全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如乙方不具備技術力量確保線路設備正常使用時,可委托甲方承擔任務,甲方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3.如施工影響范圍內出現因質量安全造成營業線發生險情時,乙方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如甲方配合搶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系自然災害則另行處理,但雙方必須積極搶修。
4.發現施工危及行車安全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采取措施恢復行車條件或停止施工,緊急情況可采取慢行或封鎖等措施,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5.向封鎖區間開行路用列車的措施、辦法(由乙方制定):
五、安全及違約責任
㈠乙方應負責任
1.對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2.乙方因不履行協議約定而影響工期,或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和影響行車安全、構成行車事故的,乙方負全部責任,并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3.在防范區段內,因施工責任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由乙方按規定賠償。
㈡甲方應負責任
甲方對乙方施工行車安全負全面監督責任。甲方因未履行安全協議而影響工期時,應向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因安全監督失職,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影響行車安全或構成行車事故時,甲方亦負重要或同等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六、安全監督檢查、配合費
費用計算和支付按本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宜
1.乙方應按與甲方商定的位置埋設電纜;損壞原有線路、排水、防護、加固設備等設施的,應及時按原貌恢復;恢復不了的應給予甲方或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經濟賠償。
2.乙方在電纜徑路上施工時,嚴禁機械作業;人工開挖至20厘米及以下深度時,禁止使用尖銳、鋒利工具,應沿電纜走向的垂直方向輕刨、輕挖探找電纜;填土不能填埋電纜徑路;需電纜外露時,應用鋼管防護,并派人晝夜守護。
3.乙方進行開挖施工的棄土,須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暫時堆放時,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棄土污染道床。
4.乙方因施工需要臨時移動甲方或其他設備管理單位的相關設施時,應先取得甲方或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的同意;產生移動費用時,由乙方支付給甲方或相關設備管理單位。
5.乙方在甲方既有的車輛紅外線檢測設備或信號、通信設備電纜區段施工時,應按甲方要求采取防范措施;在線路上安裝臨時加固設備時,應有良好的絕緣設施以確保軌道電路安全。
6.乙方在車站施工時,施工機具、路料、棄土等應按設計或甲方指定的位置存放;在旅客站臺施工時,應按規定采取安全措施(設置隔離柵欄等),確保旅客和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7.甲方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5日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線、電纜等隱蔽設施的準確位置,無法提供準確位置時,應與乙方共同劃定安全防護范圍,施工時派人到現場監控、指導。
八、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九、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完成之日止。
十、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鐵路局設備管理單位主管業務處、安監室和項目管理單位各留存一份;施工隊和施工所在車間應存其副本(復印件)。
甲方:乙方:
委托法定代表人:委托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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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主管業務處(蓋章)乙方主管業務處(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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